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安置方案
1县煤矿职工安置方案
为切实解决好我县改制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和改善其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原煤矿的厂房、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进行改造。
基本情况:原煤矿宿舍区20XX年政府将土地和地上附属物一次性作价转让给木业()有限公司,20XX年政府将该地块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给木业,自20XX年至今煤矿职工未得到政府妥善安置,其中有部分仍占住在该宿舍区,导致该地块土地及房产至今未能移交,给木业的扩大生产及管理造成一定困难;现在木业新扩建项目须使用该地块,经与政府充分协商,县政府决定由经信局牵头,会同县拆迁办、丹霞开发区等负责落实做好原煤矿职工安置工作。
经初步摸底,原煤矿在册职工有102人86户,仍居住在原煤矿宿舍区的有16户,具体安置方案如下:
一、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除已享受政府安置政策的(含有家庭成员已享受外单位安置房、福利房的)、原煤矿关闭时已调入其他单位的和原煤矿已分房的老干部外,其他原煤矿在册职工均可享受本次安置政策;自愿放弃安置房的人员不另行补助。
二、安置房具体地点:县城丹霞中学和十六冶棚户区改造地中间(详见红线图)。
三、安置房户型:(详见户型图)。
四、安置房面积:建筑面积约90.5平方米/户,套内面积约83.1平方米/户,另每户配一个建筑面积约5平方米的杂物房,并负责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办证税、费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价格:统一以成本价1100元/平方米计。
六、安置房交房时间:自安置房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8个月内。
七、现仍居住在原煤矿宿舍区的16户职工补偿政策:
1、搬家补助:20XX元/户,从原煤矿搬迁至临时租住房补助1000元/户,从临时租住房搬迁至安置房补助1000元/户。
2、租房费补助:在安置房建成前该部份职工需过渡安置,补助租房费(每户补贴600元/月),时间自从原煤矿搬迁至临时租住房之日起计算,至交房后三个月止(三个月为装修期租房补助)
3、对特别困难的住户,进行适当的补贴;如确实没有资金支付安置房购房款的住户,政府将在原居住地附近建设同等面积砖木结构平房进行安置,但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安置户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不能再享受本《方案》中的优惠政策。
4、本《方案》只适用于原煤矿企业在册职工,要求对方案进行公示并由县纪检监察局监督实施。
2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矿井关闭员工转岗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XX〕10号)、《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XX〕53号)和集团《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平〔20XX〕172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转岗分流安置范围为高安煤业及各重组煤矿全体在册员工及支付劳务费用人员。其中,高安煤业2295人,根据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结合矿井回收关闭进度,20XX年安置1427人;各重组煤矿根据集团退出关闭计划及职工分流任务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坚持阶段性原则。按照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公司实际,依照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方针,对于重大议题,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全面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坚持多渠道安置原则。以“利于职工,利于企业”为前提,尊重职工个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转岗安置、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有序推进职工转岗分流。
(五)坚持稳妥推进原则。在分流安置职工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与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及时公示有关政策、措施、方案,帮助职工消除顾虑,稳妥推进分流安置工作。
三、职工转岗分流安置渠道
内部退养、协理、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内部转岗安置、积极向集团外部企业劳务输出、自谋职业、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对不在岗人员的处理、留守人员、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安置。
四、职工转岗分流安置渠道及待遇
(一)内部退养
1.适用范围
正常出勤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2.享受待遇
生活费基数为每月1120元,在此基础上,工龄每满1年,增加10元,但生活费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时,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继续缴纳。生活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办理程序
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依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后执行。
4.所需资料
(1)职工个人申请,须写明个人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详细工作简历、联系电话、详实住址等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内部退养审批表。
(4)其他所需材料。
5.其它规定
(1)内部退养职工一律不得返岗工作。
(2)内部退养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国家、集团等上级政策变动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改任协理员按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执行。
(三)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对解除劳动合同相的关资料进行审核;
(2)单位研究同意。
(3)单位将解除合同理由通知同级工会。
(4)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
(5)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6)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集团内部转岗安置
集团内部转岗安置是指通过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发布、集团内部定向招聘的劳动用工安置。
1.适用范围
正常出勤的职工
2.办理程序
(1)单位提供用工岗位信息。
(2)签订《内部转岗安置协议书》。
3.其他规定
符合内部转岗安置条件却不服从安置的职工,按自愿放弃转岗安置处理,必须在一周内做出“内部退养、解除合同、自谋职业”意愿选择。否则,停止支付一切待遇,仅保留劳动关系,累计2次的,属于正式工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工的,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不给予经济补偿。
(五)积极向集团外部企业劳务输出
1.适用范围
正常出勤的职工
2.办理程序
单位签订《对外劳务输出协议书》;
3.享受待遇
(1)劳务输出期间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2)薪酬待遇以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准。
4.其他规定
(1)符合向外部企业劳务输出条件却不服从安置的职工,按自愿放弃转岗安置处理,必须在一周内做出“内部退养、解除合同、自谋职业”意愿选择。否则,停止支付一切待遇。累计2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2)已签订劳务输出协议书的职工,用工企业暂时不需要到岗的,职工可享受放假待遇,并可接受再次转岗安置。
(3)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用工企业规章制度。违反用工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自谋职业
1.适用范围
申请自谋职业的正常出勤职工。
2.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填写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队(区、科)负责人及战线领导签批后,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
(2)单位研究同意,职工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3.享受待遇
(1)申请保留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部分均由单位缴纳,并发放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贴;
(2)申请保留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在集团安置岗位不足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部分均由单位缴纳,但不发放生活补贴;
(3)经本人申请且单位同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其标准是:起底20000元,在此基础上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再补助3000元,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0元。
4.其他规定
⑴申请保留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期限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按协议约定15日内须主动到单位报到,协商后续事宜。逾期不报到者,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⑵国家或集团相关政策有新规定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相关待遇可做出相应调整。
(七)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5号)精神,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按照集团部署尽快将我公司“三供一业”等企业办社会职能涉及的人员移交地方接收管理,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不在岗人员的处理
1.工伤人员
(1)已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人员随其他人员分流安置。
没有鉴定上级别的,按其他安置渠道安置。
(2)未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严格按照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支付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必须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支付一切待遇。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鉴定级别按上述办法执行。
2.患病人员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和无级别的,按其他安置渠道安置。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必须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支付一切待遇。
3.与单位签订上学协议的职工学习期满后参与单位转岗分流。
(九)留守人员
按照集团确定的矿井关闭方案,闭坑期间成立相应留守管理机构,负责资产、新项目转产、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劳务输出、社保、离退休人员、周边农村塌陷事务、矿区安保、信访维稳及其他遗留问题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核后实施。
(十)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安置
按照集团要求,对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的“4050”(女40岁、男50岁以上)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与集团对接,同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积极争取给予提供公益性岗位,通过讲解有关政策,分析自身客观情况,引导其解除劳动合同,走向公益性岗位,帮助富余人员实现就业。
(十一)放假
对放假人员做如下规定:
(1)放假人员为通过以上安置渠道暂时无法安置的正常出勤的职工。
(2)职工放假期间,单位提供工作岗位时必须上岗工作。职工符合岗位要求条件不上岗的、能参与竞聘不报名参与竞聘的,单位停发一切待遇,累计两次的,解除劳动合同。参与岗位竞聘而未竞聘上岗的,进行转岗培训,期间仍享受放假待遇,在单位提供与培训岗位一致的上岗机会时,能上岗工作而不上岗、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或未竞聘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关于对关停矿井职工转岗分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平〔20XX〕148号)的规定,如因个人原因违反集团主导安置规定的,也不再享受自主转岗人员的各种优惠待遇。
五、其它事项
(一)在待岗放假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支付生活费。
(二)进行离岗检查,凡接触有危害(粉尘、高温、高湿、噪音、有毒、有害)的岗位人员,离岗前须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三)内退,协理,自谋职业,工病亡遗属,遗留工伤、病人员的相关费用由集团核算拨付。
六、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职工转岗分流工作有序推进,公司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宋润良裴兴军
副组长:杨永峰李文广田锡平张修坤张振勇
高群山刘永良谢国平刘新杰吉永辉
成员:劳资科、创业办、企管科、财务科、办公室、组干科、宣传科、信访办、工会、保卫科等部门及各重组煤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田锡平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国军、吕荣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由田锡平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学习借鉴其它单位转岗分流工作经验、研究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公司转岗分流整体方案;对分流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负责工作相关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及时上报整体工作推进情况。
由杨永峰牵头,负责宣传发动及形势任务教育,分流安置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意见建议征求,各种信访信息收集,职工反映问题督导解决;信访人员的接待;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及处置。
战线领导为本战线职工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战线职工安置所有工作的协调、安排和落实。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积极主动正确解释,不激化矛盾,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不稳定事件。
(二)宣传发动
1.各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职工转岗分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适时掌握转岗分流情况,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橱窗板报等有效宣传途径,对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并定期向矿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转岗分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实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回应职工关切的问题,积极解疑释惑,把政策给职工讲清、讲透,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3.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对宣传不力、工作敷衍,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按照信访稳定责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三)风险防控预案
为确保职工转岗分流工作的有序推进,进一步明确责任,深入做好风险隐患排除、防控、处置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防止发生群体事件或无理闹访,解决好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组织保障
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
2.应急措施
领导小组应将排查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的开展人员安置应急工作。
发现群体事件后,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将职工诉求或上访情况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二)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职工上访情况,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策。
(三)组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赶赴现场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稳定职工情绪,掌握职工思想动态。
(四)对已发生的群体上访,一定认真对待,防止矛盾激化,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
(五)坚决劝阻赴上级上访,对已上访的群众立即组织人员,尽快将他们接回,做好疏导工作。
(六)应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接到职工群体事件通报后,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随时掌握各方面信息并上传下达。
七、本方案适用于关闭矿井(平顶山高安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韩庄煤业有限公司、宝丰县虹冠煤业有限公司、宝丰县华鑫煤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裕隆润达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裕隆天顺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裕隆泓鑫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裕隆泓源煤业有限公司)职工转岗分流,待职工转岗分流结束后,按集团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3湖南省×××矿(厂) 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经湖南省矿(厂)第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我矿(厂)已于年月日经湖南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关闭破产。为了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矿(厂)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和矿区(厂)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的各项方针、政策,把职工安置工作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多渠道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和矿区(厂)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分类指导,统筹安排。针对职工情况的多样性,采取多形式的安置办法和措施,多渠道多途径安置职工。
2、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操作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确保职工安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3、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企业关闭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重组后的企业,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竞争上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人员就业。
4、妥善做好社会职能和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安置工作。
二、职工安置适应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XX〕11
(三)《关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补充意见》(国函(20XX)74
(四)《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25
(五)《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12
(六)《关于印发(省属国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试行办法)和(省属国有非资源枯竭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XX〕73
(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XX〕17
(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XX〕43
(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XX〕15
(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XX〕3
(十一)《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20XX〕266
(十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
(十三)《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XX〕13
(十四)《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
(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12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工作职责:
(二)政策宣传解答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
1、负责破产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解答工作。
2、负责破产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制定、法律咨询等工作。
3、负责破产过程中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4、负责上述工作内容的对外联系和上传下达。
(三)职工安置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职工安置工作。
2、负责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退养的报批手续。
3、负责组织职工工伤、病残鉴定,并将各个等级的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4、负责上述工作内容的对外联系和上传下达、有关报告、表格的起草和设计制作。
5、负责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6、负责子弟学校等社会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的移交工作。
(四)重组改制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工作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协调破产企业与重组企业的关系,以求平稳过渡。负责制订重组企业的章程,包括企业规模、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模式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财务资产、破产批复等情况。
(二)人员基本情况截至年月日止:
1、在职职工人。其中,固定制职工人,合同制职工人,混岗集体工人。
2、离退休人员人。其中,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
五、职工安置渠道
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有关政策规定的,按以下途径安置: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的年满55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年满50周岁,其养老金不扣减。
2、特殊工种退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养老金不扣减。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3、提前5年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的年满5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金适当减少,每提前一年扣减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10%。
4、提前10年退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基本养老金适当减少,以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中规定的年龄为基准,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
5、非因工负伤、因病致残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医院证明,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规定扣减。中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养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的因工致残职工,未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按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移交
1、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公用服务单位工作人员,随设施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安置。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按每满一年工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一个月本人20XX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市、州20XX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万元的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体现工龄差别。安置费发放公式如下:Y=a+bxY-职工应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元)每工作一年的安置费数额(元/年)〔(企业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3-安置费基数)安置职工总人数〕置职工总工龄x-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年)。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一个月本人20XX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混岗集体工属于城市居民的,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
六、离退休人员安置
1、离休干部移交当地老干局管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离休人员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2、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再就业企业破产后,可从以下个渠道安置人员再就业。预计共有人实现再就业,占有就业愿望人员的%
(一)符合重组企业招聘条件并要求参与重组的职工,根据重组企业的经济规模和定岗、定编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择优录用。重组企业拟录用人,占有就业愿望人员的%。
(二)在自愿情况下,职工收购破产企业的部分辅业资产(如职工医院、幼儿园、招待所等),组建独立的经济实体,可提供再就业岗位个,占有就业愿望人员的%。
(三)通过社区物业管理再就业,可提供就业岗位个,占有就业愿望人员的%。
(四)在厂外打工已自谋职业人员人,占有就业愿望人
八、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不论是否再就业,都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被其他单位招用(或移交)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属地原则接续。
3、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本人委托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理接续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4、未再就业人员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5、以上人员达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委托的代办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重组到新企业或被其它企业重新录用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新企业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1、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2、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按规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
3、重组到新企业或被其它企业录用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新企业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九、劳动关系的处理和职工档案的移交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所有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随着企业关闭破产而终止和解除,其新的劳动关系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移交的社会职能单位的职工,按规定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2、参加新企业重组被聘用人员,按规定与重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3、自愿组合、带资入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与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二)职工档案的移交管理
1、离休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部门管理。
2、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部门管理。
3、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的档案,移交到部门管理,职工与该部门签订委托档案管理协议。
十、附则
(一)本方案条款如与上级政策相违背,以上级政策为
(二)本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说明:本方案适用于资源枯竭型矿山企业。非资源枯竭型矿山企业及流通领域企业的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可参照本方案制定。)
4云南省后所煤矿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东煤电〔20XX〕266号文)及煤化集团、煤电公司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上级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思路及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XX年7月末,涉及去产能和改革脱困在岗职工3946人,其中:男职工3182人,女职工764人;35岁以下734人,35-40岁1170人,41-45岁976人,46-50岁583人,51-55岁337人,55岁以上146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五年内的职工603人。截止20XX年10月欠职工工资7768.45万元,欠五险一金18728万元。
二、职工安置范围和时间节点
1.人员范围:涉及化解过剩产能和改革脱困范围职工,以录入上报人社部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的职工为准。
2.时间节点:内退职工安置计算截止时间20XX年12月31日,其他方式安置职工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0月31日。
三.职工安置原则
1.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的原则
2.有利于煤化集团整体改革脱困的原则
3.更多运用市场规则,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多渠道分流安置的原则
4.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后,人随资产走的原则
5.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原则
6.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
7.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职工安置工作全过程的原则
四、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
职工安置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XX〕5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办〔20XX〕7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XX〕230号)、《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的指导意见》(云煤化人发〔20XX〕3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五、职工安置方式及相关待遇
(一)退休
退休条件:依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
⑴男职工年满60周岁,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工勤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⑵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②从事井下、高温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
③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
⑶在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满5年;
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⑸复转军人在困难企业工作,可提前5年退休。
(二)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条件:截止20XX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
⑴男职工年满55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年满50周岁、工勤岗位女职工年满45周岁;
⑵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①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
②从事井下、高温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
③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
2.内部退养生活费发放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月。今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按其调整标准执行。
3.社保缴费
办理内部退养职工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含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按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按曲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今后缴费基数标准调整时,按其调整标准执行。
4.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一次性补发拖欠工资,补缴五险及住房公积金。
5.企业年金暂停缴费,退休后由煤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结算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自愿选择领取方式。
(三)企业内部转岗安置
认真清理劳动用工、优化劳动组织,清岗腾位,部分职工实现转岗安置。
在东源、煤化集团所属企业清理优化劳动岗位的基础上,通过成建制转移、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实现集团内部转岗安置。选择东源、煤化集团内部转岗分流安置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积极鼓励、引导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享受国家和省失业的政策待遇。
企业在分流安置职工时,不得与距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1.经济补偿金计算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20XX年10月至20XX年9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月平均工资3958元的按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月平均工资3958元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月平均工资3958元,但低于20XX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3755元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XX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13755元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的三倍13755元计算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人员,除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同时享受以下伤残补助:
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XX]2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3.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工资,补缴五险及清退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及其投资收益结算按规定暂由煤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重新就业的职工,其就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随同转移;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仍由煤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直至新就业单位可以办理转移手续为止。办理退休手续经煤化集团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结算后,由本人选择支取方式。
5.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持企业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人事关系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免费培训和社保补贴待遇。
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年限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金标准根据本人缴费工资核定,分别为每月709元、801元、894元三个档次。
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金额的2/3,最长补贴3年(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至退休)。
(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矿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单位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对暂时难以分流安置的职工进行管理。通过再就业培训,加强就业援助,向其他行业、企业或政府公益性岗位等进行分流安置,积极开辟灵活就业渠道。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职工,在管理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
⑴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企业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的90%为1062元。今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按其调整标准执行。
⑵社保缴费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曲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⑶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暂停缴费。
(六)协议保留社保关系
未能按退休、内部退养、转岗安置、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进入再就业中心安置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后,企业可为其暂时保留社保关系,保留社保关系的时间暂定为三年。保留社保关系期间,五险由本人承担(含单位和个人部分),缴费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但不得低于当期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高于最高限额。
原已办理保留劳动关系未到期人员可按此项规定继续协议保留社保关系。
六、化解过剩产能后的组织结构
打磨沟二号井、大庆二号井关闭,后矿选煤厂、中心化验室跟随主业退出,保留兴云矿井、兴云选煤厂、新兴煤矿、销运公司、机厂、后勤管理部、物资公司、汽车队、职工医院。
矿机关原有13个部室,管理人员163人,现精简为7个部室、管理人员89人(含小车驾驶员7人),具体如下:
⑴党委工作部、行政办公室、纪委、审计合并为党政办公室;
⑵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规划发展部、环保办公室合并为生产技术部;
⑶通风安全部;
⑷矿工会和团委;
⑸资产财务部;
⑹人力资源部(含再就业中心);
⑺保卫部。
2.兴云矿井设3个采煤队、2个掘进队、开拓队、通风队、巷修队、运输队、机电队共10个连队,机关设安全、生产、综合、治保组4个组室。
3.兴云选煤厂设选煤车间、原料车间、排矸车间、化验车间、机电车间共5个车间,机关设综合管理组和治保组。
4.销运公司、后勤管理部、兴云矿井生活后勤、机厂、职工医院、汽车队、物资公司、招待所、昆明办事处、东源小区物业管理实施主辅分离,盘活现有资产。
5.救护队中队归属东源救护大队管理,企业按照协议承担相关费用。
七、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一)本人自愿报名到镇雄公司、恒鼎公司等工作、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不参与下一步分流安置。
(二)兴云矿井二、三线农民合同制职工调整充实到采掘一线。
(三)机厂定岗定员70人,在全矿范围内通过公开竞聘,考核上岗,同等条件下机厂人员优先。
(四)销运公司、机厂、职工医院、汽车队、物资公司、后勤管理部、兴云矿井生活后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现有职工除本人自愿选择“六个一批安置”外,其余人员自行消化。
(六)汽车队职工本人选择六个一批安置方式的,不再安排运力。
(七)职工医院须经单位审批方可选择“六个一批”安置方式。
(八)招待所定岗定员10人;昆明办事处定岗定员6人;东源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承包经营。
八、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1.本人填写《后所煤矿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个人申请表》(附表3),自愿选择安置方式由基层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矿人力资源部,对照个人档案和历年工资支付明细表严格审核出生年月、特殊工种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经矿审核批准后执行。
2.经审核符合内部退养或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必须与矿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或再就业中心管理协议,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单位组织到矿职工医院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进行职业病诊断。
4.内部退养或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职务;管理岗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解聘其干部职务。
5.内部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6.职工内部退养、进入再就业中心或协议保留社保关系期间,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有偿劳动发生因工、非因工伤亡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人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或协议保留社保关系期间,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8.职工内部退养、进入再就业中心或协议保留社保关系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本人与矿签订的劳动合同、内部退养协议(再就业中心管理协议或协议保留社保关系)自然终止,其遗属抚恤待遇按《云南省后所煤矿关于职工死亡有关福利待遇的通知》(后矿劳人[20XX]2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九、其他问题的处理
1.因工受伤人员在医疗期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患职业病的职工,原则上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交富源县劳动仲裁院仲裁书或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单位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违法违纪经查证属实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4.本方案实施前经矿批准的内退人员,自本方案实施次月起,符合享受本次内退条件的,按内退办理;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可选择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办理过二次及以上录用手续的人员,以最后一次录用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6.职工的有效军龄可特殊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7.有岗位时优先安置特困职工。
十、工作进度
1.为确保化解产能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矿成立化解过剩产能人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根据需要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处理人员安置工作疑难问题,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行文通知。
2.职工安置方案,按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反复讨论,已经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审查批准,现提交后所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对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和改革脱困的职工分流意向进行初步排查、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和职工意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保障职工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
4.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计划在20XX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届时将根据分流安置进展情况做好职工安置档案工作,完善相关资料,接受上级组织检查验收。
十一、本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十二、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