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分流方案
1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安排,XXXX厂已于20XX月17日关停生产装置,为确保企业关停后职工分流安置平稳有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置政策,制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渠道
1、根据集团公司关于XX厂成建制转岗的整体安排,成建制转移到清徐新材料基地。转岗过渡期,工资待遇以不低于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计发,正式上岗后执行该岗位工资标准。
2、(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办理正式退休。
(2)、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职工,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
(3)、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病退申请。
3、对20XX年12月31日前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不能办理正式(提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待遇为1125元/月(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保等费用后)
4、对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采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介机构,进入失业保险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临时放假:对既不符合办理退休、内部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不愿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本人申请,可临时放假,放假期间待遇按900元/月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发放生活费。
二、其他:
职工安置基准日日为20XX关于职工安置政策有关法律依据
一、退休
职工退休的政策依据为国发(20XX)104号文件。即男职工满六十周岁,女职工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中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八年。
二、病退
国家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办理退休。国发(20XX)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含九二年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企业内部退养
根据公司现行职工安置模式,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或工龄满二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内退待遇按1200元/月扣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后发放生活费。
晋人社厅发(20XX)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20XX月17日下发)规定:
1、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内退。国有企业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规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企业内退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退职工参加工会、参加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权利。
3、按规定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每月发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xX900元/月),企业应书面形式明确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
4、建立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国有企业应当自为职工办理内退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内退备案。
5、加强法律救济,保障内退职工权益。
四、解除劳动合同集团公司现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如下:
1、固定工(20XX年1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20XX月30日(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太原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计发。具体计算公式:职工人均补偿金=太原市20XX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3=46000(太原市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000领取补偿金的职工人数月工龄补偿金=职工总补偿金/领取补偿金的职工月工龄累计数职工领取的补偿金=月工龄补偿金本人的工龄月数
2、合同制职工(20XX年10日参加工作的这(不含20XX月以前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太原市20XX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职工领取的补偿金=月补偿金x本人的年工龄数月补偿金=46000/12=3833.3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失业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人按月发给。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随同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变动,每年核定一次,从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工龄确定。失业前累计工龄满一年的,领取三个月失业救济金。在此基础上,工龄每增加一年,增领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依此类推,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工龄计算。
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失业职工的,在同时失业期间,双方每月各增发失业救济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失业职工在领限失业救济金期间,同时发放医疗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身患大病,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补助。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可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一次性补助百分之六十。一年内,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二十倍。
第二十八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参照本县(市、区)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对其扶养的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扶恤费。
第二十九条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分流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实施停止生产决定时仍在册的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但下列人员除外:
1、公司级管理人员(含党组织书记及工会主席);
2、公司停止生产之日至本方案实施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第二条分流安置途径
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由组织推荐并被集团公司本部或下属业务群本部录用的员工,经与本公司、集团公司或下属业务群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由新单位连续计算。不再适用本方案其他条款。
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公司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待遇(若同时符合本条㈢或者㈣款条件的员工,可自行选择相应条款办理):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上述情形消失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
㈢内部退养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员工,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办理内部退养,并可由托管单位管理。员工与公司协商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书》后,即享受内部退养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并在本方案实施期内以书面形式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已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书》在退养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
㈣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外的员工,在本方案实施期内,经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㈤待岗对上述㈠、㈡、㈢、㈣条款以外的员工,享受待岗待遇,可由托管单位管理。待岗期间,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且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待岗期间,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待岗期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
补偿总金额=法定经济补偿金+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签约奖励金+再就业培训费+工作年限补贴+综合补贴费其中:
1、法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收入指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4元)的,按2464元计算。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至本方案实施期满之日止。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本方案中其他涉及工作年限或服务年限计算的,皆按本规定执行);
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金: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工资收入。
3、签约奖励金:自本方案实施起7天内,员工与公司签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给予奖励金12000元;第8天至15天内签约并办妥相关手续的,给予奖励金6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4、再就业培训费:每人3000元(经推荐并被集团公司下属业务群以外子公司或业务群下属单位录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除外)。
5、工作年限补贴⑴员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计发补贴:员工月工资收入×(员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年限-12)。⑵经查实非中方投资单位委派,但属上海仪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3月31日以前)或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推荐至本公司,且未从原单位获得补偿的,根据相关凭证,由原单位承担、本公司代为支付原单位工作年限补贴:2464元×原单位工作年限。
6.综合补贴费
⑴体检费: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愿参加体检的,公司给予体检费1000元。
⑵综合工时一次性补贴=39元×停产前员工在本公司实际服务月数×岗位系数。其中,操作岗位员工系数为1.1;管理岗位员工系数为0.9。⑶结余福利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讨论确定。
第四条内部退养待遇
以签订协议当月个人养老金帐户数据为基准,参照本市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次核定,按月发放退养工资;退养期间,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公司参照执行。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贴办法
按本方案第二条第㈢款中有关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按以下办法给予一次性补贴:
1、一次性生活补贴=(解除合同当月退养工资×解除合同次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解除合同当月退养工资×62%×解除合同次月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在本方案实施期内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第四条规定计算“当月退养工资”。
2、在本方案实施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金”和“综合补贴费”。
第六条待岗待遇
本方案实施期满的次月(即****年**月**日)起的2年内,待岗员工待遇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自第3年起,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待岗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其他有关规定
㈠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的员工,若自愿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的(退休除外),公司另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㈡在本方案实施期内,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提供资料证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若自愿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的,公司另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500元×结束劳动关系次月至本人哺乳期满当月的月数。
㈢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员工,当工作任务完成后,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任务完成前本人提出辞职的,应与公司协商处理。
㈣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特殊困难情形的,按工会另行制订的《特殊困难员工补助办法》处理。
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结算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结算至当月;经济补偿等费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应付款项金额及支付方式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书或公司给员工的相关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附则
㈠本方案解释权归公司****部。
㈡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处理。
㈢本方案实施期限:自20XX年11月**日起至20XX年12月**日结束。
3淮南市退城进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区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分流安置方案。
一、分流安置范围
已纳入淮南市退城进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
二、分流安置原则
已按《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全面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20XX〕85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淮发〔20XX〕26号)规定进行身份置换的人员不再进行分流安置;未进行身份置换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退城进园中进行分流安置。
三、分流安置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全面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20XX〕85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淮发〔20XX〕26号)等法规政策。
四、分流安置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1、分流原则。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职工原则上不予分流,若企业确需分流职工的,其职工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裁员人数超过20人或裁员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妥善处理债务。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4、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企业补办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若职工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齐,也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由企业代缴;属企业欠缴的,应当由企业补缴。
(二)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已按淮府〔20XX〕85号、淮发〔20XX〕26号分流安置的职工不再进行分流安置,并由企业清偿拖欠“协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各项债务。
(三)停产、半停产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1、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或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85元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助金;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2、解除劳动关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或工龄不满30年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以下办法实行分流安置。
(1)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相当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妥善处理债务。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
(3)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企业补办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若职工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齐,也可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由企业代缴;属企业欠缴的,应当由企业补缴。
3、妥善处理退休职工债务。企业应当清偿拖欠退休职工的各项债务,未建立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筹集资金补办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资金来源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停产、半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支,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于分流安置资金的,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分期解决。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XX年五月六日
4中铝郑州企业本质脱困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铝业公司本质脱困工作部署和《中铝郑州企业本质脱困方案》规划,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铝业公司本质脱困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意见》和《中铝股份公司本质脱困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办法,为进一步明确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公司本质脱困目标实现,制定《中铝郑州企业本质脱困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公司本质脱困目标,进一步优化组织机构和员工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大力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成建制分流人员;实施政策性分流安置,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内生动力和活力,为公司本质脱困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到20XX年底,郑州企业在岗员工控制在6815人以内(不含非并报多种经营单位1083人),其中:河南分公司2447人,矿业公司1100人,物流公司580人,长城铝在岗2688人。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安全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本质脱困要求,制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程序,规范组织实施,制订落实稳定预案,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持员工队伍稳定。
(二)阳光透明,规范操作。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监督,实施阳光操作;在决策程序、告知员工、实施推进等各环节,做好计划安排和工作布置,确保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组织机构设置和员工配置
1.设置精简高效机构。根据中铝公司“职责不漏项、任务有人担”的原则,结合中铝郑州企业实际,设置精简高效组织机构压缩管理人员编制、精简管理人员,压缩非生产人员总量,严格控制中层干部职数。
郑州企业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处级编制单位总控个数不超过36个,其中职能部室8个,二级单位28个。
职能部门中层管理岗位一般设1~2职,多项职能合署办公的复合型职能部门,可增设1职。
二级单位中层管理岗位一般设2~3职,管理跨度大、复杂程度高的可增设1职;原则上,100人以下的单位中层管理岗位设一职。
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编制、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中层管理职数等,经公司审定后另行下发。
2.分类编制定员方案。按照郑州企业本质脱困方案“四个一批”的改革要求,做强矿山,做精主业,做活辅业,对标先进企业,依据板块公司确定原则和标准,分类编制各单位定员方案:
(1)矿山、氧化铝业务单元,到20XX年末,河南分公司氧化铝业务单元在岗员工控制在1860人以内,实物劳动生产率生产率达到1053吨/人年以上,其中氧化铝厂控制在1300人以内,热电厂控制在560人以内;矿业公司在岗员工控制在1100人以内;
(2)围绕主业的辅助生产业务单元,要对照先进企业的水平和中铝股份确定的比例定员目标,从严控制。
(3)对非核心辅助业务、生活服务等单位,作为定员外单列人员,通过改制分流、政策性养人等实施人员分流安置。
(4)“发展一批”等主体业务单元,要按照总部要求,对照先进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核定定员。
根据上述要求,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编制定员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3.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化员工配置。继续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和岗位任职能力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由主要负责人进行组阁提名,按干部管理程序聘用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经营管理团队。在劳动定员范围内,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本质脱困优化员工配置年度计划,有组织分步骤实施全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通过市场化竞争择优方式,调整员工结构,优化员工配置,不断提升员工职业能力和劳动效率。具体内容见附件1《中铝郑州企业优化员工配置竞争上岗的指导意见》。
(二)在改制单位实施人员分流
根据总部和板块公司批准方案,依法合规、积极稳妥,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推进企业改制和人员分流工作。
(三)构建政策性人员分流安置保障体系
根据总部和板块公司确定的政策措施,结合郑州企业本质脱困方案的实施,通过以下渠道对富余人员进行政策性安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继续办理员工内退。20XX年,郑州企业将按照总部和板块公司工作安排,继续执行中铝郑企字(20XX)11号文件《中铝郑州企业优化员工配置工作实施细则》的内部退养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上市、存续分别办理内退手续、计提辞退福利。
2.实施员工有期限放假。依据总部、公司制定的停产、半停产,以及弹性生产计划,实施有期限放假。实施有期限放假的员工,由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
3.加大员工转岗培训力度。结合郑州企业本质脱困方案的实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员工转岗培训计划,加大对有期限放假、分流进入劳动力市场等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力度。
实施员工有期限放假和转岗培训具体内容见《中铝郑州企业员工有期限放假和集中转岗培训的管理办法》。
4.内部上岗。
一是各单位提出清理外委劳务外包项目工作计划,腾出工作岗位安置富余员工;
二是建立员工岗位绩效考核评价长效机制后,每年按照5%的比例末位让位腾出岗位;
三是郑州企业新发展项目安置富余员工,按照新发展项目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并实施竞争上岗。
5.外部转岗。关注中铝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和新项目建设,争取名额推荐富余员工外部转岗。
6.自主创业。鼓励富余人员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向社会其他企业应聘,实现自主择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给予自主创业员工过渡期。
7.对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富余人员(不含内退员工),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8.鼓励各单位通过挖潜向内部劳动力市场员工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项目,增加富余员工劳动收入。
郑州企业本质脱困人员分流安置保障体系具体内容见附件2《中铝郑州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实施细则》。
(四)积极稳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1.继续实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公司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同意,报公司审批后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充分体现双方协商意愿,不得“动员协商”或“强迫协商”;协解协议要合法、合规,周到、严密,依法记录并保留协解过程和协议签定过程的档案资料;妥善做好协解人员人事档案、保险关系等移交,做到企业与员工彻底解除劳动关系。
具体见《中铝郑州企业关于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试行办法》。
2.依法实施企业经济性裁员
长期停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拟定经济性裁员方案,报总部审批后,实施经济性裁员,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实施经济性裁员方案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具体见《中铝郑州企业关于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试行办法》。
(五)建立和完善薪酬激励办法
结合“培育一批”、“发展一批”、“盘活一批”和“处置一批”的不同情况郑州企业将分步、分类实施薪酬激励改革,通过内部市场化激励手段,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积极性,为实现本质脱困目标创造条件。
四、组织实施
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和员工队伍稳定,郑州企业将按照“顶层设计、政策明确、分层负责”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本质脱困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公司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张际强纪行
副组长:江新民、董光辉、芦东、王东升、李世恩、高纯生
成员: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行政一把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2.各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挂帅,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纪律,统筹规划,平稳推进,确保在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的前提下,按期完成人员分流安置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
1.公司职责:制定《中铝郑州企业本质脱困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设立公司内部劳动力市场,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做好管理和服务;根据总部或公司制订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剥离以及停产、半停产及弹性生产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实施人员分流、退出、安置;组织推进富余员工跨单位流动;审核、汇总并上报内退员工内退生活费及“五险一金”单位缴费;审核、汇总并上报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费用;指导各单位制订人员分流工作维稳预案,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2.二级单位职责:落实公司本质脱困人员分流安置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剥离,以及停产、半停产、弹性生产方案和工作要求推进人员分流;对照定员方案实施全员竞聘上岗;配合公司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为员工做好服务;制订本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维稳预案,确保安全、稳定;按期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事关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公司本质脱困目标的完成,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纪律,按照公司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做好稳定预案。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人员状况,梳理、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和敏感群体,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化解矛盾。要特别重视工伤、特困等特殊群体人员,建立特困员工帮扶机制,确保企业安全和队伍稳定。
(三)依法规范操作。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政策性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认真制定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保证内容程序合法,公正、公平、公开,阳光透明。
(四)做好形势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做好舆论宣传,认真开展形势教育,向广大干部员工说明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极端困难,正确解释员工分流安置政策,争取员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人员分流工作顺利实施。
(五)争取政策支持。公司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实施员工分流安置的办法和相关情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做好员工分流安置工作的相关问题。
六、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转型升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要求,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冶炼区将实施环保关停,进行战略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在战略调整、转型升级期间,需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方案如下:
一、分流安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切实维护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四)稳妥、稳定推进原则。
二、分流安置范围
截止20XX年月日,公司所有在册职工。
三、分流安置途径和渠道
(一)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再给予一次性企业补助。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20XX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标准
①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职工月工资高于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为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2.一次性企业补助
(1)一次性企业补助月数
一次性企业补助月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月数一致。
(2)一次性企业补助标准
计算一次性企业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月。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若职工自愿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一次性企业补助。其经济补偿金为:
(1)经济补偿月数
从本方案生效之日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数。
(2)经济补偿标准
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为3000元/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4.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的工作年限:依据职工档案记载或相关有效证明,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及符合国家工龄连续计算政策的工作时间。凡调入公司且在原国有单位未领取经济补偿的职工,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于公司的工作年限;在原单位已领取了经济补偿的职工进入公司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公司工作年限;凡公司面向社会招聘进入公司的职工,只计算进入本企业工作后的工作年限。
5.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关联企业支持,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和相关培训。
(二)内部退养
截止20XX年12月31日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生活费)标准为:
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岗位工资+基础工资)×80%+工龄工资+保留工资。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生活费)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为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月缴费基数,当本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四川省、成都市的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三)短期轮岗息工
截止20XX年12月31日计算,对职工工龄男满30年、女满22年的,自愿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短期轮岗息工。
1.短期轮岗息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轮岗安排,短期息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2.对原已办理短期息工人员,若选择短期轮岗息工的,期满后必须先轮岗。
3.对期满不回的或不参加公司组织轮岗的,停发其一切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4.短期轮岗息工期间的待遇按两种方式,轮岗期间的待遇按照所在岗位待遇执行,息工期间的待遇与内部退养一致。
(四)公司内部竞争上岗
对轧管区重新定岗定员,人员控制在4000人以内,采取竞争上岗(方案另定),分流安置职工。
子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实行双向选择,分流安置职工。
(五)攀钢内部其他单位转岗安置。通过公开招聘、双向选择、转岗安置到攀钢钒公司、西昌钢钒公司、成都地产公司、重庆钛业公司等。
(六)转型升级、新开发项目提供岗位,分流安置职工。
(七)劳务输出
公司采取竞聘方式选配人员组建专业化队伍,以劳务输出方式攀钢内部其他单位、公司关联企业和社会其他企业的部分岗位(业务),参与劳务输出的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仍为公司。劳务输出职工的薪酬由输入单位支付,公司按月代发。“五险一金”的缴纳分两类执行,其中:符合内部退养和短期轮岗息工条件的职工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其他劳务输出职工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四、对特殊职工的办理
(一)对因工负伤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鉴定确认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仍留在公司的,由公司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同时依据下列办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以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川府发[20XX]42号)。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成都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川府发[20XX]28号)。
(二)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由公司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同时患绝症的还享受相当于12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享受相当于9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患较重伤病的还享受相当于6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三)对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含公司规定且已办理的女职工哺乳假期)内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由公司按现行方式管理直至“三期”期满。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
(四)对夫妻双方,公司原则上不与其同时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公司转型升级提供岗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时,对特困家庭职工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现已办理退养等签订协议至退休或公司文件明确至退休的在册不在岗人员,由公司按现行方式进行管理;现已经办理息工等其他在册不在岗人员,可返回公司参加岗位竟聘。若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五、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企业补助,依据国家税法规定,超过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78号)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相关规定
1.办理期限
岗位竞聘工作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此后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本方案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不再支付一次性企业补助。选择内部退养、短期轮岗息工的,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从20XX年1月1日起,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以及工龄男满30年、女满22年的职工,不再办理内部退养或短期轮岗息工。
2.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期满,不选择本方案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未能竞争上岗的,转入公司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期间待遇按现行转岗培训规定执行。转岗培训期间或转岗培训期满,对安排工作不愿意上岗达两次以上的;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提供两次竞聘机会仍未能竞聘上岗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停产单位或岗位的职工工资按公司上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执行。两个月以后,未选择本方案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的、未上岗的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停发工资,按旷工处理。
七、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方案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解释权属公司。
二〇XX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