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方案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实施---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拆迁计划,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拆迁范围
四至,东―――;南―――;西―――;北―――。
二、拆迁补偿
1、依据
按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2、拆迁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3、原土地登记不是商业用地现作为经营用途的房屋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具体认定标准汕头市有关文件。
4、房地产评估
推荐两家以上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选择,投票超过半数者中标,届时张榜公布。
三、拆迁安置
1、本次拆迁对以下人员进行安置,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己选定:
(1)、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居民;
(2)、在拆迁范围内有办公场所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持有营业执照且有营业用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3)、有合法的租赁关系且他处无住房而常住户口在市区的承租人。安置房位置在
2、安置房的楼号、序号及面积选择: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安置用房的原则。届时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的顺序和可提供的安置用房张榜公布,先搬迁的在安置用房的地点、层次、朝向上可优先选择。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应视为违约,房号不予保留。
四、奖励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率先搬迁的前五名,分别给予奖励。
五、拆迁计划
1、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准备阶段;
2、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发布征地公告,开始宣传动员,收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单位的意见,选定评估单位开始评估;
3、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分批公布评估结果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居民自行搬迁。
六、拆迁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受委托拆迁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2胜和“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强对“三旧”改造中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胜和社区的实际,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货币补偿
以下货币补偿标准适用于不要求物业置换的拆迁户。
(一)空置宅基地补偿
私人空置宅基地(含庭院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500元。
(二)房产补偿(现金)
1、主体建筑(含外墙装修、基础、地价、室外门窗)补偿。
(1)、层数为一层平房或一层平房上只建有一梯房的房屋补偿标准(包土地)4500元/㎡。
(2)、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框架、砖混结构房补偿标准3000元/㎡。
2、附属建筑物是指建筑高度2.2米以上(含2.2米)的砖混、砖瓦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为层高不低于3米的作标准建筑面积计,层高2.2米以上3米以下的作标准建筑面积9折计算(按3000元/㎡)。夹层只补120元/㎡建筑成本费,装修不给予补偿。
3、地上简易建筑:砖墙星铁房补偿标准180元/㎡,彩瓦房补偿标准280元/㎡,石棉瓦房补偿标准156元/㎡,彩瓦棚补偿标准150元/㎡,星铁棚补偿标准50元/㎡,猪舍补偿标准30-80元/㎡,及补偿地价每平方米3500元。装修不给予补偿。
4、屋顶建筑:砖墙星铁房补偿标准180元/㎡,彩瓦房补偿标准280元/㎡,石棉瓦房补偿标准156元/㎡,彩瓦棚补偿标准150元/㎡,星铁棚补偿标准50元/㎡。装修不给予补偿。
(三)在宅基地上只完成基础建设的补偿
1、砖、石基础(含地梁)、桩基础230元/㎡。
2、简易基础120元/㎡。
3、附属建筑基础200元/㎡。
(四)装修补偿
根据主体房屋的装修程度和档次,装修补偿采取评估定级的方式进行,共分5个等级(含水电安装),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由查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遵照以下标准予以评定,并须得到业主签字认可。
如不同意以上补偿条款的可按照原有室内装修(东府办[20XX]81号文《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条款补偿(只针对已丈量过的房屋)。
超过本标准的高级豪华型装修房屋,业主可向拆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共同选择合资格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不在评级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费用及室外装修不给予补偿。
(五)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主体建筑面积100㎡以下的10000元/幢;100-300㎡的20000元/幢(含100㎡);300㎡以上的30000元/幢(含300㎡)。
(六)厂区房屋(包括厂房、宿舍、办公楼、食堂等)补偿在宅基地上建的厂区一律按厂区房屋标准补偿。
1、厂区内空地补偿:凡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的,按800元/㎡补偿;无法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的,经社区居委会确认后,可按500元/㎡补偿。
2、厂区房屋主体建筑补偿:
(1)凡持合法证件的厂房首层建筑面积作价补偿1300元/㎡(含地价、基础及外墙装修)。二层以上(含二层),框架结构建筑按650元/㎡补偿,砖混结构建筑按600元/㎡补偿。
(2)钢结构厂房按350元/㎡补偿,并按占地面积补回地价。
(3)厂房超高部分建筑面积的补偿,按首层高4米、二层以上高
3.5米为标准层,每超高1米,按上述标准加20%补偿。
3、厂区房屋装修补偿:
(1)厂区内宿舍、办公楼、食堂等装修,参照民宅装修补偿。
(2)厂区内厂房装修补偿,根据装修程度和档次,采取评估定级的方式进行,共分3个等级(含水电安装),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由查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遵照以下标准予以评定,并须得到业主签字认可。
(七)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1、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2、天然野生杂木;
3、盆栽的花草、树木;
4、栽种于花槽内的花草、杂树等。
(八)龙眼、荔枝按征地果树规格补偿。
1、龙眼、荔枝按树冠最大径计:
不足1米:按20元/棵;1.1米以下按100元/米;
1.1米-3.9米按150元/米;4.0米以上按200元/米。
2、杂果:挂果:40元/棵;未挂果:20元/棵:苗:5元/棵
3、木(自伐):成材:10元/棵;不成材:3-5元/棵。
4、其它:竹:30元/丛;蕉:30元/丛;木瓜:30元/棵。
二、物业置换
以下物业置换标准适用于不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户。
(一)物业置换的基本原则;按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比例置换拆迁安置住房或者写字楼等物业(注明:物业置换房算建筑面积,非套内面积),具体明细如下:
1、空置旧宅基地及庭院内空地、天井、宅基地上建的简易建筑可按照土地面积1:1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
2、层数为一层平房或一层平房上只建有一梯房的房屋(含梯房面积)按照拆迁主体建筑面积1:1.5比例置换安置房。
3、层数为一层以上的房屋按照拆迁主体建筑面积1:1比例置换安置房。
4、附属建筑物是指建筑高度2.2米以上(含2.2米)的砖混、砖瓦结构的房屋按照拆迁主体建筑面积1:1比例置换安置房。(注:附属建筑物可以返租、装修可补偿,但搬家补助费不予补偿。)
5、2.2米以下的砖混、砖瓦结构建筑物只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含装修费)的标准予以补偿,不予产权置换,用地面积实行1:1产权置换。
6、要求物业置换的拆迁房屋可补偿装修费及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如上)。
7、安置房应有多种户型,按拆迁建筑面积就近安置房户型的建筑面积置换的原则置换,当拆迁户置换后剩余的拆迁建筑面积和安置房户型的建筑面积有差额时实行多退少补;即剩余拆迁面积大于或等于安置房户型面积50%时,拆迁户可以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差额部分的置换房;剩余拆迁面积少于安置房户型面积50%时,由拆迁方以3500元/㎡标准补偿这部分剩余面积。拆迁户可将多余部分的置换面积进行互相收购,至收购足够置换面积后置换安置房。
(二)返租形式
1、为了解决拆迁户房屋被拆除后断租的问题,用返租形式取代现时的临时安置费,返租金额住宅每月8元/㎡计算(返租只按房屋置换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简易建筑及临时建筑不纳入返租范围),厂房每月5元/㎡计算。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的支付以自交出房屋拆除之日起,至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返租时间为24个月(即安置物业的建设期)每月结算一次。(如要求一次性返租24个月的,按总返租费8折计算。)
2、如建设期满后未能交付安置物业的按新租金付,住宅12元/㎡、厂房8元/㎡,支付到交付安置物业为止。
3、规划地块内所有拆迁户都完成签订征收合同,并且收到拆迁方应支付的补偿款后一个月内,拆迁户把征收物业交付拆迁方处理。
三、补偿款的付款方式
(一)全部货币补偿。拆迁户只要货币补偿,不要置换房的,一次性付清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及搬家补助费。
(二)全部物业置换。一次性付清拆迁房装修款及搬家补助费。
(三)部分货币补偿与部分物业置换相结合。货币补偿部分一性付清补偿款,物业置换部分一性付清拆迁房装修款及搬家补助费。
四、捆绑式拆迁补偿方式
单元规划图,以每个规划小地块为拆迁单元,进行捆绑式拆迁补偿,当这个地块内的所有拆迁户同意拆迁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才能统一发放这个地块内所有拆迁户的补偿款,否则,只要有一户拒绝拆迁,这个地块内其他的拆迁户即使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也不支付补偿款。
五、安置房的回购或转让
安置房可根据社区的规定进行回购、拆迁户自行转让。
(一)拆迁单位回购:由拆迁单位回购的按建筑面积3500元/㎡的价格回收安置房。
(二)拆迁户自行转让:拆迁户自行对外转让的,按转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交付300元/㎡的转让手续费。
六、办证及其费用
(一)如被拆迁房原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拆迁方协助其办理房产证,费用由拆迁方负责。
(二)如被拆迁房原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拆迁方协助其办理房产证,办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方承担。
(三)如被拆迁方要交易置换物业,也可以协助其办理过户,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方承担。
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社区所有。
31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及有关拆迁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次拆迁的拆迁人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次拆迁范围:1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17个自然村(瀛海镇四海一、四海二、四海三、四海四、四合一、四合二、下十号、宏农庄、瑞合一、瑞合二、太和东、太和西、太和北、千顷堂、东合胜、石太庄及亦庄镇宝善庄)。
第四条拆迁人应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项目的立项报告、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委托书、拆迁资格证书、资金证明等文件,由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第五条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拆迁评估、拆迁服务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评估报告、拆迁方案、拆除方案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应负责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解释。被拆迁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或复核申请。
第七条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书一式四份,拆迁人两份,被拆迁人一份,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被拆迁人应当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出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置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由拆迁当事人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仍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大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本次拆迁采取房屋定向安置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十一条宅基地合法面积的认定
宅基地合法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参照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20XX年10月航空拍摄的影像图确认宅基地范围。
第十二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准建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认定。
合法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和未经批准的二层及以上部分(含二层),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该地区基准地价为1200元/建筑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建筑平方米,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据实取值(大兴区一般取值为1.3)。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准。
装修、附属物实行限额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47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房屋安置,先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出补偿价款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然后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选定安置房,并签订购房协议。
第十五条选择定向安置房的原则
以确认的被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为选择定向安置房面积的基数。先签货币补偿协议的,搬家交房后,优先选择定向安置房,一次选定后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定向安置房价格
所购定向安置房与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格250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计算;所购安置用房面积超过合法建筑面积套内不可分割部分(限20平方米之内),按优惠价格3000元/平方米计算。
被拆迁人选择1套或多套定向安置房的,选购定向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与套内不可分割20平方米之和。
选择多套安置房,优惠价按单价最低的一套房计算。
第十七条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大于补偿款的,被拆迁人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待定向安置房入住前补清余款,再行入住。
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小于补偿款的,其差额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拆迁人以银行存单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以期房形式安置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时以设计面积为准。签订购房合同时以设计面积为准,如与最终测绘面积有出入,则在入住时按测绘面积结算相关款项,多退少补。
第三章拆迁奖励与补助
第十八条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少建房奖励性补偿款的计算
合法宅基地面积75%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450元/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面积75%至90%内未建房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偿,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按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0XX元。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工程配合奖50000元。
第二十一条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给被拆迁人周转费,每月总额低于20XX元的按20XX元补足。发放时间为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至通知入住后三个月(先行发放30个月的周转费);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含部分放弃的),周转费一次性发给6个月。
第二十二条搬家补助费依据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第二十三条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补偿。
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为:具备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距本次公告张贴之日满一年;能够出示纳税票据;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位于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内;具备经营条件且张贴公示时仍在经营中。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自愿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600元/平方米的弃楼款,并与拆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选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其剩余面积也按上条的原则发放弃楼款。
第二十六条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或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各种奖励。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执行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