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停人员安置方案
1河北省企业结构调整关停先定职工安置方案
近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今年起,我省将把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积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措施。
1、落实“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
该《意见》提出,各地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确定重大项目时,要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把调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减员的,要在项目实施前制定出科学的职工转岗分流和再就业方案。
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关停并转的,应当预先制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分流渠道及经费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解决办法,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和社会化管理经费落实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债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情况及解决办法等。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和再就业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该《意见》还提到,我省将落实“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将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扎实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转岗安置、转岗培训、轮班、待岗发生活费等形式稳定就业岗位。相关部门要采取上门服务、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等工作方法,缩短办理周期,降低企业负担,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2、职工转岗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各地要优化监测企业样本结构,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分析利用水平,为预防规模性失业提供预警。各地要有计划地把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分流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行业、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从该《意见》中记者获悉,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相关债务。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此外,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前介入,掌握企业裁员情况,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切实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企业转岗安置和再就业人员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2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省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以及通过兼并、产权转让等形式改变单一国有性质和依法关闭、破产的,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方案安置。事业单位改变单一国有性质或被撤销的,在另有规定以前,可参照本方案安置职工。实行承包、租赁、委托运营等未改变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职工安置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职工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千方百计安置职工。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积极促进职工再就业。提倡和鼓励改制、关闭、破产后组建的新企业继续留用或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渠道,制定再就业优惠政策,采用多种形式扶持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多渠道筹措职工安置资金。依法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所得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不足部分,政府可依法处置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安排财政预算予以兜底,企业缴存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住房基金也可申请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四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员条件的,依法进行裁员,并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可将其能处置的资产变现或折价用于职工经济补偿及清偿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第五条企业改制时,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可按下列方案处理:
(一)由改制后的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离岗,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为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三)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劳部发[20XX]481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一)职工在本企业的不间断工作年限。
(二)终止劳动合同后被再次录用的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年限除外)。
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再次录用的职工,前次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
(三)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已支付退役金的年限除外)。
(四)由于成建制转移、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由于企业合并、分立,单位改变性质、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七条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下列方案确定:
(一)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为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工资计算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20XX]489号)及其补充规定(劳部发[20XX]226号)和国家统计局20XX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XX年第1号)执行。
(二)企业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改制后的企业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后的企业解除依本方案第五条第(一)、(二)项劳动合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该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应当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确无能力补发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发责任。企业安排或同意内退、放假、下岗的职工,未在岗工作期间不计算工资。下岗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发;如与企业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条企业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可予以免除。
第十一条企业改制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企业改制后继续承担原企业离休人员管理责任的,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统筹费用可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支付,或在改制时将所需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企业有净资产或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的,在改制时可从中一次性提取本方案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的,政府对承担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改制企业净资产和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提取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不高于企业改制时解除留用职工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经批准后划转给改制后的企业。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要求企业对按本方案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提取的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进行保全,对安置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以落实职工安置待遇。
第三章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第十六条企业关闭、破产时,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生活费的计发依本方案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集资款属借款性质的,视为所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的,除单位缴费中应当划入职工养老、医疗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应如数补缴外,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销。第十九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按本省养老、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按规定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按规定提取须由单位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关闭、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日。基本生活费水平参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各项费用,关闭企业应当按规定清偿,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23号)规定的顺序及比例清偿。不足部分,可依法处置未纳入破产财产的非经营性资产或其他国有资产,申请企业缴存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住房基金返还、财政补助或采取其他政策措施解决。
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企业,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四章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待遇
第二十三条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不再进入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疗救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待遇;可按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再就业的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便于其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按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随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后的企业确无经济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医疗救助。关闭、破产企业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以后,其退休人员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关闭、破产企业无力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导致其退休人员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实行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房改后产权已经归职工的住房,职工依法享有居住权和处置权。已居住公房的职工,在未解决新的住房前,可继续居住,按规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职工及企业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仍按政府有关规定使用。职工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产权多元化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八条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及新办服务型企业招聘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主业与辅业分离或辅业转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分流富余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增加再就业培训投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第三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省经济贸易厅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3西昌新钢业有限公司关停钢铁产线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省、州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要求,西昌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业公司)主要产线已关停,公司将继续生存与发展,目前正处于延续经营、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在转型升级项目尚未建成之前,需对相关职工进行转岗安置,方案如下:
一、转型升级思路及主要项目
(一)转型升级项目
1.充分利用新钢业公司现有土地1453亩,包括北厂区(954.70亩)、南厂区(201.85亩)、小庙库(296.48亩)。按容积率2.0,商住比例20:80,车位0.5个/100平,绿地率35%规划条件,引入国内实力雄厚,在业内富有经验和业绩的战略投资者进行联合开发,打造西昌市新的城市中心,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主要开发项目有:
(1)宾馆酒店:主题型酒店、高星级酒店;
(2)商业:时尚休闲街区、文化艺术街区、购物中心;
(3)住宅:城市住宅组团、养生住宅组团;
(4)配套设施:运动康体中心、幼儿园、学校。
2.进一步拓展钢铁深加工产业链,在西昌周边地区投资建设钒钛板材深加工项目。项目依托攀钢集团优质的冷轧板产品,生产镀锡板、延伸加工各种容器、冲压制品、包装材料等市场广泛需要的钢铁消费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配送及物流服务。项目投资约100亿元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冷轧镀锡板生产;
(2)五金产品加工;
(3)五金产品销售、配送及物流;
(4)五金产业工业地产投资经营;
(5)相关配套设施。
(二)存续发展项目
1.发展医疗产业
攀钢西昌医院为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现有职工130人,科室设置齐全,年收入约3300万元。医院占地13650平方米,建筑面积6210平方米。
拟投资4亿元扩建和发展攀钢西昌医院,利用攀钢总医院的优势资源助力攀钢西昌医院发展成为西昌新城区三甲医院。
2.发展仓储配送运输物流产业
拟投资2亿元发展物流产业,打造西昌市农产品、水果、商贸物流仓储和配送中心。
3.发展壮大机电产业
新钢业公司机电工程公司具有多年的机电技术和经验,已于20XX年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具备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等),拟投资1.6亿元,发展壮大机电产业,打造成为集设备制造、钢结构制作与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调试为一体的企业。
二、安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本安置方案的制定必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以安置就业为主原则。本着广就业、广安置原则,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多渠道就业为核心,以多种方式安置职工为关键。
(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三、转岗安置范围
截止20XX年5月31日,在新钢业公司关停钢铁产线上涉及的所有在册职工均属于转岗安置范围。
四、转岗安置途径和渠道
截止20XX年5月31日,除机关、机电、物流、生活后勤、医院等项目现有职工外,需转岗安置职工2400余人,具体安置如下:
(一)新钢业公司所属机电公司新增安置340余人。
(二)拓展和承揽新的业务。由新钢业公司拓展与承揽攀钢西昌钢钒公司业务,将职工成建制转岗安置(目前可提供岗位安置1400余人)。转岗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仍为新钢业公司,由新钢业公司承揽攀钢西昌钢钒公司业务,与为攀钢西昌钢钒公司提供业务的攀钢其他单位一致对待,其岗位职工的薪酬待遇按新钢业公司考核体系和相应标准执行。
(三)其余选择就业的职工,在厂区守护、转型升级项目筹备等进行安置。
(四)随着转型升级及存续发展项目逐步投运,优先安置厂区守护、转型升级项目筹备等职工,其他所需职工从现有已安置职工中选配。
(五)恳请政府帮助提供相应公共服务就业岗位安置部分职工,给予土地政策和就业政策支持,土地出让金扣除必须上缴国家的税金外全额返还。在土地收益到位之前帮助新钢业公司融资解决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同时恳请政府同意将新钢业公司长宁街道办事处(17人)整体移交地方管理。
五、可供选择的其他安置方式
(一)实行内部息岗、短期息工
截止20XX年12月31日计算,对距凉山州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以及职工工龄男满30年、女满22年,经本人申请,新钢业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内部息岗。内部息岗期间的待遇(生活费)按本人20XX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标准执行,每月最高不超过2800元。
内部息岗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由新钢业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新钢业公司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为个人20XX年度的缴费基数;内部息岗期间的生活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每月低于800元的,按800元发放;同时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每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加额的20%-40%,增加息岗职工的生活费,并纳入当年缴费基数。
对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男职工,经本人申请,新钢业公司批准后可办理短期息工。每次签定短期息工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签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短期息工协议或到转型升级项目工作。短期息工期间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生活费增长机制等)与内部息岗一致。
内部息岗或短期息工人员在内部息岗或短期息工期间不得
返聘到新钢业公司或攀钢其它单位工作,否则停止执行内部息岗或短期息工待遇。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不愿意留在新钢业公司的,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新钢业公司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再给予一次性补助金。
(1)经济补偿金
①经济补偿月数
20XX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按在新钢业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20XX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在新钢业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经济补偿的标准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月工资标准低于凉山州20XX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凉山州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XX年1月1日后(含当日)职工月工资标准高于凉山州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凉山州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2)一次性补助金
①一次性补助金月数
一次性补助金月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数一致。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以新钢业公司20XX年度月人均工资(3345元/月)作为计算一次性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3)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的工作年限:从原攀钢西昌分公司改制后连续工作至今的职工,工作时间从20XX年10月起开始计算;新钢业公司组建后在新钢业公司参加工作(含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2.距凉山州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新钢业公司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部分职工不可以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新钢业公司还将协助做好社会保险的接续、档案转移、享受个体医保费减免优惠政策、失业救济金的申领等后续相关工作。
六、对特殊职工的办理
(一)对在新钢业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负伤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确认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确认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仍留在新钢业公司的,由新钢业公司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不愿意留在新钢业公司的,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同时依据下列办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以凉山州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工经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川府发[20XX]42号)。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凉山州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川府发[20XX]28号)。
(二)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由新钢业公司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不愿意留在新钢业公司的,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同时患绝症的还享受相当于12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享受相当于9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患较重伤病的还享受相当于6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此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标准为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标准低于新钢业公司20XX年度月人均工资的,按新钢业公司20XX年度月人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对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由新钢业公司按现行方式进行管理直至“三期”终结。不愿意留在新钢业公司的,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
七、职工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等一次性补偿收入,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本人承担。
八、不属于本次转岗安置范围的职工(不包含医院职工),不愿意留在新钢业公司的,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符合本次内部息岗、短期息工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息岗、息工。
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由新钢业公司按现有方式进行管理,非统筹养老金由新钢业公司继续支付。
十、截止20XX年5月31日仍在新钢业公司工作的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因各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由新钢业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
十一、过渡期间的待遇规定
职工在20XX年7-9月期间,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新钢业公司考核规定发放工资。职工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发生的费用自理。对两次安排工作仍不愿意到岗位工作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
十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内部息岗、短期息工的职工,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从20XX年1月1日起,对距凉山州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以及工龄男满25年、女满22年的职工,不再执行内部息岗或短期息工政策;本方案生效一个月后,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十三、本方案不针对个案情况列明条款,若职工有特殊情况,可提出书面意见,交新钢业公司职工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并以一定方式回复职工。
十四、本方案经新钢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批准后,由新钢业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
十五、本方案解释权属新钢业公司。
20XX年9月9日
攀钢集团西昌新钢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XX年9月10日印发
4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试行方案
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是确保顺利实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方案:
一、经批准停缓建的项目和关停的企业,要先稳定局势,把职工组织起来,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职工不要采取放长假回家和自谋生活的办法。对这些单位的领导班子不准拆散,领导干部在善后工作搞好之前,一律不要调动,以保持其正常的指挥系统。
二、对全民所有制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国家正式职工,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1、组织职工搞好护厂(工地)和设备维修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还可以组织一些其它的生产劳动,如厂区绿化,房屋、厂内道路、水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废品返修和垃圾的清除等。各市、县也可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组织他们承包一些市政工程和其社会劳务。
2、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业务。培训要因人制宜,讲求实效。要制订必要的学习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按期进行考核,并将学习成绩记入档案。职工在学习期间,继续照发基本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享受公费医疗和福利待遇,但要停发各种奖金、津贴和劳保用品。暂时还有一定生产任务的企业,可根据任务需要,组织职工轮流生产和学习。
3、调剂支援新建、扩建和缺员单位。调剂支援应首先在本系统、本地区内进行。可以是零星的,也可以是成建制的;可正式调动,也可临时支援。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调剂支援。老企业扩建工程停缓后多余的国家正式职工,应尽量由本企业安排。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问题,正式调动的按现行有关方案执行,临时支援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已够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职退休。工人退职退休后,按照政策方案招收的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安排工作;无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而造成的缺员和其他自然减员,不再补招。
5、县办企业家居农村的职工,本人申请短期离厂,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可以允许,但不要宣传动员。职工回乡不准从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活动。职工离厂期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企业可以发给适当生活和医疗补助费。对此办法,各地区可先选择一两个企业试行,暂不普遍推行。
三、对全民所有制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现有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等,原则上应予辞退,来自农村的要动员其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这项工作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稳步进行,防止草率从事。对经县以上计划劳动部门批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多年、生活确有困难的,辞退时除发给当月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可酌情发给一次性的少量补助费。具体数额为: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连续工作超过两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本人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这些人员回乡后,社队要欢迎他们,并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对因工负伤致残和因工伤、疾病正在治疗人员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案执行。
四、县(市区)以上所属集体单位基建项目停缓和企业关停后,职工安置工作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安置办法办理。因经济条件限制,正式职工在停工期间不能照发基本工资的,可酌情减发,但要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用。对此,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方案。
五、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正式职工的工资、补贴和临时工的生活补助费等,其资金来源和财务处理,按省财政局的有关方案执行。
六、本方案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开始实行。以前批准的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已安置和辞退的职工,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