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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 05-31 栏目:方案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是我市人民期待已久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的实施对人民居住生活水平的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古城风貌的恢复,古城商业中心的形成,城市交通功能的完善和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改造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文化路,西至三贤路,北至新规划的团结路北约150米,局部扩展至仲景路,南至南阁路南约50米。具体界限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二、征收面积

经实地测算,该范围共占地949.65亩(含道路部分),房屋征收涉及居民4486户单位18家,共需征收各类结构房屋784460平方米;其中:居民594536平方米,单位189924平方米。

三、征收政策

(一)房屋权属认定

被征收人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对原居民未依法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居民小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按政策进行认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房屋予以认定:①有建房许可证,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②没有产权证和建房许可证的,经有关部门按政策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20XX年7月31日以前进行的房屋普查登记结果为依据,对普查登记之后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1、公建房屋(国有资产除外)

⑴公建房屋按政策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为:

①房屋部分:按邓政[20XX]49号文件规定标准:砖混820元/m2,砖木660元/m2,土木590元/m2。

②土地部分:按邓政[20XX]5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⑵房管中心代管公房: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⑶宗教用房:按照民族宗教政策进行补偿。

⑷产权有争议的公房: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⑸在该区域企业用地被征收后确需重建的,可依法申请政府供地。

2、个人房屋

个人合法权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⑴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河南华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可选择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团购安置等货币化安置方式。

⑵产权调换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占地等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换。商业部分原则上在本街道就近调换;住宅部分在改造范围内集中安置区(具体位置根据规划设计决定),也可在新征地安置区(以下简称新区,位于北京大道南段东侧、一高中南);调换房屋为期房(安置房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在建房过程中,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用。各种类型房屋调换办法如下:

①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

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按照被征收人实际可用于建筑的土地面积作为调换基数(公共道路、走廊等公共用地不计入建筑用地),1m2土地面积调换2m2安置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只能在改造区选择与土地面积相接近的户型面积,其余面积在新区进行调换,面积不足部分互找差价。

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根据产权手续的类型分类进行补偿:产权手续齐全的,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也可按1:1进行产权调换,调换位置在新区,不享受搬迁奖励;产权手续不齐全的,按建筑成本价进行补偿,不享受搬迁奖励。

②临街商住房的调换办法

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按被征收人实际可用于建筑的土地面积作为调换基数(公共道路、走廊等公共用地不计入建筑用地),1m2土地面积调换2m2安置房屋面积。其中:被认定为商业的占地面积,按1:1就近在本街道区域内调换商业面积。

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按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分情况进行补偿。

③已倒塌的房屋(或空地):属住宅的,按照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属临街商住的,按照临街商住房的调换办法。不享受搬迁奖励和相关补助。

④有合法手续的单元房、单位集资楼(家属楼),按建筑面积1:1调换产权,调换位置可选择在改造区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在新区异地安置,享受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⑤建筑手续不齐全(房屋、土地部分有手续或批少建多)的单元房,需到团结中路改造指挥部进行申报,由纪检、公安、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对应缴纳税、费、金等款项进行清算。处理方法如下:

由开发商或住户按程序补交齐所有款项后,按房屋面积1:1调换产权,调换位置在新区,不再享受搬迁奖励;开发商和住户均不愿缴纳款项的,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不予补偿,不予调换。

⑥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调换;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调换住房。

⑦储藏室、地下室等构筑物的补偿办法

建筑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按建筑成本价补偿。

建筑高度在2.2米以下的永久性建筑,按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产权调换的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应选择和调换面积相接近的户型,因户型限制而造成的差额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三)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1、临时安置费:一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算,按实际过渡期限据实支付。每户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二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装饰装修项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8元。

4、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数,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

5、承租户(商户)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商业用房的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80---150元。

6、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按期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被征收人合法权属房屋面积、结构、搬迁时间计算奖金数额。

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500元/m2砖木300元/m2土木200元/m2

公告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200元/m2砖木100元/m2土木50元/m2

公告之日起第91日至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100元/m2砖木50元/m2土木10元/m2

公告之日起121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不再享受房屋奖励。

7、货币补偿奖: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8、选房次序奖励:依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先后顺序,挑选栋号、楼层、面积及户型。

9、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和涉拆的公房承租户,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给予相应安排。

10、优惠政策:安置房交付后,住户在办理产权手续时,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不能减免的税费按下限收取。

四、实施步骤及方法

该区域房屋征收涉及户数多、面积大、安置任务重,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分步、分区实施,具体实施以公告为准。

五、其它事项

(一)团结中路改造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花洲、古城街道办事处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作为该区域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收区域内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拆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单位统一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三)本方案适用范围为20XX年7月31日以前登记的房屋、土地、人口等资料,对新增加的房屋面积、人口数量等不予认可。

(四)本方案解释权归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建设,需对****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

第三条征收主体:***

第四条征收实施部门:***

第五条征收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对用途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簿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第九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但符合土地、规划相关规定,由土地、规划部门认定后,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对于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违章和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第二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对象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附属用房的价值;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元。临时安置费按照每户3人以下(含3人)每月**元,每增加一人增加**元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一次性给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付日期以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均按本征收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回迁安置楼房;被征收的商业网点房屋按确认面积以***的比例就近沿街进行调换。其它附属房屋、院落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饰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应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的商业网点房屋正在经营,且于**年*月*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一年以上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核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安置楼。产权调换的商业网点房屋为****商业区。

第十九条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和商业网点房屋建筑结构同为框架结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户型有:******。住宅房屋基本设施为:单元电子对讲门、入户防盗门、塑钢窗、地热取暖、水电入户;商业网点房屋基本设施为:入户玻璃钢门、地热取暖、水电入户。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回迁安置楼建筑图纸为准,建筑面积为约定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算为准。

第二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并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予征收部门,在安置区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或商业网点房屋。

第三章征收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完成搬迁,交房验收合格的,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政策:

1、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增加面积,按选择的楼层给予**平方米的优惠面积(三、四楼优惠价为****元/m,二、五楼为****元/m平方米,一、六楼为****元/m)。

2、如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经营条件继续增加面积,按同区域同期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3、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商业网222点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原商业网点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元给予装修补助费。

4、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在***年**月**日前完成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给予奖励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在**年**月**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第四章房屋补偿款兑付与拆除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征收部门在指定地点组织兑付。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领取房屋补偿款前,由征收现场工作人员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填写交房验收合格单。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并将交房验收合格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予征收部门后领取房屋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凡是给予补偿的所有设施,必须保持完整,否则原价扣款。水表、电表等在交房验收前丢失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除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

第五章救济办法与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不服、异议、违约等行为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1、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不再给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除贷款抵押、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征收人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照时的营业税、契税由征收人承担,其它有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3西客站片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XX〕16号)的规定,现制定西客站片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分为两个地块四个标段:

1.苏电宿舍周边地块:东至正泰花园西围墙,南至卤汀河西侧(闸沿北路),西至西站转盘东侧,北至扬州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

2.西站广场北侧地块:东至规划建设中的海润路,南至扬州路,西至江州路,北至田家炳中学南围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

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三、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内设两个签约奖励期:第一奖励期为30天,第二奖励期为20天,具体奖励期限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五、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XX〕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XX〕91号);

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XX〕16号);

5.《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XX〕1号);

6.《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规〔20XX〕2号);

7.《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泰政规〔20XX〕6号);

8.《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泰政规〔20XX〕7号);

9.《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XX〕8号)。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征收决定发布后,海陵区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已在区征收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区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区征收部门的,由区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有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为主要依据,未领取产权证的可按建设工程许可证的面积予以确权。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时以20XX年航测图参照20XX年及之前最近年份的影像图(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照顾评估补偿安置;核定土地权属面积时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如未登记的,参照20XX年地籍图或20XX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依据。进场入户调查前图中未显示房屋不予安置,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时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偿;进场调查后新增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九、补偿标准及测算依据

1.经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区位基准价为6121元/㎡;扬州路营业用房基准价为14868元/㎡,江州路营业用房基准价为13918元/㎡。

2.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征收决定作出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十、产权调换用房结算价格、选择及结算方式和过渡方式

(一)安置房地点及结算价格

韵梅苑一期高层房屋产权调换结算均价3950元/㎡。

(二)安置房选择及结算方式

1.采取“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证明领取选房联系函,自行到征收现场安置部选择安置房幢、室号,选房完毕后,再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

2.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所有补偿金额、补贴和奖励与产权调换用房应缴款相互结算,互找差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进宅前结清,并按照约定进宅事项,自行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纳车库(车位)、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

(三)搬迁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

十一、“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于20XX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2.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3.“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非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十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补偿

1.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公布泰州市市区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请求的通知》评估出土地价格,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一并实行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

3.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采用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按评估净值回购。

4.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三、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期外签约交房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另每户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8%给予奖励。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

发放标准: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2)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3)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部分面积按10元/㎡、住改非部分面积按20元/㎡分别计算,每户合计发放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发放方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发放标准: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2.发放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四、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五、最低补偿标准

经公示确认,符合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13万元;也可选择政府指定安置的一套65㎡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户型在市住建局提供给我区的现有户型房源中安排。超过65㎡面积部分按政府相关批文结算房价。车库(车位)、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在进宅时由被征收人自行与建设单位按规定价格结算。

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十六、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投资。

十八、其它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指不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市场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2.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交房须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评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用型)

为拓展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城市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

(一)征收范围**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所有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征收主体:**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市*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市*办公室

二、本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XX〕77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的住户共计:总建筑面积约为:。

其中:

1、住宅类住户㎡;

2、区司法局办公楼㎡;

3、区城管局办公楼5㎡;

4、电业局110千伏高压输电线一组

四、本方案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对暂不能明确权属的房屋,待依法确权后处理。未经登记或房屋产权不完整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原因和其它情况进行认定处理。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和其它用途房屋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定。

五、安置补偿方式

本方案征收范围的安置补偿分为“产权调换”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产权完整房屋安置补偿

1.“产权调换”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及小水井新城规划的地点建设的房屋与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产权调换。

(1)原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如下比例调换:原房屋产权面积:置换房屋产权面积=1:1.1,另按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增加10%的公摊和新房屋装修补助的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该栋商品房的首次开盘价购买;少于应调换面积的,少于部分的面积,征收人按该栋商品房的首次开盘价补给被征收人。原有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5㎡的,以45㎡为基数进行计算。被征收人的原产权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超过120㎡(含120㎡)的可调换住房套数不超过两套(产权登记相互独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履行征收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2)在应调换面积内办证产生的相关税、费款由房屋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进行办理;超出应调换面积部分办证产生相关税、费款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2.“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以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核、鉴定。

(二)产权不完整或未经登记房屋建(构)筑物的安置补偿产权不完整或未经登记房屋建(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后处理。

六、征收安置的其他相关政策

(一)签约期限及按时搬迁奖励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之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居民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5000元奖励;11日-2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4000元奖励;21日-3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20XX元奖励。

2.居民住宅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3000元奖励;11日-2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20XX元奖励;21日-3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1000元奖励。

3.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租房经营户给予3000元的奖励,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租房住户给予1000元的奖励。此项奖励只对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的租赁户发放,发放时需出示租赁协议和租赁户的相关经营证件和身份证明。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

1.被征收人因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住房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安排住房的按如下方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期暂定为30个月(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搬迁完毕当月计算),房屋征收部门首次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6个月期满后再逐月发放。执行标准: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2元/㎡/月标准执行(月标准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2)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3)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第30天之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2.实行货币补偿的住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执行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月×3个月。

(三)原房屋的装修补助费原房屋的装修补助费执行标准:140元/㎡(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

(四)住房搬家补助费按每户300元/次执行,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

(五)对因征收发生的被征收人户口迁移以及有线、网络、电话、电视、空调和太阳能等设施迁移给予迁装补助费,执行标准为:1000元/户。

(六)房屋维修基金在应调换面积内的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缴纳,超出应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相关政策执行。

(七)现房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户自愿选择在“**小区”安置住房的,优先安排,并予以400元/m2的地差补贴。

七、调换房屋建设地点在**新城和**项目内按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地点进行建设或“**”小区进行置换。

八、宗地范围内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房由房屋征收部门还建。

九、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地、违章抢建、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一律不予补偿。

十、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完征收相关程序后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5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我市确定的城区改造重点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加快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房屋征收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市区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地点:马家湾塑料厂、俪人医院周边。

第二条征收范围:以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

第四条建设单位: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六条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为初步摸底调查情况,实际面积、户数待征收工作启动后,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件,以实际勘测的户数、面积为准):

(一)涉及被征收人252户,动迁户756户,动迁人口3780人;

(二)征收房屋1184间,建筑面积29610.55㎡。

第七条签约期限: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九条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对于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依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延政发〔20XX〕75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对于不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房屋用途仍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房屋。

违反以上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征收对营业用房及党政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对个人办公、住宅、库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并填写《延安市房屋征收选择安置方式登记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办法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费。

2.征收营业用房的,按照营业用房房屋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支付停业损失补偿费。

3.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补助。

4.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5.对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一次性按照每平方米400元给予补偿;对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区位、收益、使用权年限等因素出具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6.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7.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补偿费的20%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二)对个人办公、住宅、库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办法

1.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费。

(2)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每平方米支付2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

(3)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每月每平方米支付2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按36个月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之日起计算。

如不能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房建成验收,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5)对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一次性按照每平方米400元给予补偿;对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区位、收益、使用权年限等因素出具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6)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2.安置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由建设单位在二庄科安置小区新建住宅楼房内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价格按照二庄科安置小区新建住宅楼房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安置房屋的选择顺序按照勘测、签订协议、搬迁的先后确定。

第十七条附属设施补偿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1)动力电户:20XX.00元/户

(2)照明电户:150.00元/户

(3)电话:180.00元/户

(4)水管:310.00元/户

(5)有线电视:127.50元/户

(6)宽带网:100.00元/户

(7)天然气:2325元/户

(8)空调:350.00元/部

(9)抽油烟机:50.00元/台

(10)简易石帮畔(高1.5米以下):100.00元--150.00元/m3

(11)普通石帮畔(高1.5-3米):180.00元--230.00元/m3

(12)标准石帮畔(高3米以上):300.00元--360.00元/m3

(13)铁栏杆:20.00元--40.00元/m

(14)铁楼梯:180.00元--260.00元/m2

(15)标准砖围墙(高1.8米以上):80.00元--100.00元/m2

(16)简易砖石围墙:70.00元--90.00元/m2

(17)简易围墙:30.00元--50.00元/m2

(18)砖砌花墙:40.00元--60.00元/m2

(19)砖石地坪:10.00元--30.00元/m2

(20)水泥地坪:20.00元--40.00元/m2

(21)标准砖混带顶厕所:300.00元--350.00元/m2

(22)简易厕所:150.00元--300.00元/个

(23)简易棚:60.00元/m2

(24)PVC管:10.00元/m

(25)标准饮水井:3500.00元/口

(26)葡萄树(盛果):70.00元/棵

(27)风景树:300.00元/棵

(28)机井:8000.00元/口

(29)简易大门:500.00元/付

(30)标准带顶砖混大门:600.00元/m2

(31)杂树(¢15cm以下):26.00元/棵

(32)杂树(¢15cm以上):80.00元/棵

(33)锅炉:3000.00元/台

(34)土暖气:3500.00元/户

(35)太阳能热水器:180.00元/套

(36)盛果果树:200.00元/棵

(37)活动房:120.00元/m2

(38)砖混平房:500.00元--750.00元/m2

(39)砖木瓦房:400.00元--720.00元/m2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方案由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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