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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职工安置方案

XXXX厂(以下简称XX厂)成立于年,现为国有独资企业,年月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鲁国资企改函R22;200XR23;XX号文件批复进行整体改制,国有产权全部退出,进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根据省政府R26;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R27;(鲁政发R22;20XXR23;62号)、省国资委R26;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27;(鲁国资产权R22;20XXR23;11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26;关于印发R24;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R25;的通知R27;(鲁劳社R22;20XXR23;5号)和R26;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臵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27;(鲁劳社R22;20XXR23;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臵方案如下:

一、制定职工安臵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臵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二)坚持原则

1、坚持依法操作,分类处理的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政府R26;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R27;(鲁政发R22;20XXR23;6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操作,分类处理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坚持妥善安臵职工的原则。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后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安臵原企业职工,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3、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据实计算并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费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职工安臵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资产处臵的同时组织实施。

5、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把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制全过程,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职工安臵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政策依据

1、R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27;(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省政府R26;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R27;(鲁政发R22;20XXR23;62号);

3、省国资委R26;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27;(鲁国资产权R22;20XXR23;11号);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26;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R27;(鲁劳社R22;20XXR23;5号);

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26;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臵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27;(鲁劳社R22;20XXR23;81号);

6、R26;关于适当增加省直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R27;(鲁劳社R22;20XXR23;45号);

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R26;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27;(鲁厅字R22;20XXR23;8号);

8、R26;工伤保险条例R27;(20XX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

9、R26;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27;(20XX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

……

二、企业现有人员状况

截止年月日(改制基准日,下同),企业改制涉及的人员总数为人,具体情况如下:

1、在册职工人,其中:

(1)在岗职工人;

(2)离岗职工人。其中,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人,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人,放长假职工人,因病停工医疗超过180天的职工(以下简称长期病休职工)人。

2、离退休职工人,其中:

(1)离休干部人;

(2)退休职工人。

3、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人。

三、职工安臵办法

由于改制后的企业为非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变化,企业必须先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到新企业工作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一)职工安臵

1、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1)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R26;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R27;(鲁劳社R22;20XXR23;5号)和R26;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臵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27;(鲁劳社R22;20XXR23;81号)的有关规定,截止到改制基准日(年月日)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的标准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按半年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个人在改制基准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以下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予剔除:

①职工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②职工再次就业以前的工作年限;

③因被开除、除名、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④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经济补偿金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国有资产处臵手续时,从XX厂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所有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本人。

2、在职职工的安臵

XX厂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在职工个人自愿的前提下,改制后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安臵原企业的在职职工。

经职工本人申请,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后企业依照R26;劳动合同法R27;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R26;劳动合同法R27;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年内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劳动合同签至退休日。新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办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改制后企业将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职工本人申请,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XX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结相关手续。

3、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安臵对因工致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或安臵。

(1)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人,按原渠道执行定期伤残津贴,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自愿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中,对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按照鲁劳社R22;20XXR23;5号文件和鲁劳社R22;20XXR23;81号文件的规定,预留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支付经济补偿金,预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其他各类人员的安臵(此处可根据本企业情况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1)长期病休职工人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或安臵。

(2)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两不找和长期休假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的能够确定的工龄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预留或支付劳动保障费用情况

XX厂依据R26;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R27;(鲁劳社R22;20XXR23;5号)和R26;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臵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27;(鲁劳社R22;20XXR23;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测算,企业改制劳动保障费用共计元。详见附件R26;XXXX厂改制劳动保障费用编制说明R27;。

1、职工安臵费用

(1)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工伤(含职业病)职工的有关费用。

2、社会保险等费用

(1)离休干部预留的有关费用;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政策规定的其它费用

4、各种费用的支付、保管

为职工核定的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性费用,改制企业必须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为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缴纳的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职工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根据R26;劳动合同法R27;的规定,XX厂已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计划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等。改制后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各种社会关系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转移和接续。

1、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社会保险关系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和管理,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自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改制前后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其他关系的管理。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职工档案、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关系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和管理;未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职工档案、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关系在企业改制时移交给地方或新就业单位管理。

3、离休干部、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各种社会关系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和管理。

四、组织领导

XX厂成立了以为组长,党委书记、为副组长的改制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改制工作要求,成立了职工安臵小组,专门负责职工安臵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稳定工作,保证职工安臵工作顺利开展。

2神华职工安置方案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煤价大幅度下降及自身包袱过重等因素影响,致使乌海能源公司连年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形势面临极度困难,亟需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企业脱困发展,其中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中之重。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7号)、国家人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XX〕32号)及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亏损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XX〕68号)等文件精神,为抢抓机遇,充分利用好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和保障职工利益,并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安置政策

(一)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年龄

达到下列年龄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1)距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职工,即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2)距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年龄不满5年的职工,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内部退养待遇

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公司按月发放退养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乌海能源公司的实际,按照上年度公司同岗级职工在正常生产期间应发工资标准的80%确定,应发工资标准的80%低于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3.社会保险及两金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内部退养人员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核定。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4.在20XX年之前,按照国家相应支持政策,逐年办理内部退养,时间以每年12月31日前达到年龄条件为准。国家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离岗待退

1.离岗待退年龄

达到下列年龄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可以办理离岗待退手续。

(1)距正常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职工,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2)距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年龄不满10年的职工,即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

2.离岗待退待遇

离岗待退人员待退期间由公司按月发放待退生活费生活费实发标准参照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XX年为1640元/月。

3.社会保险及两金

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均按原渠道缴纳,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核定。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生活费)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照神华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4.在20XX年之前逐年办理离岗待退,时间以每年12月31日前达到年龄条件为准。国家及神华集团公司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三)停薪留职

1.停薪留职的条件及期限

2.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职工可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终止履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期内单位不再安排职工上岗。停薪留职期限为5年。

3.2.停薪留职待遇

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的薪酬福利待遇。

3.社会保险及两金

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手续,社会保险费用均由职工本人负担(含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停薪留职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第一年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超过或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第二年起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缴费工资下限执行。

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企业与个人部分均停止缴纳,账户予以封存。

4.协议期满职工经与单位协商可以续签停薪留职协议或申请返岗,具体事项按期满时所执行的相关政策执行。停薪留职期满,职工在1个月内,既不申请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也不按规定返回单位的,按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程序,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与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结转等相关手续。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不含公司已支付过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月工资高于乌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乌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二、职工安置政策适用范围

上述职工安置政策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本方案职工安置政策执行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全部与此方案职工安置政策并轨执行。

本方案适用范围不包括公司科、处级管理人员、《关于清理挂名、挂靠及长期不上班人员的通知》(神乌发〔20XX〕176号)所指的挂名、挂靠及长期不上班人员。

三、办理时限及程序

(一)办理时限

按照神华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分四个阶段,力争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内部退养申办工作。

第一阶段为宣传政策、解读政策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宣传教育专项组制定的宣传方案,统一口径,密切协作,依托各级媒体,上情下达,下情上传,释疑解惑,广泛宣传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适时准确地为广大干部职工传递各类改革信息,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阶段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阶段。

第三阶段为意向选择、申请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乌海能源公司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严格遵循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对企业、对广大干部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统一安排、深入细致地做好意向选择、申请登记工作。

4.第四阶段为集中办理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乌海能源公司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严格按办理程序集中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安置意向申请。

2.由职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职工档案及其他相关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凡档案记载年龄前后不一致的,以最早填写的年龄为准),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

3.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4.所在单位对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职工的出生日期、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年限,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前的岗位、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5.所在单位与职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1.内部退养、离岗待退人员划归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储备中心集中管理。

2.停薪留职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管理。

五、有关要求

1.办理内部退养职工岗位的界定。因政策性因素关停的单位,职工的岗位按关停前的岗位认定;由公司统一分流安置到低岗级的职工,按分流前岗位认定;“走出去”单位的职工、各单位内部转岗、调岗或个人申请调动的职工,转入岗位满一年后,按转入岗位认定;不满一年,仍按原岗位认定。原乌达矿业公司、海勃湾矿业公司办理的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照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的职工,由单位组织离岗职业病体检,停薪留职职工上岗前要做好岗前体检,体检结果存档保管。

3.职工选择上述安置渠道后发生的人身意外及职业病伤害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各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移交、各项社会保险结转等相关手续。

5.各单位在执行相关职工安置政策时,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办理。正常生产单位在办理停薪留职时,对岗位紧缺(特别是技术岗位)的人员需谨慎办理。

6.按照职工安置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待遇自批准的次月起执行。

7.办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停薪留职的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审。

3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1、公司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两个月内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减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5崇义县国有茅坪钨矿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茅坪钨矿(注原茅坪钨矿于20XX年12月份进行转制、租赁,共12年,即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由承租人陈昌有进行租赁经营,企业性质:国有企事业。20XX年3月批准,更名为:崇义县茅坪钨钼矿,企业性质不变。20XX年4月更名为:崇义县金龙钨业有限公司,20XX年4月更名为:江西耀升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部署,结合我县茅坪钨矿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我县国有茅坪钨矿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人员情况

截止20XX年6月30日,涉及安置人员543人,其中:

1.企业职工404人(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限不足五年的职工人)。

2.退休职工139人。

3.伤残及遗补人员72人。

二、职工安置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府推动、部门支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确保稳定”的总体思路,依法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善安置好职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三、职工安置政策和时间界定

凡在20XX年6月30日前不能按政策办理正式退休和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限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原则上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不予经济补偿,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生活费。若上述人员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的,今后凡企业承担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等费用则由本人承担。

职工今后办理退休仍按国发[20XX]104号文件执行。特殊工种的职工仍享受提前退休待遇。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年龄与户口簿记载年龄不相符的,以职工人事档案最早记载年龄为准。计算职工退休、退养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

特殊工种人员的界定以县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准。

企业女干部退休、退养年龄采取与女职工同样的标准。

职工工龄计算截止时间表、企业缴纳社保、医保费用截止时间均为20XX年6月30日

四、职工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

(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办法

凡在20XX年6月30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职工,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寒舍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算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赣财企[20XX]22号)的文件精神,对照职工本人的工龄,职工工龄每满一年按1200元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崇义县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府发[20XX]39号)文的规定,由企业按上年度缴费基数,每年按10%的比例递增,为职工一次性缴足3年的住院医疗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期满后由个人选择参保险种接续参保。

3、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县人才技术交流中心,并为其缴纳1年的档案托管费。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办法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履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可以享受最多3年的灵活就业养、医疗保险补贴,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安置办法

1、距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并未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

2、认定为精神病的职工,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为其监护的精神病的职工选择离岗退养,对患危重病(由市级以上相关机构确定为不治之症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也可以选择离岗退养。

3、离岗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384元/月计算,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的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按其距法定退休剩余年限以现缴费基数每年按规定的比例递增预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在预提费用中支付(不含团体补充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4、离岗退养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每年递增10%,一次性预提10年;团体补充保险按每人每年96元一次性预提10年,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按照每人每年48元一次性预缴10年。所有医疗保险一次性预提并由财政按规定办理。

5、离岗退养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前的生活费用,实行一次性发放(患精神病的职工除外)。

(三)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

1、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6%每年递增10%,一次性预缴10年;团体补充保险按每人每年96元一次性预缴10年,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按照每人每年48元一次性预缴10年。所有医疗保险一次性预提并由财政按规定办理。

2、按每人600元的标准预提退休、退养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一次性缴至社保机构专户,同时将所有其人事档案移交社保机构管理。

3、按每人200元的标准预提退休、退养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教育费,一次性核发给所在的党组织;退休、退养职工每人按200元标准预提社区管理费。

(四)伤残职工安置办法

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执行。

(五)企业职工遗属安置办法

享受抚恤待遇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办理,18周岁以下的预提至18周岁,一次性发给当事人的监护人,其他人员预提至75周岁的按10年预提,一次性发放,同时签订终止与企业的抚恤供养关系协议。

五、职工安置费用来源

企业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由政府筹措解决。

六、其他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2.离岗退养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一次性领取内部退养生活费。

3.本方案内各项费用,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经有关职能部门查账审核认定后,予以实施。

七、方案实施

本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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