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菜单

人员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XX]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代管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的协议》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XX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

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

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二、非正常内退

在岗职工在改革基准日前,达不到规定的正常内退条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内退手续的,属于非正常内退。非正常内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48周岁男职工和年满38周岁女职工。

2、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5-6级的。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非正常内退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提供初审证件材料;

(3)签批审查意见;

(4)通知执行;

(5)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允许职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除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以外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基础补偿金8万元+4000元×工龄。工龄计算起止时间以县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档案记载为准。

3、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县劳动部门鉴证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办理养老保险结转和就业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下月起,公司不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4、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所欠缴的养老金,单位应缴部分,

由公司一次性缴清,个人所欠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欠公司债务可用经济补偿金抵扣,也可以用现金清偿。

第十一条在岗职工分流。按照《代管协议》和省电力公司核定的人员编制,供电公司定员463人(不含公司5名领导职数,公司领导班子由湘西电业局商县委政府考核任命);除已经退休、进入“管理中心”和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人员进入发电公司(发电公司及退管中心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政府考核任命)。

1、公布岗位。按发、供电公司核定的岗位职数进行公布。

2、自愿报名。由职工根据公布的岗位职数以书面形式报名登记。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对各岗位的报名情况适时进行公布。允许职工对所填报岗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

3、产期以及工残7-10级职工,因病或非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报名时服从组织分配,可由组织直接安排去发电公司。

4、组织竞岗。竞岗实行自愿报名,如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岗位定员人数,不实行竞岗,对已报名的人员直接安排工作岗位;如报名人数超过岗位定员人数,根据岗位报名情况,按岗分类组织竞岗。

5、竞岗办法。本次竞岗分两个层次进行:

⑴发、供电公司中层干部,采取竞岗演说,现场评分,当场宣布竞岗结果,落选者可参加一般职工竞争上岗。

⑵发、供电公司一般岗位采取竞岗考试。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人事、劳动、教育、公安部门配合,聘请外地区专业人员命题制卷、阅卷评分。

竞岗考试内容:

文化知识考试,实行闭卷考试,分值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占20分(其中初级中学语文、数学10分,20XX年时事政治10分);《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占20分;报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60分(需加试技能考试的岗位,其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占30分)。

6、择优上岗。根据竞岗人员所填报岗位,按照考试所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名次择优上岗。

7、组织分配上岗。自愿服从分配的人员,可由组织在报名未满的发、供电岗位中优先安排岗位,或分配至发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竞岗落选后,自愿服从分配人员,由组织在报名未满的发、供电岗位中安排岗位或分配至发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既不参加竞争上岗,又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实行不低于6个月的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期间按当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跟班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发电公司根据岗位情况安排上岗;跟班学习人员如不按要求参加跟班学习,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处理。

8、县纪委、监察局对中层及一般岗位竞聘及考试全过程进行纪律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进行调查。对违反规定、有舞弊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和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对职工在竞聘和考试过程中有贿选、舞弊行为的,经查实后一律取消竞聘、考试资格,作待岗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分流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进入“管理中心”人员待遇

(一)待遇

1、退休人员待遇

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发放;由公司发放的非统筹部分费用,“管理中心负责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待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内退人员待遇

(1)工资福利

①公司原有内退人员,在现有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本人内退后与在岗时待遇差额部分的三分之一。

②本次改革正常内退的职工,按改革前在岗待遇标准发放(年终奖按每人每年20XX元发放);

③本次改革非正常内退的职工,地区补贴及女工卫生费按100%发放,其他待遇按改革前在岗待遇95%的标准发放。

④进入“管理中心”的20XX年12月31日年满48周岁男职工和年满38周岁女职工达到正常内退年龄后,按在岗待遇100%的标准发放。

⑤进入“管理中心”职工的子女就业,在供电公司代管期间享受发、供电公司在岗职工子女去发、供电公司就业的同等政策。在供电公司上划后,享受发电公司在岗职工子女去发电公司就业的同等政策。

(2)工资增长

内退人员的基本工资自20XX年至20XX年每年按不低于8%递增,20XX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议定。如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相关待遇执行。

(二)经费保障

1.退休人员非统筹部分经费。原公司承担的非统筹部分费用,由新成立的发、供电公司承担,“管理中心”负责按时发放。

2.内退人员工资福利。由新成立的发、供电公司承担,“管理中心”负责按时发放。

3.内退人员在进入“管理中心”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上缴部分,由新组建的发、供电公司承担,“管理中心”负责按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管理中心”在发放相关待遇时代扣代缴。

4.上述经费均由新组建的发、供电公司各按总额的50%承担,及时足额上缴至县财政非税局指定帐户,并由县财政负责兜底。

(三)占地工和临时工待遇

按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进入“管理中心”管理。第十三条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按照省、州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其他待遇

1、职工工残、职业病的安置待遇及因工伤亡职工遗属抚恤费,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新组建的发、供电公司各承担50%,县财政兜底,“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死亡的伤葬补助费以及退休、内退人员的遗属抚恤费按政策标准执行,新组建的发、供电公司各承担50%,县财政兜底,由“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3、人员分流安置前在册人员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由龙山县电力总公司负责缴纳。

第五章移交

第十五条改制进入“管理中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去发电和去供电人员花名册、档案、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由县改革工作小组统一造册,分别移交相应的单位。

1、进入“管理中心”人员(含退休人员)的档案及相关资料交“管理中心”管理。

2、去发电公司职工的档案和相关资料交发电公司管理。

3、去供电公司职工的档案和相关资料交供电公司管理。

4、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交县劳动部门管理,组织关系、户籍关系交到本人所在社区或居委会管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新组建的发电公司今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时,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七条原里耶供电所职工欠交的养老保险费,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单位应缴部分由公司一次性补缴,个人负担部分,职工按时缴清。

第十八条公司与职工在分流安置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根据本方案制定竞争上岗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方案经龙山县电力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州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方案由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2司勤人员安置方案

为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积极稳妥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根据《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

司勤人员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开透明”的总原则,从根本上切实维护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安置科学民主、过程公开透明、安置岗位合理、司勤人员认同,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安置目标和任务

结合**核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的实际,立足合理优化工作岗位,采取警察职工评议、技能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竞争上岗的程序,全面、合理安置富余司勤人员。

(一)核定保留车辆的基本情况

**现核定保留车辆13辆,其中,应急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车7辆,特种执勤执法车4辆。

(二)司勤人员的基本情况

**现有司勤人员共12人,核定保留的应急车、特种执勤执法车的司机均按照1:1的比例配置,一般执法执勤车的司机按照1:0.3比例配置。根据车辆和司勤人员配置标准,**共需保留司勤人员8人,需安置的富余司勤人员4人。

三、安置方式

**结合安置司勤人员的实际,合理优化岗位,以内部转岗的方式,全部合理地安置在**的其他岗位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后保中心和劳动人事科,尤其是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深入细致地超前做好公车司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宣讲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政策,引导他们消除个人和小团体狭隘利益观,兼顾各方的切身利益,确保司勤人员正确对待改革,全力支持改革、积极推进改革。

(二)针对当前**工作的实际,结合职工个人情况,用人所长,充实一线工作岗位,合理优化整合工作岗位,把富余的司勤人员安排到监内食堂、门卫等合适岗位。

(三)劳动人事科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劳动关系手续,解决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全部司勤人员做到既积极安心工作,又促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各项工作持续有条不紊地开展。

20XX年11月27日

320XX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为规范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工作,做好岗位定员后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根据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德才兼备、精干高效、廉洁务实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保障集团利益、有利于集团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择优选用

落实综合考评,对各方面表现优秀及关键性岗位人员,进行优先安置,以保障各项工作的稳定发展。

3、公正、公平、公开

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做到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对所有的员工公平、公正。

三、分流对象

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岗位定员未能进行工作岗位配置的员工。

四、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及办法

1、劝退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男员工年满55岁,女员工年满50岁,养老保险等缴纳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等缴纳满10年(含),但不满15年的,集团为其承担单位缴纳费用续缴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

2、转岗

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能力尚可,确因编制、岗位缩减,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行政部,结合集团整体人力资源配置,在集团内统筹调整安置工作岗位。

3、停职培训

因个人工作能力不适应业务、岗位要求,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行政部,进行停职培训,停职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

停职培训期限为三个月,培训目标由行政部依所在单位意见制定,具体培训安排、实施及费用等由当事人自理。培训期结束,经参加集团组织的统一考核合格后,按照集团人力资源整体配置重新安置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再延长一个月停职培训时间,延长的停职培训期间不发生活费。

4、解除劳动关系

不接受集团转岗工作安置,或不能适应转岗后新岗位工作又不愿再次转换新岗位的,可经本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停职培训期满、延长停职培训期满,未能按时参加集团组织的统一考核的,视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延长停职培训时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五、实施步骤

1、信息收集

各单位统计富余人员名单,征求当事人意见,填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申请表》报行政部。

2、分流安置

行政部汇总各单位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申请表》,结合集团整体人力配置方案,制定安置计划,经集团领导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后续管理

对分流安置人员、离职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工作总结,抓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

六、工作要求

1、为确保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稳妥进行,各单位负责人为分流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安置及分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共同担负领导责任;

2、各单位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有工作方案,在本单位职责内要有明确工作意见,不能推诿责任;

3、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细致,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不得因各种不正当理由,违背分流安置工作原则,导致对员工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4、行政部负责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对分流人员的具体安置工作跟踪落实。

4**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20XX年,我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zd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力度,建立健全四级安置帮教网络;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大安置力度,积极创建过渡性安置实体,广泛开展创建“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活动”,全面实现“组织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落实”的总体要求,确保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100%以上,三年内累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现安帮工作规范化

各级安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实行齐抓共管的格局。要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方法。镇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帮工作管理机构的投入和管理,并建立一支由派出所干警、司法助理员、驻村干部与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的帮教队伍,形成区、镇、村、组四级帮教网络,切实开展好安帮活动。各安帮组织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有序地开展安帮工作。要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认真做好刑解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二、加强舆论宣传,开展理论研究,形成安帮共识

各地要强化舆论宣传,争取全社会各界会人士都能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现化宣传媒体,对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模范事迹和刑释解教人员中守法、护法、依法勤劳致富的典型,进行深入宣传。要积极开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好安置帮教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撰写理论文章,及时发现和总结安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做法和新经验,特别是如何加强对外出打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

三、争取优惠政策,狠抓安帮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创办和管理好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

今年安置帮教工作要突出几个重点:

一是要继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排查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监控工作。

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文件精神,按照即将发出的全省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就业,并结合实际创办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

三是进一步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帮教制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按照中央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政策。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主动与民政、劳动、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商,参照社会福利企业,提出便于操作的具体的扶持、优惠政策。继续发挥镇、村企业在安置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开辟安置工作的新领域。对农村刑释解教人员要落实好责任田土和山林,帮助解决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要积极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刑释解教人员到私营企业从业牵线搭桥,鼓励私营企业吸纳他们,努力为其自谋职业和从事各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案件。城镇和农村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有经济实体的建设。年内有1个以上定点安置企业。要积极创办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以确保所属范围内刑释解教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能基本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经济实全的管理,安帮办要及时与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搞好管理工作。

四、努力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四化”要求,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今年,要在全镇开展创建“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活动”。镇和村委会实现无重新犯罪,切实把重新犯罪的比例降下来,为了达到上述要求,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文件精神,积极协调区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我区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扶持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多条途径就业。

(2)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和排查工作。镇安置办要向村委会安置帮教站下发安帮通知书,镇安帮工作站每季度进行一次排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失控。

(3)严格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帮教制度。指导镇、村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三帮一”或“二帮一”制度,做到安帮工作站、基层组织和刑释解教人员亲属逐一签订帮教责任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违法犯罪。

5国企转制之职工安置方案之离岗人员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国函[20XX]79号),彻底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离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将这类人员的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并保障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置细则。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政策咨询小组。

一、基本原则

1、以辽宁省省级以上的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三个代表”和“三贴近”为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企业和保护“离岗”人员的双方合法利益;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政策和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向“离岗”人员倾斜;

3、坚持规范和有序操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及不受外界影响的前提下,采取多方式、多途径和办法,一次性处理好企业“离岗”人员问题。

4、坚持广泛听取“离岗”人员的意见,征询全厂职工代表的建议,坚持政策公开、信息透明,保证处理“离岗”人员的工作稳定、有序、公开、公平及公正的进行。

5、在处理“离岗”人员问题的工作中,既要充分体现企业给予的照顾,又要坚持不应给予的坚决不给,决不迁就的原则。

二、本次清理的目的

补办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补发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支付失业保险金;将这类人员的档案及养老保险关系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三、离岗人员的法律地位

这些离岗人员的原因都是企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必然产物,至今,这些离岗人员离开企业的时间长着有10多年,短着也有几年,已经无法分清责任了。但无论是什么原因离开企业的,等到今天来解决,企业和离岗人员之间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个人、对企业都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主要是缺乏法律意识观念。他们早已与企业既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些离岗人员的合法利益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然,企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考虑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责任问题,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为离岗人员补办终止、解除离岗时劳动关系手续,给予相应的的经济补偿,尽最大可能的向这些人员倾斜。

四、本细则适用人员及具体方案:

(一)各类不在岗人员

(二)具体方案

给予生活补助费及失业救济金的人员。

1、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补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转移档案。

(1)20XX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补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企业按照本人在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算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算做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20XX年10月以后招工入厂的,企业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20XX年10月以前招工入厂,20XX年10月以后离岗的人员,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截止至20XX年。

依据是: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80号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函[20XX]12号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辽劳发[20XX]243号

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20XX]33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离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辽劳社发[20XX]9号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且没有签定变更劳动合同手续的人员,企业需与这类人员补办解除离岗时的劳动合同手续,,转移档案关系,企业按照本人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有一年算作一个月,计算至离岗时止,计算经济补偿金。

3、对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也没有签定自行交纳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离岗人员,根据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20XX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企业补办终止离岗时的劳动关系,支付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20XX年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企业与其补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支付至20XX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

(3)20XX年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企业与其补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业按照本人在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算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算做一个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