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1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安排,XXXX厂已于20XX月17日关停生产装置,为确保企业关停后职工分流安置平稳有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置政策,制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渠道
1、根据集团公司关于XX厂成建制转岗的整体安排,成建制转移到清徐新材料基地。转岗过渡期,工资待遇以不低于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计发,正式上岗后执行该岗位工资标准。
2、(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办理正式退休。
(2)、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职工,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
(3)、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病退申请。
3、对20XX年12月31日前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不能办理正式(提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待遇为1125元/月(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保等费用后)
4、对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采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介机构,进入失业保险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临时放假:对既不符合办理退休、内部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不愿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本人申请,可临时放假,放假期间待遇按900元/月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发放生活费。
二、其他:
职工安置基准日日为20XX关于职工安置政策有关法律依据
一、退休
职工退休的政策依据为国发(20XX)104号文件。即男职工满六十周岁,女职工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中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八年。
二、病退
国家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办理退休。国发(20XX)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含九二年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企业内部退养
根据公司现行职工安置模式,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或工龄满二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内退待遇按1200元/月扣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后发放生活费。
晋人社厅发(20XX)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20XX月17日下发)规定:
1、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内退。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规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企业内退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退职工参加工会、参加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权利。
3、按规定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每月发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xX900元/月),企业应书面形式明确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
4、建立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国有企业应当自为职工办理内退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内退备案。
5、加强法律救济,保障内退职工权益。
四、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公司现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如下:
1、固定工(20XX年1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20XX月30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太原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计发。具体计算公式:职工人均补偿金=太原市20XX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3=46000(太原市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000领取补偿金的职工人数月工龄补偿金=职工总补偿金/领取补偿金的职工月工龄累计数职工领取的补偿金=月工龄补偿金本人的工龄月数
2、合同制职工(20XX年10日参加工作的这(不含20XX月以前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太原市20XX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职工领取的补偿金=月补偿金x本人的年工龄数月补偿金=46000/12=3833.3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失业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人按月发给。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随同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变动,每年核定一次,从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工龄确定。失业前累计工龄满一年的,领取三个月失业救济金。在此基础上,工龄每增加一年,增领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工龄计算。
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失业职工的,在同时失业期间,双方每月各增发失业救济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失业职工在领限失业救济金期间,同时发放医疗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身患大病,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补助。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可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一次性补助百分之六十。一年内,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二十倍。
第二十八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参照本县(市、区)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对其扶养的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扶恤费。
第二十九条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淮南市退城进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区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分流安置方案。
一、分流安置范围
已纳入淮南市退城进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二、分流安置原则
已按《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全面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20XX〕85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淮发〔20XX〕26号)规定进行身份置换的人员不再进行分流安置;未进行身份置换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退城进园中进行分流安置。
三、分流安置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全面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20XX〕85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淮发〔20XX〕26号)等法规政策。
四、分流安置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1、分流原则。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不予分流,若企业确需分流职工的,其职工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裁员人数超过20人或裁员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妥善处理债务。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4、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企业补办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若职工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齐,也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由企业代缴;属企业欠缴的,应当由企业补缴。
(二)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已按淮府〔20XX〕85号、淮发〔20XX〕26号分流安置的职工不再进行分流安置,并由企业清偿拖欠“协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各项债务。
(三)停产、半停产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1、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或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85元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2、解除劳动关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或工龄不满30年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以下办法实行分流安置。
(1)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相当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妥善处理债务。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3)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企业补办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若职工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齐,也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由企业代缴;属企业欠缴的,应当由企业补缴。
3、妥善处理退休职工债务。企业应当清偿拖欠退休职工的各项债务,未建立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筹集资金补办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资金来源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停产、半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支,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于分流安置资金的,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分期解决。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XX年五月六日
3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实施方案
一、徐工机械职工安置范围
徐工机械及下属徐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液压件公司、专用车辆公司、随车起重机公司、特种工程机械公司、进出口公司、职工培训中心、以及下属罗特艾德公司、美驰公司、派特公司等合资公司现有国有身份在职职工共计12670人(其中:在岗职工10989人,下岗职工190人,其他职工171人,内退职工1320人),非在职人员3364人,本次改制全部予以安置。
二、徐工机械职工安置方法
1.在岗职工
徐工机械及其下属企业各个独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除下属合资企业外)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基本维持职工原工作岗位不变,工龄重新计算;新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接续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提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计算标准是指解除合同上一年度(20XX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提;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提,但最高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三倍。工龄计算从个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至本次合资协议生效日止。
属本次徐工机械安置范围的合资企业原国有身份职工,按职工进入合资前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提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计算标准是指进入合资时原企业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提;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提,但最高不得高于原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工龄计算按个人在原国有企业实际工作年限。
为稳定职工队伍,保持社会稳定,在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在改制后两年内分次发放。
2.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及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退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自谋职业;其经济补偿标准同上,其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3.内退职工
内退职工中选择继续内退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只能选择内退)。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内退协议,并与徐工集团重新签订内退协议,内退职工合同协议期限至职工退休时间为止;按照重新签订内退协议至退休年限期间内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计提安置费用,交由徐工集团统一管理。
4.其他职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类提取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
5.离退休人员和下放人员等
退休人员交社区管理,医疗保险费用按年度(20XX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计提10年;大病救助按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计提10年;退休人员福利费平均按每人每年1000元提取15年;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费按600元/人计提;离休人员交徐工集团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计提费用;下放人员和遗属按有关政策计提安置费用,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用
经测算,在职职工中在岗职工经济补偿金48243.2万元,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645.8万元,其他职工经济补偿金597.5万元,内退职工安置费用10338.7万元,非在职人员安置费用9522.6万元,徐工机械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用合计69347.8万元。
以上经济补偿金及安置费用全部由徐工集团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提取或支付。
4湖南省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方案
湖南省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方案为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审核目的
通过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企业改制工作稳步实施。
二、审核范围
进行所有制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包括企业兼并、联合、合资、合作、分立、分离、租赁、出售、转让、改革、改组、改造、事改企等),涉及到职工分流安置和经费提留的企业。
三、审核内容
(一)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再就业措施;
(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方案;
(四)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方案;
(五)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提留经费的资金来源、支付方案、计算标准和文件依据等。
四、审核程序与条件
(一)受理。申报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证明资料;
2、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的批复及企业改制总体方案;
3、经有关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资料;
4、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工会和企业职工大会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意见;
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6、企业工资总额审批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7、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8、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9、企业拟定的新公司章程。
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真实、规范、有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进行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或意见;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合法、完善、切实可行;
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4、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债务已得到清偿或已妥善处理,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
5、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得到妥善安置,安置经费已落实到位;
6、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明确、落实。
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先由破产改制办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经厅(局)内有关处室、部门会审后,报厅(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理由,签署不予核准意见,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准意见、理由或需补正的材料等事项。
(三)审定。由厅(局)领导按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XX年一月二十二日
5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转型升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要求,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冶炼区将实施环保关停,进行战略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在战略调整、转型升级期间,需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方案如下:
一、分流安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切实维护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四)稳妥、稳定推进原则。
二、分流安置范围
截止20XX年月日,公司所有在册职工。
三、分流安置途径和渠道
(一)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再给予一次性企业补助。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20XX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标准
①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职工月工资高于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为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2.一次性企业补助
(1)一次性企业补助月数
一次性企业补助月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数一致。
(2)一次性企业补助标准
计算一次性企业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月。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若职工自愿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一次性企业补助。其经济补偿金为:
(1)经济补偿月数
从本方案生效之日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数。
(2)经济补偿标准
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为3000元/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4.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的工作年限:依据职工档案记载或相关有效证明,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及符合国家工龄连续计算政策的工作时间。凡调入公司且在原国有单位未领取经济补偿的职工,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于公司的工作年限;在原单位已领取了经济补偿的职工进入公司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公司工作年限;凡公司面向社会招聘进入公司的职工,只计算进入本企业工作后的工作年限。
5.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关联企业支持,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和相关培训。
(二)内部退养
截止20XX年12月31日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生活费)标准为:
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岗位工资+基础工资)×80%+工龄工资+保留工资。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生活费)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为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月缴费基数,当本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四川省、成都市的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三)短期轮岗息工
截止20XX年12月31日计算,对职工工龄男满30年、女满22年的,自愿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短期轮岗息工。
1.短期轮岗息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轮岗安排,短期息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2.对原已办理短期息工人员,若选择短期轮岗息工的,期满后必须先轮岗。
3.对期满不回的或不参加公司组织轮岗的,停发其一切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4.短期轮岗息工期间的待遇按两种方式,轮岗期间的待遇按照所在岗位待遇执行,息工期间的待遇与内部退养一致。
(四)公司内部竞争上岗
对轧管区重新定岗定员,人员控制在4000人以内,采取竞争上岗(方案另定),分流安置职工。
子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实行双向选择,分流安置职工。
(五)攀钢内部其他单位转岗安置。通过公开招聘、双向选择、转岗安置到攀钢钒公司、西昌钢钒公司、成都地产公司、重庆钛业公司等。
(六)转型升级、新开发项目提供岗位,分流安置职工。
(七)劳务输出
公司采取竞聘方式选配人员组建专业化队伍,以劳务输出方式攀钢内部其他单位、公司关联企业和社会其他企业的部分岗位(业务),参与劳务输出的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仍为公司。劳务输出职工的薪酬由输入单位支付,公司按月代发。“五险一金”的缴纳分两类执行,其中:符合内部退养和短期轮岗息工条件的职工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其他劳务输出职工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四、对特殊职工的办理
(一)对因工负伤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鉴定确认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仍留在公司的,由公司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同时依据下列办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以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川府发[20XX]42号)。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川府发[20XX]28号)。
(二)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由公司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同时患绝症的还享受相当于12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享受相当于9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患较重伤病的还享受相当于6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三)对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含公司规定且已办理的女职工哺乳假期)内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由公司按现行方式管理直至“三期”期满。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
(四)对夫妻双方,公司原则上不与其同时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公司转型升级提供岗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时,对特困家庭职工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现已办理退养等签订协议至退休或公司文件明确至退休的在册不在岗人员,由公司按现行方式进行管理;现已经办理息工等其他在册不在岗人员,可返回公司参加岗位竟聘。若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五、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依据国家税法规定,超过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78号)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相关规定
1.办理期限
岗位竞聘工作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此后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不再支付一次性企业补助。选择内部退养、短期轮岗息工的,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从20XX年1月1日起,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以及工龄男满30年、女满22年的职工,不再办理内部退养或短期轮岗息工。
2.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期满,不选择本方案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未能竞争上岗的,转入公司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期间待遇按现行转岗培训规定执行。转岗培训期间或转岗培训期满,对安排工作不愿意上岗达两次以上的;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提供两次竞聘机会仍未能竞聘上岗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停产单位或岗位的职工工资按公司上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执行。两个月以后,未选择本方案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的、未上岗的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停发工资,按旷工处理。
七、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解释权属公司。
二〇XX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