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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时间: 05-31 栏目:方案

1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1、公司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两个月内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2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元。具体如下:

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

原公司截至年月日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

工人,退休职工人,内部退养和即将退养的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具体方法

1.在岗职工

2.退休职工

3、内部退养职工

4、工伤待遇

四、职工安置其他问题

五、安置标准

1.职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依据号文中相关条款计算。发放标准为:

(1)、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元,其中:

(2)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支付部分元。

(3)预留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万元。

(4)预留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补助、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元,

(5)预留退休人员增量补贴元。

六、本方案实施

本方案需经市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并由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商议通过,最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XX市政府批准后由xx负责实施。

七、本方案的解释权

本方案参照的法律、法规:

3大雁公司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结构性产能过剩新形势,为着力破解制约大雁公司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走出一条求生存、谋发展、保稳定的突围之路,加快公司减亏脱困进程,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结构,促进公司生存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7号)、国家人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32号)及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XX〕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安置政策

职工安置政策分为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四种。

(一)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年龄

达到下列年龄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1)距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职工,即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2)距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年龄不满5年的职工,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内部退养待遇

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公司按月发放退养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大雁公司的实际,按照内部退养人员本人上一年应发工资的80%计算确定。本人上一年应发工资的80%高于同一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同一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应发工资标准的80%低于上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按上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执行。

由离岗待退转入内部退养的职工,内退生活费按其离岗待退时上一年本人应发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本人离岗待退时上一年应发工资的80%高于转入内部退养时上一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转入内部退养时上一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应发工资标准的80%低于转入内部退养时上一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按转入内部退养时上一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执行。

3.社会保险及两金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内部退养人员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核定。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4.内部退养人员工资外支付的项目(用电补贴、女工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取暖补贴等福利费),仍按内部退养前所享受的待遇标准执行。

5.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因病致残、死亡的其社会保险待遇与在岗员工享受相同待遇。

6.在20XX年(含20XX年)之前,按照国家相应支持政策,逐年办理内部退养,时间以每年12月31日前达到年龄条件为准。国家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离岗待退

1.离岗待退年龄

达到下列年龄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可以办理离岗待退手续。

(1)距正常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职工,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距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年龄不满10年的职工,即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

2.离岗待退待遇

离岗待退人员待退期间由公司按月发放待退生活费生活费实发标准参照呼伦贝尔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XX年为1540元/月。离岗待退人员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时,享受内部退养待遇(国家内部退养政策改变者除外)。

3.社会保险及两金

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均按原渠道缴纳,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核定。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4.离岗待退人员工资外支付的项目(用电补贴、女工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取暖补贴等福利费),仍按离岗待退前所享受的待遇标准执行。

5.离岗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因病致残、死亡的其社会保险待遇与在岗员工享受相同待遇。

6.在20XX年(含20XX年)之前逐年办理离岗待退,时间以每年12月31日前达到年龄条件为准。国家及神华集团公司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三)停薪留职

1.停薪留职的条件及期限

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职工可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原劳动合同停止履行,双方严格按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履行权利和义务,职工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期内公司不再安排职工上岗。停薪留职期限为2年。

2.停薪留职待遇

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不再享受公司任何薪酬福利待遇。

3.社会保险及两金

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代为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手续,社会保险费用均由职工本人负担(含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停薪留职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第一年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第二年起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下限执行。

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企业与个人部分均停止缴纳,账户予以封存。

4.协议期满职工经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可以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申请返岗,具体事项按期满时所执行的相关政策执行。停薪留职期满,职工在1个月内,既不申请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也不按规定返回单位的,按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程序,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与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结转等相关手续。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工作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月工资指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职工本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月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二、职工安置政策适用范围及期限

上述职工安置政策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本方案执行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全部与此方案并轨执行。本方案适用范围不包括公司科、处级管理人员。

本方案执行期限为20XX年至20XX年。国家及神华集团公司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三、办理时限及程序

(一)办理时限

按照神华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分四个阶段,力争20XX年3月底前完成内部退养申办工作。

第一阶段宣传政策、解读政策

各单位、各部室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统一口径,密切协作,依托媒体,上情下达,下情上传,释疑解惑,适时准确地传递政策信息,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阶段计划在20XX年1月2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阶段意向选择、申请登记

各单位、各部室要根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遵循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统一安排、深入细致地做好意向选择、申请登记工作。

第四阶段集中办理

各单位、各部室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按办理程序集中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安置意向申请。

2.由职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职工档案及其他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凡档案记载年龄前后不一致的,以最早填写的年龄为准),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

3.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4.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部对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职工的出生日期、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年限等进行档案审核。

6.人力资源部对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职工的出生日期、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工作年限以及内部退养、离岗待退时上一年的月均应发工资额及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7.人力资源部报自治区人社部门审批。

8.人力资源部、所在单位,与职工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9.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

四、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一)内部退养、离岗待退人员划归公司社会保障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二)停薪留职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本人上一年应发工资额是指扣除用电补贴、通讯补贴后的余额。

(二)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各单位负责组织离岗职业病体检,停薪留职职工上岗前要做好岗前体检,体检结果存档保管。

(三)职工选择上述安置渠道后发生的人身意外及非在公司工作时无关联造成的职业病伤害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五)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移交,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结转等相关手续。

(六)各单位在执行相关职工安置政策时,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办理。正常生产单位在办理停薪留职时,对岗位紧缺(特别是技术岗位)的人员需谨慎办理。

(七)按照职工安置政策安排各类人员,待遇自批准的次月起执行。

(八)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的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审。

20XX年1月4日

4兖州市xxxx发展公司解散职工安置方案

一.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

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工应当获得的各项安置费用

(一).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解散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对已计入费用的,不得重复计算。

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工资中包括津贴、补贴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电[20XX]22号)的规定处理,拖欠工资不包括奖金、效益工资等项目。在我公司中,企业拖欠的工资专指企业停产前拖欠的工资,停产后应发放生活费。

企业拖欠的职工医药费,按企业原医药费报销规定据实核定。

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补缴。

(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伤残职工,原则上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或安置

解散企业,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并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其一次性工伤待遇可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执行。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费

企业清算时,应当支付拖欠的职工下岗待工期间(即公司停产至解散基准日)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附后)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四).解散时,除上述劳动保障有关费用外,下列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1.企业离休干部按照鲁劳社[20XX]45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有关待遇,一次性预留5年,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一次性预留10年;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一次性预留5年。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解散时执行的标准,对解散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7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周岁的预留10年,未成年的预留到18周岁。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解散时执行的标准,子女预留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

5.60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费,按解散时执行的标准,对解散基准日前满7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周岁的预留10年,

6.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中统筹外支付的各项生活、物价、福利性补贴,按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数额,满7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周岁的预留10年。

(五)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个人在解散基准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结合我公司情况,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540元/月)

前歉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企业不是以工资形式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费等,不作为月工资计算,应当顺推到职工有工资收入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解散时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解散时,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经济补偿金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支付给职工。

附:历年兖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标准执行时间依据

170元20XX年10月3日鲁政发[20XX]121号

220元20XX年9月1日鲁政发[20XX]2号

290元20XX年7月1日鲁政发[20XX]95号

340元20XX年7月1日鲁政发[20XX]68号

380元20XX年10月1日鲁政发[20XX]79号

470元20XX年1月1日鲁政发[20XX]932号

540元20XX年10月1日鲁政发[20XX]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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