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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安置方案

时间: 05-31 栏目:方案

1古丈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方案

第一条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棚户区拆迁安置工作由古丈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指挥部等按工作职责各自负责拆迁安置工作;县住建局及县城建公司负责安置房集中采购、建设资金结算等相关工作;县房产局负责空置房源价值评估、被拆迁房屋测量、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购房券发放、安置房的交接和分配与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折迁安置范围为县政府批准列入古丈县20XX-20XX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高望界、树栖柯城中村、龙潭城中村、断龙山镇、红石林镇、岩头寨镇、默戎镇和红石林镇河西八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高望界自然保护区条例》中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户优先。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以现有住房为基础,以房换房,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安置房源为县城规划区内空置商品房。棚户区改造户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县房产局实地测量面积为准,纳入产权置换范围的房屋仅指棚户区改造户拟拆迁正房建筑面积,不包含偏房、仓库、猪栏、牛栏、厕所等地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建筑面积。

第五条产权置换安置方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棚户区改造户房屋按照拟拆迁正房建筑面积l:1.2的比例进行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拟拆迁正房建筑面积时,差额部分面积由棚户区改造户按政府采购价格进行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拟拆迁正房建筑面积时,可自愿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互补,并出具互补确认书,则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也可选择两套(含)以上的安置房,所选两套(含)以上的安置房总面积大于拟拆迁正房建筑面积时,差额部分面积由棚户区改造户按政府采购价格进行购买。

第六条拆迁商业门面的,按照拟拆迁商业门面建筑面积l:1的比例进行商业门面置换,置换商业门面地点位于古丈县古阳镇树栖柯村棚户区安置区内。置换商业门面建筑面积大于拟拆迁商业门面建筑面积时,差额部分面积由棚户区改造户按成本价进行购买;置换商业门面建筑面积小于拟拆迁商业门面建筑面积时,也可选择两间(含)以上的商业门面,所选两间(含)以上商业门面总面积大于拟拆迁商业门面建筑面积时,差额部分面积由棚户区改造户按成本价进行购买。商业门面的被拆迁人需持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经营状况证明。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户按协议规定期限自行拆除正房及偏房、仓库、猪栏、牛栏、厕所等地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拆除后的宅基地及偏房、仓库、猪栏、牛栏、厕所等地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用地和屋前屋后坪场恢复为耕地或林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八条符合棚改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户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审核公示后(公示期五天),报县住建局审核确认。

第九条经县住建局审核确认后,棚户区改造户与县房产局签订房屋拆迁和安置相关协议,填报《现房安置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等资料,发放购房券。

第十条根据棚户区改造户提交申请顺序,县房产局安排好选房时间,先申请先选房。棚户区改造户凭本人身份证、《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和购房券,完成房款结算,再领取安置房钥匙。

第十一条安置房为毛坯房,棚户区改造户领取钥匙后自行装修,装修完成入住后立即拆除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拟拆除房屋及偏房、仓库、猪栏、牛栏、厕所等地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并办理相关退还手续。

第十二条拆迁完成后,棚户区改造户凭本人身份证、《拆迁协议》、《安置协议》与县房产局、房源供应商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相关政策规定由房源供应商、县住建局和棚户区改造户分别交纳。其中,契税和印花税由县住建局统一交纳,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工本费、测量费、房屋维修基金、手续费等费用及水、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开户费用由棚户区改造户交纳。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为棚户区安置房,该安置房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户应遵守所选房源小区的物业规定,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免交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免交的物业管理费由县住建局从县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出售资金中列支,第二年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由棚户区改造户自行交纳。

第十四条古丈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中安置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参照古丈县新城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方案未规定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方案解释权归属县住建局,方案自20XX年11月2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9日印发

2青岩底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亚美公司青岩底生活区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青岩底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拆迁安置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设立青岩底拆迁安置工作领导组。组长:李铎

成员:孙保平刘俊文胡淑琴董义明张鸿飞(及各二级单位书记)马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孙保平

副主任:马强

成员:李惠财李雪梅(等)

二、拆迁范围

凡属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本次拆迁范围。

三、公示、拆迁时间

从20XX年3月2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为本次拆迁公示、搬迁时间。

四、拆迁人的确定

本次拆迁由亚美建工牵头房地产管理地七管理部协助组织实施。

五、被拆迁人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本次拆迁的被拆迁人:

(1)、夫妇双方必须有一方为阳煤集团所属单位职工(或原太湖总厂职工);

(2)、夫妇双方应具有阳泉市(矿区、城区、开发区、李家庄派出所城镇)户口,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考虑;

(3)、亚美公司房管部门出具的长期(两年以上)居住证明;

(4)夫妇双方均未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商品房除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被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自违章建筑或居住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人员;

(2)、在阳煤集团或市(区)范围内有房改价住房者(商品房除外)。

六、拆迁安置办法

1、拆迁安置原则

拆迁安置坚持拆一户安置一套住房的原则,实行就地安置解决职工住房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来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2、拆迁安置的对象

根据上述条件确定为被拆迁人的。

3、拆迁安置渠道

(1)、就地安置即青岩底棚户区改造住房;

(2)、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住房的原住户,可申请廉租住房,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安置指定区域的廉租住房。

(3)、原住户自愿要求与非拆迁区域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住户进行住房置换,亚美房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安置住房的价格

1、拆迁安置住房坚持拆一户安置一套住房的原则,被拆迁人按照棚户区改造住房价格1360元/平方米进行安置。(其它无房户购房按1496元/平方米出售)

2、朝向、层次调差按照阳煤发【20XX】6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按阳煤发【20XX】507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及租金标准执行。

八、就地安置住房建设标准

按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标准执行。

九、拆迁安置其他事项

1、本次拆迁范围内认定的被拆迁人,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阳煤集团职工,可按照阳煤集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次拆迁实行自找住房临时过渡,过渡费每户每月300元,过渡期按实际搬迁过渡时间计算。原住户每户往返搬家费400元。

3、本次拆迁自公告发布后,原住户在结清房、水、电等费用后将房屋交给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验收单,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顺序号。

4、在规定期限内,原住户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待安置住房时,凭拆迁顺序号先后优先选择住房层次。

5、原住户必须在房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办理购买房屋手续,并及时交清房款,预期未缴清购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力,其住房由房管部门另行分配他人。

6、《拆迁安置协议》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住户须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全部腾空住房交给拆迁人,否则,拆迁安置协议作废,

7、原住户应严格遵守本次拆迁的各项规定,听从拆迁人的指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保障自身财产安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8、各相关单位的人员要秉分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谎报假报各类住房人员资格及相关证明的部门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个人和出具虚假证明部门的负责人,经办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9、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原住户应积极主动配合搬迁,遵守搬迁时间,以确保拆迁工程的顺利实施。逾期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XX年3月8日

3荷塘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遵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为顺利完成我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妥善解决好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减少拆迁纠纷,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结合区情,因地制宜,依法维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区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做到既合法又合理。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保持全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拆迁补偿安置范围:株洲市荷塘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片区规划功能布局,分期实施。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以实物安置进行产权调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被拆迁房屋的类型以株洲市房产局产权登记簿上所登记的类型为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按评估价格或协议价格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估价方法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XX]21号)为基准价,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房屋类别按株政发[20XX]22号文中关于城市(镇)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划分。

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作为补偿依据。涉及到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时,应由区棚改办、区财政、审计和株洲市金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临时评审小组到现场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估价确认后,交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办事处进行补偿安置。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由荷塘区政府统一指定安置房的位置,被拆迁户在服从政府指定的安置房前提下可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面积比例予以安置;如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比例安置后,补偿安置房屋面积仍不足50㎡,按株政发[20XX]22号文中所确定的同类地区50㎡予以补足。棚户区非住宅(非住宅已改为住宅用房的除外)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户型超过补偿面积标准、户型控制在其标准面积的130%以内的,按株洲市上年度平均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面积的13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国有直管公房、国有自管房屋承租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其租住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妥善解决其租赁关系。

1、对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基本户型为50㎡、65㎡、75㎡和90㎡,设计类型为住宅。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补偿面积标准的,其超出回迁安置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以货币方式补偿。

(三)原有房屋为公产,对不具备公房承租条件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关系;符合公房承租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协议,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公房承租人,其具备房改条件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人,应当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房屋产权单位可以参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其按程序批准后,对产权置换后的补偿安置面积(政府指定的安置房为原合法有效面积1:1.3)按房改政策办理相应的产权手续,对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在其标准面积的130%以内的,按株洲市上年度平均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面积的13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四)原有房屋为公房,符合房改政策,但被拆迁户已享受经济适用房或改制房屋补贴的,被拆迁户应当先退还其享受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补贴(具体政策标准由株洲市房产局批复决定)或改制房屋补贴款项后,方进行房改,拆迁人可按本方案的第三条(一)、(二)款之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对拒不退还其享受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补贴或改制房屋补贴款项的被拆迁户,拆迁人不予安置补偿。

(五)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对拥有多处住房的同一产权人,只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优惠政策。对于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多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居住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包括继承转让、夫妻离异等),在办理确认产权手续(以诉讼、公证等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并交纳相关费用后,予以棚户区改造。

(六)临时建筑物补偿政策。经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在其使用时限内的,按该临时建筑物的建筑成本价给予补偿。对于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物和超过使用时限的临时建筑物作为违章建筑物处理,不予补偿。

(七)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八)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有线电视、天然气费、固定电话、房租等各项费用,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件和相关资料,各收费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收缴费用或退还多收的费用,拆迁人不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拆迁安置房对于水、电安装不另行向被拆迁户收取相应的费用;天然气的初装费用,被拆迁户如已安装了天然气,应当向拆迁人提供相关的票据进行抵扣,未安装天然气的被拆迁户应当依据株洲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向拆迁人缴纳天然气初装费用。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被拆迁居民在强制拆迁后可依本方案所列举的补偿方式及方法向拆迁人要求补偿。

(九)临时安置补偿政策

1、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进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

(1)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500元,搬迁次数最高不超过两次。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面积10元/㎡计算,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500元,最高为800元/月R26;户;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因拆迁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该改造区域范围内拆迁征收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多层建筑最长不超过18个月,高层建筑最长不超过30个月),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奖励优惠政策

在棚户区改造中,能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适当给予奖励,拆迁户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搬迁的,按每户20XX元予以奖励,对于该改造区域范围内前10%搬迁的拆迁户,最高可按不超过3000元/户予以奖励;对于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一)拆迁程序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按步骤执行。

(十二)安置房选房程序

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拆迁安置房时可以享受优先选房,对于其他被拆迁人采用抽签的方式分配拆迁安置房。

四、附则

本方案未涉及事项,以《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20XX】21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株政发【20XX】13号)文件之规定办理,如上述两文件有相悖之处,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株政发【20XX】13号)文件为准。

本方案仅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全县20XX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二、改造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

3.坚持依法运作,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确保和谐稳定。

三、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修建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泰康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各建设单位不得降低各项规划指标,严格按照批准规划方案要求,建设完善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2.棚户区回迁楼实行集中建设、集中安置,户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设计分为60、70、80、90、100平方米五种。

3.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回迁房为毛坯房,被拆迁人自主装修,同时拆迁人给予相应的初装修补贴。

4.棚户区建设项目必须设立项目监理,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综合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回迁楼价格确定

按照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办法的规定,20XX年回迁住宅楼成本价格确定为1030元/m2,回迁商服楼房成本价格确定为2500元/m2(商服不含二楼)。

五、补偿办法

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1.在100平方米以内私有产权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作价补偿。(一个院内拥有两个产权证以上的住户,必须符合长期居住两户以上且持有20XX年以前所在地户口,可按两户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回迁楼按成本价格计算,双方结算差价。中间层为楼房成本价格(1030元/㎡),回迁楼一层和顶层(一层为住宅)回迁价格按成本价格下调30元/m2。

2.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面积不作为被拆迁房屋面积。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7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安置;80平方米以上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米安置;9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米的,按100平方米安置。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在规定面积内按楼房成本价购买,如因图纸设计原因超出所应安置面积部分按1600元/㎡购买。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注明商服用房,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回迁面积减少的,对其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需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被拆迁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住宅现为商业用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位临主干道、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等四个基本条件,可以回迁商服楼,并在评估标准上增加50%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曾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营业执照经营位置必须是拆迁房屋所在地且位临主干道)现未经营的,经核实后可增加50%补偿标准,但不能回迁商服楼。

临街住宅房屋(临主干道,如一户为前后2座房屋,临主干道的房屋为临街房,后房不能按临街房补偿)在评估基础上增加25%的补偿标准。

5.拆迁人按回迁楼房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不含商服房屋)每平方米150元的初装修费补贴。

6.在过渡期内给予回迁户每月临时住房补助费400元/户,外加两次搬迁费20XX元。对非住宅楼采取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停产停业补助费=(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月职工最低工资600元)×过渡期限。事实上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对非住宅楼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偿,对企业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二)货币补偿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应安置的住宅楼在双方结算完差价后由拆迁人按1300元/m2收回;应安置的商服楼在双方结算完差价后,由拆迁人按3500元/m2收回。

六、奖励措施

对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能拆扒完毕的,房屋残值归被拆迁人,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同时也不给予任何奖励资金。

七、附则

1.此方案于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此方案仅适用于平房改造补偿,不含楼房。

5龙津洲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认真做好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丰城市城西防洪大堤工程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丰府办发【20XX】86号)和《丰城市城市规划区“三清理”集中行动月活动实施方案》(丰发【20XX】23号)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操作的原则,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龙津洲新区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

二、搬迁时间

1、城西堤工程50m红线范围内房屋搬迁时间: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7月30日;

2、其他房屋搬迁时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7月30日。

3、此实施方案实施有效期为1.5年: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7月30日,因建房材料单价上调,安置房购置单价作适当调整。

三、拆迁安置房的结构、户型和面积

1、安置房结构:砖混或框架结构。

2、户型与面积:

A、两室两厅一卫(61.82㎡)

B、两室两厅一卫(91.77㎡)

C、两室两厅一卫(91.57㎡)

D、四室两厅两卫(137.19㎡)

H、四室两厅两卫(135.17㎡)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偏房及其它附属物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重置价进行补偿:

1、住宅:框架结构560元/㎡、砖混结构500元/㎡、砖木结构320元/㎡,按拆迁规定时间拆迁的奖励200元/㎡;

2、偏房: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180元/㎡、其它结构110元/㎡。

(二)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安置:

1、住宅按“拆一还一”原则实行产权调换,非农业户口不参与门面房调换。

2、人多房少农业户口被拆迁户,按每人不超过50㎡建筑面积(住宅45㎡、门面5㎡)进行安置,在规定时间内拆迁的,产权调换部分不论结构不找差价进行“拆一还一”,超出拆迁面积部分,由被拆户按760元/㎡底价,依楼层定价标准购买(总面积控制在人均控制面积范围内,超出部分按市场价1360元/㎡底价购买);

3、人少房多农业户口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迁的,按一户一宅政策实行“拆一还一”产权调换(含人平均5㎡门面),并根据安置房设计户型面积,剩余面积不足70㎡的部分按76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剩余面积大于70㎡小于90㎡的可调换B、C户型房,超出置换面积按市场价1360/㎡底价标准购买。

4、非农业户口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迁的,实行“拆一还一”产权调换,调换户型按拆迁房屋设计户型面积,面积不足70㎡的部分按76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面积大于70㎡小于90㎡的可调换B、C户型房,超出置换面积按市场价1360元/㎡底价标准购买。没按规定时间拆迁的,则按货币补偿安置。

5、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同一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迁的,农业户口可选按“拆一还一”或按人口面积安置模式中任一种。共房的非农业户口,允许按市场价均价1360元/㎡(依楼层单价而定)仅购买一套中型房(B、C类房),没按规定时间内拆迁的,则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6、按农业户口5㎡/人无偿提供集体经济商业用房,用于发展社区集体经济。

7、杂物间按套房1.5:1的比例分配,按分房批次,先拆先买,卖完为止,购买单价是1000元/㎡。

8、超面积部分房屋单价:安置价一、二、四、五层价格760元/㎡,三、六层价格860元/㎡;市场价一、二、四、五层价格1360元/㎡,三、六层价格1460元/㎡。(三、六层获得户找差100元/㎡的差价)

9、安置房分配:烈属、下肢残疾人、70岁以上孤寡老人(在拆迁所在地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常住)优先自低层选一套,其他被拆迁户按先拆先分、公开抽签方式分房。

(三)搬迁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600元/幢,实行货币补偿的300元/幢。

(四)室内装修补偿费

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经管委会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五)城西堤工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00元/幢/月给予补助,共补助6个月。

2、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则按下列办法补助:

①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搬迁之日起至房屋分配到户止,按拆迁主房面积3元/㎡/月分期支付,3个月一付;

②选择自己寻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除享受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补助标准外,另外享受按正房300元/月/幢的租房费;

③在20XX年7月20日前拆迁的,按拆迁住宅面积奖励50元/㎡;

④停业补偿:自拆迁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按工商营业执照每个给予1000元/月停业补偿费。

五、附属物补偿标准

1、临时简单棚(含鸭棚)40元/㎡;

2、砖木结构猪牛栏90元/㎡;

3、水泥地面30元/㎡;

4、厕所:砖混结构140元/㎡、砖木结构100元/㎡、简易50元/㎡;

5、砖瓦窑6000元/座;

6、小水塔(2米以上)3000元/座;

7、压水井260元/只;

8、机井1200元/只;°

9、新建抗旱井2200元/只(灌22亩水田);

10、围墙:砖砌50元/㎡、麻石砌100元/㎡;

11、挡土墙:150元/m3;

12、粪池50元/m3;

13、宅基地按评估补偿;

14、果树:结果的按80元/棵,两年以上未结果的50元/棵;

15、景观树:桂花80元/株、柏树85元/株、铁树150元/株,树高1米以下及野生树、盆景不予补偿。

六、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迁移补偿及棺木、耕牛、生猪存放一次性补偿

1、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如已预交费用,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协调,剩余费用延续到搬进安置房后继续使用;如无预交费的,由管委会在搬进安置房后无偿安装。

2、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按200元/套标准进行补偿,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按300元/套标准进行补偿。

3、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按100元/套标准进行补偿,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300元/套标准进行补偿。

4、棺木存放按300元/副、耕牛存放按600元/头、生猪(肉猪)存放按150元/头标准进行补偿。

七、农业户口身份的界定

1、统计日以管委会通知时间为准;

2、以户为单位,凭本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本注册的户口身份为准,按家庭直系人口计算;

3、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4、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5、非农户口从来没有安排工作的被拆迁户如在本地常住5年以上(即从20XX年元月1日起就居住在本地的)等同农业户口身份;

6、父母为农业户口,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未成年人(18周岁内)可将户口视为农业户口;

7、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员不属安置人口。

8、已婚嫁户口未迁出人口不属于安置对象。

9、属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不享受农业人口安置补偿政策。

八、拆迁安置补偿凭证

1、被拆迁人须依法持有宅基地证、准建证等相关资料;

2、以新区管委会、社区核实的房屋面积为拆迁安置补偿依据。

九、违法建房的处理

1、20XX年5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以丈量建档面积为依据计算拆迁安置补偿面积;

2、20XX年6月1日后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农业户口的,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非法拆旧建新的,原丈量面积可按“拆一还一”进行产权调换,非法新建的房屋按补足人均50㎡(住宅45㎡、门面5㎡)安置面积范围内,先交纳城镇违法建房罚款500元/㎡后再进行产权调换,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偿;非法新建的,在人均安置面积50㎡(住宅45㎡、门面5㎡)范围内,先交纳城镇违法建房罚款500元/㎡后再进行产权调换,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偿;不按规定时间拆除的,不予补偿。

(2)属非农业户口且非常住在村的,不予安置补偿;

(3)20XX年9月1日后擅自搭建的违法建房,一律不予补偿。

丰城市龙津洲新区管委会解释说明:

1、安置有效期为:20XX年元月1日到20XX年7月30日,有效期内安置价为760元/㎡;20XX年7月30日到20XX年7月30日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安置价为960元/㎡,如政府原因导致安置房未交付使用而延迟拆迁,由龙津洲新区管委会负责。

2、房屋产权证由龙津洲新区管委会集中办理,办证费用按国家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安置房市场调剂底价:1360元/㎡。

4、非农户口共房户可以依市场单价购买一套中型房。

5、房屋产权允许在办证之前相互转让并确权。

6、先签约拆迁,先分批次安置。

7、城西堤建设需要20XX年7月20日以前签约并拆迁的拆迁户,按住房面积奖励50元/㎡拆迁费。

8、分房办法:按拆迁签约情况分批次进行,拆一还一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仅获得三、六层增加100元/㎡差价);分房依划定区域按批次抽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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