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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分流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XX]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代管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的协议》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XX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

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

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二、非正常内退

在岗职工在改革基准日前,达不到规定的正常内退条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内退手续的,属于非正常内退。非正常内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48周岁男职工和年满38周岁女职工。

2、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5-6级的。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非正常内退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提供初审证件材料;

(3)签批审查意见;

(4)通知执行;

(5)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允许职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除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以外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基础补偿金8万元+4000元×工龄。工龄计算起止时间以县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档案记载为准。

3、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县劳动部门鉴证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办理养老保险结转和就业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下月起,公司不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4、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所欠缴的养老金,单位应缴部分,由公司一次性缴清,个人所欠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欠公司债务可用经济补偿金抵扣,也可以用现金清偿。

第十一条在岗职工分流。按照《代管协议》和省电力公司核定的人员编制,供电公司定员463人(不含公司5名领导职数,公司领导班子由湘西电业局商县委政府考核任命);除已经退休、进入“管理中心”和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人员进入发电公司(发电公司及退管中心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政府考核任命)。

1、公布岗位。按发、供电公司核定的岗位职数进行公布。

2、自愿报名。由职工根据公布的岗位职数以书面形式报名登记。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对各岗位的报名情况适时进行公布。允许职工对所填报岗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

3、产期以及工残7-10级职工,因病或非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报名时服从组织分配,可由组织直接安排去发电公司。

4、组织竞岗。竞岗实行自愿报名,如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岗位定员人数,不实行竞岗,对已报名的人员直接安排工作岗位;如报名人数超过岗位定员人数,根据岗位报名情况,按岗分类组织竞岗。

5、竞岗办法。本次竞岗分两个层次进行:

⑴发、供电公司中层干部,采取竞岗演说,现场评分,当场宣布竞岗结果,落选者可参加一般职工竞争上岗。

⑵发、供电公司一般岗位采取竞岗考试。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人事、劳动、教育、公安部门配合,聘请外地区专业人员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竞岗考试内容:

文化知识考试,实行闭卷考试,分值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占20分(其中初级中学语文、数学10分,20XX年时事政治10分);《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占20分;报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60分(需加试技能考试的岗位,其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占30分)。

6、择优上岗。根据竞岗人员所填报岗位,按照考试所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名次择优上岗。

7、组织分配上岗。自愿服从分配的人员,可由组织在报名未满的发、供电岗位中优先安排岗位,或分配至发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竞岗落选后,自愿服从分配人员,由组织在报名未满的发、供电岗位中安排岗位或分配至发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既不参加竞争上岗,又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实行不低于6个月的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期间按当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跟班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发电公司根据岗位情况安排上岗;跟班学习人员如不按要求参加跟班学习,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处理。

8、县纪委、监察局对中层及一般岗位竞聘及考试全过程进行纪律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进行调查。对违反规定、有舞弊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和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对职工在竞聘和考试过程中有贿选、舞弊行为的,经查实后一律取消竞聘、考试资格,作待岗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分流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进入“管理中心”人员待遇

(一)待遇

1、退休人员待遇

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由公司发放的非统筹部分费用,“管理中心负责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待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内退人员待遇

(1)工资福利

①公司原有内退人员,在现有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本人内退后与在岗时待遇差额部分的三分之一。

②本次改革正常内退的职工,按改革前在岗待遇标准发放(年终奖按每人每年20XX元发放);

③本次改革非正常内退的职工,地区补贴及女工卫生费按100%发放,其他待遇按改革前在岗待遇95%的标准发放。

④进入“管理中心”的20XX年12月31日年满48周岁男职工和年满38周岁女职工达到正常内退年龄后,按在岗待遇100%的标准发放。

⑤进入“管理中心”职工的子女就业,在供电公司代管期间享受发、供电公司在岗职工子女去发、供电公司就业的同等政策。在供电公司上划后,享受发电公司在岗职工子女去发电公司就业的同等政策。

(2)工资增长

内退人员的基本工资自20XX年至20XX年每年按不低于8%递增,20XX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议定。如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相关待遇执行。

(二)经费保障

1.退休人员非统筹部分经费。原公司承担的非统筹部分费用,由新成立的发、供电公司承担,“管理中心”负责按时发放。

2.内退人员工资福利。由新成立的发、供电公司承担,“管理中心”负责按时发放。

3.内退人员在进入“管理中心”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上缴部分,由新组建的发、供电公司承担,“管理中心”负责按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管理中心”在发放相关待遇时代扣代缴。

4.上述经费均由新组建的发、供电公司各按总额的50%承担,及时足额上缴至县财政非税局指定帐户,并由县财政负责兜底。

(三)占地工和临时工待遇

按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进入“管理中心”管理。第十三条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按照省、州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其他待遇

1、职工工残、职业病的安置待遇及因工伤亡职工遗属抚恤费,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新组建的发、供电公司各承担50%,县财政兜底,“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死亡的伤葬补助费以及退休、内退人员的遗属抚恤费按政策标准执行,新组建的发、供电公司各承担50%,县财政兜底,由“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3、人员分流安置前在册人员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由龙山县电力总公司负责缴纳。

第五章移交

第十五条改制进入“管理中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去发电和去供电人员花名册、档案、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由县改革工作小组统一造册,分别移交相应的单位。

1、进入“管理中心”人员(含退休人员)的档案及相关资料交“管理中心”管理。

2、去发电公司职工的档案和相关资料交发电公司管理。

3、去供电公司职工的档案和相关资料交供电公司管理。

4、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交县劳动部门管理,组织关系、户籍关系交到本人所在社区或居委会管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新组建的发电公司今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时,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七条原里耶供电所职工欠交的养老保险费,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单位应缴部分由公司一次性补缴,个人负担部分,职工按时缴清。

第十八条公司与职工在分流安置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根据本方案制定竞争上岗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方案经龙山县电力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州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方案由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龙山县电力总公司在岗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工资项目发放标准备注

标准工资劳动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

行业补贴18元/月

民族补贴20元-25元/月

卫生费(女职工)15元/月

水电费72元/月

月奖金100元/月

交通费60元/月

医疗费12+1×工龄/月

防汛费120元/月5-10月

加班工资个人标准工资/21.5×4/月

安全奖130元/月按年发放

劳保费365元按年发放

降温费270元按年发放

防寒费150元按年发放

年终奖金20XX元按年发放

职称津贴员级20元、助理级40元、中级60元、高级80元按月发放

220XX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为规范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工作,做好岗位定员后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根据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德才兼备、精干高效、廉洁务实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保障集团利益、有利于集团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择优选用

落实综合考评,对各方面表现优秀及关键性岗位人员,进行优先安置,以保障各项工作的稳定发展。

3、公正、公平、公开

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做到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对所有的员工公平、公正。

三、分流对象

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岗位定员未能进行工作岗位配置的员工。

四、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及办法

1、劝退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男员工年满55岁,女员工年满50岁,养老保险等缴纳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等缴纳满10年(含),但不满15年的,集团为其承担单位缴纳费用续缴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

2、转岗

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能力尚可,确因编制、岗位缩减,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行政部,结合集团整体人力资源配置,在集团内统筹调整安置工作岗位。

3、停职培训

因个人工作能力不适应业务、岗位要求,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行政部,进行停职培训,停职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

停职培训期限为三个月,培训目标由行政部依所在单位意见制定,具体培训安排、实施及费用等由当事人自理。培训期结束,经参加集团组织的统一考核合格后,按照集团人力资源整体配置重新安置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再延长一个月停职培训时间,延长的停职培训期间不发生活费。

4、解除劳动关系

不接受集团转岗工作安置,或不能适应转岗后新岗位工作又不愿再次转换新岗位的,可经本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停职培训期满、延长停职培训期满,未能按时参加集团组织的统一考核的,视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延长停职培训时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五、实施步骤

1、信息收集

各单位统计富余人员名单,征求当事人意见,填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申请表》报行政部。

2、分流安置

行政部汇总各单位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申请表》,结合集团整体人力配置方案,制定安置计划,经集团领导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后续管理

对分流安置人员、离职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工作总结,抓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

六、工作要求

1、为确保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稳妥进行,各单位负责人为分流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安置及分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共同担负领导责任;

2、各单位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有工作方案,在本单位职责内要有明确工作意见,不能推诿责任;

3、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细致,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不得因各种不正当理由,违背分流安置工作原则,导致对员工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4、行政部负责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对分流人员的具体安置工作跟踪落实。

3屯南煤业公司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实施屯南煤业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部署,平稳有序分流安置退出矿井职工,加快实现企业脱困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32号)和新兵办发〔20XX〕71号关于《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兵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是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焦点、难点和重中之重。积极稳妥分流安置职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三去一降一补”,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的关键举措,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的全局。

1、坚持依法依规与以人为本相结合原则。处理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的各项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依据,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

2、坚持积极推进与稳妥有序相结合原则。要严格按照公司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部署和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的各项任务。同时,要统筹兼顾企业、职工和社会等各方关系,把握工作节奏,讲究工作方法,确保稳妥有序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公司计划20XX年关闭两对矿井,退出煤炭产能18万吨,完成分流安置职工的任务,企业实现脱困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整体部署(20XX年6月)。

一是摸清矿井的各类情况,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总体部署;二是摸清矿井职工年龄、工龄、性别、工种、家庭、个人创业能力等职工个体情况;三是摸清矿井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是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开展人员统计、数据库录入,汇报进展情况。

(二)制定方案,分类实施(20XX年7月)。

根据国家、兵师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再就业等内容;结合实际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分类稳妥有序推进,确保矿区和谐稳定。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宣传发动,全面实施(20XX年6月至12月)

根据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的同步有序开展。

四、职工分流安置渠道

(一)企业内部分流安置。

深挖内潜,立足于自身,根据公司各矿井情况,对矿井技术骨干和员工原则上优先内部分流安置。

1、对内部转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兵劳社发【20XX】59号)中规定的培训工种、等级执行;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1个月补助。

2、按照兵团《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XX]108号)文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

3、鼓励立足自身优势,争取相关政策,发展接续项目、相关产业或其它产业,实现转型发展。

4、公司正常生产矿井需要增加人员的,原则上不对外招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从退出矿井待分流安置职工中调剂解决。各单位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保证公司内部劳动力的及时调剂。

(二)内部退养管理。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公司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煤业公司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2、办理内部退休需经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资格审查、集体研究同意公示后,给予批准备案。

3、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兵团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中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内部退养、休养有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

1、安置对象为分流安置人员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社会最低保障家庭人员。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给予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4、对化解过剩产能需安置的职工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开发提供托底帮扶。

(四)鼓励职工自主创业,帮助职工再就业。

1、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积极与上级沟通,将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2、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帮助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享受相关服务。

3、积极争取上级职业培训。帮助职工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增强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4、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帮助其向有关机构申请生活费补助。

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1、公司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按照兵师要求的目标和时间节点,不等不靠,切实提高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条件,主动作为,确保按时或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的各项任务。

2、建立与目标责任配套的考核体系,将职工分流安置目标任务与相关人员工作绩效挂钩考核,细化责任追究事项,对按时或提前顺利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的人员实施奖励。对没有按时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或出现重大失误、信访事件等的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摸清拟分流安置职工的相关信息,建立相关人员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基层数据台账和信息化处理系统,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4、建立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领导小组与相关部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诊断、研究解决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督促。

5、定期汇报化解过剩产能的推进情况,便于及时掌握进度、推广经验及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六、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增强对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功能

1、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矿井人员分流安置管理工作,加强服务和引导。

2、对无法转岗分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待岗管理,签订待岗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3、生活标准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由单位负担,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4、待岗期间要积极组织待岗人员参加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技能,两次不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服从组织安排上岗的按照单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公司成立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推进。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人力资源、企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

1、为推动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上述成员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为相关部门人员。

2、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相关日常工作,负责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政策咨询、方案推进,督促职工分流安置组织实施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分流安置需要。

一是认真研究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7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5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和配套资金。

二是积极争取上级“双创”和职工安置(欠薪欠费、经济补偿、稳岗补贴、转岗培训补贴、创业支持)等扶持政策。

三是争取到的资金要开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建立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取得、审批和运用等制度和流程,严格按制度操作。

(三)依法加强信访稳定管理。公司领导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信访稳定的主要责任人,并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特点,建立健全责任分工体系、信访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各类矛盾问题。加强信息收集、舆情预报和问题排查工作,积极主动化解消极情绪,全面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的信访稳定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对工伤、零就业家庭、特困职工等弱势群体特别关注,筑牢民生底线。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单位协调向相关部门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加强宣传,凝聚共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职工分流安置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广大职理解和支持,化解矛盾,凝聚正能量,为化解过剩产能营造好氛围,创造好条件。

八、相关要求

1、本方案适用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时效为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兵师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有关政策执行。

3、本方案自下发后施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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