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
1薛城区燕山路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广大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燕山路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北至黄河路,南至临山路,东至长青巷、警苑小区住宅楼等规划认可的保留建筑物处,西至龙潭巷、第二十九中学、供电局东院墙等规划保留的建筑物。
二、改造期限
拆迁期限: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
搬迁期限:20XX年3月17日至20XX年4月5日。
三、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1、被拆除合法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以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市场评估基准价格为2580元/平方米,最低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2、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不含多层楼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补偿。对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无证房部分补交有关规费(290元/平方米)后予以安置补偿,无建筑部分除补交有关规费外,再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扣除工料费后予以安置补偿。容积率超出1.0的无证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只给予工料费补助,不作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安置补偿。单元式多层楼房,按市场评估价安置补偿,安置补偿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3、工料补助费的标准:框架结构3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70元/平方米,砌块或简易结构180元/平方米。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4、选择住宅安置房时,按就近靠档选取户型,最多不得超出应得合法房屋面积10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应得合法房屋面积低于8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屋最低套型面积80平方米的,全部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找差。
5、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9平方米的特困户,可向拆迁人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按照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不找差价;超过49平方米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结算安置房价款。
6、住宅房屋安置面积。特困户安置面积约50-60平方米;其余安置面积为:A型约80平方米、B型约100平方米、C型约120平方米、D型约140平方米。楼层差价按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楼房层次调整系数的规定执行。
(二)营业用房安置补偿标准
1、用于补偿的营业用房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使用性质为“营业”的非住宅房屋面积。被拆迁营业用房补偿标准以所处区位的新建营业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最低不低于新建营业房评估价格的90%。被拆迁区位营业用房市场评估基准价为:沿黄河路、永兴路、临山路为6495元/平方米,沿龙潭巷为5196元/平方米,沿长青巷为4547元/平方米,沿匡泉巷、宝山路为3897元/平方米,其他部位营业用房依法评估确定。
2、事实营业用房的补偿,拆迁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地点、时间相一致。
拆迁人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
事实营业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产权面积为依据,给予货币或住宅房屋补偿,不能回迁安置营业房屋。
3、回迁营业用房在被拆迁合法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不同位置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营业房面积小于回迁房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可选择一套最低套型回迁房,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原拆迁户在黄河路、永兴路、临山路的可选择沿黄河路和燕山路安置,按市场评估价6495元/平方米结算;其他路段的在安置区域内次干道安置,按选定的次干道市场评估价5196元/平方米或4547元/平方米结算。
(三)附属物补偿办法
按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拆迁单位安置补偿办法
拆迁单位的房地产,由评估机构按照拆迁政策和估价规范的规定,评估确定其价值后补偿安置。
(五)货币补偿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评估确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90%。
四、回迁安置办法
1、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区域内。
2、回迁安置新房屋的顺序号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号和搬迁验收顺序号相加除以2的先后顺序确定。顺序号相同的,以搬迁验收顺序号为准。
3、根据燕山路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方案,拆迁住房原则上安置在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对选择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回迁的,每一被拆迁户无偿奖励房屋面积8平方米,作为物业管理费用补助。
4、安置房屋和拆迁房屋的价格均由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人在6个月内帮助被拆迁人办理产权证,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外,其他办证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应得合法房屋面积每月4元/平方米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房屋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
2、安置拆迁过渡期限为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拆迁交接验收合格当日起计发,先期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上房前据实结算。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六、其它有关规定
1、搬迁补助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私有住宅用房户要按照拆迁公告要求搬出旧房,经验收合格发放验收合格证、并签订助拆协议的,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500元。拆除营业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用,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发,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
2、奖励费。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20天)前10天完成搬迁的,奖励13000元;11至15天完成搬迁的,奖励10000元;16至20天完成搬迁的,奖励7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营业用房每提前1天,按拆迁产权房屋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
3、经营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助。
4、被拆迁人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在搬迁期限内,能够积极搬家交房的,给予工料费补助;未在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由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5、拆迁通告下发后所建房屋,不予补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补偿;擅自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6、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未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房屋产权部门确认后予以补偿。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未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达到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按《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燕山路棚户区拆迁改造;方案中未涉及到的有关补偿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行分散化、市场化安置。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二、实施主体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负责货币化安置具体工作,并在规定额度内结算购房资金。
三、操作规程
(一)确定购房券金额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棚改居民)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XX〕36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折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棚改居民相应金额的购房券。
1、普通房屋的购房券金额=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和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2、城中村房屋的购房券金额=原分配宅基地面积×1(包含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其他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计入购房券金额。
(二)购房券使用范围及时效
棚改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市棚改办确认具备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也可以自主购买二手房。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自动失效,该户棚改居民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三)购房办法
1、购买新建商品房
(1)拟参加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棚改办提出申请,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住房及购房优惠政策,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2)经市棚改办审核确认具备参加资格的开发企业,按要求在市房产超市设立销售处。
(3)棚改居民在市房产超市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棚改居民。
(4)购房券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棚改居民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三联单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征收实施单位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棚改居民返还款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结算进度为: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30%;将房屋正式交付棚改居民,凭棚改居民签字入户单再拨付50%;棚改居民入户满半年拨付剩余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5)开发企业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源应当及时向棚改办提供,房源变化情况应及时告知征收实施单位。
(6)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市棚改办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户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棚改居民持购房券购买二手房时,凭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合同和收据到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将备案合同约定的金额拨付至市房管局担保中心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棚改居民凭房产证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拨付手续。
四、优惠政策
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棚改居民持购房券签约安置楼盘购房,可根据区位、面积、户型、价格、打折率等情况自主选择,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享受开发企业给予棚改居民的优惠政策。
(二)按规定选购商品房并缴纳契税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定,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给予补贴。
(三)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住宅房屋登记费。
2.免收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
(四)一次性享受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五、相关要求
(一)棚改居民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80%。
(二)市棚改办要尽可能扩大安置房源提供范围,为棚改居民选房、购房提供更多服务和优惠。同时,要加强对签约开发企业及楼盘的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对已政府性投资的其他项目,其征收安置方案,须报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濉溪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本本实施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执行。
3全县20XX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二、改造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
3.坚持依法运作,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确保和谐稳定。
三、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修建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泰康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各建设单位不得降低各项规划指标,严格按照批准规划方案要求,建设完善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2.棚户区回迁楼实行集中建设、集中安置,户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设计分为60、70、80、90、100平方米五种。
3.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回迁房为毛坯房,被拆迁人自主装修,同时拆迁人给予相应的初装修补贴。
4.棚户区建设项目必须设立项目监理,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综合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回迁楼价格确定
按照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办法的规定,20XX年回迁住宅楼成本价格确定为1030元/m2,回迁商服楼房成本价格确定为2500元/m2(商服不含二楼)。
五、补偿办法
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1.在100平方米以内私有产权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作价补偿。(一个院内拥有两个产权证以上的住户,必须符合长期居住两户以上且持有20XX年以前所在地户口,可按两户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回迁楼按成本价格计算,双方结算差价。中间层为楼房成本价格(1030元/㎡),回迁楼一层和顶层(一层为住宅)回迁价格按成本价格下调30元/m2。
2.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面积不作为被拆迁房屋面积。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7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安置;80平方米以上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米安置;9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米的,按100平方米安置。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在规定面积内按楼房成本价购买,如因图纸设计原因超出所应安置面积部分按1600元/㎡购买。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注明商服用房,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回迁面积减少的,对其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需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被拆迁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住宅现为商业用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位临主干道、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等四个基本条件,可以回迁商服楼,并在评估标准上增加50%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曾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营业执照经营位置必须是拆迁房屋所在地且位临主干道)现未经营的,经核实后可增加50%补偿标准,但不能回迁商服楼。
临街住宅房屋(临主干道,如一户为前后2座房屋,临主干道的房屋为临街房,后房不能按临街房补偿)在评估基础上增加25%的补偿标准。
5.拆迁人按回迁楼房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不含商服房屋)每平方米150元的初装修费补贴。
6.在过渡期内给予回迁户每月临时住房补助费400元/户,外加两次搬迁费20XX元。对非住宅楼采取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停产停业补助费=(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月职工最低工资600元)×过渡期限。事实上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对非住宅楼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偿,对企业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二)货币补偿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应安置的住宅楼在双方结算完差价后由拆迁人按1300元/m2收回;应安置的商服楼在双方结算完差价后,由拆迁人按3500元/m2收回。
六、奖励措施
对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能拆扒完毕的,房屋残值归被拆迁人,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同时也不给予任何奖励资金。
七、附则
1.此方案于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此方案仅适用于平房改造补偿,不含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