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安置方案
1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1、年龄达到“4555”的职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年龄达到“4353”的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足额补缴了拖欠的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进入失业保险,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进入失业保险的职工,按月享受现行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由市财务负责缴纳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责缴纳)。待职工年龄达到“4555”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年龄达到“4050”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均应办理内退手续,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发给职工安置费。内退期间按月发给内退生活费,并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责缴纳)。内退期间年龄达到“4353”后,进入失业保险;年龄达到“4555”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年龄在“4050”以下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凡职工本人自愿不领取安置费的,可保留其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关系,由市财政负责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责缴纳),不发放生活费。待职工年龄达到“4050”后,办理内退手续;年龄达到“4353”后,进入失业保险。年龄达到“4555”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年龄在“4353”以下的合同制职工、集体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凡职工本人自愿不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可保留其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关系,由市财政负责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责缴纳),不发放生活费。待职工年龄达到“4353”后,进入失业保险。年龄达到“4555”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20XX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20XX]59号和国发[20XX]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20XX]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XX]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XX]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XX]4号),提出“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进一步明确提出,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3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XX]35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
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20XX]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问题: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而33号只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而33号、59号和10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部发[20XX]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9号和10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能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曾出现了合同制职工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其依据是20XX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劳社厅函[20XX]118号)。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不能再作为合同制职工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依据。
4.关于混岗工的认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理:对这两类人员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业政策没有相应规定。对于混岗工的认定,在全国领导小组[20XX]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主要应把握好20XX年这个界限。应该注意,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这里讲的集体企业是随同关闭破产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而不是其他的集体企业。对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33号文件也只提出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59号和10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办法。
5.关于工伤(职业病)人员的鉴定与待遇:全国领导小组[20XX]3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的工伤职工,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XX)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0XX]266号)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或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对266号文件实施以前,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受何种待遇均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已正式出台,即将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策上如何衔接,我部正在进行研究。
6.关于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职工:什么是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在中央下发的企业主辅分离配套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定:即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是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的资产。全国领导小组[20XX]33号文件对破产企业重组问题明确提出:即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此后,职工以前的工龄不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企业重组后,职工的身份也要随之改变,不能再搞国有身份。这一重组原则,适用于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7.关于对12号文件提出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的认定:一是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主要考虑是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对他们的困难国家应该给予帮助和扶持。这些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得到认定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8.关于关闭破产企业中军转干部的安置问题:20XX年人事部、中组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XX]82号),对解决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和做好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的安置提出了要求。今年中办发[20XX]29号再次明确提出了要求。各地应按中央的要求,认真做发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军转干部安置问题。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费用问题
1.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为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国务院及我部多次在有关文件中强调,要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11号文件明确提出: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12号文件再次提出:中央企业关闭破产,由地方与中央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职工安置等工作。
2.关于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费用的处理:这是各类破产企业中职工很关注的一个问题,11号和33号文件均提出,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不予考虑。但对确需保留的项目,33号文件提出:从中央财政专户行业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适当补助;11号文件提出:如缺口较大,经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全国领导小组[20XX]33号要求,资金缺口证明应为省级以上文件。59号和10号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关于社会职能移交人员享受破产政策的问题
全国领导小组[20XX]33号文件规定,除关闭破产矿山职工大学所属职工外,其他社会职能移交部门的人员均不能直接享受关闭破产安置政策。这是对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的一项特殊政策,33号、10号和59号文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其社会职能移交人员的安置,应按相应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及核销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清偿。为解决破产企业清偿社会保险有关费用问题,近年来,我部已多次发文提出: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五)关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11号文件规定:关闭破产矿山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一次安置后未再就业、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退休年龄时,根据其破产时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企业破产后需异地安置的职工养老保险的接续,按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原同一统筹范围内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统筹范围安置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以上这些规定是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基本政策,对执行59号、10号和33号文件的关闭破产企业同样适用。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及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一)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按劳社部函
[20XX]35号文件的要求,对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有关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对提前退休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混岗集体工以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等给予及时认定。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关闭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进行审查。凡职代会通过率较低的,应限令企业进行整改。
(三)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和帮助企业予以完善;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应提出相应的补缴措施和解决办法。
(四)审核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规定逐项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明确签定是否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意见。
(五)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及中央下放破产企业的审核意见,要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查。对地方关闭破产企业的如何申报和审核,由各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总体原则
全体江门造纸厂(下称江纸)职工都享有对原江纸拖欠的工资、职工本人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的追索权。原江纸拖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本人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江纸破产的日期即为江纸与当时仍在册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下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
三、已经与江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职工的安置
(一)、已于20XX年7月按《江门造纸厂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下称《实施办法》)与江纸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实施办法》和所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实施安置补偿。
(二)、按《实施办法》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在江纸破产时依法向江纸追讨拖欠工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这些清偿要求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
(三)、如果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足够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指足够支付20XX年6月30日在册的全体职工的所有合法清偿要求,包括先前由政府垫付的,且符合法规规定的安置补偿资金),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按《实施办法》的计算其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补偿金标准支付,但能实现的标准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金标准的,则按能实现的标准计发补偿金,按《实施办法》的计算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
(四)、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按《实施办法》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仍按《实施办法》去的安置补偿
四、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的安置
(一)、按《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预安置补偿办法》(见附件,下称《破产安于安置补偿办法》)对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合同关系的职工进行预安置。《破产安于安置补偿办法》是本方案中有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兑现的安置条件。
(二)、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合同关系的职工可以在江纸破产是依法向江纸追讨拖欠工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补偿金、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这些清偿要求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
(三)、如果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足够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指足够支付20XX年6月30日在册的全体职工的所有合法清偿要求,包括先前有关机构垫付,且符合法规规定的安置补偿资金),则按《预安置补偿办法》的计算其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补偿金标准支付,但能实现的标准超过《预安置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金标准的,则按能实现的标准计发补偿金,按《预安置补偿办法》的计算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
(四)、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仍按《预安置补偿办法》取得安置补偿。
五、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由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住房问题
(一)职工原则上仍可在20XX年6月8日之前按房改政策购买本人现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但必须向江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提出申请。
(二)职工中已按“三三制”、“标准价”优惠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在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可向江门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转按商品价购买。
(三)20XX年4月至今江纸应为职工缴存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职金部分按企业原执行的标准金额划入这些职工的住房公职金帐户。
(四)职工原租住江纸住房,又不愿意购买,或者因住房尚未确权不具备出售条件的,可继续租住。愿意继续租住的职工请在20XX年6月8日之前与江纸签署租住协议,协议规定租金标准在五年内维持原江纸职工的标准。
七、集资款退还办法
职工集资款首先由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足够,按法律规定,职工集资款全额清偿。如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职工集资款可按以下两种办法中的一种退还:
1、全额退还,不计算利息,10年内清退完毕,每年一次清退集资余额的10%。20XX年的清退安排在8月份,以后每年的清退安排在6月份前。
2、实际清偿额按集资余额的80%计发,不计算利息,三年内清退完毕。在江纸破产宣告日起两个月内,每个集资户退还5000元(本人实际清偿而不足5000元的按实际清偿额退还)。实际清偿额减5000元的差额在破产宣告日起三年内清退完毕,20XX年6月前清退30%,20XX年6月前清退40%,20XX年6月前清退30%。以上两种办法只能选择一种,由职工自愿选择。职工集资首先由可分配破产财产支付,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不足部分由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筹集支付。
八、安置补偿资金来源
全体江纸职工的安置补偿费中(拖欠的工资、职工本人的集资款、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等)符合法里规定的部分应首先由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支付,如出现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的情况,或者安置补偿费用项目不属于可分配破产财产支付范围的情况,本办法规定由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差额部分由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另行筹资支付。先期垫付的安置补偿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可分配破产财产中清偿,其中垫付项目属于第一清偿顺序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中清偿。
江纸可分配破产财产变现进度快于《实施办法》、集资款退还办法或《与安置补偿办法》的规定的,按可分配破产财产变现进度支付.
江门市工作组/20XX.5.
聂党权副市长
市政府工作组:
就市政府工作组20XX年6月27日提供的“江门造纸厂有关资料及江桥改制有关资料”(以下称“资料”),
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资料”第一部分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江门造纸厂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就可以申请破产,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通过,是否将企业财产(企业改制)核实清楚,并不影响破产申请。”这是完全违背国务院20XX年36号文第十七条的最新规定:“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应当事前予以公开,依法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所以,直至现在职工安置方案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方案在全厂职工不知道的情况下由纸厂法人陈奕团提出、上级部门同意,都是完全违法的,更何况现在正组织清查纸厂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结论未出来就匆匆忙忙申报破产,是错上加错,是完全不负责任的政府行为,我们提出强烈抗议。
2、“资料”提供情况并不完全,但已经说明江桥公司的“改制”是完全违法的。江桥是20XX年在完全背着全厂绝大部分职工干部之下,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由上级行政部门串同厂级主要领导和江桥领导自卖自买,以至现今一直不敢公布当时包括厂级领导在内的持股情况。《宪法》第十六条早就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江桥“改制”是完全违反这些规定动作的,江桥是纸厂最优质资产,决不容少数人吞占!
江桥“改制”更是低价贱卖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0XX年54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R22;负债持股R23;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资料”反映江桥20XX年生产总值5191万元,税利287万元,总资产35206306.54元,总负债33478535.96元(没有提供明细资料),所有者权益172.78万元,一次性付款按80%优惠,以138.22万元赎买。这正是明知故犯、顶风作案的典型贱卖国有资产行为!自从卖了江桥,纸厂就走入困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广大职工利益,使少数几个挂着共产党招牌的领导干部变成大股东一夜暴富。纸厂近8年是拖欠工资、社保、医保,逐渐走向死亡的8年,又是少数领导干部成为百万、千万富翁买别墅、买洋房、送子女出国留学、投资移民香港的8年!难道职工多次反映的这些问题政府都听而不见吗?
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完全确定江桥“改制”是不合法的,一定要依法收回(不然,为什么那些“改”了“制”亏了大本的公司,又最终全部回归纸厂背债?),并要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职工代表依法产生出来为广大职工工作,一定要依法支付工资。
4、要求补充江桥“改制”时的具体资料:
(1)资产明细表;
(2)负债明细表;
(3)股东名单及股份、股金具体情况;
(4)股金交纳的具体情况及凭证;
(5)“改制”前后3年生产经营情况;
(6)“改制”前后3年股东分红具体情况。
5、“资料”称:“经查,江门造纸厂于20XX年10月正式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江门纸厂申请破产已经9个月,大超出了期限,肯定是无效的。但为何市府工作组还打着破产旗号实施职工安置、集资款折扣退还等等?
总之,今后凡是涉及职工权益事宜,一定要依照《宪法》《工会法》《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国务院[20XX]36号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否则都是违法的。以上5点请市府工作组作出明确答复,承诺易中强局长协商会上口口声声“依法办事”的原则。我们要的是实际行动,不是放空炮,一再背信弃义欺骗职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如果市府工作组继续执法犯法,我们将找广东省人民政府解决问题。最后,请紧记胡锦涛书记“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教导,真正造就一个和谐社会。
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资产公司)为何坚持违规违法进行到底??
20XX年7月9日江门造纸厂在市工作组的支持下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投票表决职工安置方案,在册职工人数262人,参加开会238人,每人一票进场,实名投票,投票结果。1票同意,236票反对,1票弃权。旋即,7月10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宣告受理同时宣告江门造纸厂破产。7月13日派驻江门纸厂破产清算组(市资产经营公司)——由此便进入了假破产的实质性操作,强行遣散工人……
4河北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5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有助于资产的重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实施企业破产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有效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将起到重要作用。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又是实施企业破产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有助于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企业破产和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破产企业职工的认识,使他们理解、支持并协助政府做好企业破产中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工作的领导。实施企业破产和安置破产职工,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劳动、体改委、计委、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公安、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在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中遇到的问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企业破产和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预案,指导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做好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帮助破产企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好企业财产,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敌对势力乘机破坏捣乱,确保社会稳定。
三、认真实施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工作。各级经贸委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实施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安置工作;要深入破产企业调查研究,总结安置工作经验,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债权人或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主动向当地劳动部门通报企业职工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争取各种安置措施和就业服务手段的提前介入。
四、合理分配企业破产财产,落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实施企业破产过程中,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一)职工安置费用(包括:
①拖欠职工的工资;
②拖欠社会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费;
③发放自谋职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④发放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二)拖欠国家的税款;
(三)清偿各种债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安置费用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负担。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是,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五、严格执行政策,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一)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的,必须全部接收破产企业的职工。凡整体接收破产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不能列入破产资产,应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处理,既可改为法人单位,又可由其他单位接收,但必须在划拨或接收财产的同时接收上述单位的职工,并进行妥善安置。对经批准改为事业法人的,劳保医疗可改为公费医疗;改为企业法人的,应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三)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有独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包括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厂、车间、部门)分离出来,重新组建新的企业,优先安排原企业职工。重新组建的新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四)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五)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20XX]77号)和我省的《实施细则》(冀政[20XX]14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发给本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41号令)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5号令)办理,发给本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六)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七)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八)各级劳动部门要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企业和行业间的余缺调剂,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对接收破产企业职工的企业,财政、劳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核增其工资总额基数。破产企业职工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不迁户粮关系,其职工档案可存在劳动部门;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龄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可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九)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06号令)的有关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十)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劳动部门要采取转业训练、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具体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转以发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XX]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