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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改办(20XX)58号文件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针对被拆迁的拆迁赔偿问题,作出如下方案(草案):

一、补偿办法(含室内外装修)1、对持有房产证的按1350元/平方米补偿。

2、对房产证上备注有三层未批自建的按450/平方米补偿;

3、对持有建设公正规划许可证的按1300元/平方米补偿;

4、对确属老房,未办理房权手续的,由本人申请,经组、社区、街道办事处、区城建局共同认定后,按1200元/平方米补偿;

5、对规划内的1-2层未建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补偿。

楼无证建筑300元/平方米补偿#三楼补偿是不是太少了,而且不合理,800-1000元/平方米还差不多楼未建部分按80元/平方米补偿

二、对被拆迁户的1、2层拆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安置房(强行扩建,临时搭建除外),3层建筑面积只赔偿现金,不置换安置房。

三、房屋安置办法:

1、原地安置

2、安置标准:规划内占地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安置一套大户型和一套小户型;规划占地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安置两套大户型。

3、户型标准:大户型12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60平方米左右。

4、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户1-2楼规划总面积的,超出部分被拆迁户应按1600元/平方米退款。#凭什么拆迁人赔135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安置还要给拆迁人1600元/平方米,误差的250元/平方米算什么。都是二百五吗?

5、安置面积小于配拆迁户1-2楼规划内总面积的,剩余部分被拆迁户应的的1350元/平方米补偿款。#又来了,误差250

四、本胡规划外的空场、道路、公用风道,公用建筑施工场地等,本区域内的闲置场地。

不经各职能部门规划批准而形成的各类建筑物,不予赔偿不予安置。

五、其他补助奖励标准

1、临时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所拆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元/月过渡期为18个月。

2、搬迁补助费:按所拆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元/月(18个月)#如果包含搬家费、租房费的话就太少了。

3、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每平方80#“一次性补助100元”,现在的物价,地球人都知道。最低生活标准也要300多,如果开发商一月只花100元生活费,我就顶它。

4、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办法第一条执行,令按所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补助180元。

5、本次东华组城中村改造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期为6天,第二阶段拆迁期为30天。在宣传发动期间进行丈量结算的按所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6元。进入第二阶段进行丈量结算的按每提前一天每平方米奖励1元计算。

2南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区域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XX〕129号)《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未政发〔20XX〕30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安置人为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三桥街道办事处实施。被拆迁人为南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二、拆迁安置人依法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干扰、阻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村民的拆迁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人委托三桥街道办事处组织统拆并以安置楼方式组织安置。安置楼的选址在拆迁范围内以规划部门的规划定点为准。

四、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由政府统一进行征收,集体土地全部转变为国有土地。

五、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一)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企业地面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2.对征地范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及水利(含水井地上、地下设施)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

3.拆迁范围内的企业地面附属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村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宅基地(具有合法手续)上的一、二层房屋,凡没有抢搭抢建者,一律按评估价上浮60%予以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房屋装修部分及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六、安置标准

(一)安置楼以现有农业人口每人65㎡进行无偿安置,安置楼为小高层商品房。对有宅基地并有房屋的祖遗户,按拆迁每院(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准)给予130㎡住房的标准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农户(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户均不足260㎡的,由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价补足260㎡达到两套住房。有意购买者在拆迁协议签订10日内交齐房款,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三)被拆迁农户每户可享受15㎡的综合成本价住宅,独生子女(以独生子女证为准)可享受30㎡综合成本价住宅,住宅面积超出享受部分的以市场价计算。

七、安置住宅房屋时,应按照被拆迁安置人签订拆迁协议和交钥匙时间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安置人选号进行安置,原则上一户享受一套以上住房的,所选住房应高低层次大小套型搭配。

八、安置楼参考户型:a型(130㎡)、b型(120㎡)、c型(80㎡)、d型(70㎡),以实际设计户型建筑面积为准。建设安置楼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工程质量由政府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督。

九、为解决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问题,对现有农业人口,由拆迁人另向每人无偿提供20㎡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规划在安置楼周边,由南何村集体组织统一管理。

住宅楼的安置采取就近户型、面积安置,对上靠户型超出人均安置面积部分,按所选楼层、价格以建筑成本价购买,其余以市场价购买。

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300元,共计30个月;若在30个月内不能入住,超出时间部分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之日起计算。

十一、奖励和搬迁费用

(一)在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范围内,一、二层实有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有效的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二倍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22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未建三层房屋或已建成的三层房屋实际面积不足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1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自拆迁动员大会召开之日起,被拆迁住户在第一鼓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15000元;

在第二鼓励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家、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6000元;

在第三鼓励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家、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3000元;

在鼓励期限后签订协议并搬家、交出钥匙者,不予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

十二、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条例》《办法》《细则》明确规定不补偿的,不予补偿。

十三、超出本方案规定的拆迁期限,拆迁安置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十四、拆迁安置人实施拆迁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安置人、被拆迁人有违反《细则》等规定的,按《细则》的有关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十五、本方案中拆迁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北宋城中村改造步伐,借三年大变样东风,重新规划建设北宋新村,提升北宋村的整体形象。改善村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质量,促进村办经济发展,结合北宋村实际制定《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指导本次北宋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第二章旧村改造范围、组织实施单位

一、旧村改造设计范围:东起建华北大街、西至民心河,北起跃进路、南至河纺宿舍、房管局宿舍,占地320亩。

二、北宋村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单位:石家庄市建华实业总公司(原北宋村委会)

第三章政策依据

一、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XX)5号文件、(20XX)6号文件及城中村改造相关其他文件

四、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XX)122号

第四章补偿安置

一、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

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依据石政办函(20XX)122号文件的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定

二、土地补偿与置换

(一)土地置换新建住宅

1、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1:1.5比例无偿置换新建住宅面积进行补偿。(一分地置换100平方米住宅)

2、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比例计算出应置换的建筑面积,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收购,不足300平方米不可分割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收取差价。

3、改造后新建户型面积计划以110平方米、95平方米为主。

4、土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可置换110平方米住宅一套。

5、原籍非北宋村的村民,自行买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房屋只能置换一套住宅。

6、新建住宅协议面积(300平方米)与竣工后经房管部门测量的确权面积有误差的,大于协议面积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小于协议面积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收购。

(二)土地货币补偿

1、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1:1.5比例无偿置换新建住宅面积进行补偿。放弃实物安置按每平方米5000元进行货币补偿。

3、选择土地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2500元,发12个月止。

三、特殊补贴: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支持旧村改造工作签订协议,建华实业总公司向村民每户补贴40000元。(具体补贴方法另定)

四、临时安置与奖励

1、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2500元,自签订协议开始计算,到公告入住止。首发一年,之后半年发一次,过渡期限36个月。逾期6个月之内增发25%,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增发50%,逾期12个月至18个月的增发100%。

2、搬迁补助费:每户往返一次性20XX元。

3、电器迁移费:电话88元/部,空调移机(分体)150元/台,有线电视150元/路,热水器、太阳能100元/台。

4、奖励:自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式开始实施,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建华实业总公司再奖励1万元。31日-5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每户1万元;50日后不再奖励。

石家庄市建华实业总公司

建华社区二居委

4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

(一)改造原则

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由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

(1)评估

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

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

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予以补偿。

4、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5、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住户的安置补偿办法进行。

6、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从交钥匙次日起计算过渡费。过渡费为24个月;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过渡费自住宅楼建成交工后,住户在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起按6个月发放过渡费,每人每月60元。

7、凡在改造方案公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赔付。

(三)安置房位置和建设

1、安置地址

在示范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内进行统一安置。

2、建设期限和标准

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安置房屋由搬迁人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初装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三种户型设计供选择)。具体面积及标准由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交两委会征求群众意见后最终确定。

新建的公益场地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安置办法

(1)已在册农业人口安置

①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②搬迁户应按规定的安置面积选房。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的就近原则。

③村内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按每人40㎡的住宅楼安置,按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由被搬迁人自愿购买。

④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11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500元/㎡补偿。

⑤符合庄基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⑥如原住房面积大于一大一小面积之和而按应安置面积只选一套安置房的可以按照11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

(2)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

①在村内有住房但户籍不在村内的属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②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按村内住房面积与实际安置房面积就近原则,只能以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住房。

③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3)生产安置

由搬迁人为城中村现所在册农业人口按人均5㎡在示范区商业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商业用房,以600元/㎡购买,商业用房的建设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选择优势区位进行安置。商业房建设期限为两年,若两年期满,因市场等其它原因不能交付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

不选购商业面积的住户,可按照同比置换成安置住房面积。

4、物业管理

由搬迁人从搬迁费用中提取物业基金,主要解决群众上楼后产生的物业管理费。

三、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有关计生政策的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多安置一个或半个人的房屋面积。

(二)在校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是本村人、但户籍不在本村的,可按本村村民对待。

(三)被搬迁人在统建小区内选择住宅楼安置的,办理房产证时免收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由搬迁人按1300元/㎡的2%提取。

(四)按照示范区20XX年13号文件,土地全部征收完毕村群众的养老补助问题,将文件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标准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从搬迁完成次月执行。

(五)对于搬迁过程中确有困难的低保户,经乡政府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助。

对持有残疾证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六)凡对评估结果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的,将依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号确定选房顺序。

(七)在规定内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自行拆除的,门窗归被搬迁人所有。

四、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以搬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不享受第三条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搬迁后的所有集体土地由政府收储部门零地价收回。

五、搬迁补助费

搬迁安置工作实行先建后搬与先拆后建相结合的原则,搬迁人和被搬迁人将搬迁安置协议签完后,搬迁人在一年内建成并交付村民住宅楼。

被搬迁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自行搬迁,经确认后每户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六、搬迁奖励办法

自搬迁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同意并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15日内签定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XX元;如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20日内交出原住房钥匙的每户奖励20XX元;如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按住宅楼交房之日起,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者,每户奖励20XX元,以后不再奖励。

如对本方案有异议,不影响本搬迁方案的实施。

5石家庄市某某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详细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方案

1、立户标准

①截至年月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20XX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

(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

(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

(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方案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方案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方案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

(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

(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

(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XX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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