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菜单

公司人员分流方案

时间: 05-27 栏目:方案

1工程公司人员分流方案

(一)生产承运队伍组建及人员安置

1、队伍组建及人员需求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拟组建以下六个专业化承运队伍,以满足生产单位装置承运需要。

(1)输煤系统承运队161人

①承运单位及人数:未来能源72人、开阳化工48人、新疆能化41人

②人员配置

输煤承运1队(未来能源)负责人:翟玉伟;

输煤承运2队(开阳化工)负责人:严峰;

输煤承运3队(新疆能化)负责人:李福全;

帮包公司领导:邵银珠;

人力资源部联络人:李夫建

主要职责:帮包公司领导负责与承运单位的工作协调负责承运队伍的协调与监管;承运负责人负责承运队伍的组建,负责承运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管理、安全及考核管理。

(2)热电系统承运队

①承运单位及人数:60人。

②人员配置

承运队负责人:李兴琳;

帮包公司领导:马存国;

人力资源部联络人:孙修厂

主要职责:帮包公司领导负责与承运单位的工作协调,负责承运队伍的协调与监管;承运负责人负责承运队伍的组建,负责承运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管理、安全及考核管理。

(3)尿素包装系统承运队70人

①承运单位及人数:新疆能化尿素包装70人。

②人员配置

承运队负责人:邓凡银;

帮包公司领导:张卫华;

人力资源部联络人:刘现杰;

主要职责:帮包公司领导负责与承运单位的工作协调,负责承运队伍的协调与监管;承运负责人负责承运队伍的组建,负责承运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管理、安全及考核管理。

(4)水系统承运队80人

①承运单位及人数:未来能源80人。

②人员配置

承运队负责人:孔祥柱;

帮包公司领导:刘昭斌;

人力资源部联络人:张申庆

主要职责:帮包公司领导负责与承运单位的工作协调,负责承运队伍的协调与监管;承运负责人负责承运队伍的组建,负责承运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管理、安全及考核管理。

2、承运队伍的人员组织4承运人员拟从与承与承运装置相同(相近)现有岗位工艺人员中选派。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人员组织方式,由承运负责人自行组织承运队骨干力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动员发动,形成承运队基本架构,人员不足部分采取组织安排方式。在组织安排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服从组织安排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予以结果公示。

(二)各驻地项目部人员安置

1、各驻地项目部保运人员需求

按照煤化工程公司对外单位保运人员需求,结合前期用工情况,各项目部需增加人员数量如下。

(1)鲁南化工项目部57人;

(2)开阳项目部42人;

(3)新疆项目部60人;

(4)榆林项目部37人;

(5)鄂尔多斯项目部25人。

以上人员共计221人,考虑开阳项目部、新疆项目部及鄂尔多斯项目部拟增减人员合计57人,各项目部共需补充人员278人。

2、人员组织

根据以上人员需求,现有人员中化工检修钳工56人直接分配进入各项目部,其余222人拟从工艺操作工中组织,经过1个月化工设备检修转岗培训,期满考核合格者按照先5驻外后驻地安置顺序进入各项目部。

(三)项目管理部人员安置

1、现有电工56人纳入项目管理部电气检修队;

2、现有仪表维修工25人纳入项目管理部仪表检修队

四、人员培训计划

(一)承运队伍的培训

根据生产单位的开车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按照承运项目和工种,有针对性的向外单位派出进行实习培训。培训计划安排如下:

1、输煤系统承运队培训

第一期:安排80人到兖矿国宏化工公司为期30天的实践培训。根据承运单位时间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第二期:安排81人到兖矿国宏化工公司为期30天的实践培训。根据承运单位时间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2、热电系统承运队培训

第一期:根据承运单位需求人数到榆林甲醇厂实践培训。根据承运单位时间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第二期:根据承运单位需求人数到榆林甲醇厂实践培训。根据承运单位时间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3、尿素包装系统承运队培训

安排70人到兖矿鲁南化工集中短期实践培训。根据承运单位时间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4、水系统承运队培训

第一期:安排40人到兖矿国宏化工公司为期30天的实践培训。根据承运单位时间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第二期:安排40人到兖矿国宏化工公司为期30天的实践培训。根据承运单位时间要求,确定培训时间。

(二)保运队伍的培训

对于拟转岗的222名工艺人员,按照劳务用工置换计划,采取分期分批实训的方式:

第一期:7月1日-7月30日,安排100人参加山东鲁南技师学院为期30天的实习培训。

第二期:7月15日-8月15日,安排122人参加山东鲁南技术学院为期30天的实习培训。

(三)检修队伍的培训

现有电工56人及仪表维修工25人分别进入项目管理部电气检修队和仪表检修队进行实习培训,培训时间1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2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分流方案

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宏观政策和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决定于20XX年8月1日起停止生产。为依法、稳妥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公司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实施停止生产决定时仍在册的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但下列人员除外:

1、公司级管理人员(含党组织书记及工会主席);

2、公司停止生产之日至本方案实施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第二条分流安置途径

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由组织推荐并被集团公司本部或下属业务群本部录用的员工,经与本公司、集团公司或下属业务群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由新单位连续计算。不再适用本方案其他条款。

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公司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待遇(若同时符合本条㈢或者㈣款条件的员工,可自行选择相应条款办理):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当上述情形消失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

㈢内部退养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员工,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办理内部退养,并可由托管单位管理。员工与公司协商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书》后,即享受内部退养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并在本方案实施期内以书面形式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已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书》在退养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

㈣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外的员工,在本方案实施期内,经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㈤待岗对上述㈠、㈡、㈢、㈣条款以外的员工,享受待岗待遇,可由托管单位管理。待岗期间,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且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待岗期间,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待岗期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

补偿总金额=法定经济补偿金+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签约奖励金+再就业培训费+工作年限补贴+综合补贴费其中:

1、法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收入指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4元)的,按2464元计算。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至本方案实施期满之日止。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本方案中其他涉及工作年限或服务年限计算的,皆按本规定执行);

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工资收入。

3、签约奖励金:自本方案实施起7天内,员工与公司签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给予奖励金12000元;第8天至15天内签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给予奖励金6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4、再就业培训费:每人3000元(经推荐并被集团公司下属业务群以外子公司或业务群下属单位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除外)。

5、工作年限补贴

⑴员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计发补贴:员工月工资收入×(员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年限-12)。

⑵经查实非中方投资单位委派,但属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3月31日以前)或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推荐至本公司,且未从原单位获得补偿的,根据相关凭证,由原单位承担、本公司代为支付原单位工作年限补贴:2464元×原单位工作年限。

6、综合补贴费

⑴体检费: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愿参加体检的,公司给予体检费1000元。

⑵综合工时一次性补贴=39元×停产前员工在本公司实际服务月数×岗位系数。其中,操作岗位员工系数为1.1;管理岗位员工系数为0.9。⑶结余福利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讨论确定。

第四条内部退养待遇

以签订协议当月个人养老金帐户数据为基准,参照本市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次核定,按月发放退养工资;退养期间,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公司参照执行。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贴办法

按本方案第二条第㈢款中有关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按以下办法给予一次性补贴:

1、一次性生活补贴=(解除合同当月退养工资×解除合同次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解除合同当月退养工资×62%×解除合同次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在本方案实施期内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第四条规定计算“当月退养工资”。

2、在本方案实施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金”和“综合补贴费”。

第六条待岗待遇

本方案实施期满的次月(即****年**月**日)起的2年内,待岗员工待遇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自第3年起,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待岗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其他有关规定

㈠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的员工,若自愿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的(退休除外),公司另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㈡在本方案实施期内,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提供资料证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若自愿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的,公司另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500元×结束劳动关系次月至本人哺乳期满当月的月数。

㈢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员工,当工作任务完成后,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任务完成前本人提出辞职的,应与公司协商处理。

㈣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特殊困难情形的,按工会另行制订的《特殊困难员工补助办法》处理。

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结算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结算至当月;经济补偿等费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应付款项金额及支付方式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书或公司给员工的相关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附则

㈠本方案解释权归公司****部。

㈡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处理。

㈢本方案实施期限:自20XX年11月**日起至20XX年12月**日结束。

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

3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转型升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要求,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冶炼区将实施环保关停,进行战略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在战略调整、转型升级期间,需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方案如下:

一、分流安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切实维护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四)稳妥、稳定推进原则。

二、分流安置范围

截止20XX年月日,公司所有在册职工。

三、分流安置途径和渠道

(一)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再给予一次性企业补助。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20XX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标准

①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职工月工资高于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为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2.一次性企业补助

(1)一次性企业补助月数

一次性企业补助月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数一致。

(2)一次性企业补助标准

计算一次性企业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月。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若职工自愿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一次性企业补助。其经济补偿金为:

(1)经济补偿月数

从本方案生效之日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数。

(2)经济补偿标准

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为3000元/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4.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的工作年限:依据职工档案记载或相关有效证明,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及符合国家工龄连续计算政策的工作时间。凡调入公司且在原国有单位未领取经济补偿的职工,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于公司的工作年限;在原单位已领取了经济补偿的职工进入公司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公司工作年限;凡公司面向社会招聘进入公司的职工,只计算进入本企业工作后的工作年限。

5.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关联企业支持,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和相关培训。

(二)内部退养

截止20XX年12月31日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生活费)标准为:

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岗位工资+基础工资)×80%+工龄工资+保留工资。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生活费)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为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月缴费基数,当本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四川省、成都市的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三)短期轮岗息工

截止20XX年12月31日计算,对职工工龄男满30年、女满22年的,自愿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短期轮岗息工。

1.短期轮岗息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轮岗安排,短期息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2.对原已办理短期息工人员,若选择短期轮岗息工的,期满后必须先轮岗。

3.对期满不回的或不参加公司组织轮岗的,停发其一切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4.短期轮岗息工期间的待遇按两种方式,轮岗期间的待遇按照所在岗位待遇执行,息工期间的待遇与内部退养一致。

(四)公司内部竞争上岗

对轧管区重新定岗定员,人员控制在4000人以内,采取竞争上岗(方案另定),分流安置职工。

子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实行双向选择,分流安置职工。

(五)攀钢内部其他单位转岗安置。通过公开招聘、双向选择、转岗安置到攀钢钒公司、西昌钢钒公司、成都地产公司、重庆钛业公司等。

(六)转型升级、新开发项目提供岗位,分流安置职工。

(七)劳务输出

公司采取竞聘方式选配人员组建专业化队伍,以劳务输出方式攀钢内部其他单位、公司关联企业和社会其他企业的部分岗位(业务),参与劳务输出的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仍为公司。劳务输出职工的薪酬由输入单位支付,公司按月代发。“五险一金”的缴纳分两类执行,其中:符合内部退养和短期轮岗息工条件的职工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其他劳务输出职工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四、对特殊职工的办理

(一)对因工负伤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鉴定确认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仍留在公司的,由公司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同时依据下列办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以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川府发[20XX]42号)。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川府发[20XX]28号)。

(二)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由公司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同时患绝症的还享受相当于12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享受相当于9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患较重伤病的还享受相当于6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三)对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含公司规定且已办理的女职工哺乳假期)内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由公司按现行方式管理直至“三期”期满。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

(四)对夫妻双方,公司原则上不与其同时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公司转型升级提供岗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时,对特困家庭职工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现已办理退养等签订协议至退休或公司文件明确至退休的在册不在岗人员,由公司按现行方式进行管理;现已经办理息工等其他在册不在岗人员,可返回公司参加岗位竟聘。若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五、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依据国家税法规定,超过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78号)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相关规定

1.办理期限

岗位竞聘工作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此后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不再支付一次性企业补助。选择内部退养、短期轮岗息工的,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从20XX年1月1日起,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以及工龄男满30年、女满22年的职工,不再办理内部退养或短期轮岗息工。

2.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期满,不选择本方案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未能竞争上岗的,转入公司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期间待遇按现行转岗培训规定执行。转岗培训期间或转岗培训期满,对安排工作不愿意上岗达两次以上的;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提供两次竞聘机会仍未能竞聘上岗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停产单位或岗位的职工工资按公司上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执行。两个月以后,未选择本方案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的、未上岗的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停发工资,按旷工处理。

七、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解释权属公司。

二〇XX年三月六日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