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1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体系,有效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安置方式。
第四条市政府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单位承建征收安置房项目。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项目情况,组织建设、筹集本辖区征收安置房。
第五条征收安置房建设原则上以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建设、交易和纳税。
第六条筹措征收安置房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征收补偿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申购款的利息按有关规定结算返还,计息期满一年的按银行一年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不满一年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至90平方米,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可建设少量90至120平方米的征收安置房。
第八条同项目被征收人应当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征收安置房。
第九条征收安置房销售的价格由该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安置房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项目实施征收时,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区位等因素给予评估价10%以内的价格优惠,优惠比例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相应套型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一套征收安置房,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征收安置房最大套型面积。
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总额的1.2倍可购买的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相应的征收安置房,实际申购面积不得超过可购买的面积。
第十一条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的被征收人只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该处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总额应全部作为其首次申购份额的出资款。其中,房地产评估总额由被征收房屋产权共有人分配份额的,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所获得的分配份额应全部作为首次申购产权份额的出资款,且申购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
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两套(含)以上的,每套所购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后,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其住宅房地产评估价总额(不含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增加补偿部分),按照本方案所述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申购征收安置房或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购房款中征收房屋补偿款部分可以按规定免缴契税。
第十五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参照本方案所述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第十七条本方案实施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方案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2龙十路道路延伸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全面推进让胡路区城市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交通环境,按照大庆市总体规划和西城区分区规划,依据让胡路区政府20XX年12月25日第6次常务会议精神,区政府决定打通龙十路并对周边区域进行改造,对该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范围:控详规划批复的龙十路周边区域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6月2日。
五、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办公室组织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价格评估机构。
七、货币补偿:本次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症候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进行评估作价,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㈠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㈡无合法产权手续但建设在房屋权属人合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评估单位按重置成本法作价后给予补偿。
㈢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装饰装修单独评估给予补偿。
㈣在合法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或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必备的房屋附属设施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㈤违法、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㈥生产设备按规定评估作价补偿或给予设备搬迁补助费。
㈦房屋因征收引起的电话移机费、闭路电视收视转移费、照明电源电表安装费、动力电源电贴费、室外电表箱柜及动力线、杆费用按有关部门开具的发票金额给予补偿。
八、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㈠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还1.3,1:1.3的还迁部分双方互不找差价。回迁房屋产权证办理涉及的税费,1:1.3的还迁面积部分被征收人不负担,超出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㈡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改造区域范围内。
㈢户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多数户型情况,按照贴近乘以1.3后的建筑面积进行设计,超出对应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优惠价购买,不足部分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回迁户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约为9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
回迁房屋公摊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5%(包含25%),如公摊面积超出建筑面积的25%,则超出部分的面积无需被征收人承担。
㈣上靠超出面积结算方式
选择上靠户型超出回迁面积(原房建筑面积乘以1.3后的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在住宅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超出部分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XX元结算;超出部分在5至10平方米的(不含5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算;超出部分在10至15平方米的(不含10平方米含1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00元结算;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按该楼盘公开销售价购买。
㈤回迁房屋标准:回迁房屋为高层简装房(地面:地砖;墙壁:刮大白;厨房、卫生间:墙壁瓷砖1.5米高;门:普通复合门;灯饰:白炽灯管;洁具:厨房洗手洗菜盆、卫生间洗手盆、坐便)。如不同意简装,被征收人可选择返还现金5000元。
㈥过渡期限:改造区域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拆除完毕后两年内回迁。
㈦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办法: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统一公布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作为回迁楼优先抽取选房序号的顺序。
㈧燃气入户:被征收人不承担回迁楼燃气入户初装费。
九、商服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㈠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和结算差价方式。
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改造区域范围内。商服回迁位置原则上在与原房位置相类似的地段。
结算差价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的相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征1还1,不找差价,超出原房部分建筑面积在原房10%部分范围内(含10%),被征收人按照新建房屋的综合成本价进行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不足原房建筑面积部分的,按照原房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㈡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先签先选。
十、搬迁和过渡安置补助费
㈠搬迁补助费。
住宅:按户计发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1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
非住宅:⑴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搬迁补助费。⑵有生产产品或仓储物品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给付。
㈡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一室户每月1000元,二室户每月1200元,三室户每月1500元,过渡费按实际发生的过渡时间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商服:选择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发生的过渡时间计算。
十一、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有合法产权手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员工生活补助)×6个月。
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0元计算。
月净利润按照征收通告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员工生活补助按照征收通告发布前一个月大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数按照征收通告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确定,须市、区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人数证明。
承租人租赁被征收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征收通告发布前租赁合同已经终止的,只对被征收人给予租金补偿。
租赁合同未终止的,相关补偿款项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将已收多余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租金补偿,对承租人给予利润补偿和员工生活补助。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不能在签约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再计算净利润和员工生活补助。
十二、奖励
为加快征收进度,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户给予奖励。
住宅:
㈠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3万元的搬迁奖励。
㈡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的搬迁奖励。
㈢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万元的搬迁奖励。
商服:
㈠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5万元的搬迁奖励。
㈡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3万元的搬迁奖励。
㈢征收通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的搬迁奖励。
国有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不享受奖励政策。
十三、拆除
被征收房屋由让胡路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统一拆除。凡是计入补偿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被征收人一律不得损坏,否则在补偿款中相应扣除。
十四、其他事项
㈠超过征收通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尚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㈡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㈢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让胡路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
3金塘镇大浦口自然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因大浦口物流园区建设需要,需对大浦口自然村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舟山市金塘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及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实施主体
(一)征收范围:大浦口自然村区域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
(二)实施主体:由金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浦口自然村房屋征收。本办法所称的征收人是指金塘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指大浦口自然村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权属及面积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面积,原则上由国土、房管部门根据住建部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国家房屋测量规范和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予以确认。
1、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3、批准新建房屋后,对原有住宅应拆未拆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有住宅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征收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三、住宅用房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和多层住宅调产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根据本方案相关规定选择具体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提供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2、迁建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3、多层住宅调产安置。是指由征收人统一建造多层住宅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方式。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的,在实施征收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三)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补偿费,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四)不作产权确认的违章建筑、附属简易房等,由评估机构按建筑材料成本价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补偿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50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六)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七)其他补偿费
1、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每户1200元/次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助1次;选择多层住宅调产安置和迁建安置的,在安置房建造完工后原房腾空的,补助1次;在原房腾空后再建造安置房的,补助2次。
2、临时过渡暂住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补助8元/㎡,每户补助金额不低于500元/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4个月;选择多层住宅调产安置的,补助期限为原房腾空移交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后4个月止;选择迁建安置的补助8个月,原房腾空至通知建房期间另行计算(在安置房建造完工后原房腾空的,不予补助)。
3、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电表、水表、电话、有线电视、通讯信息设备等移装费用。选择多层住宅调产安置的,由征收人负责;选择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的,参照现行开户安装费标准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自来水安装费700元/户,电力安装费300元/户,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户,电话安装费208元/户,按已装补偿,未装不补)。
4、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补偿。原房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安置房相对用地面积的差额找补,按当地当前征地价格标准予以补偿。多层住宅调产安置的补偿额=(原房土地使用权面积-多层住宅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当地当前征地价格标准;迁建安置的补偿额=(原房土地使用权面积-迁建安置批准宅基地面积)×当地当前征地价格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原房土地使用权面积予以补偿。已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5、宅基地宕渣补偿费。选择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宅基地面积补偿50元/㎡的宕渣费(安置地块由征收人统一回填的,不予补偿)。
6、综合补贴。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另考虑劳务工资、物价、材料运距及房屋基础处理等综合因素,征收人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的迁建安置综合补贴。选择多层住宅调产安置的,因多层住宅房结算基准价与被征收房屋评估重置价之间存在一定的差价,征收人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900元/㎡的综合补贴。
(八)货币安置的相关规定。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农村私人建房新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解困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再给予4000元/㎡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征收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征收人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补偿费。
(九)迁建安置的相关规定。
1、被征收人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分户和人口计算按《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舟政发[20XX]65号)及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迁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125㎡,其中建筑占地100㎡;中户3至4人110㎡,其中建筑占地80㎡;小户2人以下(含2人)95㎡,其中建筑占地80㎡。
3、迁建安置地块为详见规划红线图,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迁建安置的地块由征收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被征收人按照统一设计的建房平、立、剖面图自行联户建造安置房,建造过程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征收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原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含分户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小于40㎡的,给予20XX元/㎡的补偿。差额部分在40㎡(含40㎡)以上的,可按差额部分面积就近置换多层住宅购买指标,但不再享受20XX元/㎡的补偿。多层住宅购买的价格,户型内与差额建筑占地面积相等部分按基准价格结算,户型内超出差额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参照要求扩大面积价格)结算。
(十)多层住宅调产安置的相关规定。
1、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为多层住宅调产安置;被征收人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也可以放弃迁建安置而选择多层住宅调产安置,并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2、多层住宅房实行统一规划,由征收人统一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3、多层住宅房的基本户型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均为参考户型)。其建筑面积待房屋竣工后以房管部门实测确认为准。
4、安置原则。
(1)原房建筑占地面积大于等于64㎡的(总用地面积80㎡的80%),可参照迁建安置方式选择自行建房。其各类补偿费按照迁建安置标准,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统一为80㎡,其中建筑占地80㎡。
(2)原房建筑占地面积小于64㎡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多层住宅调产安置。
(3)多层住宅调产安置按照不小于原房建筑面积就近就高套户型的原则进行安置,调产安置后原房建筑面积不足20㎡的,按货币安置有关规定办理。
(4)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小于40㎡,也可按征收区域在册常住人口(除商品房外,在金塘范围内无其它住宅和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均建筑面积40㎡的标准就近安置多层住宅。所发生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户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
5、多层住宅调产安置的分户析产规定。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析产必须自然分割,分户析产后各户独立使用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必须在20㎡以上。
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属于在册常住人口或因购买商品房、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大中专院校就读、服兵役(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三级以上士官)、服刑、劳动教养而户籍迁出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在通知被征收房屋确权登记截止期限前,在金塘范围内无其它住宅(不包括商品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析产分户。
(1)被征收人有子已满法定婚龄的;
(2)被征收人无子独女且男方按规定已办理入赘手续的;
(3)被征收人无子但有多女,允许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其中一个作为入赘女婿分户(外嫁女除外);
6、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特困户、低保户)按人均不小于建筑面积20㎡的标准就近安置多层住宅,多层住宅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7、下肢残、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优先安置在二层以下,多层住宅安置房顶楼安置有余时,一般用作要求增加面积的购房户房源。
8、多层住宅房房号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多层住宅房房号。
9、多层住宅房价款结算。
多层住宅房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新旧房屋结算差价款。双方在多层住宅房交付日前结算付清差价款,办理多层住宅房交接手续。多层住宅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1800元/㎡的基准价(原房相等面积价格)结算;原房建筑面积小于多层住宅房建筑面积的,户型内超出面积部分,按不高于成本价(户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被征收人在安置房户型外要求增加安置房面积的,视房源情况经征收人同意后,增加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要求扩大面积价格)结算,增购户型面积原则上只可上靠一档。多层住宅的底层车棚,根据幢号、单元、楼层对号安排。(详见下表)。
多层安置住宅价格表元/㎡
四、祠堂、祖堂征收补偿与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祠堂、祖堂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货币补偿标准参照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考虑风俗习惯及实际需要,可由征收人另行选址,统一建造物业用房供村民红白喜事之用。
确因特殊情况的,也可由征收人统一建造安置祖堂实行调产安置。征收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差额面积部分,按3500元/㎡结算。迁移补助费为3000元/处,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五、相关奖励
(一)单户签约奖: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元/㎡。
(二)网格签约腾空奖:为调动广大被征收人的签约腾空积极性,根据网格分组情况,对本网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腾空率在85%以上(按原始户计算)的被征收人,每户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对本网格内全部按时完成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每户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奖励100元/㎡。
(三)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符合迁建安置条件、自愿放弃而选择多层住宅调产安置的,除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款第四项第四目之规定安置多层住宅户型外,还可选择按被征收人可审批宅基地面积或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享受800元/㎡的奖励,也可以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20%予以奖励(不含楼层系数),并就近选择多层住宅的户型。
被征收人按人均建筑面积40㎡的标准就近安置多层住宅的,包含上述奖励20%安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