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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林业局综合配套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工就业观念,调整和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使分流职工各尽所长,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林业局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稳定为先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及办法

1、转岗

(1)非机关职能机构剥离转为专业公司,其所属人员一并进入专业公司,从机关剥离进入专业公司的人员,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并在档案中保留原行政级别。

(2)对改革前在岗但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向森林资源管护、防火、专业公司、接续产业等单位分流。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

(3)机关富余工人分流到专业公司或其它工人岗位。

(4)对机关工作人员转岗到地区招商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领办、创办企业的,可保留其档案身份不变,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和支持。

2、一次性安置

职工自愿进行一次性安置的,按大林集综[20XX]1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数不得突破20XX年7月20日专员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下达的安置指标。

3、用资产折价的方式安置

(1)在改制过程中,林业局的一些小企业可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用资产折算的方式安置职工,同时与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与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必须经国家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对本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优良资产可折价用于安置职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提前退休

(1)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发[20XX]104、黑劳社发[20XX]12号、大署劳社发[20XX]9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20XX]104号、黑劳社发[20XX]12号、52号和大署劳社发

[20XX]90号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享受全残补助金待遇。

(3)女干部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按黑劳社发

[20XX]68号文件规定,按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5、企业内部退养

(1)林业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100%发放。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2)林业局机关一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原则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3)林业局内部退养人员,不得再返聘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6、自谋职业

(1)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职工可以自谋职业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林业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2)机关自谋职业人员与林业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林业局发放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金(含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过渡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补助金标准随之调整。社会保险待遇企业缴纳部分由林业局承担。享受此项政策的职工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

(3)鼓励职工自寻分流途径,对职工自己有安置接收单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科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保留其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原则上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伤残7-10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未竞聘上岗又不同意转岗分流的职工,将本人档案移交到人力资源市场托管。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XX年月8月31日—20XX年9月6日)

制定宣传提纲,开展宣传动员。对人员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干部、职工、知青等统计工作。为方案实施做好各项准备。

(二)实施阶段(20XX年9月7日—20XX年11月1日)在对企业在岗人员、不在岗人员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清理劳动关系,办理一次性安置,组织实施职工岗位竞聘上岗,分流富余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手续。

(三)整理、总结阶段(20XX年11月2日—20XX年11月30日)

对分流人员、安置人员、离职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对分流安置情况进行总结。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林业局要成立职工分流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科科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检委、工会、审计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组成。

此方案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七星煤矿“转身”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四个矿井关闭安置富余人员相关政策的暂行意见》(龙控发〔20XX〕63号)精神,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转型实现扭亏为目标,以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龙煤集团文件为政策依据,以企业与员工利益相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平稳操作为原则,努力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

二、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四个矿井关闭安置富余人员相关政策的暂行意见》(龙控发〔20XX〕63号)。

三、具体分流安置办法

1.内部退养(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包括特繁)或工龄满30年的在册员工。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企业内部退养审批表》,经单位同意,公司批准。待遇按公司目前现有内部退养人员标准执行。

2.“协保退岗”。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对不符合企业内部退养条件,男员工年龄满45周岁、女员工年龄满40周岁或缴纳社会保险(含视同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的员工可实行“协保退岗”。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保留劳动关系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审批表》,单位同意,公司批准,协议永久退出工作岗位,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用全额(包括统筹部分)由个人按规定到矿区社保局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请假离岗(请长假)。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请长假审批表》,经单位同意,公司批准后,允许办理请长假离岗手续,假期2年至3年,请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用全额(包括统筹部分)由个人按规定到矿区社保局缴纳。假期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不到原单位上岗工作的,视同自动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待岗培训。不办理“内退”、“请长假”和“协保”的富余人员,由企业根据需要及待岗员工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待岗培训,培训课时每月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并严格考勤。培训期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待岗培训期间工资按培训课时折算,根据考勤记录的出勤课时按比例发放。公司范围内有缺员岗位时,优先安置待岗培训员工上岗,超过一个季度公司未安置的,培训期间工资增加50元;超过半年未安置的,培训期间工资再增加50元,以后不再增加。增加待岗培训工资后公司安置上岗,员工拒不接受的,停发待岗培训工资增加部分。待岗培训期间经公司两次安置岗位,员工仍不接受的,停发培训工资,超过15个工作日仍不到岗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待岗培训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四、实施步骤及日常管理

1.6月份是政策宣传、人员清理阶段。各单位要将相关政策向员工宣传到位,使每一名企业富余人员都能在理解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状况做出选择。同时要求长期欠勤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并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批评教育,逾期未报到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上两项工作6月末之前结束。

2.7月份是安置、分流阶段。这期间进行公司范围内人员分流安置,办理“内退”、“请长假”、“协保”申请审批手续。“内退”、“协保”政策年龄、工龄以20XX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满足“内退”、“协保”条件的,都可办理。“内退”相关待遇自审批日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岗培训”人员日常管理自劳动关系转入本单位待岗培训管理机构之日起开始执行。

3.“内退”、“协保”人员由七星煤矿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请长假、待岗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管理。

五、相关要求

1.公司其他单位首先根据公司规定的用工总量进行定岗定编,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富余人员符合以上四项分流安置办法的条件的,也可以执行本方案。但申请内部退养(内退)、“协保退岗”人员要转入七星煤矿后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2.必须做到基础材料真实可靠、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为企业负责、为员工负责,按员工档案记载如实反映员工情况,不留后患。申请书、审批表等签章必须齐全真实,特别是要求员工签字的地方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按手印,在申请书上签字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将签字、按手印场面拍照留存。主办机构必须核对本人身份证件,确认本人身份,并确认申请书是否是本人书写签字,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在执行政策时要注意首先保证企业发展对各类人员的需要,保留企业急需的特殊工种、工程技术、一线生产人员。采掘工不列入以上安置范围;七星煤矿以外其他单位的井下辅助工及地面一线生产人员,只有在人员富余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内退”、“请长假”或“协保”。打破工种界限,富余的地面工人及管理人员鼓励分流充实到井下生产岗位,符合条件的鼓励执行“内退”、“协保”政策。“内退”、“请长假”、“协保”必须经企业、员工双方同意方可办理。

4.“内退”、“请长假”、“协保”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后,汇成明细汇总表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组织部,并要求矿(厂)长、纪委书记签字,单位盖章,公司审核后再填写《企业内部退养审批表》、《员工请长假审批表》或《员工保留劳动关系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审批表》。干部身份的员工经矿(厂)组干部门审核,工人身份的员工经矿(厂)劳资部门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组织部一份、主管机构一份、员工本人档案一份。申请书必须装入员工档案。

六、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龙煤集团出台相关政策,按龙煤集团文件执行。

3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国资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按照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化控董[20XX]56号文)安排部署,实现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的“搞活脱困”目标,川化结合自身实际,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降低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继续开展人员分流改革工作,特制定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一、分流安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兼顾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

(四)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稳妥、稳定推进改革的原则。

二、分流安置范围

与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分流安置方式

公司职工(不包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也不包括1-4级工伤职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指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方案中公司职工的月工资构成为:应发工资、绩效工资、能源费合计)

3、工作年限的确定:工作年限是指依据职工档案记载或相关有效证明,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及符合国家工龄连续计算政策的工作时间。凡调入公司且在原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未领取经济补偿的职工,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于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在原单位领取了经济补偿的职工进入公司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凡公司面向社会招聘进入本企业的职工,只计算进入本企业工作后的工作年限。

4、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计算至20XX年5月31日止。

5、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XX]42号文)和《四川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XX]28号)等有关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二)支付方式

经济补偿由公司一次性现金支付,依法应由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四、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者建议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提交本方案的修正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准后实施。

五、本方案于20XX年5月12日停止执行。

六、公司下属各独立法人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经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下属各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听取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提交本方案的修正案并经公司的最终批准后实施。

七、本方案由公司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XX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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