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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安置方案

时间: 02-14 栏目:方案

1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0号)等精神,结合木双的实际情况,现制订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全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75%以上,力争达到80%,确保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任务与安置方式

(一)安置任务见附表:木双镇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和木双镇直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为辅方式进行。双向选择未被选用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动员自谋职业。

三、安置政策原则

(一)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和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改革的原则。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是重点保障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安置。

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市直按桂政发〔2009〕30号文件规定取中间数,即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为木双镇2010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市统计局提供为16599元)的125%(20750元)发放;城镇复员士官按义务兵标准(20750元)为基数,从转为士官的第一年起,每年增发一个月平均工资收入(1384元);转业士官按175%(29050元)为基数,从转为士官的第一年起,每年增发一个月平均工资收入(1384元)。此外,未安排参加自治区专业技能培训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补助培训费500元。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将该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依法安置和安置任务坚持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不得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歧视性政策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我市参照这个比例,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从农村参军的,应回农村,从城镇参军的仍回城镇,从工作单位或学校参军的,可以分别复工、复职、复学。

(四)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单位根据需要选择人才,个人根据其才选择单位。

四、工作步骤

(一)根据今年的安置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制订各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召开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的动员会议,向安置对象公开安置计划和双向选择事项,并讲明安置的原则,引导安置对象理解安置工作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三)开展“双向选择”。各系统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到安置办选择所需人才,安置对象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报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在“双向选择”中未能被录用的,动员自谋职业。经反复动员仍然不同意自谋职业的,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置;其他对象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五)今年10月底完成任务,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五、人员组成

组长:黎文军

副组长:谢家世、覃文华

组员:廖先捷、黎斌传

木双镇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2西峡县20xx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及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做好我县2012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1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2]31号)、《南阳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宛民文[2012]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任务

2011年冬季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175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67人,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52人(其中大学生20人),一期复员士官11人、二期复员士官2人,转业士官2人。

二、安置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或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三、安置原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安置对象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四、安置办法

(一)安置就业

1、统一考试,择优录用。

设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补事业单位工作岗位24个,占安置人数的35%。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报名参加,不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1)文化考试。总分100分,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民政、编办、监察等部门组织考录。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2)考核。为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鼓励我县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依据档案记载对下列情况实行加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20分):

①荣立二等功一次加6分,荣立三等功一次加4分;

②因战、因公5-8级伤残加4分;

③获优秀士兵一次加2分;

④荣获连级嘉奖一次加1分;荣获营级嘉奖一次加2分;荣获团级嘉奖一次加3分;获得多次嘉奖只按最高档次记一次。

⑤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

⑥一级士官加2分,二级士官加4分,三级士官加6分。

(3)成绩计算。考试成绩+考核得分=总成绩

2、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双向选择的范围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全县所有企业。凡在安置范围的退役士兵通过考试未被录用的可在两个月的规定时间内自己联系接收单位并填写双向选择登记表(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联系接收单位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由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根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接收单位必须在确保考录人员上岗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双向选择人员。

3、政府协调,统一分配。

对于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考试未被录用的,在2012年12月30日前没有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政府统一协调,由工信局分配到全县各企业就业。对接到安置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超过30天的或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县退伍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二)自谋职业

继续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县退伍安置办公室签定协议后,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同时发给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家鼓励创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豫政办[2004]120号)。我县实行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8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

五、相关事宜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拒不服从政府安置,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或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

(二)退役士兵在指定的时间内一次性选择就业单位。

(三)对已持安置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但本人一直不去上班或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不得退回安置部门。

(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一项长期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都要引起足够重视,无条件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金。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或企业生产严重困难处于停产状态,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退役士兵报到后,要及时安排他们上岗。对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不落实安置政策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西峡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3威宁县20xx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及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做好我县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本方案适用于2013年12月份和2014年4月份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士官。

一、安置原则

继续贯彻执行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考试、考核和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择业的原则;对自谋职业者政府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助,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

二、安置对象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五)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入伍前系本县非农户口,并占非农指标应征入伍的;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

(二)非农户口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

(四)以农村户籍入伍后购买或转为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

(五)经核查伤残、立功等不属实的;

(六)在部队选择自愿自主就业,并领取自主就业补助金的;

(七)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三、安置办法及渠道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对象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要求,对我县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办法:

(一)免考安置对象,共21名。三期及以上转业士官20名,荣立二等功1名。免于考试人员,由自治县人武部、监察局、退安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对其档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由退安办协商编制部门安置到乡镇缺编事业单位。

2014年度退役士兵免考安置人员名单附后。

(二)考试安置对象,共6名。统一参加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以文化分与档案分之和从高到低取40%作为安置对象,共安置3名,末位并列者,统一安置。若有人放弃,不顺延安置(即综合考试成绩第4名者,不参与安置)。

2014年度退役士兵符合考试安置人员名单附后。

(三)文化考试。实行标准化命题考试,安置领导小组全面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县人武部、监察局、退安办、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命题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档案考核。由自治县人武部、监察局、退安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对安置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考核内容标准为:

1.荣立三等功的加5分;

2.九级残疾军人加5分、十级残疾军人加3分;

3.获优秀士官加3分;

4.获优秀士兵加2分;

5.在西藏地区服役一年以上的统一加3分;

6.党员加2分,优秀党员加3分;

7.超期服役的基准分为1分,每超一年加0.5分;

8.受处分的,警告处分扣2分、严重警告扣3分、记过扣4分、记大过扣5分;

9.符合多项加分或扣分条件的只按单项最高分计算,不累计加分或减分。

(五)考试考核未入围和已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的人员,实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员由县财政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下列比例增发或减发自谋职业补助金:

1.城镇退役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

2.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

3.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有多项立功或者荣誉称号的,累计计算;

4.对已在部队领取自主就业补助金的减发部队所发金额。

(六)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依法办理证照,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七)拓宽安置渠道,积极联系外安。凡单位部门联系外安的,每联系外安一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补助1万元安置工作经费。

(八)符合免考安置条件和符合考试条件并考试合格,应给予安置的安置对象,本人主动放弃安置,自谋职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5万元。

四、安置纪律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安置退役士兵。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有空编的,原则上优先安置退役士兵。人事、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编制落实问题,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

(二)严格安置政策,严把资格审查关,不允许非安置对象进入安置范围。

(三)安置工作要做到“政策、去向、对象、时间”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四)退役士兵在本方案出台后十日内不到退安办办理手续的、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一个月内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再安置和补偿,自谋职业对象在一个月内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不予以支付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威宁自治县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杨华忠(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丁开斌(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志龙(自治县人武部部长)

李正超(自治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成 员:

陈 红(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

杨学刚(自治县民政局局长)

胡如玉(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冷 智(自治县编委办主任)

余才军(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教办主任)

李世林(自治县教育局党委书记)

李章荣(自治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孔令松(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杜培瑶(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务副局长)

张文波(自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马武登(自治县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县民政局,由杨学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附件:威宁自治县2014年度退役士兵免考安置人员及考试安置人员名单

威宁自治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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