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闭职工安置方案
1甘肃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关闭破产前企业名称,××年××月××日经×××以××号文件(附后)批准关闭破产。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关闭破产的基准日。
(二)政策依据。主要有:《劳动法》、《破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XX〕1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国领导小组〔20XX〕3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领导小组〔20XX〕33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矿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国阅字〔20XX〕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XX〕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36号)以及甘肃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公司现有在职职工××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原固定职工××人、合同制职工××人、混岗集体工××人、移交社会职能人员××人、特殊工种人员××人、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人等。
(二)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
(三)抚恤人员××人。
(四)集体企业职工××人。
三、职工安置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元,所需费用:人数*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万元。
2.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总工龄××年,所需经济补偿金××万元。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企业有合同制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
2.企业有混岗集体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
(三)关闭破产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关闭破产矿山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
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所需年费用××万元,3年共××万元。
(四)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破产终结后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被安置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矿山离退休人数6‰的比例核定但一般不少于5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和日常支出费用,由中央财政按3年的费用安排。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所需年费用××万元,3年共××万元。
(五)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提前退休××人,共××人。
(六)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
(七)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具体文件附后),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退休人员××人,提前退休人员××人,共××人。拟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560号)要求,移交××市××县(区)退管机构管理。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离休人员××人,经×××老干局同意,移交×××老干局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按有关规定核定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此项费用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计算,即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25%*10年*50%=××万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补贴待遇处理方法。
(四)退休人员移交××市××县(区)退管机构的移交费用的项目、依据及金额,共××元。
(五)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费用的项目、依据、标准、金额,共××元(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六)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此项费用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即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10年=××万元。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计划及所需费用: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具体文件附后),××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各类费用的计算办法、金额(详细费用附表)。
(七)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万元,其中各项费用的依据、标准、金额(详细费用附表)。
五、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一)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企业关闭破产时为职工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欠缴社保费××万元,欠缴的原因。
(三)欠缴社保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六、工伤(职业病)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一)1-6级工伤职工××人(附花名册)、安置办法、年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二)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三)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抚恤人员××人,年费用××万元。
七、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一)拖欠职工工资×××万元,解决办法。
(二)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万元,解决办法。
(三)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万元,解决办法。
(四)拖欠职工医药费××万元,解决办法。
(五)拖欠工伤职工××万元,拖欠抚恤人员费用××万元,解决办法。
八、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九、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2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省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以及通过兼并、产权转让等形式改变单一国有性质和依法关闭、破产的,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方案安置。
事业单位改变单一国有性质或被撤销的,在另有规定以前,可参照本方案安置职工。实行承包、租赁、委托运营等未改变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职工安置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职工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千方百计安置职工。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积极促进职工再就业。提倡和鼓励改制、关闭、破产后组建的新企业继续留用或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渠道,制定再就业优惠政策,采用多种形式扶持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多渠道筹措职工安置资金。依法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所得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不足部分,政府可依法处置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安排财政预算予以兜底,企业缴存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住房基金也可申请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四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员条件的,依法进行裁员,并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可将其能处置的资产变现或折价用于职工经济补偿及清偿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第五条企业改制时,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可按下列方案处理:
(一)由改制后的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离岗,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为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三)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劳部发[20XX]481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一)职工在本企业的不间断工作年限。
(二)终止劳动合同后被再次录用的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年限除外)。
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再次录用的职工,前次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
(三)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已支付退役金的年限除外)。
(四)由于成建制转移、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由于企业合并、分立,单位改变性质、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七条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下列方案确定:
(一)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为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工资计算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20XX]489号)及其补充规定(劳部发[20XX]226号)和国家统计局20XX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XX年第1号)执行。
(二)企业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改制后的企业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后的企业解除依本方案第五条第(一)、(二)项劳动合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该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应当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确无能力补发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发责任。企业安排或同意内退、放假、下岗的职工,未在岗工作期间不计算工资。下岗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发;如与企业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条企业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可予以免除。
第十一条企业改制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企业改制后继续承担原企业离休人员管理责任的,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统筹费用可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支付,或在改制时将所需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企业有净资产或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的,在改制时可从中一次性提取本方案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的,政府对承担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改制企业净资产和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提取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不高于企业改制时解除留用职工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经批准后划转给改制后的企业。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要求企业对按本方案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提取的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进行保全,对安置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以落实职工安置待遇。
第三章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第十六条企业关闭、破产时,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纳入国家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生活费的计发依本方案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集资款属借款性质的,视为所欠职工的工资。
3湖南省×××矿(厂) 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经湖南省矿(厂)第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我矿(厂)已于年月日经湖南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关闭破产。为了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矿(厂)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和矿区(厂)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的各项方针、政策,把职工安置工作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多渠道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和矿区(厂)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分类指导,统筹安排。针对职工情况的多样性,采取多形式的安置办法和措施,多渠道多途径安置职工。
2、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操作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确保职工安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3、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企业关闭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重组后的企业,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竞争上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人员就业。
4、妥善做好社会职能和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安置工作。
二、职工安置适应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XX〕11
(三)《关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补充意见》(国函(20XX)74
(四)《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25
(五)《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12
(六)《关于印发(省属国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试行办法)和(省属国有非资源枯竭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XX〕73
(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XX〕17
(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XX〕43
(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XX〕15
(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XX〕3
(十一)《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20XX〕266
(十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
(十三)《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XX〕13
(十四)《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
(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12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工作职责:
(二)政策宣传解答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
1、负责破产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解答工作。
2、负责破产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制定、法律咨询等工作。
3、负责破产过程中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4、负责上述工作内容的对外联系和上传下达。
(三)职工安置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职工安置工作。
2、负责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退养的报批手续。
3、负责组织职工工伤、病残鉴定,并将各个等级的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4、负责上述工作内容的对外联系和上传下达、有关报告、表格的起草和设计制作。
5、负责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6、负责子弟学校等社会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的移交工作。
(四)重组改制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协调破产企业与重组企业的关系,以求平稳过渡。负责制订重组企业的章程,包括企业规模、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模式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财务资产、破产批复等情况。
(二)人员基本情况截至年月日止:
1、在职职工人。其中,固定制职工人,合同制职工人,混岗集体工人。
2、离退休人员人。其中,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
五、职工安置渠道
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有关政策规定的,按以下途径安置: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的年满55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年满50周岁,其养老金不扣减。
2、特殊工种退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养老金不扣减。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3、提前5年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的年满5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金适当减少,每提前一年扣减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10%。
4、提前10年退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基本养老金适当减少,以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中规定的年龄为基准,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
5、非因工负伤、因病致残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医院证明,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规定扣减。中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养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的因工致残职工,未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按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移交
1、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公用服务单位工作人员,随设施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安置。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按每满一年工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一个月本人20XX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市、州20XX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万元的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体现工龄差别。安置费发放公式如下:Y=a+bxY-职工应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元)每工作一年的安置费数额(元/年)〔(企业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3-安置费基数)安置职工总人数〕置职工总工龄x-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年)。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一个月本人20XX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混岗集体工属于城市居民的,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
六、离退休人员安置
1、离休干部移交当地老干局管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离休人员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再就业企业破产后,可从以下个渠道安置人员再就业。预计共有人实现再就业,占有就业愿望人员的%
(一)符合重组企业招聘条件并要求参与重组的职工,根据重组企业的经济规模和定岗、定编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择优录用。重组企业拟录用人,占有就业愿望人员的%。
(二)在自愿情况下,职工收购破产企业的部分辅业资产(如职工医院、幼儿园、招待所等),组建独立的经济实体,可提供再就业岗位个,占有就业愿望人员的%。
(三)通过社区物业管理再就业,可提供就业岗位个,占有就业愿望人员的%。
(四)在厂外打工已自谋职业人员人,占有就业愿望人
八、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不论是否再就业,都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被其他单位招用(或移交)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属地原则接续。
3、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本人委托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理接续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4、未再就业人员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5、以上人员达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委托的代办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重组到新企业或被其它企业重新录用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新企业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1、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2、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按规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
3、重组到新企业或被其它企业录用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新企业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九、劳动关系的处理和职工档案的移交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所有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随着企业关闭破产而终止和解除,其新的劳动关系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移交的社会职能单位的职工,按规定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2、参加新企业重组被聘用人员,按规定与重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3、自愿组合、带资入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与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二)职工档案的移交管理
1、离休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部门管理。
2、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部门管理。
3、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的档案,移交到部门管理,职工与该部门签订委托档案管理协议。
十、附则
(一)本方案条款如与上级政策相违背,以上级政策为
(二)本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说明:本方案适用于资源枯竭型矿山企业。非资源枯竭型矿山企业及流通领域企业的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可参照本方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