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安置方案
1企业搬迁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顺利推进企业搬迁工作,完成工业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确保首都稳定大局,现就做好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认识
随着北京市“十五”计划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北京申办20XX年奥运会成功之后,绿色环保对北京工业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已成为企业布局调整和实现绿色环保的重要举措。
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到五环路以外,是贯彻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施绿色环保的必然选择。
正确处理企业调整发展与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关系,解决好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性的调整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政治性问题。
因此各有关单位领导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实现工业系统“十五”规划与目标。
二、执行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操作
搬迁企业要坚持着眼发展、统筹兼顾、因企制宜、人员分类、有情操作、确保稳定的指导思想,围绕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即:安置分流职工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保全国有资产相结合,无情调整与有情操作相结合。
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目标和责任,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依法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职工安置分流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在搬迁准备阶段,企业应成立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搬迁后企业的生产规模、劳动组织、工作班制、工艺装备、产品调整等因素,对职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保留岗位职工组织好;调整岗位职工培训好;无岗位职工安置好”精神,拟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安置分流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各有关单位应该把对无岗位职工的安置分流作为整个工作的重点,充分贯彻无情调整、有情操作的原则,要着力帮助职工再就业,对于年龄偏大的职工可以通过组织劳务派遣企业来安置。
也可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具体安置渠道,如按照《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20XX]111号令)实施离岗休养等,决不能简单从事,一推了之。
对于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20XX]481号)的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
在符合《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加快结构结构调整实施办法[(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文件规定和确保企业搬迁发展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可从企业搬迁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离厂补助费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离厂补助费按照“总量提取,分档发放”方法操作,搬迁企业人均工资低于(含)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离厂补助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量的50%;搬迁企业人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离厂补助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量的15%。
离厂补助费一部分用于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余下部分可以现金发放给职工。
具体比例由企业职代会确定。
为支持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增加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搬迁企业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最高不超过3个月本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就业培训费。
对涉及企业拖欠职工个人的各种保险费,必须全额补缴,以保证职工的权益;对于拖欠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在职工离厂时企业应一次性进行清理偿还。
三、切实加强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领导必须把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结合本单位(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确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经验与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实把工作做好。
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搬迁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生活情况,特别是困难职工的情况,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大力宣传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职工理解和体谅企业的作法,积极支持企业调整发展;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
2工艺品厂搬迁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根据市政规划要求以及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工艺品厂)SPD论证到期的现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艺品厂搬迁到奉贤南桥镇。目前搬迁项目已基本竣工,正进入SPD论证阶段,预计20XX年年底搬迁项目将全面投产,现部分搬迁项目已经正式生产。由于搬迁后企业生产地点和工艺要求等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南桥厂区的工作岗位不能全部满足工艺品厂的安置要求,为此根据国
家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安置分流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定岗定编,精简高效,岗位聘用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
3坚持既考虑职工的合法利益,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
二,安置分流实施范围
与工艺品厂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搬迁前人员编制在
工艺品厂的在岗职工。
三,工作安排
1,工作岗位;
第一批管理岗位;23个,生产辅助岗位;58个。今后生产企业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适时提供工作岗位。
2,录用条件;
符合岗位操作技能要求,身体健康。
家庭经济困难,且又愿意服从安排的优先考虑。如夫妇双方均在企业的其中一方;单亲且抚养仍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子女等。
3,操作程序;
职工个人提出----制造中心根据录用条件评估-----双向选择------录用上岗。
4,相关政策;
(1)凡经双向选择后确定到南桥厂区工作的职工,须服从南桥厂区生产管理和岗位安排,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原劳动合同变更地
点和岗位,劳动关系不变,不结算相关费用。
(2)本《方案》实施前已到南桥厂区和营销中心上班的职工,在方案通过后,仍可以选择方案所确定的其它分流渠道。职工再次上岗后
因各种原因本人提出离开的,企业不给予经济补偿。
四,企业内部退养
1,内退条件;
男职工为;年满55---59周岁,女职工为;年满45---49周岁。
上述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以本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为准。
2,内退待遇;
(1)内退生活费;
男性;59周岁;女性;49周岁,内退生活费每月1200元;
男性;55---58周岁;女性45---48周岁,内退生活费每月1100元
(2)内退期间的“四金”由公司缴纳,补充公积金自内退协议生效起停止缴纳,予以封存。
3,操作程序;
由本人填写《职工内部退养申请表》经厂长室主管领导同意,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办理内退手续(签订内退协议)。
4,凡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0天内填写《职工内部退养申请表》并经企业批准内退的,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整
。30天未填写《职工内部退养申请表》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五,企业一次性支付退养费
1,退养条件;
凡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在本人自愿提出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一次性支付退养费。
2,退养待遇
按年龄划分职工退养一次性支付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退养费,年龄计算截止期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为准。
男性;59周岁;女性;49周岁,每月退养费20XX元;
男性;55---58周岁女性45---48周岁每月退养费1800元;
3,操作程序;
(1)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一次性支付退养费申请表》经厂长室主管领导同意,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办理
手续(签订职工一次性支付退养费协议书)。
(2)签订《职工一次性支付退养费协议书》,办妥退工手续后,企业一次性支付退养费用。
4,奖励政策
凡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0天内填写《职工一次性支付退养费申请表》并经企业批准的,可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
元整。超过30天未填写《职工一次性支付退养费协议书》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协解条件;
距法定退休三周年之内的职工不作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年龄计算截止期以本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为准。
2,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X工龄。工龄计算截止日期为;职代会通过本方案之日止。工龄满
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厂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经济补偿金。
3,奖励及补贴政策;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0天内填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次性奖励5000元,超过30天的
不予奖励。
(2)择业培训补贴;办妥退工手续进入社会自主择业的,一次性给予培训费5000元。
(3)住房补贴;一次性补贴5000元。凡享受过企业福利分房或补贴的职工(如原住房补贴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协商解除劳动
合同时,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4)特殊补贴;养老保障金和医疗保障金补贴。
享受特殊待遇的对象;在本单位(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截止期以本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为准)且已签订
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特殊补贴的标准;男性;年龄55---35周岁;女性;年龄44---35周岁的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给予500元养老保障金和医疗保障金补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5周岁以下的职工不享受本补贴。
(5)就业困难补贴费;
享受对象一;男性;年龄54---40周岁;女性;年龄44---38周岁;
补贴标准;按男性职现年龄到60周岁;女性职工现年龄到55周岁计算,有一年给予1200元的补贴。
享受对象二;男性年龄39---35周岁;女性年龄37---35周岁;
补贴标准;按男性职工现年龄到60周岁;女性职工现年龄到55周岁计算,有一年给予600元的补贴。
35周岁以下职工不享受本补贴。
(6)目前仍享受公司家属半劳保的职工,凭工艺品厂《职工家属劳保诊疗证》给予4000元一次性补贴。
4,操作程序
由本人填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经厂长室主管领导同意,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办理
退工手续。在本方案实施30天内办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公司支付按本办法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和相应的各类奖励及补贴费。
七,离岗待工
1,适用范围和条件;
凡自本《办法》实施45天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但不愿意办理内退手续,以及不愿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凡本人选择到南桥厂区和营销中心工作,但未能落实岗位的职工。
2,离岗待工待遇;
(1)离岗待工生活费;从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第三个月起发放离岗待工生活费500元。
(2)离岗待工期间的“四金”由企业缴纳,补充公积金停止缴纳,予以封存。
(3)离岗待工期间不再享受企业内部的福利待遇。
3,相关政策;
(1)职工离厂回家待工时劳动关系不变。
(2)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上岗或培训时职工必须服从。
凡经一年内二次提供岗位或安排培训后仍不能上岗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只享受工龄补偿。
八,特殊人员处理办法
1,残疾人员(持有残疾证),患病职工经医疗部门鉴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不受年龄限制享受内退政策(达到内退年龄的享
受该年龄段的待遇;未达到内退年龄的享受最低内退年龄应享受的内退待遇,但不执行一次性支付内退费管理办法)
2,已办理企业内退手续的人员按原签订的《内退协议》执行,其劳动关系不变。
3,在工艺品厂搬迁前因各种原因长期不在岗的职工,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办法;市最低工资标准X离岗
前实际工龄),不享受其它各类奖励和补贴。
九,其它
1,本方案经20XX年月日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45日内实施
2,除工艺品厂以外集团公司其他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参照本《方案》分步实施。
3,本方案如与企业原制定的政策向悖时,以本方案规定为准;如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相悖时,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本方案不具溯及力,解释权归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小组,监督权属于企业工会。
3巴东县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单位企业搬迁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黄土坡滑坡单位、企业搬迁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湖北省巴东县黄土坡滑坡处理问题的函》(财企函〔20XX〕34号)、《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规划报告》、《巴东县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安置方案(试行)》(巴政规〔20XX〕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委)调查核定的黄土坡滑坡体内单位、企业的搬迁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避险安置、分步实施、确保安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
(四)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单位、企业搬迁安置工作在县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黄迁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搬迁由其相应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企业搬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黄土坡滑坡单位、企业搬迁建设规划,按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由县黄迁指挥部具体负责落实。
第六条黄土坡滑坡体上的单位、企业除县一中、县人民医院和已在新城规划区内安排宅基地的外,任何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再在江南城区划拨土地建房。
第七条搬迁至神农溪片区的单位、企业的建设按照《湖北省巴东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20XX年版)、《巴东县神农溪片区总体规划(20XX-20XX)》、《巴东县城神农溪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巴东县城神农溪片区修建性设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搬迁补偿及安置
第八条单位、企业搬迁对象是指长江委调查登记在册、在黄土坡滑坡体有实物且产权明晰的单位和企业。
第九条黄土坡滑坡单位、企业搬迁安置的实物指标,以长江委编制的《湖北省巴东县黄土坡滑坡实物指标调查报告》为准。
第十条单位、企业居民搬迁安置人口以长江委20XX年8月调查登记的资料为基本依据,截止签订搬迁安置合同时,已死亡人口予以核减;按照国家规定,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退伍、刑满释放、依法收养等原因正常增加的人员予以核增。
第十一条黄土坡滑坡体单位、企业实物指标补偿实行分类处置。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县国资局负责全面核查,拟定方案统一处置;属于私营企业的,直接补偿到企业。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公建房按居民同类型、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进行补偿,其他单位和企业房屋补偿标准与居民补偿标准相同。工矿企业设施设备的搬迁,依据《湖北省巴东县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实施规划报告》的标准补助搬迁费用。黄土坡滑坡体内基础设施费统筹用于神农溪片区基础设施建设,不补偿到单位、企业和居民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搬迁单位、企业书面申请,在拆除滑坡体上建(构)筑物后,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一)单位、企业已整体改制的;
(二)滑坡体外已规划用地且黄土坡滑坡体上房屋产权仍属单位、企业所有的;
(三)在黄土坡滑坡体内有房屋产权,但在黄土坡滑坡体外拟建(购)房屋,自愿放弃到神农溪片区安置的。
第十四条进神农溪片区安置的单位、企业原则上按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被安置单位、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书面申请后,可以在神农溪片区实行安置。
(一)在黄土坡滑坡体内有属单位、企业产权房屋且在从事办公、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在黄土坡滑坡体外未规划搬迁建设用地的;
(三)符合环保要求的。
第十六条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神农溪片区实行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方式,集中进写字楼进行安置。
第十七条商业企业实行单独或联合组建商业集团公司参与神农溪片区商业规划区项目的竞争开发建设,租赁或购买经营场所的方式进行安置。商业企业竞争开发准入条件、租赁或购买神农溪片区经营场所的细则由县神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实行企业自建厂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但禁止在厂区内单独建设办公和宿舍楼。工业企业入园条件、搬迁建设规划、土地出让等具体方案由县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黄土坡滑坡体单位、企业搬迁补偿销号由主管单位负责,按照分栋补偿、分栋拆除、分栋销号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黄土坡滑坡体上单位、企业建(构)筑物拆除方案由县黄迁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黄土坡滑坡单位、企业补偿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扣抵债务。
第二十二条黄土坡滑坡单位、企业补偿资金实行合同管理,按搬迁和拆迁进度拨付,补偿资金在签订合同后拨付30%,拆除滑坡体上建(构)筑物后拨付70%。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国有资产补偿资金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由县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