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我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对长青楼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做好拆迁补偿工作,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范围
文化路以东、新华道以南、增盛路以西、国防道以北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的房屋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装饰、装修部分。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原则上采取回迁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五)在本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实行按比例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一)按比例置换方式
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1.4倍置换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4。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①现有被拆迁住宅1套,置换新建回迁安置住宅1套。
②安置用房时,按与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楼房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③鉴于房屋的不可分割因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0元;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少于应置换面积的安置用房,少于应置换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销售价格退款。
④安置住房结算层次差价。结算层次差价时以安置住房的中间层为基准,每上一层或下一层每平方米增加或减少相同金额。最高层与中间层价格相同。
⑤安置住房时,按选择户型的不同分组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根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订协议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住房。同等条件下,残疾人按具体情况可优先选择安置住房。
⑥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0.1倍另行奖励安置住房面积,即置换比例为1.4+0.1=1.5倍。
⑦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每套住宅给予被拆迁人15000元的奖励;第11天至第20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每套住宅给予被拆迁人1000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两证齐全的房地产,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双方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其他补偿及发放办法
(一)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
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二)其他补偿内容
1、附属物补偿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2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8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4)空调拆装费:壁挂机每台150元,柜式机每台200元。
除以上规定外,装饰装修等其它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2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实行按比例置换和产权调换的发放2次。
3、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回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止,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如因拆迁人原因不能按时入住,延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执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②回迁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及入住条件,因被拆迁人原因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住宅作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五、其它规定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二)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
(三)20XX年12月31日以前按公有住房政策分配且至今未购买产权的住房,可以选择按20XX年12月31日以前长青楼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权属仍确权给开滦集团。
(四)已购公有住房实行货币补偿,在两年内利用房地产补偿款在本市购买他处房屋的,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实行回迁安置的,原两证齐全的,应置换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的契税及其它费用由产权人自付。
(五)新建房屋的首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产权人按规定数额缴纳。
(六)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XX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七)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石膏板吊顶,木制、铝合金、塑钢窗门)不另作评估,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八)回迁时指新建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时,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实际回迁入住的时间。由于被拆迁人原因不按时回迁的除外。
(九)层次差价参照回迁入住前该区域及周边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回迁入住前公布。
(十)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一)拆迁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拆迁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拆迁,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十二)被拆迁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拆迁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建设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XX市旧城区改造项目
(二)拆迁规模:共221户,安置人口989人。沿街商铺80间,小巷内商铺15间。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1834.4平方米.
(三)建设规模: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51亩总建筑面积291815平方米。
(四)项目投资运营:总投资6.4亿元,拟通过BT合作模式共同开发建设,可实现项目自身平衡,并获得地下停车场1000个停车位长期的经营性收入。
(五)建设内容:住宅、商场、配建地下停车场及设备用房、配套道路、配套水电和配套景观绿化。
(六)项目建设期:30个月
(七)项目建设目的(社会效益):充分合理利用城市中心土地资源,更新或完善道路系统,改善老城区居住环境并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把旧街坊改造成功能完善的居住区和商业区。使XX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城市品位、人民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构建和谐社会,促进XX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拆迁安置补偿范围、被拆迁房屋用途的确定
(一)本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其中一个有效证件或两证
齐全的房屋属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2.项目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任何有效证件房屋也可列为本次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3.项目范围内无证,且在近几年内建成的房屋不属于本次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具体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条例执行。
4.未经批准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不属于本次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确定
1.房屋标注用途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为准;
2.房屋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办理工商登记执照登记的为准;
3.由于历史原因,无房产证且无产权档案也无行政管理部的规划用途的,以建规委的规划或办理工商登记执照登记的为准。
三、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产权掉换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混合补偿的三种方式开展安置补偿工作,被拆迁人可根据各自情况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拆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该块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和
房屋分户评估价格。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拆迁当事人确定的拆迁评估机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当事人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对房屋分户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具体产权调换办法如下:
1.产权调换原则:非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调换,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调换。
2.产权调换地点:产权房屋就地安置。产权调换的具体房源等项目图纸完成后在房屋拆迁办公室现场公布。商铺调换地点方式如下:
⑴沿街商铺安置在一层。
⑵小巷内商铺有营业执照的安置在二层,无营业执照的安置在三层。
3.阳光选房:实行先签协议先领取选房序号的原则,即安置房的选房序号,以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及时到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序号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4.被拆迁人房屋面积较大的,且被拆迁人选择单一就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可以多套累加。
5.被拆迁人选择就地安置进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1:1.2的调换原则,即按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同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外,另增加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超出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的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场价进行货币结算;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不足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的部分,按被拆迁住宅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6.被拆迁人依据其产权房屋的性质选择就地安置进行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1:1的调换原则,即按被拆迁产权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同性质的同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被拆迁人选择的非住宅安置房,超出被拆迁产权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被拆迁人选择的非住宅安置房,不足被拆迁产权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拆迁非住宅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混合方式的补偿形式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混合方式进行安置
补偿的,由被拆迁人确定好补偿范围后,在由拆迁人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办法共同执行安置补偿。
四、过渡安置补偿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5元/㎡由拆迁人支付(最低不少于300元/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并需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由拆迁人支付(最低不少于300元/户)。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
对在过渡期限内,对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产权调换自行安排住处的,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5元/㎡/月由拆迁人支付(最低不少于300元/户/月)。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全部按照房屋产权调换估算。
(三)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自行安排过渡的,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性质由拆迁人支付:
公建、办公用房、仓储等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元/㎡/月补偿给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装饰补偿。
除移动的装修装饰部件,材料外,对装修装饰部分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并自行过渡的,属房屋出租获取收益的,分以下四种情况补偿:
⑴XX路沿街商铺:260元/㎡/月⑵XX路沿街商铺:130元/㎡/月
⑶XX路沿街商铺:170元/㎡/月⑷小巷内商铺:60元/㎡/月
被拆迁人自行经营获取收益的,按两年月平均收益的50%补偿给被拆迁人,收益额以税收额为标准计算。(六)可移动设施迁移补助费用。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的费用支付。三相动力电表和高压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实际发生金额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七)办证费用。
因房屋拆迁安置而发生的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新增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所产生的办证费用,由拆迁人按实际产生数额支付。
(八)过渡费支付方式
过渡费支付方式初步拟定为拆迁人先行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度费用,之后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情况支付。在过渡
期内安置房提前交付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停止支付过渡费,过渡期限暂定为三年。因拆迁人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的,除继续提供临时过渡补贴外,自逾期之月起每月再按相关规定或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决定支付延长期的临时过渡补贴。
五、奖励措施
(一)被拆迁人自收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搬迁奖励8000元/户。逾期取消搬迁奖励。
(二)被拆迁人自收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搬迁奖励10平方米的铺面,奖励商铺统一安置在4层,先办理完拆迁手续的,优先选择铺面位置。逾期取消搬迁奖励。
注:以上两种奖励措施,在(一)很难实施的情况下采取(二),只能实施其中的一种。
六、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办法
(一)建立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根据一线工作人员反馈的情况,不定期对动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解决,并从人大代表、纪检督察、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法律援助、拆迁管理等多方面各角度,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前对拆迁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解。
(二)召开房屋拆迁听证会、矛盾化解会、座谈会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组织拆迁当事人双方召开房屋拆迁听证会、矛盾化解会、座谈会等形式,站在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立场上,集中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去伪存真,找出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的主要原因,并结合已经掌握的情况,经拆迁工作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和拆迁领导小组通过后,提出较为合理的调节处理意见,以办公室的名义书面下发给拆迁当事人双方,要求双方尽量在规定时限内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拆迁协议。
(三)房屋评估异议的解决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五日内,可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托估价机构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拆迁当事在收到估价报告五日内,未书面申请复核也未另行共同委托的,视为对估价结果无异议。
拆迁当事人另**托估价机构评估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托估价结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
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四)拆迁租赁房屋的纠纷解决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租赁合同的违约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接触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五)拆迁有抵押关系的房屋的纠纷解决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清理权债关系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屋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期限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没有理清权债关系,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现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费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拆迁人应当在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告知抵押权人之后,方可拆迁房屋。(六)拆迁存在产权问题的房屋的纠纷解决
存在产权问题的房屋(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有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想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费提存,带当事人解决产权纠纷或达成和解后;
(七)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纠纷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不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通过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数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住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讼诉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八)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
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个别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住户,在坚持有情拆迁、充分协商的前提下,保留了强制执行的制度,但在申请政府强制执行前,要组织听证。
(九)建立完善的拆迁法律救济制度和信访制度
对于在拆迁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拆迁人,相应依法建立完善的拆迁法律制度。首先,无论是对政府的拆迁许可,还是对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决定,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对于在具
体拆迁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被拆迁人权益行为的,可以向相关管理单位举报。另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富丽锦城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群丰镇响塘村,征地土地总面积580.462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专业菜地、旱土、园地、经济林、草地、林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XX〕43号及株政发〔20XX〕11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49940元/亩
旱土、园地34958元/亩专业菜地82400元/亩
草地、林地24970元/亩经济林29964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XX〕2号文件、株政办函〔20XX〕97号复函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XX〕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XX〕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二○XX年七月三日
4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根据《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意见》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结合前进村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拆迁范围
前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拆迁范围。
二、组织实施
前进村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在区城镇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镇政府负责本范围内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区投资控股公司负责还建房(农民公寓)的建设,农民公寓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农民公寓为交钥匙工程,拆迁安置原则上采取先安后拆方式,如遇建设用地需要,也可采取先拆后安方式。
三、安置补偿凭证
拆迁安置凭证为房屋产权证或原湾里区、经开区城建部门核发的农房建筑许可证,房屋主建筑物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安置方式(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附属建筑物一律按货币补偿方式
四、选择农民公寓安置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选择公寓安置的,原则上“拆一还一”;人均原有住房面积低于50m2时可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上在册家庭直属人口以每人50m2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户口不在本地,且在本地有房产并选择公寓安置的,只按“拆一还一”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户口上只有1人的,可按70m2建筑面积标准安置。
2、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均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人员且在本地长期居住,户口暂未迁入前进村的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3、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实际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第一个8平方米内按400元/m2购买,超面积部分第二个8平方米内按600元/m2购买,再超面积部分按800元/m2购买,但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人均50m2)的拆迁户可选择按标准安置面积予以安置,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第一个8平方米内按400元/m2购买,其余超出面积统一按600元/m2购买,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
4、安置房应按以下标准结算楼层差价(高层楼层差价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5、在规定期限完成拆迁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上可按《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先后顺序,选择农民公寓栋号。
6、楼层选择:
①下肢残疾人、70岁以上孤寡老人(在拆迁所在地有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常住)、烈属可优先自低楼层自选一套安置房。
②在确定农民公寓栋号的基础上,楼层选择原则上按《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先后顺序公开抽签取得。
7、禁止安置房私自交易,一经查实,一律按货币补偿标准由拆迁人收回安置房,对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货币补偿标准
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在允许安置面积以内,再在重置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给予300元奖励。
农房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含水、电安置费用)如下:
框架结构:1100元/m2(即重置价+300元/m2)
砖混结构:1000元/m2(即重置价+300元/m2)
砖木结构:820元/m2(即重置价+300元/m2)
简易结构:540元/m2(即重置价+300元/m2)
六、被拆迁农房住宅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给予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公有房屋一律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迁农民个人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一律按重置价格(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700元/m2、砖木结构:520元/m2、简易结构:240元/m2)给予补偿。
七、无证房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结合前进村于20XX年7月划归我区管辖和我区实际情况,对无证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20XX年7月份以前擅自搭建的房屋主建筑,在补交30元/m2规费后可给予安置(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
2、在20XX年7月份以后擅自搭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3、虽办理建筑许可证,后实际建设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在补交30元/m2规费后可按有证办理。
八、其它补偿安置标准
1、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采取先安后拆的,统一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用于农民对安置房装修后入住,过渡费为每户每月600元(以户口本为准)。
②采取先拆后安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过渡费,过渡费为每户每月600元(以户口本为准)。
2、搬家费(搬迁补助费):
①先安后拆的,每户300元。
②先拆后安的,每户600元。
3、电话迁移费158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120元/户,室内装修不予补偿。
4、拆迁奖励:
①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启动拆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1-1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3000元;在11-2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20XX元;在21-30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1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费在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放。
②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每户奖励20XX元,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的,不予奖励。
5、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房一律归拆迁人所有,由镇统一组织有资格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
6、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区征地附着物搬(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见附件),征地时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农房拆迁时不予补偿。
九、安置房的建设标准
单元门为对讲门,入户门为防盗门,铝合金窗,水泥拉毛墙地面,水、电到户;有线电视插口、电话(宽带)插口、管道天然气统一设计安装,但开通费用由被拆迁人自理,房屋建设质量标准符合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十、其它规定
1、拆迁期限:以镇政府发布的《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2、分户规定:本办法中提到的户是以当地户口本为依据,已婚未分户人员可认定为一户计算,结合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区农房建设许可证为准。
3、农民公寓的建筑面积以市产权监理处测量的面积为准,被拆迁人应按规定结算差价款,办理安置楼房交接手续,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按每级50元/m2计算。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51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及有关拆迁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次拆迁的拆迁人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次拆迁范围:1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17个自然村(瀛海镇四海一、四海二、四海三、四海四、四合一、四合二、下十号、宏农庄、瑞合一、瑞合二、太和东、太和西、太和北、千顷堂、东合胜、石太庄及亦庄镇宝善庄)。
第四条拆迁人应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项目的立项报告、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委托书、拆迁资格证书、资金证明等文件,由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第五条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拆迁评估、拆迁服务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评估报告、拆迁方案、拆除方案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应负责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解释。被拆迁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或复核申请。
第七条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书一式四份,拆迁人两份,被拆迁人一份,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被拆迁人应当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出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置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由拆迁当事人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仍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大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本次拆迁采取房屋定向安置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十一条宅基地合法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合法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参照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20XX年10月航空拍摄的影像图确认宅基地范围。
第十二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准建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认定。
合法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和未经批准的二层及以上部分(含二层),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该地区基准地价为1200元/建筑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建筑平方米,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据实取值(大兴区一般取值为1.3)。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准。
装修、附属物实行限额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47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房屋安置,先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出补偿价款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然后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选定安置房,并签订购房协议。
第十五条选择定向安置房的原则
以确认的被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为选择定向安置房面积的基数。先签货币补偿协议的,搬家交房后,优先选择定向安置房,一次选定后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定向安置房价格
所购定向安置房与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格250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计算;所购安置用房面积超过合法建筑面积套内不可分割部分(限20平方米之内),按优惠价格3000元/平方米计算。
被拆迁人选择1套或多套定向安置房的,选购定向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与套内不可分割20平方米之和。
选择多套安置房,优惠价按单价最低的一套房计算。
第十七条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大于补偿款的,被拆迁人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待定向安置房入住前补清余款,再行入住。
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小于补偿款的,其差额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拆迁人以银行存单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以期房形式安置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时以设计面积为准。签订购房合同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与最终测绘面积有出入,则在入住时按测绘面积结算相关款项,多退少补。
第三章拆迁奖励与补助
第十八条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少建房奖励性补偿款的计算
合法宅基地面积75%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450元/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面积75%至90%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按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0XX元。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工程配合奖50000元。
第二十一条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给被拆迁人周转费,每月总额低于20XX元的按20XX元补足。发放时间为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至通知入住后三个月(先行发放30个月的周转费);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含部分放弃的),周转费一次性发给6个月。
第二十二条搬家补助费依据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第二十三条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补偿。
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为:具备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距本次公告张贴之日满一年;能够出示纳税票据;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位于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内;具备经营条件且张贴公示时仍在经营中。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自愿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600元/平方米的弃楼款,并与拆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选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其剩余面积也按上条的原则发放弃楼款。
第二十六条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或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各种奖励。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执行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
20XX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