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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XX〕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XX〕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20XX〕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XX〕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20XX〕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560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1010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1.离休人员人数。

2.(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2.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

2.其中1-4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5-6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号)的规定,从×××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2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20XX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20XX年7月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20XX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20XX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20XX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且20XX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l?4级),可办理因病、残提前退休手续。每提前一年,养老金递减2%。

6、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均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7、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应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混岗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8、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8%计发。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的人员。

六、工伤人员的补助办法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工伤保险补助:

1、工伤1?4级人员,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2、工伤5?10级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为其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标准是:

(1)伤残补助金:20XX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照五级每月22元、六级每月20元、七级每月18元、八级每月16元、九级每月14元、十级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平均寿命的费用。20XX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可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2)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市社平工资计算,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计算,五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4)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且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3、工亡遗属人员,由企业按当前遗属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子女计算到18周岁,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余命,年龄超过平均余命的,按5年标准计发。

七、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养老保险

(1)改制企业应将已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支付统筹内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2)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前后职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接续。失业人员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弃保。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后,可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本人自理;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按政策规定报销。

(2)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改制企业为己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离退休的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离休干部按当前离休人员缴费标准,缴纳5年(每年按10%递增);退休人员以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支付医疗费为基数,每人按平均余命(余命内每年按10%递增)缴纳。一次性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当年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到余命。

4、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档案中录用表上加盖解除劳动关系专用章;

(2)改制企业将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保障代理中心托管,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管理费。劳动保障代理中心负责代办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退休审批等服务项目。

八、实施步骤

1、制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市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改制批复,改制企业应制定具体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有: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偿还办法;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等。

2、搞好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的测算。根据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分别测算出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代理费及偿还职工债务等所需费用的金额及资金来源。并在企业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3、做好职工安置的基础工作。改制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要准确地掌握职工人数、参加工作时间、在岗工作年限、职工工资水平、工残病残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情况、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职工的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和就业愿望等情况。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九、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改制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作为改制中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测算好安置职工的所需资金,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既要保证大多数职工能够实现再就业,又不能因改制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解决好与职工的利益相关的问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企业,搞好调查研究,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为企业改制创造宽松的环境,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2、成立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改制企业主要领导和劳资、财务、宣传、保卫、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增加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职工监督。改制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地征求职工意见。在实施改制中,对职工的分流安置去向,资金的筹集使用,职工利益的补偿,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等敏感问题,应向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监督,确保企业改制“公开、公平、公正”。

4、加强宣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改制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改制中,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提出的符合政策的合理要求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要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实施。

3国企转制之职工安置方案之离岗人员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国函[20XX]79号),彻底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离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将这类人员的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并保障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置细则。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政策咨询小组。

一、基本原则

1、以辽宁省省级以上的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三个代表”和“三贴近”为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企业和保护“离岗”人员的双方合法利益;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政策和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向“离岗”人员倾斜;

3、坚持规范和有序操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及不受外界影响的前提下,采取多方式、多途径和办法,一次性处理好企业“离岗”人员问题。

4、坚持广泛听取“离岗”人员的意见,征询全厂职工代表的建议,坚持政策公开、信息透明,保证处理“离岗”人员的工作稳定、有序、公开、公平及公正的进行。

5、在处理“离岗”人员问题的工作中,既要充分体现企业给予的照顾,又要坚持不应给予的坚决不给,决不迁就的原则。

二、本次清理的目的

补办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补发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支付失业保险金;将这类人员的档案及养老保险关系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三、离岗人员的法律地位

这些离岗人员的原因都是企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必然产物,至今,这些离岗人员离开企业的时间长着有10多年,短着也有几年,已经无法分清责任了。但无论是什么原因离开企业的,等到今天来解决,企业和离岗人员之间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个人、对企业都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主要是缺乏法律意识观念。他们早已与企业既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些离岗人员的合法利益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然,企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考虑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责任问题,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为离岗人员补办终止、解除离岗时劳动关系手续,给予相应的的经济补偿,尽最大可能的向这些人员倾斜。

四、本细则适用人员及具体方案:

(一)各类不在岗人员

(二)具体方案

给予生活补助费及失业救济金的人员。

1、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补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转移档案。

(1)20XX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补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企业按照本人在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算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算做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20XX年10月以后招工入厂的,企业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20XX年10月以前招工入厂,20XX年10月以后离岗的人员,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截止至20XX年。

依据是: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80号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函[20XX]12号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辽劳发[20XX]243号

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20XX]33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离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辽劳社发[20XX]9号

4、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且没有签定变更劳动合同手续的人员,企业需与这类人员补办解除离岗时的劳动合同手续,,转移档案关系,企业按照本人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有一年算作一个月,计算至离岗时止,计算经济补偿金。

5、对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也没有签定自行交纳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离岗人员,根据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20XX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企业补办终止离岗时的劳动关系,支付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20XX年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企业与其补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支付至20XX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

(3)20XX年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企业与其补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业按照本人在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算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算做一个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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