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1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
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和多经仍可聘用。公司在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自动辞职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包括原在eec和多经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竞争上岗的人员)另求发展空间。自主择业或自行创业将有利于施展个人才华,增加收入,为社会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十二条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将予以一定的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偿。
第十三条参加公司竞聘上岗未被录用的员工均可申请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向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
(3)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于可以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总经理呈报。批准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办理辞职手续,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3)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辞职后果及补偿
(1)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即解除了与公司的任用关系。不再具有二滩公司员工的身份,也不再享有二滩公司员工的各项权利,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
(2)《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及审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存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
(3)为使辞职人员保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辞职人员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继续投缴社会保险事宜。
(4)辞职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一次性离职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以上两项费用合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父母抚养金截至年12月31日,以户口簿为准,自动辞职人员的父母(直系)任何一方满65周岁的,辞职员工享受1万元父母抚养金。子女教育津贴截至年12月31日,自动辞职人员有子女(直系)升入高中的,每位子女享受1万元子女教育津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成都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年成都市职工平均收入为标准,以为辞职员工支付医疗、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并购买保险公司商业医疗保险。
(5)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外,辞职人员享受的补偿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6)辞职人员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辞职人员在被批准辞职后,其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原劳动合同双方均不再负有对对方的任何权利、义务或其它利益主张。
四、离岗学习
第十六条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二滩公司职工,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
第十七条离岗学习职工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
(2)35岁以下;
(3)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工程硕士、mba(工商管理硕士)、pmp(项目管理)、mpa(公共管理硕士)等;
(4)通过入学考试。
第十八条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双方签订《离岗学习协议书》,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法。第十九条对不参加竞聘上岗,又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职工不得参加离岗学习。
第二十条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1)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发学习津贴每月1200元;
(2)学习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由二滩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用的支付
(1)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2)经公司批准的离岗学习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二滩公司承担。但因为离岗学习职工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学业者,培训费用支付办法按《协议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欢迎离岗学习的职工在完成学业后回公司竞聘上岗,对不参加公司竞聘上岗的离开公司者,按《协议书》有关条款追究本人责任。
五、待岗培训
第二十三条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二滩公司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待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高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创业信心,提高自谋职业的能力。待岗培训期为三年,在待岗期内每年可以参加公司因末位淘汰而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但届时公司将同时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四条分流人员参加待岗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以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待岗培训以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为主。待岗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方式,但必须如实提供培训方的资料和费用证明,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培训期间的待遇
(1)待岗培训员工(包括暂时还没有培训目标的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为发放培训津贴,培训津贴的标准以成都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成都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基数为准(年为837元);对在二滩公司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培训津贴增加100元,10年以上的增加200元。
(2)在培训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由二滩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培训费用的支付培训费用是指培训单位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在国内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由二滩公司支付,未经公司批准自行参加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培训期间的管理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人事关系纳入编外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待岗期满的后果及补偿:待岗期满3年,仍未竞聘到二滩公司岗位并未能在社会上就业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考虑内部退休,退休人员的规定与前面所述一致,并按本次改革前的工资水平计算。或者可以考虑辞职,其中辞职人员,按照前面辞职人员的规定,只享受一次性离职费,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的办法,同时公司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公司按照前文“自动辞职”部分条款,为员工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对待岗三年仍未竞聘到公司岗位并未能在社会就业,又不愿意自动辞职的员工,公司将在两年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两年后将与其解除现有劳动合同,并不再给与补偿。
第三十一条实施步骤
(1)二滩公司原各部门在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后,将需要参加待岗培训的人员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通知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其他学习培训方式;凡报考有关院校的,由二滩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已在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出国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欢迎他们回国后来公司竞聘上岗。如果在三年内(截至年12月31日)愿回公司工作但竞争不能上岗者,公司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离开二滩公司后的学习或工作时间不计入工龄),不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同时不再具有二滩公司员工身份,三年内(年12月31日)仍不回公司者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对此次改革中竞聘上岗的员工,公司将与其签订过渡期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转为1年期劳动合同。在3年过渡期内,每年末位淘汰的员工将进入公司人才中心进行培训,下一年再竞争上岗。在公司人才中心期间,停发岗位工资与奖金,只享受培训津贴(见第二十条),同时按上文待岗培训规定管理。对三年内均不能竞争上岗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关系,按照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补偿。过渡期后,二滩公司员工每年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人员解聘补偿办法按照此次竞争上岗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大林改发〔20XX〕4号各有关林业局:
现将《林业局机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XX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改革人员安置通知抄送: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局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8月31日印发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林业局综合配套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方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工就业观念,调整和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使分流职工各尽所长,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林业局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
1、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稳定为先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
(1)非机关职能机构剥离转为专业公司,其所属人员一并进入专业公司,从机关剥离进入专业公司的人员,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并在档案中保留原行政级别。
(2)对改革前在岗但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向森林资源管护、防火、专业公司、接续产业等单位分流。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续订。
(3)机关富余工人分流到专业公司或其它工人岗位。
(4)对机关工作人员转岗到地区招商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领办、创办企业的,可保留其档案身份不变,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和支持。
职工自愿进行一次性安置的,按大林集综[20XX]1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数不得突破20XX年7月20日专员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下达的安置指标。
(1)在改制过程中,林业局的一些小企业可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用资产折算的方式安置职工,同时与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与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必须经国家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对本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优良资产可折价用于安置职工。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发[20XX]104、黑劳社发[20XX]12号、大署劳社发[20XX]9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20XX]104号、黑劳社发[20XX]12号、52号和大署劳社发[20XX]90号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享受全残补助金待遇。
(3)女干部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按黑劳社发[20XX]68号文件规定,按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1)林业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100%发放。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2)林业局机关一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原则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内退后的生活费随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3)林业局内部退养人员,不得再返聘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1)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职工可以自谋职业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林业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2)机关自谋职业人员与林业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林业局发放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金(含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过渡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补助金标准随之调整。社会保险待遇企业缴纳部分由林业局承担。享受此项政策的职工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
(3)鼓励职工自寻分流途径,对职工自己有安置接收单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科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1、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保留其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原则上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伤残7-10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未竞聘上岗又不同意转岗分流的职工,将本人档案移交到人力资源市场托管。(20XX年月8月31日—20XX年9月6日)制定宣传提纲,开展宣传动员。对人员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干部、职工、知青等统计工作。为方案实施做好各项准备。(20XX年9月7日—20XX年11月1日)在对企业在岗人员、不在岗人员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清理劳动关系,办理一次性安置,组织实施职工岗位竞聘上岗,分流富余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手续。(20XX年11月2日—20XX年11月30日)对分流人员、安置人员、离职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对分流安置情况进行总结。
为确保此次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林业局要成立职工分流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科科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检委、工会、审计科、财务科、人力资源科组成。此方案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第18号纪要精神,集团公司决定对徐州本部资源枯竭、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大,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张集、夹河、庞庄和旗山四对矿井实施关闭。为稳步顺利实施矿井关闭工作,确保矿区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对职工的关心和关爱,特制订本部四对关闭矿井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关闭,创业分流、分放结合,积极稳妥、保持稳定。
二、人员分流安置
(一)职工内退
1.范围
庞庄煤矿、张集煤矿、夹河煤矿、旗山煤矿在册职工(含物业、实业公司)。
2.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觃定符合办理内退条件的。
(1)有岗位、能分流的采掘人员和技能人才,能留则留;
(2)因伤、病不能工作的,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后,可办理内退;
(3)对井下辅助、地面服务等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本人申请后可办理内退。
3.程序
职工办理内退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办理。
4.待遇
根据企业效益和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变化情冴,内退人员生活费浮动发放。
(二)临时待岗
距内退年龄2年以内,职工因病因伤不能工作、或因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的,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认定后,可办理临时待岗,其生活费待遇也实行浮动发放。
(三)转岗就业
矿井关闭后,对不符合办理内退,又不符合办理临时待岗的人员,全部实行转岗再就业安置。
1.巩固发展异地项目部。对现有的异地项目部,千方百计维持原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确保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向异地项目部输送人员。
2.拓展煤矿生产服务、生活服务项目。采取矿井整体托管、
工程承包、业务承包、劳务承包、劳务输出等形式,承接集团公司内、外部的厂矿区生产服务、生活后勤服务,努力增加职工的安置数量。
3.劳务合作。转变思想观念,面向社会、面向发达地区、面向非煤行业积极开展劳务合作,组织后勤、辅助服务人员进行劳务输出。
4.待分流安置人员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集团公司分别逐月按放假工资标准的80%、60%、40%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5.实业、物业等现有的生产经营性厂、店、公司,在确保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继续经营。
6.存量资源开发。盘活、利用工业广场等存量资源,积极组织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对外租赁等业务来进行创收增效。
7.向集团公司新兴产业输送人员。根据集团公司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采取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录用。
8.鼓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积极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由职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原已签订自主创业协议的职工,维持执行原签订协议)。
(1)对距内退年龄5年以内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创业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2)对距内退年龄超过5年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创业期满6个月后,发放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创业奖励金为3000元,创业人员为3~5人以上的带头人创业奖励金为1-3万元)。创业第1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创业期满1年后,其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根据创业效果评估后确定交缴责任。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不顺利遇到困难的,适当延长企业承担单位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时间。
各单位要对创业职工在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方面采取优惠政策。
由职工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须根据协议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的,后果自负。
(四)特殊人员的安置
1.工伤人员。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执行相应待遇。1-4级,退出工作岗位,执行伤残津贴;5-6级,安排适当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发放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的,与其他人员同样进行分流安置。
2.工亡招工职工及其他有政策觃定的特殊人员,分流安置时给予优先安排,不愿去异地工作、本部又无合适岗位的,可申请临时待岗,执行临时待岗政策。
3.对统配大学生由各单位人才储备,幵积极组织参加创业,使之成为创业骨干力量。
(五)终止或解除合同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没有需求岗位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到期,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救济金。
2.对不服从单位合法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职工,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第一个月按临时待岗生活费的80%发放生活费,第二个月按60%,第三个月按40%,第四个月起停发生活费,幵按旷工处理,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XX年10月14日星期三
1.省政府对矿井关闭有何政策?
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第18号纪要的精神是:引导资源衰竭、灾害严重的矿井有序退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省政府原则同意徐矿集团所属旗山、夹河、张小楼、张集煤矿关闭方案,方案报经省委同意后实施。矿井关闭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接收工作,周密细致制定方案,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稳妥解决各类矛盾问题,确保矿区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稳定。省委省政府对徐矿关闭4对矿井给予了很大的关怀与照顾,对内退、部分临时待岗人员等困难人群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不足部分由徐矿集团自行解决。广大干部职工要主动适应企业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转变思想观念,理解支持关井措施,用实际行动为企业分忧解难,主动转岗、主动创业。
2.矿井关闭后,职工的分流安置方式是怎样的?
矿井关闭后,根据集团公司的内部需求及市场开发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成建制转移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相结合、煤矿生产业务与非煤业务相结合、全矿井托管与纯劳务承包相结合、生产服务与生活后勤服务相结合、长线与短线相结合的方式,分流安置职工;鼓励职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内退或临时待岗。
3.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内退?如何办理?
(一)内退办理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内退:
(1)矿井关闭后,无法分流安置的人员;
(2)因伤、因病,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后不能工作的。
以上:
(1)项由各矿人力资源、纪监、工会等部门组织联合认定;
(2)项由集团公司组织或指定医院等部门联合鉴定。
(二)办理程序
职工办理内退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联合认定或鉴定,经单位研究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办理。
(三)相关待遇
按集团公司现行内退生活费计算办法计算,根据企业效益及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变化情况浮动发放。
根据徐矿司〔20XX〕9号文件,内退待遇为:“基本生活费+工龄津贴+职务补贴+专项补贴”,在此基础上根据浮动情况按比例发放。
其中,工龄津贴标准:在办理内退时工龄20年及以下为5元/年、21~30年为10元/年、31年及以上为15元/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从事井下岗位工作满9年的,按实际从事井下工作年限每年增加5元(不满1年按照年计算)。内退后的工龄仍执行内退时的工龄津贴标准。
目前执行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庞庄矿1221元;夹河矿1268元;张集矿1221元;旗山矿1268元;庞庄物业1154元;夹河物业1154元;张集物业1154元;旗山物业1154元。
专项补贴标准:书刊费:工人5元,一般干部及初级职称7元,中级职称(技师)9元,高级职称(高级技师)12元;洗理费6元;女工卫生费15元;建房互助金13元;煤水电补贴9元;住房补贴按原在岗时标准不变。
职务补贴标准:科级、副科级统一为25元/年;
4.什么情况下可办理临时待岗?如何办理?其待遇如何?
(一)办理条件
(1)距集团公司规定内退年龄2年以内的;
(2)职工因病因伤不能工作或因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的。
以上:
(1)项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认定;
(2)项中“因病因伤不能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或指定医院等部门联合鉴定;“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由各矿工会、纪监、人力资源等部门组织联合认定。
(二)办理程序
临时待岗需要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联合认定或鉴定,单位批准。
(三)相关待遇
临时待岗期间发放一定的生活费,标准参照放假生活费待遇实行浮动发放。
目前集团公司放假生活费为:1276元,在此基础上根据浮动情况按比例发放。
5.哪些职工需要转岗就业?
矿井关闭后,对不符合办理内退,又不符合办理临时待岗的人员,全部实行转岗再就业安置。
6.转岗就业的去向有哪些?
(1)巩固发展异地项目部;
(2)拓展煤矿生产服务、生活服务项目;
(3)劳务合作;
(4)实业、物业等现有的生产经营性厂、店、公司,在确保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继续经营;
(5)存量资源开发;
(6)向集团公司新兴产业输送人员;
(7)鼓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7.哪些职工可以申请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如何办理?
只要职工个人愿意,都可以申请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办理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应由职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以前已签订的自主创业协议如何执行?
对原已签订自主创业协议的职工,维持执行原签订协议。
9.企业对自主创业职工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对距内退年龄5年以内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扶持政策有:
(1)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
(2)创业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二)对距内退年龄超过5年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扶持政策有:
(1)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
(2)创业期满6个月后,发放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创业奖励金为3000元,创业人员为3~5人以上的带头人创业奖励金为1-3万元);
(3)创业第1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4)创业期满1年后,其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根据创业效果评估后确定交缴责任,其评估结果要予以公示;
(5)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不顺利遇到困难的,适当延长企业承担单位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时间
(三)各单位对创业职工在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方面采取优惠政策。
10.工伤职工有何政策?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执行相应待遇:1-4级,退出工作岗位,执行伤残津贴;5-6级,安排适当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发放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的,与其他人员同样进行分流安置。
11.工亡职工子女有何照顾政策?
在分流安置时给予优先安排,不愿去异地工作、本部又无合适岗位的,可申请临时待岗,执行临时待岗政策。临时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期间应参加转岗培训,以尽快实现再就业。
12.什么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岗位需求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后终止。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失业救济金。
13.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未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救济金。
14.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如旷工等行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办理失业救济金。
15.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经济补偿金实行分段计算。
20XX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劳动法》和劳部发〔20XX〕481号第五条执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0XX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6.对不服从分流安置和转岗培训的职工,如何处理?
对不服从单位合法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职工,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第一个月按临时待岗生活费的80%发放生活费,第二个月按60%,第三个月按40%。第四个月起停发生活费,按旷工处理,并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办理失业救济金。
17.长病人员怎么安置?
长病人员参加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能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全部参与分流安置(对各类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等不作为参考依据)。
18.借用及劳务人员如何处理?
由集团公司协调安排的借用人员仍按原意见执行;借用及劳务人员有劳务协议的仍按照协议执行;无劳务协议的应签订劳务协议,否则回原单位参与分流安置。
19.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年金、失业金如何办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法办理失业救济金。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只能退休、死亡或出国定居等情况才能领取。
20.《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适用适应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仅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四对关闭矿井(庞庄煤矿、庞庄物业公司、张集煤矿、夹河煤矿、旗山煤矿)在矿井关闭期间的人员分流安置。
21.《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执行时间从何时开始?
自矿井停止回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