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1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20XX〕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四)、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2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元。具体如下:
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
原公司截至年月日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
工人,退休职工人,内部退养和即将退养的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具体方法
1、在岗职工
2、退休职工
3、内部退养职工
4、工伤待遇
四、职工安置其他问题
五、安置标准
职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依据号文中相关条款计算。发放标准为:
(1)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XX元,其中:
(2)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支付部分XX元。
(3)预留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XX万元。
(4)预留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补助、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XX元,
(5)预留退休人员增量补贴XX元。
六、本方案实施
本方案需经市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并由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商议通过,最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XX市政府批准后由xx负责实施。
七、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补偿标准
1、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XX]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20XX]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劳部发[20XX]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其实,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对于职工安置需要考虑的主要事项就是对于职工的安置方式、安置标准等,处理好这些问题,一般对于解决职工安置来说,还是算解决了一大部分。对于企业职工安置的其他问题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律师365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3;、国务院{12;工伤保险条例{13;、{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3;(中发〔20XX〕12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3;(国发〔20XX〕36号)、{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3;(中办发〔20XX〕16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13;(国办发〔20XX〕96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3;(国办发〔20XX〕60号)、{12;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13;、{1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3;、{1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13;、{1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13;(粤发〔20XX〕15号)、{12;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3;(粤府〔20XX〕22号)、{1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13;(粤委办〔20XX〕36号)、{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3;(粤府办〔20XX〕25号)、省劳动保障厅{12;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粤劳社函〔20XX〕396号)、{12;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13;(粤劳社函〔20XX〕560号)、××市政府{1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3;(××〔××〕××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12;劳动法{13;、省府办公厅{12;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3;(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1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3;(劳部发〔20XX〕481号)、省府办公厅{12;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3;(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12;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13;(粤劳社函〔20XX〕560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12;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13;和{12;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13;(或按{12;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3;(粤劳社函〔20XX〕1010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12;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13;)。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1.离休人员人数。
2.(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12;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13;)。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2.按照××市{12;××××{13;(××〔××〕××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12;××××{13;(××〔××〕××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
2.其中1-4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5-6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12;××××{13;(××〔××〕××号)的规定,从×××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1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13;)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4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XX]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4、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企业和已实现再就业离岗人员的界定。
1、此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企业是指改制前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2、改制前离岗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3)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三)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l、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可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盒。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并支付。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2、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
3、对继续留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按照《辽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辽经贸企改[20XX]32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XX]2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办法。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期限,分期偿还。实行分期偿还的,应签订偿还协议,并依法公证。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的补缴。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4、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国资、财政、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企业应补缴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而无力补缴的,按辽社保发[20XX]9号文件规定,由各市政府协调解决。
5、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具备条件的拟改制企业应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区管理,只要当地社区功能基本齐全,拟改制企业支付了必要费用,当地社区就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具备条件的,暂由改制后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后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被安置的因工伤残职工应与原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上述人员管理和安置所发生各项费用,应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七)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企业不能落实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无法妥善解决偿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裁减人员。
二、工作程序
(八)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集渠道等。
(九)拟改创国有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须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企业与已再就业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与初审。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责任分工对企业性质、企业困难程度、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初审。
国资部门负责对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困难程度、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及计发年限、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的认定。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情况、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等。
2、制定工作方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核定人员数量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发年限,测算资金规模等。
3、申报就业状况。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向企业申报就业状况,并提交本人已再就业证明。被其它单位录用的人员,提交新单位录用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初核与公示。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企业提交的各类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再就业状况证明。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计发年限,申请补助资金额。
(4)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等。
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名单、个人补偿明细、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情况向全体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公示期结束,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十一)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
1、拟改制企业按前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前两年企业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同级国资部门出具的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证明及企业改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困难情况认定证明、离岗职工再就业证明、企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补缴记录)、企业资金到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见附件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足额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同时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3、县(区、县级市)属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按前述程序进行申请认定,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县(区、县级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区、县级市)财政建立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进行筹集,并按统一规定将资金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4、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已经审核合格的企业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并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数据库软盘(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连同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企业应筹集的经济补偿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一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
5、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计算省财政应承担经济补偿金数额,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十二)经济补偿金的拨付、领取。
1、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应在15日内将省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企业筹集资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收款银行。由企业通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银行领取经济补偿金。
2、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可由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县(区、县级市)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并按上述程序发放。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数较少的,也可由市统一发放。
(十三)省直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补助资金,省监管企业经省国资委、其它省直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和确认后,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十四)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年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所在国有商业银行汇总的当年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及人数进行复核,据实结算。
三、有关要求
(十五)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困难地区的困难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数据库(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将数据库软盘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数据库内容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十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企业为其开具有职工本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告之按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事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格式及内容,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
(十七)困难地区困难国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由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十八)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推进节奏。同时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把职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各市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备案。
5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20XX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20XX年7月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20XX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20XX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20XX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且20XX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l?4级),可办理因病、残提前退休手续。每提前一年,养老金递减2%。
6、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均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7、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应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混岗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8、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8%计发。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的人员。
六、工伤人员的补助办法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工伤保险补助:
1、工伤1?4级人员,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2、工伤5?10级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为其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标准是:
(1)伤残补助金:20XX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照五级每月22元、六级每月20元、七级每月18元、八级每月16元、九级每月14元、十级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平均寿命的费用。20XX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可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2)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市社平工资计算,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五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4)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且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3、工亡遗属人员,由企业按当前遗属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子女计算到18周岁,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余命,年龄超过平均余命的,按5年标准计发。
七、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养老保险
(1)改制企业应将已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支付统筹内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2)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前后职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接续。失业人员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弃保。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后,可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本人自理;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按政策规定报销。
(2)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改制企业为己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离退休的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离休干部按当前离休人员缴费标准,缴纳5年(每年按10%递增);退休人员以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支付医疗费为基数,每人按平均余命(余命内每年按10%递增)缴纳。一次性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当年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到余命。
4、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档案中录用表上加盖解除劳动关系专用章;
(2)改制企业将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保障代理中心托管,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管理费。劳动保障代理中心负责代办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退休审批等服务项目。
八、实施步骤
1、制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市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改制批复,改制企业应制定具体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有: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办法;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等。
2、搞好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的测算。根据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分别测算出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代理费及偿还职工债务等所需费用的金额及资金来源。并在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3、做好职工安置的基础工作。改制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要准确地掌握职工人数、参加工作时间、在岗工作年限、职工工资水平、工残病残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情况、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职工的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和就业愿望等情况。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九、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改制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作为改制中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测算好安置职工的所需资金,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既要保证大多数职工能够实现再就业,又不能因改制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解决好与职工的利益相关的问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企业,搞好调查研究,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为企业改制创造宽松的环境,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2、成立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改制企业主要领导和劳资、财务、宣传、保卫、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增加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职工监督。改制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地征求职工意见。在实施改制中,对职工的分流安置去向,资金的筹集使用,职工利益的补偿,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等敏感问题,应向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监督,确保企业改制“公开、公平、公正”。
4、加强宣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改制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改制中,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提出的符合政策的合理要求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要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