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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实现新跨越”要求,为了加快新城区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泉塘小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安臵的原则,坚持我县同地类按同一标准补偿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

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村易家垅、下屋阳、上屋阳及沙河街镇东方红村的部分,拟征收土地面积221.19亩,补偿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构认定及面积测绘,由县房产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以住宅房屋认定。属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提供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证明。

四、征收房屋补偿款付款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额支付被征收的集体或个人。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装饰装修等因素,由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1)证件(房产证、土地证、规划证)齐全的住户以及证件不齐的世住户,按评估价补偿。

(2)对于因多种原因已经多年,但没有办证的住户,必须先完善手续,再评估补偿。

(3)营业用房、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泉塘小区安臵)

(1)产权调换:计算结构差(结构差价为每个档次100元/m)和成新差价,面积确定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商业门点(房产证、工商证、税务证齐全),按相对应住宅房屋价格的2.5倍计算,或按比例等价购买公寓楼、门点,计算结构差和成新差。

(2)安臵方式:按照征收面积向上就近套户型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在计算成新差、结构差后按1:1比例方式安臵。安臵房具体户型面积以设计和最终实际确权为准。

(3)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面积大于安臵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安臵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的,10m以内(含10m)按同期成本价格购买,10m以外按市场价下浮15%-25%优惠购买。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臵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下浮15%-25%市场价优惠购买。

六、有关补偿

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800元,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臵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偿费,属于期房安臵2222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偿费。临时安臵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偿,不足500元补足500元。临时安臵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臵费。

七、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外,按规定办理好房屋征收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m的货币补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附属物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定办理好房屋征收手续后,并完成搬迁,经查验后,每户给予3000元奖励。

八、征地补偿业务经费

1、测绘费按建筑面积1.36元/平方米计算。

2、评估费按评估总额的5‰计算。

3、征地补偿费按征地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

4、不可预见费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3%安臵,由被拆迁户所在镇、区安排使用。

九、本方案自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OXX年三月七日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富丽锦城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群丰镇响塘村,征地土地总面积580.462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专业菜地、旱土、园地、经济林、草地、林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XX〕43号及株政发〔20XX〕11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49940元/亩

旱土、园地34958元/亩专业菜地82400元/亩

草地、林地24970元/亩经济林29964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XX〕2号文件、株政办函〔20XX〕97号复函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XX〕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XX〕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二○XX年七月三日

3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高速公路(简称高速)是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联络线之一,也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项目。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XX]号)等法规文件。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区人民政府为高速段征地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协调办)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线镇)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我区境内的征迁任务。

三、征地范围、数量及工作步骤

(一)征地范围及数量:高速公路段征地范围涉及镇村组,户农户,个单位,征收土地亩,房屋建筑面积约㎡;河镇村组,户农户,个单位,征收土地亩,房屋建筑面积约㎡(具体以征地范围及数量已征地红线图和实际测量为准)。

(二)工作步骤:高速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入户宣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前期摸底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阶段:征地准备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召开征地动员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方案、发布征地公告、报批方案、落实各项补偿资金等,同时做好安置点规划、选址及上报等安置前期工作。

第三阶段:实施征地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与各被征地单位(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兑付补偿资金、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做好被征收人的生活过渡安置,拆除被征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第四阶段:安置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做好安置规划点“三通一平”、宅基地划分等安置建设工作,确保被征收人早日安置,安居乐业。

四、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征收土地补偿政策

(1)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临时使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1、补偿安置方式:实行集中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两种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产权所有人,不予集中安置。

(2)选择集中安置的,即由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点,集中安置被征收人。安置点选址由所在镇会同规划部门确定,选址要打破村组的行政区域界限。安置点用地由所在镇按征地标准补偿后予以调整,其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性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村民建房用地下达批复。集中安置点规划由区协调办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除。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及分配到户工作由所在镇办具体负责,搬迁户宅基地划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33㎡,并按期按点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具体办法由镇制定。

2、被征收村民搬迁、临时过度补助标准(见附件)

(1)被征收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

(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村民完成搬迁之日计算,过渡期限为两年。

3、相关政策规定

(1)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合法面积或实际测量确认面积为准。

(2)安置对象被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户家庭人口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确定。

(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户无条件拆除,工程埋桩放线内普查确认后,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

(5)被征地范围内的村、组公用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附件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与补偿。供水、供电、通讯、网络、市政、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6)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下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

(7)特殊迁移补偿。高速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决定》(政发[20]号)文件要求,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按照工程设计预算核定的数量、金额,给产权单位补助。

(8)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给与优惠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沿线镇制定;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完成房屋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2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0)高速路建设施工使用地方道路,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高速路管理处负责落实好管护和配建责任。

(11)征地红线外因施工受到的影响户和因炮震户由沿线镇和高速公路管理处现场查看处理,涉及补偿安置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

五、费用支付

(一)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区协调办根据沿线镇上报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据实拨付补偿资金。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征地工作任务完成后,区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安全使用。

(三)工作经费,按省交通厅核定的定额使用,%留区级使用,%拨付给沿线镇,区协调办依据沿线各镇办完成征地拆迁的工作量下拨。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区协调办、沿线镇要采取形式多样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地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区公安分局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村民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标准,妥善安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登记确认及协议签订,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个案处理,按相关规定纳入安置费用核算。

二0XX年四月十八日

4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六)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七)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发布后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后,可以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及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输气管道、通信电缆和电网线路等管线建设项目需要永久性占用土地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将造成土地不能使用的,应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不影响使用的,可以采取租赁或者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测算,幼苗按照种植面积测算;?

(二)短期作物按照实际种植面积以一茬(造)产值测算;?

人工林和零星树木由征地双方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折旧等组织测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地过程中拆迁农民房屋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

(一)被征地集体重新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被征地集体支付宅基地补偿费,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

(二)被征地集体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村庄需要整体搬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户每人20-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统一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建设费用从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前款第(一)项,由被征地集体给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统一建设的期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的,应当与被拆迁人约定安置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的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拆迁人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从原房屋迁往自行安排临时住处或者临时周转用房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从自行安排临时住处或者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房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因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支付。?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土地成片开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由主开发商承担。划拨土地使用者或者主开发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专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及农民。?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集体及农民送达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通知后,被征地集体及农民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将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的耕地被征收60%以上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将该集体的部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

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一条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的剩余土地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利、就近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给被征地集体发展农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集体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有偿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补助被征地集体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培训被征地农民,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不按照约定招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经被征地集体的村民会议决定,被征地集体可以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依法批准、被征土地权属已经依法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已经依法裁决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足额发放,被征地集体或者个人仍阻挠征收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组织先行进场施工、平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国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方案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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