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1最良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最良村拆迁涉及10个村民小组,共约535户左右,按平均每户2套计1070套。安置房源:东区290套,西区711套,原村办公楼小学地块148套,合计1149套,其中:A型(大户)564套,B型(中户)230套,C型(小户)355套。
二、安置方式。根据市政府20XX年7月11日协调会议精神及周边地块拆迁安置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9月15日召开的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采用分区块安置的方式。第一套安置房安置采用先签约先安置的方法进行第二次安置根据各户尚可安置的户型及所提供的房源相对应,在全部未落实安置对象的安置房内按户型分批统一抽签到户。根据拆迁、建设的实际情况,具体分区块安置如下:
(一)3、4、7、8村民小组为第一区块(根据该区块内实际拆迁为准),安置在最良新村的东区(即B区)1—8号楼,其中:一号楼高层大户42套,二号楼高层大户40套,三号楼多层中户25套、多层小户15套,四号楼多层大户30套,五号楼多层中户30套,六号楼多层中户30套,七号楼高层大户36套,八号楼高层大户42套;西区(即A区)14号楼高层小户78套。共有大户190套,中户85套,小户93套,共368套。
(二)5、6、9村民小组为第二区块(根据该区块内实际拆迁为准),安置在最良新村的西区(即A区)的2—8号楼,其中:二号楼高层大户36套,三号楼高层大户56套,四号楼多层大户30套,五号楼多层大户30套,六号楼多层中户25套、多层小户15套,七号楼多层中户25套、多层小户15套,八号楼多层中户30套、多层小户10套。共有大户152套,中户80套,小户40套,共272套。
(三)1、2、10村民小组为第三区块(根据该区块内实际拆迁为准),安置在最良新村的西区(即A区)9—16幢,除14号楼外。其中:九号楼多层大户30套,十号楼多层中户25套、多层小户15套,十一号楼多层中户30套,十二号楼高层大户40套,十三号楼高层小户39套,十五号楼高层大户40套,十六号楼高层大户60套。共有大户170套,中户55套,小户54套,共279套。
(四)其余安置房待第二次安置时推出。
三、第一套安置房安置规定。
1、第一次安置按拆迁签约协议每户先安置一套(以公布为准)。
2、选择顺序按各区块拆迁签约时序先后进行(按签约日期为标准,如签约日期相同,以签约编号先后为准)。
3、拆迁签约协议中无旧房拆迁确权的安置户(如挂靠子女的老年户、婚嫁城镇的虚增户等)在第二次安置中安置。
4、安置户若有二套及以上安置房,其中一套必须安置为高层或小高层。只有一套安置房的安置户,可依据应安置的户型在规定的区块内任意选择多层或高层、小高层。
5、分区块自选第一套安置房时,第二区块的安置户可在规定的区块内选择,亦可在第一区块选择结束后的多余空房中选择;第三区块的安置户可在规定的区块内选择,亦可在第一、二区块选择结束后多余的空房中选择。
四、对回购房的处理。
拆迁安置户若愿作回购处理的,由最良整村拆建工程指挥部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房作回购处理。回购工作具体由余姚市兴良投资有限公司操作实施。安置房已确认到户的,不作回购处理。全部安置结束后,安置户实际安置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按回购价予以货币补偿。
五、过渡费的计算。
安置户第一套安置后临时过渡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最良整村改造政策宣传》第三条第11款之规定,以拆迁户确权内的实
际拆除面积为基准。
1、第一套安置房面积大于或等于确权内的实际拆除面积的,不再计算过渡费。
2、第一套安置房面积小于确权内的实际拆除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的过渡费仍按10元/月·平方米计算。超过过渡期限的,按翻倍计算。
六、楼层及朝向差价的计算。
1、差价率计算标准依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余政办发〔20XX〕39号)文件及《最良整村改造政策宣传》的规定。(差价计算见公布材料)。
2、安置户全部安置结束后,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在该户多套安置房中按比例分摊,按规定结算;安置户若只有一套安置房的,超出部分面积在一套中按规定结算。
七、车库(车位)、架空层按就近、方便及与户型相配套的原则搭配到幢和室,安置户选择某幢某室后,对已经搭配到该幢该室的车库(车位)、架空层不得更改。在自选开始前,指挥部将安置房搭配的方案用列表及平面图方式予以公布。
八、物业管理费收取按物业管理规定执行(交房后3年内免缴物业管理费用)。
九、该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余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已明确的最良村拆迁区块内。
十、本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最良整村拆建工程指挥部和最良村村民委员会商量决定。
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整村拆建工程指挥部
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村村民委员会
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2新庄村旧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落实石家庄市西部山总体规划,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实现农村城市化、规范化管理,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鹿泉市城市总体规划》《鹿泉市上庄镇总体规划》,结合我村宅基地严重超标的实际现状,彻底解决空心村,为新庄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凡在新庄村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因旧村改造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着物,适用笨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村里对被拆迁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合理的安排和补偿。被拆迁的单位应服从旧村改造规划和建设需要按期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不得享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拆迁前,拆迁户(人)必须先与村里签订拆迁换房协议,拆迁工作方可进行,凡是需要拆迁的房户,必须填写村里统一印发的拆迁安置的协议书。
第五条凡是按期或提前拆迁的户(人),村里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拆迁建设和补偿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施行统一管理。由村委会或专门机构组织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行事。
第七条房屋拆迁评估以下表为标准。
房屋登记划分表
根据我村现有住房情况,按房屋结构划分,共七级十六类
等级
结构
价格
元/平方米
一级房
砖混结构,有圈梁,有构造柱,现浇房顶,铝合金门窗
500
砖混结构,有圈梁,有构造柱,预制房顶,铝合金门窗
460
砖混结构,有圈梁,有构造柱,现浇房顶,木门窗
460
砖混结构,有圈梁,有构造柱,预制房顶,木门窗
400
二级房
砖混结构,有圈梁,无构造柱,现浇房顶,铝合金门窗
420
砖混结构,有圈梁,无构造柱,预制房顶,铝合金门窗
400
砖混结构,有圈梁,无构造柱,现浇房顶,木门窗
400
砖混结构,有圈梁,无构造柱,预制房顶,木门窗
350
三级房
砖混结构,无圈梁,无构造柱,现浇房顶,铝合金门窗
350
砖混结构,无圈梁,无构造柱,预制房顶,铝合金门窗
320
砖混结构,无圈梁,无构造柱,现浇房顶,木门窗
320
砖混结构,无圈梁,无构造柱,预制房顶,木门窗
300
四级房
砖混结构,预制水泥檩条,预制小板,木门窗
250
五级房
砖混结构,木制檩条,木椽子,木扇板,木门窗
200
六级房
半砖半坯,(灰膏)砖夹间墙,水泥或木檩条,木门窗
150
七级房
全坯(土坯、灰膏、夹间墙、外墙、一表砖一坯)木门窗
100
注明:铁制门窗计算评价,四级房以下的不考虑铝合金门窗,原有旧房木门窗更换为铝合金门窗的据实报价。阁楼按同座房屋折价的80%折价,地下室按同座房屋折价的50%折价;有圈梁的基础折价每平方米40元,无圈梁的每方米30元;砌筑主体无房顶的折价每方米90元;有房顶没有抹灰的每平方米折价160元,无门窗,按门窗实际价格扣除,每减少一道圈梁,每平方米降低10元。
土地价按每亩15万元折价。
第二章回迁安置管理
第八条安置原则上一户按村民价格购买一处(宅基地证为准)
1、家中有两个年满18周岁的儿子可以加两处。(农村户口或股份制股民)
2、家中有女无儿双女户、多女户只照顾其中一个女儿,只可以多购买一处。
3、家中儿女双全户,即使女儿的户口不迁走也不在照顾范围。
4、不论子女是否与父母分户,父母均可单独购买一处。第九条家中儿女双全户,只照顾儿子购买,即使女儿的户口不迁走也不在照顾之列。对于一户有多处住房的,每一处住房最多置换一套三室两厅或一套两室两厅住房。
第十条建房标准可分三室两厅和两室两厅两种户型。
第十一条如拆迁户满足购买了住房,必须一次性拆除自有住房。
第十二条根据拆迁时间的不同,购买住房价格有所波动,对已经签订拆迁协议的村民,按第一批价格执行,如不按规定的时间拆除,故意推迟或拖后,按现行的市场价格执行。
新庄村双委会
20XX年8月
3西安高新区三星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并参考《城中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拆迁估价暂行规定》西安市高新管委会、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共建西安市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两区框架协议》)所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国家有关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村民合法利益及》长安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经过多方讨论和调研,制定本方案。
1、2实施单位(拆迁人):西安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拆迁安置
2、1拆迁对象(被拆迁人):长安通讯产业园征地范围内所有的原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包括:村庄(含整村和村庄局部)、工商企业(含企业和店铺)、地面附着物。
2、2评估公司选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后在高新区已入围的公司中按程序选定。
2、3安置对象:以“人”为安置对象,即拆迁安置公告截止日为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在册的农业户口的村民。
2、4被拆迁的村的房屋建筑(含装修)按重置成新价(残值)予以赔偿,按在册农业人数给予每人70平方米房屋;拥有合法房屋及区域标准宅基并长期居住的非农住宅户按每户给予210平方米房屋。为解决纳入股份制改造住户的长远生计,分配给农业人口每人10平方米的商业面积,交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统一经营管理。非农户不享受商业用房的分配。
2、5按在册农业人数给予每人安置补偿费5万元。支付方式为:签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时,支付2万元;回迁时支付3万元。非农住宅户不享受本条安置补偿费。
2、6对就近上靠户型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建安成本造价结算,建安造价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认定。
2、7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在册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00元,拆迁是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予以支付,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当月起计算。非农住宅户不享受过渡费。
2、8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2、9拆迁人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付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按住宅户给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含回迁费)。
2、10安置房的选择按照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商定好的方案进行安置。依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顺序,由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屋,按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应高低层次搭配。
2、11新村设计方案需经村级基层组织认可后方可实施。
2、12安置房的标准按照高新区农民安置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奖励
配合评估并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的被拆迁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3、1合法宅基地房屋总面积一、二层合计在400㎡以内的,按评估价格支付;总面积合计不足400㎡的,按400㎡减去一、二层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二百元。第三层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50%予以赔付,四层以上(包括第四层)不予赔偿。
3、2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住宅户,可享受免费搬家服务,超出拆迁公告规定期限的自行搬家。
3、3在对在宣传期内配合测量评估房屋的住户,每户奖励6000元;在对测量评估后,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住户,每户奖励费10000元。
第四章附则
4、1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必须由联合拆迁办选定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及计赔,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
4、2本村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整性。
4、3对拆除有纠纷的房屋或房屋所有人分属两个以上被拆迁人且在安置房屋方面有争议的,在发布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上报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拆除,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予以赔偿及安置。
4、4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依照本方案经协商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合理的安置,对被拆迁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5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罚则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4、6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办理。
4、7本方案由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西安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二0XX年四月二十六日
4西安高新区西祝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西安高新区长安区郭杜街道西祝村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西祝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所指的拆迁人是西安高新区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第三办公室;
被拆迁人是西祝村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拆迁范围是西祝村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二条拆迁安置原则
坚持“按权补偿,按人安置”原则,即以合法产权为补偿依据,以人为单位计算安置面积。
合法产权是指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砖木、砖混等居住性主体建筑物的2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含地下室),以及其他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三条拆迁补偿(一)住宅补偿
1.住宅拆迁补偿实行综合补偿价和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按照“一证一户”的办法,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证一户”的确定,由拆迁人牵头,西祝村两委会参与确定。对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其证件并实际拥有住宅为准;对未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实际拥有住宅的,以是否符合所在长安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为确定依据。
2.鼓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综合补偿价方式。对选择该方式的,对其拥有的合法住宅及其附属物不再进行丈量评估,直接给予综合补偿。对拥有一层住宅的每户统一给予25万元,两层及其以上的每户统一给予30万元。
3.对选择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方式的,对其合法产权,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予以补偿,其中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对违法改建、扩建、新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并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处以造价以内的罚款。
4.对非法买卖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公共设施补偿
1.对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抢建的不予补偿。
2、对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不动产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已报废的不予补偿。
(三)耕地附着物补偿
1.对包括苗木在内的整片及零星树木原则上只补偿迁移费,不赔偿树木价值,确保树木的正常种植和及时出售。但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种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迁移费通过依法评估方式确定。
2.对租用集体土地,曾持有乡村企业用地手续的企业不动产,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对其动产给予搬迁费补偿,一般不给予停产损失补偿。
3.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4.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和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鼓励土地承包人保护耕地,在清理地表时,属于空地和仅有青苗的,给予其每亩2万元的耕地保护奖励。
第四条住房安置
(一)统一实行房屋安置方式,不实行货币安置。
(二)安置协议由高新区征地拆迁三办与被安置人签订。安置协议与拆迁补偿协议同时签订。被安置人签订安置协议时,一般应以被拆迁户为单位,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人为单位。
(三)农业人口安置
1.本方案所指的农业人口是指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西祝村的农业家庭户籍(或整村农转居时的农业家庭户籍及其新生子女,不含整村农转居后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之前已死亡人员),或属于户籍由本村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战士(不含在部队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同时具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
2.每个村民住宅安置标准为80平方米。因选择户型原因,在按人安置标准之外,每个被安置村民可以按每平方米26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5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屋,此外还可以按每平方米4150元的综合造价购买5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屋。
3.每个农业人口可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自愿购买5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
(四)非农业人口安置
1.全家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混居户,户籍住址在本村,配偶及子女属于被安置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持有长安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参加工作及农转居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拆迁公告日以前一直居住在本村,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每人给予60平方米的住宅安置。
2.全家为非农业户口,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参加工作及农转居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拆迁公告日以前属于本村农业家庭户口15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每户给予160平方米的住宅。
(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户型,由被安置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选定。
(六)安置房面积以最终实测为准,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面积的,由高新区按照每平方米4150元的综合造价给被安置人补偿;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及其以内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每平方米26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房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每平方米4150元的综合造价购买。
第五条搬迁过渡
(一)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过渡。过渡期指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当月起至回迁安置当月。
(二)农业人口给予过渡费,过渡费按每户每月1200元或每人每月450元两种方式之一支付,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在整个过渡期内不得变更。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并交房后一次性发放18个月过渡费,其余过渡费按月支付。
(三)因建设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30个月内未能迁人安置房的,从第31个月开始,由拆迁人按照原过渡费发放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费。
(四)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拒不迁人的,停发过渡费;按要求时间及时回迁的,奖励3个月过渡费。
第六条住宅房屋选房顺序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及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由被拆迁人在回迁时自行选取房号。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按高低层次搭配。
第七条被拆迁村土地依法征用后,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零地价征收,宅基地之外的土地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定补偿价征收。
第八条为不影响整村拆迁安置进度,保证全体村民利益,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人在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实施拆除。
对存在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相关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后,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九条拆迁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评估机构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招标确定。评估机构要严格把握评估标准,杜绝虚假评估现象的发生。否则,取消其参与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围攻、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抢占安置房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案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颁布并实施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则以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但已经依照本方案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的,按协议履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已依本方案做出裁决的,执行裁决。
第十三条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现行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及高新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根据高新区与长安区20XX年10月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在西祝村征地中不再预留国有土地,按全额领取征地款的农业人口,每人给予1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
第十五条本方案由西安高新区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第三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