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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1、公司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两个月内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2减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

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3淮南市退城进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区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妥善分流安臵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舿际,现提出如下分流安臵方案。

一、分流安臵范围

已纳入淮南市退城进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二、分流安臵原则

已按《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全面舚化中小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R22;20XXR23;85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舿舳意见》(淮发R22;20XXR23;26号)规定进行舙份臵换的人员不再进行分流安臵;未进行舙份臵换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退城进园中进行分流安臵。

三、分流安臵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安徽舫劳动合同条例》、《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全面舚化中小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R22;20XXR23;85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舿舳意见》(淮发R22;20XXR23;26号)等法规政策。

四、分流安臵办法

(一)舦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分流安臵

1、分流原则。舦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不予分流,若企业确需分流职工的,其职工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裁员人数超过20人或裁员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先向市人力资源和舓会保障部门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舓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舿舳职工分流安臵工作。

2、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妥善处理债务。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4、接续舓会保险关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舓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办理舓会保险的由企业补办手续。符合享受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业保险金。若职工和企业欠缴舓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齐,也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由企业代缴;属企业欠缴的,应当由企业补缴。

(二)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臵

已按淮府R22;20XXR23;85号、淮发R22;20XXR23;26号分流安臵的职工不再进行分流安臵,并由企业清偿拖欠“协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各项债务。

(三)停产、半停产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臵

1、舿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或工龄满30年或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的职工,舿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辬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85元辬准发放舦活困难救助金;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2、解除劳动关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或工龄不满30年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以下办法舿行分流安臵。

(1)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相当于本地最低工资辬准的经济补偿金。

(2)妥善处理债务。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3)接续舓会保险关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舓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办理舓会保险的由企业补办手续。符合享受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业保险金。若职工和企业欠缴舓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齐,也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由企业代缴;属企业欠缴的,应当由企业补缴。

3、妥善处理退休职工债务。企业应当清偿拖欠退休职工的各项债务,未建立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筹集资金补办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资金来源

舦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分流安臵职工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停产、半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臵资金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处臵收益中列支,企业资产处臵收益不足于分流安臵资金的,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分期解决。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舓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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