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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 05-31 栏目:方案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范本

为配合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新围老屋村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经深圳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及区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及其它批复文件编号),需对新围老屋村核定更新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适用于本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一部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本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车管所、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部分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对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m2,砖木结构300元/m2,简易结构240元/m2。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四部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示范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室内装修、附属物、树木、绿地等补偿金额依据《淮南市20XX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淮府[20XX]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位置:被拆迁人可在淮南市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内建设的安置房中选取。

(二)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被拆迁人,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拆迁房屋原则上按原拆迁面积就近套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与45㎡安置房之间的差额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均价950元/㎡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与45㎡-60㎡安置房之间的差额面积,被拆迁房屋是砖混结构的,由被拆迁人按均价1350元/㎡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0㎡以上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原居住房之间的差额面积在1㎡-10㎡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1550元/㎡购买,差额面积在10㎡-20㎡的,由被拆迁人按1600元/㎡购买,超过20㎡的,由被拆迁人按1800元/㎡购买,安置房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按本方案补偿标准现金结算。

三、搬迁补助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80元的按180元计算)付给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付;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二次计付。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自被拆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按月计算由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用现房安置的,拆迁人按4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三)用在建或拟建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计付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内;安置房超过18个月交付时,从逾期之月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一倍。

第五部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本方案所称非住宅房屋是指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等类型的房屋。拆迁有合法产权凭证的非住宅房屋,依据其类型、合法用途等只给予货币补偿。

一、营业房的确认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予以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明确记载的,以房屋批准建设档案中的初始登记及审批建设用途予以认定。房屋用途记载不明确,实际作为营业用房使用达四年以上的,可凭当时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的相关资料予以确认。

二、货币补偿

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淮南市20XX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淮府[20XX]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停产停业补偿

(一)营业用房。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6%乘以6个月计算支付。

(二)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4%乘以6个月计算支付。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计算支付。

(二)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支付。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第六部分奖励被拆迁人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拆迁人分别按以下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给予合法面积10%的奖励;第16-30日内给予合法面积7.5%的奖励;第31-45日内给予合法面积5%的奖励;第45日以后不予奖励。

附件:淮南市20XX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和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其他补偿和补助标准的通知(淮府[20XX]91号)

二0XX年五月十九日

2旧城改造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南正街(原三建公司)周边的房屋进行改造,南正街旧危房整体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南正街旧危改建,在鼓楼办事处多次努力与市政府协商都未达成一致合理共识,因市政府又想扩街和城市统一规划,又不补偿条款,所以几次都未成功。现南正街旧危房面临住不得、改不得,政府又不允许单位和私人私自进行房屋改建。形成这样的僵局,经XX、XX和XX(原商业公司公寓)三家多次找鼓楼办事处协商,经市政府同意,统一交麻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改造改建。并计划拆除该区域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例》(国家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改造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本次房屋改造范围为东起人民医院,西抵三建公司,北起南正街,南抵医院围墙,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含相关土地使用权)。

二、改造实施单位

三、被改造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方法

被改造房屋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商住等其它类四类,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类型,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改造方请房管等相关部门查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类型。

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市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依据。

四、房屋改造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被改造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改造方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改造方根据被改造房屋的评估价值,以货币形式给予以一次性补偿。

2、产权调换

被改造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改造方提供改造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被改造房屋商业用途的按改1还1的比例结算,被改造房屋住宅的按改1还1.2的比例结算。

房屋占地面积外的土地、附属物、构筑物、房屋装饰装修和其它类型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1、搬迁费:每户20XX元/次。(被改造的房屋按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被改造方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由改造方按房屋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支付月临时安置费,期限为房屋建设期限加装修期3个月。

3、停业损失补偿

改造商业用途房屋造成停业损失的,由改造方根据该地段前一年的房屋租金标准,按照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计算停业损失。

五、房屋改造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励:

自被改造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奖劢8000元;20日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奖劢6000元;30日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奖劢400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劢。

被改造房屋户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先签后选。

(二)货币补偿奖劢

被改造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改造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奖劢。

六、房屋拆除

改造范围内已签定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屋,由改造方组织统一拆除,被改造方不得擅自拆除。

七、产权调换房屋产权登记

置换房屋由改造统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由改造方统一收回交由发证机关统一注销。

3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政府决定对望江楼地块实施旧城区改造。依法对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20XX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望江楼旧城改造四至为东至北京路;西至沿江大道;南至秋丰路;北至万福街。第一期征收范围东至北京路;西至自来水公司、城管执法局东院墙;南至邮电家属楼北墙;北至万福街。其它地块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第一期为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10月10日(集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以通知为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1、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2、货币补偿、就近安置相结合原则;

3、依照签定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先签协议给予奖励的原则;

4、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

五、在房屋征收实施前,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一)、就近安置:新建安置住宅房按规划设计方案和征收补偿政策确定。第一期为安置还房区A地块12﹟楼、13﹟楼。为框架结构电梯高层建筑,户型分别约70平方米、94平方米、110平方米、136平方米。

(二)、非住宅安置房位于还建房商业区。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私有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费由房屋评估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政策性补偿及奖励构成。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安置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的,面积内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住宅还房安置价结算(住宅还房安置价:征收区域内被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评估均价);超过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10-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住宅还房安置价上浮10%结算差价;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2、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就近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的,面积内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就近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含5平方米),按非住宅还房安置价结算(非住宅还房安置价:征收区域内被征收砖混结构非住宅房屋评估均价);超过5-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按非住宅还房安置价上浮10%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

(三)、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为住宅用房,但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在经营一年以上的,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经济补偿。

八、政策性补偿

(一)、搬迁费:按所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原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因需二次搬迁,搬迁补助费总额增加一倍。

(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找房屋过渡的,征收人按所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偿临时安置费。由于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的,逾期6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的,补偿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标准,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的标准,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由于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的,每月按所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2%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进行等量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立户水表1200元、立户电表800元、闭路电视移户费120元、宽带移户费116元进行补偿。

十、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处理

未经批准的建筑物,自行拆除或腾空移交征收部门拆除的,砖混结构给予每平米600元补偿,砖木结构给予每平米500元补偿,简易结构给予每平米300元补偿。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搭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经本人申请,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安排廉租住房。

十二、奖励办法

(一)、私有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每平方米奖励40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奖励800元;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适用于此奖励。

(二)搬迁速度奖

1、被征收人自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5日内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房屋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5000元;5至10日内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房屋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3000元;10至15日内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房屋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20XX元。以上奖项不重复计算。

2、凡超过上述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三、房屋征收后的拆除办法

被征收户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后,由征收人负责统一拆除。

十四、法律责任

(一)、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4沛县原第三中学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改善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沛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将原三中西地块整体列入沛县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拟征收原三中西地块范围内(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占地面积约109亩,涉及被征收人约600户,房屋面积约6万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XX〕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XX〕91号);

4、《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XX〕29号、沛价字〔20XX〕13号)文件、《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XX〕22号、沛价字〔20XX〕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征收地块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就近期房安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征一补一、互找差价"的原则执行,由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评估,互找差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就近期房安置在三里河,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住宅居民),可就地选择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上房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公示,超过应安置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按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房源位置、地点、户型在签约前公示)。

非住宅房屋(指商业、办公、工厂、仓储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上房基价,中间层以上楼层每平方米加20元;中间层以下楼层每平方米减20元。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X房地产评估单价(具体房地产评估价格详见分户评估表<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面积补偿评估价值总额低于6万元以下的(不含6万元),按6万元补偿仅指只有一套住宅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三个月临时安置费(住宅)或一次性停业补偿(商业)+附属物补偿费+放弃产权调换奖励+误工费(300元/户)+提前搬迁奖励(以实际搬迁日期计算)。

1、合法建筑面积在市场化评估的基础上商业经营用房每平方米奖励400元,住宅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2、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按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经营手续,核准用于实际住改非的营业面积,依据政策规定评估补偿,并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三)符合保障对象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沛政发〔20XX〕14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县有关部门公示、审核后批准,可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手续或办理入住廉租房使用手续。

四、评估机构选择方法

按住建部(建房〔20XX〕77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执行。

五、70岁以上老人或者有重大疾病及重大残疾的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周转用房

民福园小区一号楼,户型为二室一厅,面积约为77平方米、85平方米、86平方米。

六、附属物补偿、房屋搬迁、过渡费与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依照《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XX〕29号、沛价字〔20XX〕13号)文件、《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XX〕22号、沛价字〔20XX〕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费用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征收补偿款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房屋钥匙,补偿协议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其余费用待上房时一并结算。

八、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登记部门依法登记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经县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沛县人民政府

20XX年5月24日

51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及有关拆迁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次拆迁的拆迁人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次拆迁范围:1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17个自然村(瀛海镇四海一、四海二、四海三、四海四、四合一、四合二、下十号、宏农庄、瑞合一、瑞合二、太和东、太和西、太和北、千顷堂、东合胜、石太庄及亦庄镇宝善庄)。

第四条拆迁人应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项目的立项报告、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委托书、拆迁资格证书、资金证明等文件,由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第五条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拆迁评估、拆迁服务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评估报告、拆迁方案、拆除方案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应负责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解释。被拆迁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或复核申请。

第七条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书一式四份,拆迁人两份,被拆迁人一份,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被拆迁人应当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出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置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由拆迁当事人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仍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大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本次拆迁采取房屋定向安置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十一条宅基地合法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合法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参照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20XX年10月航空拍摄的影像图确认宅基地范围。

第十二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准建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认定。

合法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和未经批准的二层及以上部分(含二层),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该地区基准地价为1200元/建筑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建筑平方米,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据实取值(大兴区一般取值为1.3)。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准。

装修、附属物实行限额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47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房屋安置,先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出补偿价款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然后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选定安置房,并签订购房协议。

第十五条选择定向安置房的原则

以确认的被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为选择定向安置房面积的基数。先签货币补偿协议的,搬家交房后,优先选择定向安置房,一次选定后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定向安置房价格

所购定向安置房与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格250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计算;所购安置用房面积超过合法建筑面积套内不可分割部分(限20平方米之内),按优惠价格3000元/平方米计算。

被拆迁人选择1套或多套定向安置房的,选购定向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与套内不可分割20平方米之和。

选择多套安置房,优惠价按单价最低的一套房计算。

第十七条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大于补偿款的,被拆迁人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待定向安置房入住前补清余款,再行入住。

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小于补偿款的,其差额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拆迁人以银行存单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以期房形式安置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时以设计面积为准。签订购房合同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与最终测绘面积有出入,则在入住时按测绘面积结算相关款项,多退少补。

第三章拆迁奖励与补助

第十八条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少建房奖励性补偿款的计算

合法宅基地面积75%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450元/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面积75%至90%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按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0XX元。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工程配合奖50000元。

第二十一条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给被拆迁人周转费,每月总额低于20XX元的按20XX元补足。发放时间为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至通知入住后三个月(先行发放30个月的周转费);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含部分放弃的),周转费一次性发给6个月。

第二十二条搬家补助费依据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第二十三条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补偿。

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为:具备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距本次公告张贴之日满一年;能够出示纳税票据;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位于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内;具备经营条件且张贴公示时仍在经营中。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自愿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600元/平方米的弃楼款,并与拆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选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其剩余面积也按上条的原则发放弃楼款。

第二十六条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或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各种奖励。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执行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

20XX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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