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置方案
1员工安置方案
一.政策依据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安置对象
公司全部在册职工,共计278人。
三.工龄与年龄的界定
以20XX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职工安置的年龄和工龄计算到20XX年12月31日止。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支付
企业改制时,单位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鉴证,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20XX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上海市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XX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劳动合同在20XX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20XX年12月31日前,员工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按《劳动法》的规定被公司解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2员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公司分流安臵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分流安臵是解决公司职工长远生存的现实途径
公司从建厂至今已有近50年,其间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辉煌,也感受了市场经济的无情,“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本地区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加之人员多,负担重、债务多,成本高,公司连年亏损,职工生活得不到根本保障。在这特定的历史时期,上级领导提出了调动分流安臵解决方案,这充分体现了上级对的关心,也是在现实情况下解决职工长远生存的有效途径。全体职工必须抓住这次机遇,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思路,以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二、实施分流安臵指导思想
以上级改革的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与分流安臵并重的原则,按上级的时间节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定编分流、减员增效工作,实现强企富工的目标。
三、实施分流安臵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坚持按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三是坚持自愿申请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竞争上岗的原则;五是保证正常生产的原则。
四、实施分流安臵的方式
1、公司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具体内容见《员工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2、分流调动到其他公司工作;
3、办理外出劳务,各种社保费用集体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具体内容见《员工外出劳务管理办法》;
4、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辞职。
五、实施分流安臵的人员范围
1、本次分流安臵的对象为除关键岗位、主要技术工种以外的所有在册员工。
2、关键岗位、主要技术工种范围为:
六、实施分流安臵具体办法
1、在公司编制定员内,实行所有岗位竞争上岗。
2、本方案所涉及关键岗位、主要技术工种人员由公司优先安排工作,不参与竞争上岗。
截止年月日,仍属外出劳务的人员可选择继续外出劳务、回公司参与竞争上岗或调动到其他公司。未能竞争上岗者,可申请调动到其他公司或申请继续办理外出劳务。
5、退养人员不参与公司竞争上岗,退养费仍按公司现行标准发放。
6、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等级的长期病号,经公司研究决定,发放当地最低标准生活费。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及以上等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参加竞争上岗,不列入分流安臵范围。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按照川府发[20XX]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精神,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本人自愿申请分流调动到局公司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关系由所调入的公司承接。
9、对年月底前持有准生证,且持有三甲医院出具的妊娠确诊书的女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照顾。孕期1至6个月内,可参加竞争上岗。若竞争未能上岗,可不需办理外出劳务,按休假处理,休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待遇。孕期6个月后至分娩后一年内,符合《生育保险条例》中相关待遇的按《生育保险条例》执行,此外,按哺育假处理,哺育假期间按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哺育假期满后,再竞争上岗,也可办理外出劳务。
10、对于调动人员,目前所居住的公租房最长时间可延续使用三年,三年租期满后退还公司。使用期间必须缴纳房租和水电费,房租和水电费标准在职职工缴费标准执行。三年后若需继续租用,房租和水电费按社会化管理缴费标准执行,否则,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强制收回。
11、对于本次调动人员和本次新办外出劳务人员,公司今年年终发放的过年费等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会年底慰问费按照是否缴纳会费作为计发依据。
12、本次调动、辞职人员和新办外出劳务人员,由公司统一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实施分流安臵工作安排: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11月9日至11月13日)
第二阶段:方案制定阶段(11月10日至11月19日)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11月17日至12月10日)
第四阶段:收尾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0日)
八、其他工作
1、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工作,广大职工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更新观念,确保分流安臵工作顺利完成。
2、广大党员、干部要立足本职岗位,尽职尽责,在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3、加强作风建设,做好工作衔接,维护好职工队伍的稳定。
九、本方案未尽事项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3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员工安置方案
为做好肥矿集团员工安置工作,维护矿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肥矿集团实际,按照单位分类及人员状况,对人员安置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全面做好员工安置工作,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朱立新任组长,总经理桑红星任副组长,其他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室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按上级有关政策进行总体工作指导、协调,全面做好员工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佟玉忠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员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贯彻落实,并督促、指导各单位有序、稳妥实施人员安置。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一系列化解过剩产能和人员安置政策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R22;20XXR23;7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因企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做好员工安置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稳步实施,多渠道妥善安置员工,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助推肥矿集团改革重组、脱贫解困、转型发展。
三、安置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严格政策规定的原则。针对员工不同情况,对照政策规定实行不同安置办法和政策。
(二)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人员安置工作推进要求,通盘考虑、内外结合、广开渠道对人员进行有序安置。
(三)坚持依法依规安置的原则。安置程序要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分步实施,规范操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坚持员工自愿选择的原则。员工根据自身实际,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安置渠道和去向。
(五)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员工安置方案顺利实施。四、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XX年3月底,肥矿集团全部员工人数为16366人,其中:在册员工14001人、劳务输入人员2365人。
五、安置渠道及措施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集团公司员工安置渠道如下: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员工及时办理退休、退职加大与有关部门协调力度,利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员工信息,特别是从事特殊工种员工信息,开展病退医疗鉴定,对符合上级政策条件的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及时进行减员。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集团公司中层以下管理技术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包括现已不在特殊工种岗位或离岗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管理技术岗位女员工转岗退休。符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R22;20XXR23;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R22;20XXR23;311号)规定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员工因病退休、退职。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二)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员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员工,企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员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四)1-6级工伤(职业病)人员安置
1-4级工伤员工、5-6级工伤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正常经营单位安置正常经营单位优先安置本单位人员,其他单位没有选择内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根据正常经营单位定编定员及生产工作需要,通过实施竞争上岗、优化组合进行安置。
(六)移交企业办社会人员
现从事企业办社会人员,由企业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人数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为准。
(七)单位组织劳务派出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单位主导,与用工需求单位对接,组织劳务派出并签订协议。工资待遇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员工劳务派出期间:1.原劳动关系不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尊重个人意愿,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2.由于用工单位原因被退回的,单位在一月之内第2次派出,待岗期间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3.由于本人原因,不胜任用工单位工作被退回,单位根据情况在一月之内给予第2次派出机会,仍不胜任工作被退回的,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4.派出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因违规、违纪等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办理自主、退岗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自主、退岗创业,并签订自主、退岗创业协议。
1.自主创业。男45周岁及以上,女42周岁及以上的地面富余人员可办理自主创业,单位不再支付薪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企业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部分由其本人缴纳。
2.退岗创业。男45周岁以下,女42周岁以下,且单位组织劳务派出2次不去的地面富余人员可办理退岗创业,单位不再支付薪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企业、个人部分均由其本人按规定缴纳。
3.自主、退岗创业协议不少于3年,协议期满一个月内,员工未申请复工(或劳务派出),也未续办自主、退岗创业协议手续的,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到期员工申请复工的,单位根据用工需求连续两次提供工作岗位但因本人原因不上岗工作的,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自主、退岗创业期间:
(1)劳动合同暂时中止,不再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仅为员工保留劳动关系;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工龄连续计算;
(3)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造成拖欠保险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4)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予以办理;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人缴费正常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九)转岗培训
集团公司成立转岗培训中心,负责转岗培训工作。
1.人员范围。定编定员后产生的富余人员;在竞聘、优化组合、双向选择中未上岗的人员;实施关停,待岗的人员;不胜任工作岗位等需进行转岗培训的人员。
2.培训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确定。
3.培训待遇。培训期间,员工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4.培训管理。培训期间,单位为其提供工作岗位时,符合岗位要求人员2次不申请参加竞聘或被选聘两次不上岗的,无故不参加培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履行程序。按照相关政策,结合肥矿集团实际,制定员工安置方案及实施方案,并依法合规履行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二)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有效利用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安置方案,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将员工思想统一到企业改革决策部署上来。
(三)对照方案,自愿选择。结合分流安置渠道,由员工根据个人意愿,填写个人申请表,选择安置渠道。
(四)组织员工,竞争上岗。制定员工竞争上岗方案,组织实施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确定正常经营单位安置人员。
(五)签订协议,办理手续。对内部退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自主创业、退岗创业等渠道分流安置的人员,签订相应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
(一)本方案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经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20XX年6月2日印发
4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1、公司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两个月内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