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教方案
1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3号文件)和黑国资联〔20XX〕11号精神,并按照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视频会议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稳步推进,保持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保持稳定原则。要充分考虑解决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平稳操作,化解矛盾,争取做到人员稳定和社会稳定。
2、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充分认识、准确把握好国家、省有关政策要点,明确操作程序,确保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实施。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格审核认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对拟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待遇标准核定要做到科学准确。企业不得擅自停发或降低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发放水平;所需经费测算要做到合理有据。经费测算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做好本环节工作的同时,做好对上一环节所提供资料的审查工作。
4、坚持“属地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哈中央省属企业以及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均按属地原则进行,并由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及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政策措施和补助标准
(一)政策措施
在不改变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情况下,由各级财政出资,社会养老平台发放,适当提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水平,努力化解养老保障多轨运行等原因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把《教师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补助标准
经核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三、机构认定和人员认定
(一)职教幼教机构认定
1、职教机构认定。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经国家、省、市教育部门和原劳动部门审批、备案(登记)的,由在哈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职工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含高职学院、职大、工学院、电大、夜(业)大、函大、党校)等已停办和在办的职教机构。
2、幼教机构认定。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自行设立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已经停办、在办的幼儿园(不含托儿所)。
3、机构认定及批准程序。
(1)企业申请。由举办职教幼教的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撤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或市人社局提交申请。
(2)主管部门初审。市、区县(市)属企业要通过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在哈中央省属企业由主办企业初审确认。
(3)审核认定批准。由市教育局指导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校)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市人社局负责对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进行审核认定批准;市国资委负责对党校和举办党校、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性质进行审核认定批准。
(二)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定
1、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资格认定。凡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分配发[20XX]63号文件和黑国资联[20XX]11号文件规定的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含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以工代教人员),均纳入政策范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退休的教师,原则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职业资格。
2、在办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资格认定。20XX年12月31日在职在岗教师距退休时间为10年(含10年)以内,纳入政策范围。
3、停办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资格认定。以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时间作为时间点,对其停办时在职在岗教师按以下标准认定:
(1)与企业签订“内退”协议的教师,内退期间继续执行企业内退相应待遇,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照所在地政府办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发放。
(2)已经在企业内部转岗,但仍在企业教育管理岗位的教师纳入政策范围;已经离开教育岗位的教师,不能纳入政策范围。
(3)因企业破产、改制、并轨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教师,不能纳入政策范围。
4、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政策认定范围的退休教师要向本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原所在企业已经关闭破产、撤并的,个人要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由所在企业或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后,在企业内或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上报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3)认定审批。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校)退休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上报所在区、县(市)领导小组审批,然后由区、县(市)领导小组将审批表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生活补贴核定程序。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分别负责对技工学校、党校退休教师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生活补贴核定程序。
(4)档案归集。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建档备查。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来源渠道
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将视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依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补助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申报和筹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补贴发放方式
按照63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借助社保经办平台为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发放生活补贴的时间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不得将补贴计算时间提前或者延后,或者以其他方式发放。为做好发放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发放流程、发放程序、资金运行管理措施,并提出具体的发放操作意见印发各区、县(市)执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解决我市属地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步操作,力争在明年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初步确定为20XX年8月16日-9月20日。成立全市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和工作职责,制订全市工作方案,转发黑国资联[20XX]11号文件,动员部署工作任务,组织进行全面调查,宣讲有关政策,提出相关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初步确定为20XX年9月21日-12月31日。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要按照此工作方案,做好方案的制定、实施等相关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组成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办等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初步确定为20XX年1月1日-1月15日。对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做好工作总结并上报省领导小组。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情况复杂的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63号文件落实的日常组织、协调,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各区、县(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企业主管部门、教育、人社、财政、社保、国资等部门组成的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6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各有关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在哈中央省属企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工作职责
1、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汇总、上报有关材料及信息;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议,起草贯彻执行63号文件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负责企办党校、国有企业性质审核认定等工作;督促各区、县(市)负责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好属地内中央省属及市直、区、县属国有企业开展人员档案清理、人员资格初审、待遇申报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认定及退休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负责对各区、县(市)上报的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校、党校)及人员进行批复;配合市人社局测算自20XX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职教幼教(不含技校)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衔接并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参与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的核定;测算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所需资金;指导和规范各区、县(市)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生活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4、市人社局负责对国有企业办技工学校的认定及退休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牵头负责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确定;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5、市社保局负责提供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承担在社保机构参保发放养老金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操作流程,并做到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6、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在市信访大厅下设窗口,定期接待信访。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对职责分工、工作权限、流程衔接、工作进度、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进行细化,确保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的对工作监督和检查并进行通报。
(二)把握重点、规范操作。要认真组织好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开展人员档案清理、人员资格初审、待遇申报等各项工作,把好“入口”关;要认真研究解决实施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操作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政策适用范围、人员认定标准等重点事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63号文件以及有关领导讲话精神审慎研究解决办法,尤其要把握好特殊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方式。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派业务骨干组成特殊疑难问题审核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处理特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决定。避免因工作考虑不周全,出现“解决一个引发一个”的负面效应。
(三)耐心宣讲,保持稳定。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等问题,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做好工作预案,积极主动应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各群体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强沟通和解释,对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要制定维稳预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和导致发生重大不稳定事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沟通,务求实效。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事关退休教师切身利益,涉及部门和单位多。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沟通,形成合力,并于每月2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由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政策的解释、说明和向上级请示以及《细则》的调整补充工作。
2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R22;20xXR23;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国有企业举办职教幼教机构实际,切实维护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总体水平偏低问题,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生活补助的名义予以补齐,并于20XX年12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适用范围及补贴原则
(一)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和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含高职学院、电大、夜大、函大、党校等)、技工学(院)校、幼儿园等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原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从事管理工作,下同)岗位退休教师;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关闭破产前,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消前,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退休教师。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的退休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补贴原则。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目前在岗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的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自批准退休下月起计算生活补贴并予以补齐。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即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已经实行“暗补变明补”或者相应货币化改革的,要合理审核确定相关待遇及标准。
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参照对象及相应待遇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当地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实际合理界定。
三、资金渠道及补贴发放
(一)资金渠道。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政府负责解决,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补贴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当地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但不得由企业发放。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
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资格,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教育部门(高等教育学校人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认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其生活补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算并负责发放。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工作方案明确的范围及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技工学院(校)、幼儿园等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教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退休教师资格、退休岗位等进行审核登记,参照地方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进行差额测算,将符合条件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补贴金额等情况按照中央在豫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统计、汇总,于20XX年10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制定方案。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机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工作权限、方法步骤及牵头部门,对工作进度、目标责任、监督检查等提出具体要求。要将工作方案于于20XX年10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原则及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根据认定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数量测算并筹集生活补贴资金,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确保生活补贴全面落实到位。
(四)总结检查。各地对本地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辖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纠正,确保解决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政策全面落实。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职教幼教事业的重视及对退休教师的关心,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省辖市政府要对妥善解决本行政区域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负总责。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参加的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度会议下设办公室。各地要成立以省辖市、县(市区)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国资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开展人员档案清理、人员资格初审、待遇申报等。未设国资部门的省辖市、县(市区)要明确牵头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职教幼教机构、退休退休资格证书审核认定等;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测算、筹集、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及补贴资金的监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学(院)校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及发放等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周密布署,狠抓落实,确保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操作,加强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跟踪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研究解决办法,确保不留后遗症。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各有关部门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纳入范围人员的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人员公示、待遇申报等工作。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地要将本地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于20XX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国资委。自20XX年10月起,各地要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政府国资委。
(三)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其他群体反映,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和谐稳定。
3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资通改革〔20XX〕10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妥善解决好我州(含中央、省驻凯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同类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差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教师身份认定的原则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同时,在这些机构中原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也可纳入,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办高等教育学校,如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党校等机构的退休教师,比照落实相关待遇。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机构撤销前退休和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等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也纳入本次政策解决范围。
(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对目前仍在岗、今后一段时间(如10年左右)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应当纳入政策的落实范围,退休后按照本方案的办法解决其待遇问题。
三、补助标准和发放渠道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等于或高于当地政府办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渠道发放;遇国家出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政策时,重新核定差额标准。政府办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包括基本退休费和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退休时教育机构所在市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方案所指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当地政府办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待遇差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它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不得在企业内部由企业操作。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必须独立核算,单独发放,封闭管理,不得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同一账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发放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时间自20XX年1月1日算起。
四、领导小组、工作分工以及经费来源
州人民政府成立黔东南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冯仕文(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刘晓春(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员:雷镇琼(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良敖(州政法委副书记、州维稳办主任)
潘桂竹(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正相(州财政局局长)
张荣根(州教育局局长)
吴先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涂刚(凯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张文学(振华集团凯里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潘桂竹同志兼任,抽调龙荣跃(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张文学(振华集团凯里负责人)、喻春友(州财政局企业科科长)、文松涛(州教育局师资科科长)、刘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科长)、杨万海、吴培荣(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展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集中办公。办公室联系电话:0855-8235039。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认定中央、省在凯企业和州属、市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政府办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待遇差额,指导国有企业做好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档案整理、信息公示、资料报送等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并向省、州相关部门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州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央、省在凯以及州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审定工作。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中央、省在凯以及州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地方政府办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生活补贴审核和州属国有企业经资格认定后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差额待遇的发放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资金申报、分配和拨付工作。
州维稳办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做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中的稳定工作。
凯里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含已移交的原凯里涤纶厂、原凯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审定;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地方政府办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生活补贴和补差资金的筹集、审核和发放;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差的维稳工作等。其他各县如有符合黔国资通改革〔20XX〕101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按本方案执行。
各有关国有企业负责做好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档案清理、资格初审和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金额确认等工作,认真填报所附表格,并将拟解决待遇差人员基本情况(表二)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别报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经费来源按黔国资通改革〔20XX〕101号文件执行。
五、时间安排
(一)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各中央、省驻凯以及州属、市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并由办公室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由教育部门和办公室负责)。
(二)20XX年11月10日前完成补助金额的测算和确定工作(具体由人社部门负责)。
(三)20XX年11月底前完成资金筹措工作(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
(四)20XX年12月底前财政部门负责将全部所需资金拨付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