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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清查实施方案

时间: 05-29 栏目:方案

1衡南县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做到精准扶贫和“两线融合”。根据《衡阳市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方案(试行)》(衡政办函[20XX]19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乡低保进行全面清查整改,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核查,重新评定,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按户施保、分类施保、进退及时。同时,准确设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建立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实现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重新评定、全面清理的原则;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重点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统筹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我县20XX年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165元/月提高到220元/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3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

(二)突出重点清查对象。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基层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3.退役军人、城乡环境同治环卫人员、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

4.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

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6.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分红性商业保险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7.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8.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9.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

10.审批时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的;

11.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12.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

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15.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连续核实情况的;

16.有双重户口的;

17.领取社保金后,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突出重点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我县保障线,重点是保障以下六类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难,无经济来源或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的特困人员或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主要指16周岁以下、父母一方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一方失踪或无劳动能力,失踪由村委会证明并由困境儿童居住地五户以上的邻居签字盖手膜,失去劳动能力由残联、人社或卫计部门证明,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特殊困难家庭,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家庭成员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继续治疗,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16周岁以下)的;或其赡养、抚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能力的。

5.非农村低保和扶贫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6.因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必须严格按户施保,要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并户现象发生。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次清查整改,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程序,将城乡低保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

(一)规范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把好各个关口,确保申请对象认定准确,受理及时,调查全面,评议公开,并基本核实好申请家庭财产状况。

(二)规范低保申请程序。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如无行为能力,可由村(居)委会代其提出申请。低保申请书由户主签字确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各乡镇要组织专人指导申请对象按要求如实规范填写,凡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予以受理。

(三)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中心对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1、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入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参照相关人员的支付能力计算。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以视为无履行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2、家庭财产评估。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予享受低保。全县统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办法,明确收入排查范围,出台行业认定标准,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家庭财产状况具体标准。

(四)规范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真实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入户率应达到100%,并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家庭予以单独标注。

(五)规范民主评议。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驻村(居)委会干部或乡镇领导负责主持,邀请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低保困难户代表以及驻村(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与评议,参与评议人数不低于31人,其中群众代表不低于60%。评议前,要组织评议代表进行培训,宣讲低保有关政策,确保评议公开,评议小组成员要在评议结果上签字,并对评议结果负责。

(六)规范公示制度。对清查取消的、新增的以及补差水平变更的低保对象,要全程进行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社区)应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每个行政村(社区)在现办公场所设立本村(社区)城乡低保永久性公示牌,进行分类公示,有条件的乡镇可利用电子显示屏和户外显示屏对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姓名、居住地址、享保人口、享保标准等;县民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县有线电视上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对象相关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低保申请家庭居住地长期公示。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单独公示,做到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规范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每年要牵头组织对低保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一次年检复审,并根据年检复审情况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三种类别分类管理。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符合条件对象,做到动态管理到位,进行及时有序。

(八)规范年检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掌握低保对象的家庭状况,每年8-9月份,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年检工作由民政局主检,乡镇民政办协检。

1.凡属我县的城乡低保户都应携带本人身价证、全家户口本、低保证、低保金(一卡通)存折原件到所在乡镇民政办进行登记年检,新增的低保户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家庭成员中患大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重度残疾的,提供有关部门发的残疾证;上大学的,提供在读学校注册的学生证或新生录取通知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确保低保户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

2.城乡低保户年检时,由县民政局严格审查各种证件,了解询问低保户家庭详细情况,填制年检登记表,乡镇民政办填写低保对象台帐,对低保对象进行信息采集,更新电子台帐,并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抽查入户,核实低保对象所反映的情况。

3.年检合格的低保户,由县民政局在新换发的《低保证》上统一加盖带有日期的“年检合格”印章,低保对象在年检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不能按时参加年检的低保户,一律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城乡低保待遇,收回《低保证》。

4.对于年老体弱、残疾人出行不便的低保户,由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年检。

(九)规范档案管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要分别建立低保电子、纸质档案数据库,所有档案资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低保情况异动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做到资料真实,有据可查,程序严格。纸质档案报县民政局审核后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存档,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异动时,档案要及时交接。低保对象档案需包含以下内容:

1、“三书”主要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由申请家庭书面陈述申请低保的理由。

(2)低保家庭财产声明及申报承诺书由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并承诺当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3)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由低保申请家庭承诺授权民政部门向相关部门查询其家庭成员住房、车辆、公积金、社保、银行存款、通讯及水电支出等多方面信息。

2、“三表”主要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采集及入户调查情况表。包含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财产情况等信息,并由保障对象签字、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乡镇分管领导、乡镇长、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县民政局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签字确认。

(2)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包含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信息。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包含家庭成员信息、村(居)委会初审意见、乡镇审核意见、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3、“两记录”主要包括:民主评议记录。包含民主评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评议结果,并由所有参评人员签字确认。公示记录。包含公示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异议情况说明及公示的实地图片信息。

五、实施步骤

此次低保大清查按照先农村后城市步骤实施。其中农村低保清理工作从20XX年5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具体时间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到5月19日)。一是动员部署。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相关事宜,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紧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题,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制定方案。每个乡镇都要根据县里的方案制定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乡(镇)、村(社区)干部系统学习、宣传低保政策;同时,要制定乡镇党政班子包片、干部包村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措施。三是广泛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宣传清查的意义、方法、享受城乡低保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等,将活动深入到乡镇、村(社区)及群众家中,引导社会各界从正面了解社会救助工作性质及政策精神;县民政局要统一制作横幅和政策宣传册,并通过县电视台、县党报、手机报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城乡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及公信力。

(二)整改规范阶段(5月20日到6月15日)。

1、入户核查。对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摸清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入户核查由乡镇统一组织,集中力量,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人员对所有在册低保对象进行逐户核查,逐户分类,填写好“三书”:即《低保申请书》、《家庭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三表”:即《衡南县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表》、《特殊人员备案表》,并将纸质(盖章)与电子版一同报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乡镇干部入户核查要做到三个“六必知”和四个“100%”。掌握城乡低保对象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户籍现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社会关系、病残诊断、看病就医情况;掌握其他困难群众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财产、社会关系、家庭财产、致贫原因、家庭开支、申报情况;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六必知”,即: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举报受理情况。做到“四个100%”:即乡镇要做到本辖区的低保户100%入户;对投诉较多的个人、群众反映强烈而未纳入低保的家庭100%入户;低保档100%查阅;签署核查情况调查表100%。县救助服务中心按照分工,负责挂点单位的业务指导。

2、民主评议。由所在社区(村委会)的民主评议小组对在册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城乡低保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先由调查人员陈述在册低保对象基本情况,然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继续享受低保或调整。由各社区(村委会)将评审结果在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3.审核审批。县、乡镇、村(社区)三级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共同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将初审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天,并将通过初审的低保对象材料交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复核、抽查和审批。建立审核审批结果书面送达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家庭,由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签收。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24日)。同时,各乡镇组织人员完成低保对象信息的录入和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完善扶贫开发数据,确保对象信息准确无误。由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城乡低保对象联合认定机构对各乡镇城乡低保清查工作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抽查率不低于30%,对保障差错率在2%以上的村和社区,责令重新进行整改。

(四)审批公示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县民政局对初审通过的城乡低保对象作进一步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予以批准。各乡镇将审批结果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对象由县民政部门按程序发放保障金。

六、工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习总书记指出“扶贫必先识贫”。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对象是打赢“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攻坚战的前提条件。这次城乡低保大清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机制。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办公室,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扶贫办主任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各部门、各乡镇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讲全局的高度,把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县级领导对所包乡镇的城乡低保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要制定具体方案。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要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神,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不得乱开政策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确定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不得将重残、重病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兜底保障。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要结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农衬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原来的“政策保”、“维稳保”、“人情保”等对象以及脱贫家庭和经济状况好转后,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停止低保。

(三)要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要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认定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县民政局要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城乡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城乡低保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存入民政部门。县财政局要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县扶贫办要提供现有贫困对象花名册和年度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花名册,将纳入扶贫开发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和民政局协调一致。县人社局要提供贫困对象劳务输出、就业救助、社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县卫计局要提供医保信息。县残联要进行残疾程度认定,发放残疾等级证书。

(四)要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作为此次城乡低保清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肃纪律,通过查漏补缺,建立规范、动态的城乡低保运行工作长效机制。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人户率要达100%.同时,这次清查整改将作为城乡低保绩效考核、为民办实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评价体系,将低保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目标管理考核、驻村干部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申请对象隐瞒收入及财产、干扰办事人员工作等行为;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享受低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作假、虚报瞒报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将根据《衡南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建立低保信访有奖举报制度,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纠。由县民政局设立低保举报专线,安排专人接听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热线:85563568556376。对实名举报者,经查实情况后,对当事人给予100-200元奖励。

2珠晖区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整改工作的通知》(衡民发[20XX]27号)、《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8)、《衡阳市城乡低保整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9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城乡低保工作情况、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依法救助,切实纠正不按程序办理低保的不规范做法,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一律取消低保资格,实现应退尽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通过抓政策宣传和落实制度入手,明确各级职责,加强干部对政策的执行力,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真正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到位、对象审批公正”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紧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大宣传。

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的干部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法治救助。各街道、乡镇场要全面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各界从正面了解社会救助工作性质,将活动深入到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及群众家中。

(二)动员街道、乡镇场干部,开展大走访活动。

各街道、乡镇场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大走访活动,动员街道、乡镇场干部开展城乡低保、困难群众对象大走访活动,分别做到三个“六必知”和四个“100%”。一是掌握城乡低保对象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户籍现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社会关系、病残诊断、看病就医情况;二是掌握其他困难群众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财产、社会关系、家庭财产、致贫原因、家庭开支、申报情况;三是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六必知”,即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举报受理情况。做到“四个100%”:即乡镇、街道要做到本辖区的低保户和五保户100%入户;对投诉较多的个人、群众反映强烈而未纳入低保的家庭100%入户;低保档案100%查阅;签署核查情况调查表100%。对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摸清情况,及时按程序受理。

(三)开展城乡低保大排查。

1、对全区所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查:

(1)基层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2)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两女结扎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

(3)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

(4)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5)城市低保对象拥有两套以上住宅,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的;

(6)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尽法定义务,而将被赡养、抚养和扶养对象纳入低保的;

(8)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9)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0)衡民发[20XX]26号文件列举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2、对全区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是查看入户调查记录本、民主评议记录本、低保档案及工作台账。检查入户调查是否全面、民主评议是否走过场、公示是否到位、审核审批是否符合程序。

3、对低保受理情况进行甄别。查看信访记录本,结合本次大走访情况,对投诉较多的个人、群众反映强烈而未纳入低保的家庭认真做好核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引导其申请低保,街道、乡镇场及时受理;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给投诉人及当地群众解释相关政策,告知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原因。

(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城乡低保大整改。

1、清查结果的处理和运用。本次清查活动,要根据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动和民主评议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及时办理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增、减、停等复核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享受,对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停止保障待遇,收回并注销相关证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按国务院颁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要按分类建档及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3、严格公示制度。对这次清查取消、新增以及补差水平变更的低保对象要进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在村(居)委会设置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确保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区民政局要在社会救助局网站公示低保对象相关信息。

4、建立长效机制。对这次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肃纪律,通过查漏补缺,建立规范、动态的城乡低保运转工作机制。

四、实施步骤

这次低保大清查从20XX年5月25日开始,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5月至6月中旬)。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我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各街道、乡镇场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有序、稳妥的推进活动开展。区局将统一制作横幅和政策宣传册,各街道、乡镇场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使政策走进千家万户。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7月)。要以居(村)委员会为单位,对照活动内容,认真开展自清自查,分析问题、查找不足。自查面要达100%,并形成相关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健全机制、落实整改。自查结束后,各街道、乡镇场填写《城乡低保清查情况统计表》并做好汇报总结,报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到8月31日)。在各街道、乡镇场自查自纠结束后,区民政局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为7个组,每个社区(村)的入户率不低于30%,对保障差错率在2%以上的村和社区,责令重新进行整改。

(四)市局验收阶段(9月1日到9月30日)。各街道、乡镇场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充分做好迎接市级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城乡低保大清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是履行民政工作职责、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分配社会公共资源的需要;是改进工作作风、自查自纠的需要。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单位要把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加大宣传,明确职责。各单位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居(村)民会议等方式,加大工作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活动的目的及意义,积极发动城乡居民参与到该项工作中来,引导群众主动支持和配合工作的开展。这次清查整改将作为城乡低保绩效考核、为民办实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各街道、乡镇场作为此项工作的职责主体,必须进一步明确主体、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集中力量、专人负责。

(三)注重方法,严肃纪律。城乡低保工作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低保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实行,尤其对被清退的对象,一定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说服工作,并依法书面告知和依章公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事件的发生。要出实招、见实效,对走过场、自查自纠不认真、发现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次清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事关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各街道、乡镇场要切实加强领导,主动向单位一把手及主管领导汇报,要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落实到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3关于开展城市低保清查整顿的实施方案

各支村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民发[20XX]72号和《运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运政办发[20XX]112号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强化低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今年开展的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严管”行动。经研究决定对我镇城市低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清理整顿,要边查边改、务求实效,切忌走过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省市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和县操作规程为指导,坚持动态管理、该进则进、该退则退,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确保我镇城市低保工作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落实低保新政策

镇政府将采用不同方式,组织包村干部、村主干、民政协管员学习低保新政策,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全面把握政策。

(二)明确主体责任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镇民政办职责:

1、负责城乡低保工作日常管理、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及群众举报投诉核查。

2、对村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将初步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交由镇党委会研究审议。

3、将镇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4、整理好公示无异议人员相关资料上报县民政局。

包村干部职责:

1、在村委协助下,对城市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2人,调查人原则上由包村干部、大学生村干部和村主干组成。调查完后,调查组需提供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2、在村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对象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在评议结束后,将相关资料上报镇民政办。

村委会职责:

1、协助包村干部搞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及结果公示。

2、做好相关低保表格的填报工作,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3、需要村委会完成的其它工作。

(三)规范审批程序

在此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运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稷山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的文件规定,严格程序进行评审认定,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三、清理整顿范围

1、20XX年6月底前所有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

2、新申请纳入低保的家庭。

四、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此次审核审批工作从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结束,共121天。

1、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7月1日-7月8日,共8天)

此阶段任务主要有三项:

①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准备培训资料、宣传资料及各种表格。

②召开由各村主干、包村干部、民政协管员及对象参加的全镇城市低保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组织好对他们的政策业务培训。

2、第二阶段:审核阶段(7月9日-9月30日,共83天)

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有九项:

①各支村委要召开专项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机构,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②开展宣传。利用会议、广播、公开栏、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原享受户和新申请户熟知申请条件、办理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

③受理申请。申请人(本乡镇居住一年以上我县非农业户口居民)需在7月25日前向镇民政办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交资料包括申请书、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申报及授权书、承诺书等,镇民政办对提出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

④信息核对。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县民政局将协同公安、劳动等相关部门对所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信息逐一进行核查,并将核对情况返回镇民政办。

⑤入户调查。对经县民政局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在村委会协助下,由包村干部、大学生村干部、村主干组成入户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调查采取实地查看、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最终由申请人和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对经入户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户,由调查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员由熟悉村民状况的村主干、党员、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评议人数不得少于15人。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

2、介绍状况。

3、现场评议。

4、形成结论。

5、签字确认。

⑦一榜公示。各支村委在评议结束后,将评议结果及时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留存相关材料,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查。

⑧镇政府将组织专人审核资料,镇民政办对各村公示无异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⑨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上交镇党委会审议。

⑩将镇党委会审议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人员相关资料整理报县民政局审批。

3、第三阶段:民政局审批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共30天)

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有五项:

①接到乡(镇)、社区办上报审核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30%的入户抽查;

②低保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拿出拟批意见;

③县民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④委托乡(镇)、社区办对拟审批对象进行公示;

⑤核发救助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城市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是落实惠民政策,解决民生问题的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支村委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城市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紧要性和重要性,把此工作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工作来抓实抓好。

(二)坚持动态管理、该进则进、该退则退

各支村委要切实增强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坚决落实《县城乡低保操作规程》中第九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十三种情形,杜绝在城市低保中出现的“三保”现象,即“人情保,关系保,领导保”,做到对群众耐心细致,审核审批严格落实,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审核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不得隐瞒。

(三)严格要求,做好责任追究

1、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审核工作的村委会将采取停发低保金,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各支村委负责。

2、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民政局、乡镇、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各支村委需进行单独登记,并填表备案,由民政局逐户调查后审批。

3、严格落实稷监发[20XX]1号文件“关于加强城乡低保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精神,特别对乱收费、乱作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4、镇政府将设立举报及投诉电话,对举报人反映情况逐一核实查处。

4肃州区20XX年城市低保清理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市低保清理清查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应保尽保、保主保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对全区城市低保开展专项清理清查。通过清理清查,使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达到“对象认定准确,补差标准合理,监管机制完善,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资金发放及时、服务便捷高效”的目标。

二、清理清查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清理清查重点

本次城市低保清理清查的重点是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部分家庭生活条件已发生变化的全额保障对象。对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XX〕50号)的低保认定条件,逐户进行清理清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出保障范围。

(二)主要任务

1.对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对家庭生活条件已发生变化的对象及时调整补差类别,做到保障类别划分科学、合理。

2.对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进行重新审核,全面摸排,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

3.对符合享受条件但未纳入低保的城市居民,严格按照申请、受理、核对、审核、审批程序及时补充新增,真正实现应保尽保。

三、清理清查内容和具体政策

(一)严格落实补差发放

城市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

(二)规范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

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为:凡是具有肃州区非农业户籍一年以上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所在地向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全额保障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

(2)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

(4)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

2.差额保障对象: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难居民家庭:

(1)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他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

(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8)其他因家庭成员病、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9)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第一款、第二款的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保障金;符合上述条件第三款中的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保障金。上浮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地全额补助水平。

3.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收入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转移家庭资产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拥有机动车辆的家庭;

(6)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等)的(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或拥有2处以上居住房产,且总面积超过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

(7)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8)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的家庭;

(9)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2)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4)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一定规模经营实业的家庭;

(15)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空调、钢琴等价值5000元以上高档消费品的;

(16)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麻将馆)消费的;

(17)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18)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情形的家庭。

四、清理清查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4日-9月15日)。各相关乡镇、社区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动员,并成立低保听证评审小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采取入户宣讲、印发宣传材料、学习培训等方式,广泛向群众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XX〕50号)等低保政策法规,不断扩大政策的普及面,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努力使居民知晓政策、了解规定、依法申请和享受低保,做到依法决策、分类指导、规范操作。

(二)清理清查阶段(9月16日-10月20日)。城市低保清理清查工作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对全额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对家庭生活条件已发生变化的对象及时调整补差类别,做到保障类别划分科学、合理。二是对差额保障对象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对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XX〕50号)的低保认定条件和不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进行逐户核查,对辖区内现有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家庭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和信息核对,将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保障范围,对清退出保障范围的要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符合低保条件的保留其低保待遇,并科学合理划分低保补差标准。三是对新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人,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听证评议、一榜公示、入户抽查、审核审批、二榜公示的程序进行。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0月25日)。各相关乡镇和各社区要严格按照低保清理清查的要求,在自查自纠、整改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制度健全完善、程序严格规范、标准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市低保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清理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向区民政局上报专项清理清查工作总结,区政府将适时对各单位清理清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城市低保清理清查工作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社区和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专项清理清查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清理清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从根本上解决关系保、人情保、漏保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2.加大政策宣传。各社区和相关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低保有关政策法规,不断扩大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主动发现、主动核查,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把真正困难的群众纳入到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3.强化部门协作。各社区和相关乡镇要切实担负起低保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等主体责任,在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采取“分片负责”的方法,在辖区内全面开展清理清查。区民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监察、公安、财政、人社、建设、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市低保清理清查工作。

4.严守工作纪律。全面落实低保经办人员、社区干部、财政供养人员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社区干部、财政供养人员亲属生活困难享受低保必须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听证评议、一榜公示、入户抽查、审核审批、二榜公示的程序进行,并实行备案制度。各相关乡镇、各社区要在城市低保清理清查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信访、投诉举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阳光操作。

5王家营社区关于开展城市低保清理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20XX]45号和民发[20XX]220号及均办发[20XX]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对我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再次进行全面清理,使我社区城市低保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结合我社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状况,现就我社区20XX年城市低保清查清理工作的相关事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集中开展“三覆盖”、“三统一”和“三必须”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低保大核查”活动,清理整顿和全面规范,使我社区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达到“对象审核准确、监管机制完善、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分类施保合理、服务便捷高效”的目标。

2、主要任务。一是以办事处驻点领导和社区干部为主,入户核实覆盖到所有城市低保家庭,并召开社区民主评议会;二是在银都小区院内设立不低于6㎡的低保公示栏;三是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城市居民,严格按照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理清退。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办事处驻点领导汤婷的指导下成立由社区书记张建民任组长,社区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城市低保清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原则

必须严格按照执行政策一致、操作口径一致、施保标准一致的原则,全面开展城市低保清理规范工作。

四、对象、内容及方法

1、本次低保清理清查工作必须清退的对象为:

1.公职人员(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2.村组(社区)干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有劳动能力(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无特殊原因的;

4.退休职工、半边户、死亡人员享受低保的;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的;

6.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7.拥有机动车辆、传播、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的;

8.冒名顶替领取低保资金、五保资金的。

2、本次低保清理清查工作重点清查对象为:

1.镇办党政干部、民政系统干部、村(社区)干部等低保经办人员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训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情况。凡享受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全部予以清退;

2.外出务工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不在本地居住,脱离本地管理的;

3.通过各种渠道纳入低保的关系保和人情保;

4.核查应保未保人员,对因重病、重残、弱智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长期未享受低保的,经调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3、清理内容。一是核查低保对象户口的真实性,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从业状况、收入状况和享受标准情况;二是核查政策宣传的全面性,是否做到及时、全面、公开、宣传口径一致;三是核查审批程序的严肃性,是否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做到一户不漏见面、一户不漏调查,相关资料档案是否齐全完善。

4、工作方法。采取“直接看、具体问、邻里访、信函询、资料查”的办法,坚持户户必到、户户必看、户户必查,确保对象准确。

五、时间和步骤

此次城市低保清理规范工作从20XX年2月16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申报阶段(2月16日-2月20日)

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利用专栏、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法规政策、审批程序、操作流程等,确保宣传动员到位。

2、清查审核阶段(2月21日-3月31日)

(1)入户调查。一是要看家庭状况,查看家庭成员户口;二是要查家庭收入,问收入来源;三是要查看子女从业情况;四是要查看家庭设施配备;五是要访隐性收入,问邻居、查实情。调查员要对调查结果负责,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做好入户调查记录。

(2)民主评选。由办事处干部监督指导、主持召开评议会,以社区为单位召开户代表会议。会议通知低保户数要达到总户数的100%;原则上每户必须派代表参加,户代表参会数至少要达到本辖区保障对象总户数的4/5,无故不按时参会者按弃权处理;民主选评结果赞成票数要达到总票数的2/3。

3、公开公示阶段4月1日-4月10日

一榜公示。对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通过的城市低保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详细,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评议收入、有无劳动能力、服务处所或工作单位等内容。一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4、清理规范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按照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按照低保政策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必须及时清退、注销;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主要负责人为本次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做到严肃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明显。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城市低保政策法规办事。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王家营社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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