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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05-29 栏目:方案

120XX年度农村低保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各党总支、村:

为切实保障我镇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其最低生活保障,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2、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5、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

凡属我镇农业户口的农村贫困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家庭成员均是年老、年幼,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家庭;

2、因病、因灾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痴呆傻残(一级或二级长期卧床不起、依靠轮椅生活的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5、有子女在高等院校就读而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重点优抚对象(抗日、赴朝老战士等)特困家庭;

7、单亲及计生特困家庭;

8、其他原因致贫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拥有汽车、大型农机具、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所需品的家庭(申请低保人名下不得有汽车、有价证劵及城市房产,不得吃财政供养工资及补助);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2)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养、抚养权益的家庭;

(3)好逸恶劳,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家庭;

(4)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参与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5)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两年内自建住房(危房修缮除外)、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的人员;

(8)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9)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人员;

(10)安排子女高费用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1)申请低保人银行存款过多(《枣庄市居民家庭收人和财产状况授权委托书》签订后市民政局将委托银行系统查询);

(12)其他市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建立村“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为推动20XX年度“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配偶、父母、公婆或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每1名村“两委”干部都要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镇两级政府。市、镇两级将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严格资格审核并在村、镇公开栏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驻村指导员参加村“两委”、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参加的民主评议会(会议记录、会议现场拍照报民政大厅)→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并拍照报民政大厅→镇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一)村委会初审(4月8日至4月19日)

1、宣传发动和民主票决(4月8日至4月12日)

镇政府制定20XX年度低保调整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低保申报工作,明确开展农村低保申报的目的、意义和目标要求,统一并提高思想认识。各党总支、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宣传标语以及民主评议会议等途径认真宣传低保申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走村入户完成对低保书面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实际生活状况的核实工作。

党政办下发通知,各党总支负责召集驻村指导员参加村“两委”、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各党总支、村务必严格按照《张汪镇20XX年度农村低保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程序和要求,采取民主评议的形式对低保申请人进行票决评议,把本村最困难的群众利用倒排队方式评选出来,形成初审意见。

2、张榜公示(4月13日-4月17日)

将村民主评议结果(采用本《实施方案》附件2样式,利用红纸、黑墨书写进行张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并通过广播公布评议结果及其家庭状况。对经评议或张榜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通知低保申请人(或其家人)告之其未被评选上的原因。

3、上报资料(4月18日-4月19日)

张榜公示如无异议,填写《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按照镇低保调整方案的时间要求,将村四职干部承诺书、低保调整工作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张汪镇20XX年度村低保申报汇总公示详表》、《村“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是否享受低保自查上报表》、影像资料(民主评议会议影像;低保张榜公示影像),及时上报镇民政大厅。

个人申请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书(粘贴到《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第5页);

2、家庭成员索引及申请人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到《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第12页);

3、家庭成员种植业、养殖业、副业生产以及其它收入证明;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2张;

5、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粘贴到《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第12页):

(1)患重病的,应提交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

(2)残疾人应当提交残疾证;

(3)在校学生,应当提交学校证明;

(4)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政府审核(4月20日-4月24日)

镇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的重点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告之低保申请人(或其家人)不符合原因。

(三)市民政局审批(4月25日-5月4日)

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的重点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告之低保申报人(或其家人)不符合原因。

五、保障金发放

以市批资金为标准,通过银行直通车形式发放到本人。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为全面做好农村低保申报工作,镇成立20XX年度农村低保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科,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督导各村农村低保申报工作。各村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为成员的低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积极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会议召集、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整理及上报等工作。

2、规范程序,严格操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照个人书面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召开村“两委”和党员代表及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会议、逐级上报复核审查和张榜公示的操作程序,做到全程公开,确保我镇低保公开、公正、公平地阳光办理。凡未按程序操作和资料上交不全的,镇民政科一律不准受理审核。

3、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民生工作,各党总支、村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把农村低保评定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严格执行农村低保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抓好每一个阶段的工作落实,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漏保、骗保、人情保、关系保等不规范行为,努力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低保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运行,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〇XX年四月八日

2珠晖区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整改工作的通知》(衡民发[20XX]27号)、《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8)、《衡阳市城乡低保整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衡民发[20XX]29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城乡低保工作情况、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依法救助,切实纠正不按程序办理低保的不规范做法,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一律取消低保资格,实现应退尽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通过抓政策宣传和落实制度入手,明确各级职责,加强干部对政策的执行力,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真正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到位、对象审批公正”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紧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题,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大宣传。

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的干部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法治救助。各街道、乡镇场要全面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社会各界从正面了解社会救助工作性质,将活动深入到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及群众家中。

(二)动员街道、乡镇场干部,开展大走访活动。

各街道、乡镇场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大走访活动,动员街道、乡镇场干部开展城乡低保、困难群众对象大走访活动,分别做到三个“六必知”和四个“100%”。一是掌握城乡低保对象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户籍现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社会关系、病残诊断、看病就医情况;二是掌握其他困难群众的情况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员财产、社会关系、家庭财产、致贫原因、家庭开支、申报情况;三是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六必知”,即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举报受理情况。做到“四个100%”:即乡镇、街道要做到本辖区的低保户和五保户100%入户;对投诉较多的个人、群众反映强烈而未纳入低保的家庭100%入户;低保档案100%查阅;签署核查情况调查表100%。对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摸清情况,及时按程序受理。

(三)开展城乡低保大排查。

1、对全区所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查:

(1)基层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2)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两女结扎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

(3)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

(4)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5)城市低保对象拥有两套以上住宅,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的;

(6)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尽法定义务,而将被赡养、抚养和扶养对象纳入低保的;

(8)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9)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0)衡民发[20XX]26号文件列举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2、对全区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是查看入户调查记录本、民主评议记录本、低保档案及工作台账。检查入户调查是否全面、民主评议是否走过场、公示是否到位、审核审批是否符合程序。

3、对低保受理情况进行甄别。查看信访记录本,结合本次大走访情况,对投诉较多的个人、群众反映强烈而未纳入低保的家庭认真做好核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引导其申请低保,街道、乡镇场及时受理;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给投诉人及当地群众解释相关政策,告知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原因。

(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城乡低保大整改。

1、清查结果的处理和运用。本次清查活动,要根据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动和民主评议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及时办理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增、减、停等复核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享受,对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停止保障待遇,收回并注销相关证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按国务院颁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要按分类建档及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3、严格公示制度。对这次清查取消、新增以及补差水平变更的低保对象要进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在村(居)委会设置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确保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区民政局要在社会救助局网站公示低保对象相关信息。

4、建立长效机制。对这次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肃纪律,通过查漏补缺,建立规范、动态的城乡低保运转工作机制。

四、实施步骤

这次低保大清查从20XX年5月25日开始,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5月至6月中旬)。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我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各街道、乡镇场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有序、稳妥的推进活动开展。区局将统一制作横幅和政策宣传册,各街道、乡镇场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使政策走进千家万户。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7月)。要以居(村)委员会为单位,对照活动内容,认真开展自清自查,分析问题、查找不足。自查面要达100%,并形成相关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健全机制、落实整改。自查结束后,各街道、乡镇场填写《城乡低保清查情况统计表》并做好汇报总结,报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到8月31日)。在各街道、乡镇场自查自纠结束后,区民政局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为7个组,每个社区(村)的入户率不低于30%,对保障差错率在2%以上的村和社区,责令重新进行整改。

(四)市局验收阶段(9月1日到9月30日)。各街道、乡镇场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充分做好迎接市级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城乡低保大清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是履行民政工作职责、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分配社会公共资源的需要;是改进工作作风、自查自纠的需要。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单位要把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加大宣传,明确职责。各单位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居(村)民会议等方式,加大工作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活动的目的及意义,积极发动城乡居民参与到该项工作中来,引导群众主动支持和配合工作的开展。这次清查整改将作为城乡低保绩效考核、为民办实事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各街道、乡镇场作为此项工作的职责主体,必须进一步明确主体、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集中力量、专人负责。

(三)注重方法,严肃纪律。城乡低保工作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低保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实行,尤其对被清退的对象,一定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说服工作,并依法书面告知和依章公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事件的发生。要出实招、见实效,对走过场、自查自纠不认真、发现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次清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事关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各街道、乡镇场要切实加强领导,主动向单位一把手及主管领导汇报,要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落实到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3关于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实施方案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XX〕76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围绕“农村低保兜底一批”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保障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全区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人员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到20XX年底,全面完成全区贫困人口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兜底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原则。要严格按照现行农村低保政策要求开展“兜底”工作,切实做到符合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精准兜底”。

(二)坚持分类重点保障的原则。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对纳入农村低保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实施分类重点救助,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及时纳入农村低保及范围的贫困对象,坚持采取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进出有序、补差适时调整,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三、保障标准及认定条件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XX〕76号)要求,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XX年10月1日起,由原来的215元/人·月提高到230元/人·月。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执行标准为230元/人·月。

扶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兜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二)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家庭;

(三)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申报程序

扶贫对象农村低保兜底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规定,在扶贫攻坚工作期间,实行按月集中办理审批。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辖区内现有建档立卡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核实贫困家庭人口、劳动力、收入等基本情况,提出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初步名单。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驻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及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少于9人)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初步名单进行集体评议筛查,现场确定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名单。

(三)将评议筛查后的名单在镇乡(街道)及相关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联合审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予以保障。

五、资金发放

纳入农村低保的扶贫对象的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农村低保兜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兜底扶贫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核拨工作;区扶贫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扶贫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得遗漏,确保应保尽保。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切实把握好调查、集体评议审核、公示、会审等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四要严格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要强化对镇乡(街道)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XX年9月9日

4关于做好20XX年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管理,提升农村低保工作质量,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以及泰州市、姜堰区等各级的规定要求,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蒋垛镇20XX年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的原则。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合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要按照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杜绝以人施保、优亲厚友的“人情保”、“关系保”、“权力保”、“拆户”、“拼户”、和平均分配低保金等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按照九步工作法的原则。按照“户主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长期公示→发放低保金”九步法,完善审批程序,把握关键环节,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听证评议、三榜公示的原则。

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把听证评议结果、镇政府审核结果、区民政局审批结果都要进行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民小组、集中居民点。

(五)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20XX年已享受的全部进行重新申报、核查、评审。

二、保障标准及保障对象的评定

20XX年姜堰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按照差额救助原则,对农村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符合分类重点救助的人员要按分类重点救助政策落实分类重点救助金。20XX年农村低保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已享受孤儿、五保等待遇的除外)。

2.家庭成员均系年老,虽有赡养人,但赡养人无赡养能力(“无赡养能力”主要是指其子女三分之二以上的是低保对象等特殊情况),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孩子未成年,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基本劳动,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5.住房不避风雨的(因长期外出而不居住的情况除外),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6.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6)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9)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10)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等;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人应该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基本资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增减页、主页,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主)“涉农一折通”的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重病人员应当提供20XX年以来在区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

4.重灾户和其他原因的困难户,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证件的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证件的由本人写出基本情况,村注明意见并盖章)。

(三)有关证件复印件的要求。上报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由村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委会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申请阶段(20XX年5月21日至5月26日)

此阶段主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政策宣传。要以本次农村低保上报审批工作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济条例》等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认知度。二是认真发动。要召开村、组动员大会,广泛动员,村两委要高度重视,抽调专人专项负责协调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工作。三是受理申请,按要求填写《姜堰区城乡低保授权委托书》附件1、《姜堰区城乡低保申请报告》附件2。四是签订责任书。由镇政府与村两委签订《蒋垛镇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书》。

(二)调查核实阶段(20XX年5月27日至5月31日)

镇政府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镇政府这次抽调的人员统一称为“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各村两委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参与核查,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了解家庭生活状况,重点调查重残、重病、重灾家庭户的收入,一定要保证这几类家庭的基本生活,并按要求填写《农村低保入户调查记录》附件4。

(三)听证评议及张榜公示(20XX年6月日至6月日)

一是镇在接到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不低于15人组成)以村民小组或集中居民点为单位进行听证评议。各村在听证评议会议前3天,应将听证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被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即:张贴第一榜(公示时间5天),在村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通知一》,通知被评议对象做好准备,并在听证评议会上说明家庭现状和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二是组织召开听证评议会,认真填写《民主评议“票决制”初审结论记录》附件5,对经听证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确定的申请对象要进行公示,即:张贴第二榜(公示时间5天),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张贴《低保听证评议结果公示二》,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政府审核。在此期间,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全程参与入户核查、组织听证评议的全部过程,确保各项程序和环节的执行规范,坚决杜绝入户核查、听证评议流于形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调查审批表》附件6,根据收入如实填写,绝不能一把尺子到底,要区分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户。同时,要将张榜公示期内群众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评议。对于所谓以村民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实行“二次分配”或“平均分配”等不良现象,一经查出,将由镇政府相关职责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镇审核阶段(20XX年6月9日至6月15日)

第二榜公示结束后,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积极与村协调配合,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所有材料上报给镇民政科,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镇民政科将对各村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认真进行审核,并且做到“四看一核定”:看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看申报程序是否到位,看材料是否齐全,看对象是否准确,保障对象金额是否核定准确。对低保申请材料有疑问或群众有举报的,镇督查组将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群众无异议的且符合农村低保政策规定要求的,将及时进行集中审核、评定,形成决议,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审定签字后,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各村报送的材料包括(所有附属材料及其复印件都要按要求加盖村委会的印章):

1.姜堰区农村低保调查审批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要附有申请对象出据的各类证件复印材料1份);

2.农村低保家庭电子备案表(花名册)(纸质备案表1份,电子文档1份);

3.姜堰区蒋垛镇低保管理工作责任书(以村为单位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张榜公示一份);

4.村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包括听证评议材料、各村低保听证评议小组候选人花名册、张榜公示照片等)。

(五)发放低保金。

低保审批结束后,其低保金由区财政局通达信用社分季度统一打卡发放。

同时,各村在上报《农村低保家庭电子备案表(花名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低保打卡发放的银行是区财政局通达信用社;二是认真填写《农村低保家庭电子备案表(花名册)》,请按照设定的内容填写完整、无误。特别要注意的是“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折通帐号”三者必须统一,也就是说务必是同一个人的相关信息,否则银行打卡发放系统不能打入所提供的帐号;三是在录入《农村低保家庭电子备案表(花名册)》时要注意格式:“户主姓名”的各个字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如:“张三”,不能录入成“张三”,只能录入成“张三”;“家庭住址”的格式统一为“XX镇XX村XX组”,如:蒋垛镇蒋垛村5组;四是《农村低保家庭电子备案表(花名册)》上的金额应当填写该户月享受的低保金额。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是为民办实事的实际行动。各村要高度重视,要成立由村两委会成员,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确保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应报尽保。

(二)落实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各村要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把评议原则、享受标准和工作程序明明白白地交给群众,引导广大群众消除等、靠、要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低保观念,严格把握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发放、管理等重点环节,坚决杜绝农村低保中的“拆户”、“合户”和平均分配低保金的现象,确保在完善机制和规范程序中实现分类施保,达到应保尽保。

(三)强化督查,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镇政府将成立低保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组长:李伯琴(人大主席);副组长:黄兴(人大副主席、纪委副书记);成员:曹本忠(财政所长)、钱广仁(统计站长)、葛金龙(农经站长)等。督查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各村调查了解低保、五保等工作运行的真实情况和群众诉求,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低保中出现“平均分配、二次分配、拼户”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因在低保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现象而造成群众信访和上访的,镇纪委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附:蒋垛镇20XX年社会救助核查人员分工工作表

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政府

二○XX年五月二十一日

5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XX〕220号)和省、娄底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进退及时,体现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按应保尽保、公开透明的要求,严格标准,控制总量,实现“对象审核准确、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资金发放及时、服务便捷高效、监督机制完善”的目标,不断提高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标准、全面规范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民主评议(审)、“阳光”操作的原则。

(三)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

三、对象认定

(一)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1.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持有我市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有赡养(抚养、扶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抚养、扶养)(简称“三无人员”)的城乡家庭(已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除外),必须纳入低保范围。

3.因家庭成员没有劳动能力和身有残疾或患有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晚期腹水、系统性红斑狼疮、脑中风后遗症、瘫痪、严重帕金森病、植物人、重症精神病、严重脑损伤、严重I型糖尿病、耐药结核病、重症矽肺病统称为大病,下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4.核查申请人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后不符合条件的以及民政部门具体操作细则所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二)审批程序

申报审批城乡低保待遇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和有关困难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低保专干提交申请书,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并签字确认;同时,授权有关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履行相应手续。如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支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则应当如实声明,且要单独登记备案。

2.村级代理预审。村(社区)低保专干在规定时间内收齐所有申请对象的资料并造具花名册,报村(居)支两委集体预审,预审通过的名单由村(居)支两委成员签字后,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

3.乡镇受理调查。乡镇接到村(社区)低保申请对象预审名单和其他申报资料后,安排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具体受理,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资料一一进行审查,资料齐备的,予以及时受理;资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村(社区)低保专干补齐所有规定资料。乡镇审查后,在村(社区)干部协助下,组织民政所干部或驻村干部、村(社区)低保专干等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初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要组织申请人如实填写《涟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

4.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选派得力干部主持,在村(社区)干部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公道正直的党员代表、离退休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评议小组不少于15人。村(居)支两委成员不得超过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要重新组织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认定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现场评议可采取举手表决制或票决制。

(4)形成结论。乡镇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80%及以上的参与评议人员认为调查结果真实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提交乡镇会议审定。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对评议结果负责。

5.乡镇审核。乡镇民政所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报乡镇长(主任)办公会集体评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民政所所长、分管领导、乡镇长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社区)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和乡镇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两份《涟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要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户籍、车辆、农机、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就业、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比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对抽查合格率未达95%的乡镇,要退回材料重办。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支两委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户,市民政局要逐一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没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拟批准给予低保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要将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村(社区)固定的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市民政局举报监督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政局要按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民政局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对象重新公示。

四、保障方法

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城乡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标准有别的办法,确定一、二、三类补助标准,突出保障重点,以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困难。

(一)分类。城乡低保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分为如下三类:

1.重点保障对象(一类):指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边缘户,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

2.特殊保障对象(二类):城乡低保对象因一、二级重残或患大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生活特别困难家庭。

3.基本保障对象(三类):是指各类三、四级残疾、因病造成阶段性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缺乏主要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以及年老体弱且子女有一定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或家庭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因失业、下岗、因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暂时特别困难的。

(二)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一类、二类家庭实行年度审核,农村低保三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城市低保三类家庭每季度审核一次。年度审核的低保对象在每年的4月底前、城乡低保三类家庭在审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所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乡镇民政所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报请市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五、时间安排

整个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从今年9月份开始至明年7月份结束,今年9月初至12月中旬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和城市低保对象年度复核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审批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由市民政局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特别是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在低保准入和退出机制上,实现资源共享,认真搞好信息比对工作,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户享受低保;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作为城乡低保工作职能部门,要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足人员,并在公道正直的村(社区)定补干部中明确一名兼职低保专干,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代理和联系工作;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集中时间和精力,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党和政府对低保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低保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落实管理责任。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社区)干部和村(社区)定补干部的作用,扎实开展规范低保工作;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严格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干部和村(社区)定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确保工作平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就是要求全市城乡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必须严格按现有政策规定和程序申报审批,包括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也必须重新申报审批。开展这项工作自然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会遇到一些“阻力”,稳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根本要求和前提。为此,在规范工作期间,原有低保户照常发放低保金,待申请审批后,按新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名单发放低保金,做到平稳过渡;对按政策予以清退的低保对象,工作人员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各级要明确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做到责任明确,答复问题准确,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规范低保工作按既定时序稳步推进。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村(社区)、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城乡低保复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乡镇和市民政局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有关部门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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