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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时间: 05-26 栏目:方案

1贵州省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XX〕21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XX〕40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结合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XX〕57号)和《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XX〕54号)的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到20XX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总目标,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20XX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580元/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61元/月。

二、工作安排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16号)关于“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结合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镇化率分别达97%、100%,低保标准20XX年就实现了城乡统一,农村低保对象已全部纳入城市低保管理的实际,从明年起取消两区农村低保标准档次,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均划分为三个档次。

1.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580元/年,平均增幅15%(剔除贵阳市南明区和云岩区后,20XX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3105元/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除南明区和云岩区以外的8个县(市、区)、贵安新区;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XX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3840元/年,第二档3612元/年,第三档3528元/年。

2.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61元/月,平均增幅10%。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XX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641元/月,第二档600元/月,第三档532元/月。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基本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按户识别。经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各地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农村特困人员要实现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各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

三是要做好与相关扶贫工作及社会救助制度间的衔接。各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XX〕20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XX〕19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迁入地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搬迁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同等的救助保障待遇。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14号)关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20XX年低保年度核查后,全省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低保保障待遇。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二是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三是要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将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与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排查纠正“政策保”、“死人保”、“权力保”、“关系保”等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及时落实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要抓紧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结合年度核查,各地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178号)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准确评估,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不低于20XX年救助供养水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持续提标所需资金。要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务必于今年12月初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明年2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3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4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的待遇差额。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实施方案由市(州)统一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省民政厅。

2安龙县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黔西南州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XX〕195号)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XX〕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等扶贫工作政策举措的通知》(黔党办发〔20XX〕40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进一步抓好低保与扶贫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到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统筹安排,发挥各自制度功能,加强相互衔接,形成扶贫攻坚、保障民生的整体合力,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通过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

二、提标标准

(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XX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安龙县为第四档,标准为3060元/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增幅18.6%。

(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0XX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安龙县为第三档,标准为484元/月,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增幅10%。

(三)执行时间。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1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镇(街道)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各镇(街道)在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时,必须是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出台提标核查工作方案,分别成立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审核小组,统筹安排好提标核查工作,启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在安排部署工作时,核查任务要分解到村组、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协同开展工作。

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XX〕46号)和《黔西南州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州扶通〔20XX〕37号)文件要求,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街道)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根据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分类标准,对对象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基本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要利用已建成的黔西南州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比对工作,从收入和财产两个方面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推动精准救助。对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入户抽率复查率必须达100%。

(三)正确划分保障类别,精准进行分类。

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准确进行分类,第一类是长期保障户,主要是“三无人员”;第二类是重点保障户,主要是特困户(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特殊家庭);第三类是一般保障户,主要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第一、二类保障对象属“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人员。对于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有能力脱贫的这部分保障对象,要划分到第三类一般保障对象人群。

(四)扎实开展年度核查,实施动态管理。

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

二是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结合开展低保年度核查,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要抓紧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对核查后的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要进行长期张榜公示,确保低保提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优亲厚友、平均提高补助水平等问题的发生。城乡低保资金要实行按月发放,在每月10日前将低保资金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手中。

三是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农村五保对象、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核查登记。20XX年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年度等核查工作与本次提标核查工作同步进行核查、公示和上报20XX年5月开始按程序进行采购,6、7、8月分时段按标准发放到缺粮户手中。

(五)完善资料档案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档案管理,实行县、镇(街道)、村三级分级建档。完善低保对象一户一档的建立,做到低保对象进出有据可依、有据可查。核查对象中的残疾人、优抚对象个人信息要单独进行统计,同时,建立“救急难”、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工作管理台帐。

四、工作步骤

各镇(街道)务必于20XX年12月下旬启动低保与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20XX年1月20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3月10前完成对象审核上报工作,3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批工作,4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的待遇差额。

各镇(街道)分别于每月10日、25日向县民政局报送提标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12月15日至31日)。

1.20XX年12月20日前,召开县级启动暨培训会议;

2.20XX年12月21日至31日,各镇(街道)要以政府(办事处)名义出台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于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县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并根据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所有需要核查的工作内容安排好核查工作,并完成村(居)入户核查人员的培训,指导好核查工作。

第二阶段:入户核查阶段(20XX年1月1日至1月20日)。

各镇(街道)组织人员(每个村(居)至少有1名镇(街道)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新申请对象家庭和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阶段:审核上报阶段(20XX年1月21日至3月10日)。

1.各镇(街道)根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程序对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各镇(街道)在开展入户手工核查的同时要充分利用“黔西南州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开展低保家庭财产比对工作,从收入和财产两个方面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并按照审核程序完成工作。相关电子表格及纸质材料上报到县民政局低保中心胡应涛处。

2.各镇(街道)排查出来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名册登记相关表格上报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曾佩友处。

第四阶段:审批阶段(3月11-31日)。县民政局根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阶段:兑现保障资金阶段(20XX年4月1日至10日)。

各镇(街道)于4月10日前按城乡低保新标准将低保金兑现到位,并补发1至3月新补助标准与原补助标准的差额,并将低保提标完成后的数据同步更新录入“贵州省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

3六盘水市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XX〕21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XX〕40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决战三年摆脱贫困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XX〕28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1+10”文件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XX〕117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根据《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XX〕54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XX〕46号)的部署,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20XX年全市各县(特区、区)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6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3612元/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完成时间。各县(特区、区)从20XX年12月初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20XX年2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3月底前完成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并将提标完成后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同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进行比对调整,4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的待遇差额。

二、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70号)及省即将下发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按户识别。经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二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各地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农村特困人员要实现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对符合当年国家和省贫困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各级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

三是要做好与相关扶贫工作及社会救助制度间的衔接。各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XX〕20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XX〕19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迁入地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搬迁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同等的救助保障待遇。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14号)关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20XX年低保年度核查后,全省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低保保障待遇。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一要扎实开展收入核查。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确保收入核查工作在政府主导下扎实开展,确保对所有原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真正掌握其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在开展收入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全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对所有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对象,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重要依据。

二要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工作。民主评议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

三要严格审核审批。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县级要对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不少于50户,对乡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凡是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县级都要进行入户复查。市级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县(特区、区)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四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五要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将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与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排查纠正“政策保”、“死人保”、“权力保”、“关系保”等违规行为,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健康规范开展。

(三)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开展低保年度核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要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认真落实《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六盘水府办函〔20XX〕14号),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二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认真落实《六盘水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六盘水府办函〔20XX〕37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要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各县(特区、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急难对象发现机制、认定机制、快速响应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等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做好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和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结合年度核查,各地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178号)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准确评估,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不低于20XX年救助供养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根据省、市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20XX年低保提标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倒排完成任务时间进度表,尽快组织实施。要切实保障工作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确保提标核查工作程序不少、环节不减、质量不降、资料不缺,为迎接省、市社会救助绩效考核交叉检查奠定坚实基础。

(二)保障资金需求。各县(特区、区)未归位的低保结转资金、历年来财政预算未落实的应配套资金要在20XX年内及时到位,划入低保资金专户。各县(特区、区)要切实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扶贫工作部门要按照“两项制度”衔接要求,搞好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与扶贫工作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将低保结转资金及时归位,足额安排本级低保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低保提标所需资金。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低保提标工作,积极参与、支持、监督低保提标工作。

各县(特区、区)实施方案于20XX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民政局,提标工作总结于20XX年4月20前报市民政局。

4回龙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县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镇城镇、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实现低保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习府办发R22;20XXR23;26号文件精神,针对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加大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确保20XX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增长10%以上,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我镇实际的低保提标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我镇农村低保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镇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构建“平安回龙,和谐回龙”和实现回龙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新低保标准及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保障及补助水平:从20XX年1月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从270元/月/人提高到300元/月/人;人均补助水平从170元/月提高到188元/月,提高18元。

(二)农村低保保障及补助水平:从20XX年1月起,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1320元/年/人提高到1476元/年/人;人均补助水平从633元/年提高到705元/年,提高72元。

三、农村低保核查提标范围和增补对象

(一)此次农村低保核查提标的范围为:持有当地常住农村户口,且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476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类:

1.无法定扶养人、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

2.因病、因残、因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的农村居民家庭。

3.由于生存恶劣等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二)增补对象

1.农村“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供养人或法定供养人无供养能力的农村居民。

2.享受低保的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

3.享受低保的家庭属单亲家庭。

4.享受低保的家庭属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

5.享受低保的家庭中有在校学生(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

四、基本原则

(一)严格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原则。

20XX年我镇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要在认真开展家庭收入核查的基础上,严格按“三环节十步骤”(三环节:申请核查、审核、审批三环节;十步骤: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贫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个步骤)程序严格开展,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扎实做好每个步骤。

(二)动态管理原则

各村(居)要以这次提标为契机,认真组织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坚决防止提标等于盲目扩面的错误做法,低保保障面过大的村,要结合此次提标工作,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逐步缩小保障面,决不允许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对因灾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要通过落实冬春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决不允许未经审核审批无条件将因灾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三)坚持收入补差发放保障金原则

各村(居)必须注意:此次提标工作不是对每一个对象在原来补差金额的基础上平均每人提高一定的补助金额,要充分运用入户核查结果,以入户核查的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村低保对象年人均纯收入与新保障标准之差确定基本保障金,并在此基础上给特定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

(四)解决问题的原则

各乡村(居)要以本次提标工作为新起点,加大力度解决政策宣传不够深入、保障面过大,个别保障对象不够准确、补差金额不尽合理、基本信息不真实、民主评议不到位、操作程序不完善、公示内容不全面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城镇、农村低保提标工作,镇人民政府成立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马剑飞(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罗强(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杨艳玲(社会事务办主任)

陈友林(党政办负责人)

刘小利(劳保所所长)

吴碧(财政所所长)

王秀华(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伟(经发办负责人)

各村(居)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办,杨艳玲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各村(居)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

六、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2月20日一2月25日)

根据县政府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低保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抓好落实,做好宣传。

(二)入户调查阶段(20XX年2月26日-3月10日)

调查摸底是提标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各村(居)要组建低保提标工作组。对现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确保一户不漏。重新确定保障资格和补差金额,做到收入核定准确,信息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真实,情况记录全面。

(三)审核审批阶段(20XX年3月11日-3月31日)。此阶段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逐级民主评议。对经过入户核查的提标和拟纳入保障对象从最困难到次困难依次评议排序、评定补助标准,逐级张榜公示;二是包村领导、包村驻村干部必须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导村(居)民开展民主评议;三是实施评议时,要将提标调标对象、清退对象和新纳入保障对象全部纳入评议范围,进行评议公示,务必做到定户准确,补助合理,群众赞成。

(四)资金发放阶段(20XX年4月1-4月10日)

按县民政局要求将于4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份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

(五)信息录入阶段(20XX年4月11日-4月25日)。社会事务办要将低保提标完成后的数据全部录入民政部城乡低保软件和财务统计台账,在录入时,要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与及时。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调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村(居)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村(居)书记要负总责、亲自抓,做到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具体、责任明确、保障有力。事务办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首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快速准确地送到低保对象手中。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合力推进农村低保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信息公开栏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低保工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布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差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让群众成为明白人,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业务培训

民政办要组织各村(居)农村低保清理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加强低保政策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加强督促指导

民政、财政、纪委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帮助,经常深入各村(居)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关于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城乡低保规范化、阳光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我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根据《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XX〕5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XX〕21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XX〕4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XX〕46号)精神,结合全县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会议精神,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到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加强低保对象家庭年度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精细化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对象识别到村到户原则。

三、保障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市政府已将今年我市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上报省政府批准。20XX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060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484元/人/月。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扶贫部门相关规定,贫困标准按每年5%比例进行递增,经测算,20XX年全乡贫困标准为3179元/人/年。

四、开展提标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对现有保障家庭、新申请家庭、登记备案对象和退出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通过年度核查,对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予以退出保障范围;严格控制新增低保人数,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确实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对20XX年享受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继续符合的家庭和新申请享受粮食救助的家庭同步进行核查。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培训阶段(20XX年12月20日至31日)。

各村(社区)要深入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和书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及年度提标核查工作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及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动员会和培训会,对村(社区)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入户核查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

各村(社区)要组建工作组,对城乡低保家庭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在入户核查时,要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有1名国家干部。

此阶段要把握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必须要入户。只有通过入户核查才能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这个过程是必须要履行的,没有任何捷径可走,这是整个低保审核工作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二是统一使用贵州省民政厅规定的表册。对新申请对象入户核查的,使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对原保障对象入户核查的,使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表册内容填写要真实、全面,不得出现逻辑性、常识性错误。三是必须本人签字。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入户调查乡、村(社区)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对申请人不能签字的,由申请人指定代签人,但本人必须加盖手印。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弄清农村低保粮食救助的三个条件: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我县农村低保家庭平均水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

3.民主评议阶段(20XX年2月1日至6日)。

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在社会事务办(救助站)的组织下,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要求,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同时对拟纳入贫困人口家庭的对象进行评议。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成员由村(社区)代表会选举产生,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每个村民组要有代表参加。评议会议必须有80%以上成员参加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评议时,要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收集。民主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宣讲政策,由乡干部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四是投票表决,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投票;五是形成结论,乡干部工作人员根据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出结论;六是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4.乡审核阶段(20XX年2月7日至29日)。

收到各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审查相关资料,并结合本乡减贫工作开展入户抽查,凡已脱贫的农村家庭决不能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乡对新申请拟纳入的保障对象进行100%抽查(对于已享受低保的登记备案家庭必须100%抽查)、对原保障对象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再召开会议评审。将审核结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经报县社会救助局,下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上交资料时,必须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上交,上交资料有原农村低保保障对象的《贵州省县乡镇村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贵州省县乡镇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情况汇总表》、《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表》以及《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镇审核会议备案表》、《低保经办人员和联系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及其他乡(镇、街道)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表》、乡审核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5.待遇审批阶段(20XX年3月1日至20日)。

乡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在收到各村(社区)上报资料后,要对14个村(社区)进行全面抽查,发现有操作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按规定记录、对象认定准确率达不到100%、对新增对象没有100%进行抽查、上报资料不齐全、张榜公示不到位的,不予以审批并退回所有上交资料。

对程序、条件符合规定的村(社区)上报名单,召开乡级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乡人民政府公示栏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继续或新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保障对象(或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按标补差。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按下列标准确定: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对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重残(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级或二级残疾证)并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发放救助粮90斤。

6.资金发放和台帐录入阶段(20XX年3月20日至3月31日)。

4月份按新标准确定的对象及金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并补发1-3月新标准的差额资金。3月31日前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信息系统》和发放清册上。救助粮发放时间仍在6月、7月、8月三个月时间。

五、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在原有贫困人口识别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复核,实现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数据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一)摸清底数,精准识别。

扶贫部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平台要与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统记台账进一步衔接,开展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对接,摸清底数。一是摸清扶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五保户(以下简称“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的底数;二是比对扶贫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的底数;三是对扶贫低保户与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底数差异较大的地方,要认真核实,分析原因,设法统一。

(二)分类管理,有效衔接。

一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分类。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贫困人口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一般保障户三类。

二是贫困人口的全国口径统计。按照国家贫困人口、低保人口的认定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应该基本包含农村低保人口,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得计入低保户和贫困户的家庭人口数。在扶贫建档立卡工作中,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以民政部门统计台账为基准,全部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两无”贫困人口登记,不作为扶贫开发工作对象。根据分类标准和工作实际,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完全统一,贫困人口低保贫困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基本统一。

三是共同复核,动态衔接。贫困人口脱贫、民政一般保障户退出要有理有据,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对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开展收入复核,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的退出共同按照入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审核、二榜公示,县级审批、三榜公示程序开展。要将脱贫后的低保贫困户作为核查重点,对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属于民政低保的一般保障户,家庭收入达到脱贫标准后,应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中销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应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的一般保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也应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人口发生变化的,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衔接工作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结果公开、公正、公平,并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

六、强化低保经办人员和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要认真落实低保备案,做到“三个不漏”,即:凡应该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登记;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报县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县民政部门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复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乡城乡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

八、工作要求

(一)有效整合资源,加强两项制度衔接。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坚持“乡负总责、村(居)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贫困人口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村(社区)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二)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二是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贫困家庭和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科学整合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化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存在贫困对象、低保对象认定不准,上访较多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低保经办人员、乡、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登记不认真负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待遇的乡、村(社区)干部,一律先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重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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