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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核查实施方案

时间: 05-29 栏目:方案

1县20XX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充分发挥好城乡低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功能,进一步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省、市低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继续深入推进我县“按标施保”工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托底线、保基本”的要求,全面做好城乡低保应保尽保、按户保障、差额补助,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城乡低保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在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中,严格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切实做到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整户纳入保障范围,及时排查和清退各类不符合低保条件而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特别是因重病、上学等造成家庭支出型困难纳入低保范围的),确保“精准兜底”。

(二)坚持严肃政策、阳光操作的原则。做到评估核定家庭收入、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规范操作,确保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提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有错必改,违规必究的原则。在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中,以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为基础,排查、清退“人情保”、“关系保”、“群体保”对象。

三、重点任务

(一)公布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府办发〔20XX〕16号)精神,20XX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

(二)精准确定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1.坚持整户保障。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实行整户纳入、全员保障。对因生活无法自理靠家庭供养且未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可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2.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本次核查切实抓好14类重点对象的排查和清退:

(1)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其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的。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成员因重病等原因纳入保障范围的,如仅凭癌症、重大器官移植、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纳入的。

(3)低保家庭成员中自然减员的仍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的。

(4)低保家庭成员有领取退休工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仍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的。

(5)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6)城市低保对象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房产,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高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的。

(7)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有责任田不耕种的。

(9)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柜式空调、电脑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须消费品的;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0)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

(11)经常变换住址和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虚报户籍,隐瞒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12)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13)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仍不改正的。(14)其他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对象。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4月25日-5月2日)。

一是召开全县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安排部署全县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二是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低保政策和本次核查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核查工作方案。

(二)入户调查阶段(20XX年5月3日-5月31日)。

各乡镇负责对本乡镇原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的经济收入、财产状况、人员情况等逐户调查核实,现场填写《**县城乡低保核查入户调查表》,入户率、见面率要达到100%。调查人员由乡镇工作人员和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组成,每组专班不少于2人,所有调查人员必须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县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民通〔20XX〕9号),结合各户困难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分村按户进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和汇总,并对汇总结果进行审查。

(三)民主评议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

各村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等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和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民主评议要按照讲解低保政策、介绍家庭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评议小组每位成员要在评议表上分别签字,对评议结果负责。

(四)复核公示阶段(20XX年6月11日-6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把评议结果集中汇总,对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乡镇纪检、民政等工作人员参与的复核小组,集中时间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复核。对于公示、评议过程中群众有异议的以及低保经办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重点核查。复核结束后,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复核结果在所在乡镇、村(居)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群众仍有异议的对象进一步调查核实,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五)调整测算阶段(20XX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复核审核等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并书面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根据家庭人均收入调整补助水平。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以入户调查为原始依据,通过分析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和就业状况来确定低保家庭致困类型。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特征,按照《**县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实施方案》(**民通〔20XX〕8号)规定,划分四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新申请人员,坚持“取上线和设下限”的原则,通过计算得出家庭人均补助标准。计算方法:低保家庭月补助标准=(保障标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口÷12个月。

(六)录入上报阶段(20XX年7月1日至7月10日)。

由乡镇分村(居)开展低保情况汇总,填写相关表格,分户收集整理新增对象有关申报材料,并将新增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于7月10日前将入户调查表、动态管理表、备案登记表、汇总表、新增户申报审批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完成新增对象的网上审核、审批、发证、银行代发手续等,确保新增对象从7月1日起开始享受保障金。

所有对象经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后,用统一提供的文本在所在村(居)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20XX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民政局,负责年度核查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全权负责本乡镇核查工作。实行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联村干部包村负责、全程参与城乡低保核查工作格局。要切实履行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群体保”,要敢于啃硬骨头,不怕捅“马蜂窝”。

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整改,动真格,见真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县民政局全面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整体部署和业务指导,监察、财政、公安、人社、扶贫、住建(房管)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搞好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加强督办落实。县人民政府将组成专项督导组,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程序操作不规范、违规扩大保障范围的,将按《**市社会救助问责追责办法》(**市民政〔20XX〕31号)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对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织金县20XX年度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完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县低保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好20XX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本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维护群众权益,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保重点、可持续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与发展生产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原则;

(六)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

(七)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核查,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力度,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城乡低保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力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公平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进出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通过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的核查,切实掌握低保户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缺粮情况,为下步农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培训阶段(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3月28日)

成立县乡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动员、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调查排查阶段(20XX年3月29日至20XX年4月17日)

按照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39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0XX元/人/年),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大摸底、大排查。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操作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确定保障对象。同时,各调查组在进行家庭收入核查时,要对低保户季节性缺粮情况进行摸底,初步确定农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

第三阶段:审核审批阶段(20XX年4月18日至20XX年4月25日)

各乡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县民政局在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开展低保对象审批工作,确定低保对象差额救助金额,并从4月份开始按新保障标准兑现低保金。

四、方法和步骤

(一)核查程序

1.强化宣传。各乡镇(街道)所辖村(居、社区)要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张贴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的《关于对低保家庭进行年度核查的通告》和《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提高群众对城乡低保核查和农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知晓率。

2.提出申请。全县城乡居民均可直接或委托村(居、社区)代为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如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并授权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3.入户核查。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入户核查工作要求,对原保障对象、新增对象进行逐户核对、核查。一是家庭收入核查必须“一户一表”,切实做到内容真实可靠,严格执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二是家庭收入核实包括货币收入(含银行存款)和实物收入,同时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财产情况、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性测算。三是保障对象家庭审核,子女成年后外出打工、大学毕业生已就业等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子女成家独立生活、人员死亡、家庭成员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重复享受保障政策、父母健在以未成年子女为户主的家庭;子女有赡养能力的家庭。

(二)“民主评困”及张榜公示

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入户核查结束后,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困”,有关要求如下:

1.村(居、社区)委员会农村低保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居、社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报乡镇(街道)后批准成立。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包村干部、村“两委”组成人员、党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乡镇(街道)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构要对各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

2.“民主评困”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加和监督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到会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为有效。

3.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入户调查人员介绍村(居、社区)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

(2)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评困”,讨论: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实际收入和符合增发保障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

(3)评议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4)现场表决,统计表决人数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

4.“民主评困”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

5.公示结束后,各村上报“民主评议”结果时,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干部和村两委干部需共同和乡镇(街道)签订承诺书。

(三)审核审批确定低保对象

1.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级“民主评困”和张榜公示后确定并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入户核查。乡镇(街道)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原保障对象审核按村(居、社区)不低于50%及每村(居、社区)不低于10户、新增保障对象不低于新增户30%的要求进行入户抽查。并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同时对乡镇(街道)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收入来源、享受人数、享受金额。对被调整、取消和注销的低保对象,同时公示调整、取消、注销的原因。

2.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各乡镇(街道)情况,并对不少于50%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抽查乡镇(街道)不得少于20户,其中对拟新增对象的复核比例不低于30%。复核及抽查后,县民政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委托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姓名、保障金额、保障人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收入来源。对被调整、取消和注销的低保对象,还需要公示其被调整、取消和注销的原因,公示时间为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或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予批准人员名单及理由。

3.坚持补差发放低保金。低保金的发放方式坚持差额补助发放,即在收入核查的基础上,以入户核查的低保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城市低保的以月人均纯收入)与新保障标准之差确定基本保障金,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给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高中以上)”、失地农民”等特殊困难对象,要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的25%增发补助金;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金。

(四)建立数据库,强化档案管理

1.各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县社会救助局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档案管理机制。

2.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收集、完善、归档城乡低保资料,对核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表册、抽查督查资料、公示图片等,将作为年终检查、实绩考核依据。

3.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低保电子台帐和低保户信息数据库,建立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乡镇(街道)负责对各村(居、社区)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培训。

(二)申请人与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社区)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需申报备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备案对象的核查管理。对拒绝核查低保的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保障对象家庭逐户抽查和核查工作,入户抽查组至少有1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入户核查组有两名以上公职人员参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织金县城乡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丰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梅县国教办主任

李元琼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朱元凯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祖燕县纪委监察局副局长

杨德山县农牧局副局长

余文林县统计局副局长

郭先县扶贫办副主任

余艳华县发改局副局长

陈刚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李元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办公。

(二)落实部门责任

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和督查考核等部门要做好低保培训、核查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入户核查和审核工作;县民政局牵头,公安、社保、房产、金融、保险、工商、税务、车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配合,做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

城乡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督察组,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调查和低保对象确定工作。县监察局、民政局、督办督查局等相关部门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列入20XX年各乡镇(街道)“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内容。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对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提标核查工作中,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个人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关于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城乡低保规范化、阳光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我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根据《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XX〕5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XX〕21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XX〕4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XX〕46号)精神,结合全县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会议精神,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到20XX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加强低保对象家庭年度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精细化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对象识别到村到户原则。

三、保障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市政府已将今年我市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上报省政府批准。20XX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060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484元/人/月。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扶贫部门相关规定,贫困标准按每年5%比例进行递增,经测算,20XX年全乡贫困标准为3179元/人/年。

四、开展提标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对现有保障家庭、新申请家庭、登记备案对象和退出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通过年度核查,对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予以退出保障范围;严格控制新增低保人数,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确实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对20XX年享受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继续符合的家庭和新申请享受粮食救助的家庭同步进行核查。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培训阶段(20XX年12月20日至31日)。

各村(社区)要深入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和书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及年度提标核查工作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及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动员会和培训会,对村(社区)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入户核查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

各村(社区)要组建工作组,对城乡低保家庭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在入户核查时,要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有1名国家干部。

此阶段要把握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必须要入户。只有通过入户核查才能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这个过程是必须要履行的,没有任何捷径可走,这是整个低保审核工作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二是统一使用贵州省民政厅规定的表册。对新申请对象入户核查的,使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对原保障对象入户核查的,使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表册内容填写要真实、全面,不得出现逻辑性、常识性错误。三是必须本人签字。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入户调查乡、村(社区)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对申请人不能签字的,由申请人指定代签人,但本人必须加盖手印。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弄清农村低保粮食救助的三个条件: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我县农村低保家庭平均水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县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

3.民主评议阶段(20XX年2月1日至6日)。

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在社会事务办(救助站)的组织下,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要求,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同时对拟纳入贫困人口家庭的对象进行评议。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成员由村(社区)代表会选举产生,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每个村民组要有代表参加。评议会议必须有80%以上成员参加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评议时,要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收集。民主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宣讲政策,由乡干部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四是投票表决,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投票;五是形成结论,乡干部工作人员根据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出结论;六是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4.乡审核阶段(20XX年2月7日至29日)。

收到各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审查相关资料,并结合本乡减贫工作开展入户抽查,凡已脱贫的农村家庭决不能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乡对新申请拟纳入的保障对象进行100%抽查(对于已享受低保的登记备案家庭必须100%抽查)、对原保障对象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再召开会议评审。将审核结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经报县社会救助局,下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上交资料时,必须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上交,上交资料有原农村低保保障对象的《贵州省县乡镇村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贵州省县乡镇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情况汇总表》、《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表》以及《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镇审核会议备案表》、《低保经办人员和联系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及其他乡(镇、街道)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表》、乡审核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5.待遇审批阶段(20XX年3月1日至20日)。

乡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在收到各村(社区)上报资料后,要对14个村(社区)进行全面抽查,发现有操作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按规定记录、对象认定准确率达不到100%、对新增对象没有100%进行抽查、上报资料不齐全、张榜公示不到位的,不予以审批并退回所有上交资料。

对程序、条件符合规定的村(社区)上报名单,召开乡级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乡人民政府公示栏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继续或新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保障对象(或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按标补差。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按下列标准确定: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对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重残(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级或二级残疾证)并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发放救助粮90斤。

6.资金发放和台帐录入阶段(20XX年3月20日至3月31日)。

4月份按新标准确定的对象及金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并补发1-3月新标准的差额资金。3月31日前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信息系统》和发放清册上。救助粮发放时间仍在6月、7月、8月三个月时间。

五、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在原有贫困人口识别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复核,实现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数据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一)摸清底数,精准识别。

扶贫部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平台要与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统记台账进一步衔接,开展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对接,摸清底数。一是摸清扶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五保户(以下简称“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的底数;二是比对扶贫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的底数;三是对扶贫低保户与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底数差异较大的地方,要认真核实,分析原因,设法统一。

(二)分类管理,有效衔接。

一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分类。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贫困人口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一般保障户三类。

二是贫困人口的全国口径统计。按照国家贫困人口、低保人口的认定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应该基本包含农村低保人口,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得计入低保户和贫困户的家庭人口数。在扶贫建档立卡工作中,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以民政部门统计台账为基准,全部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两无”贫困人口登记,不作为扶贫开发工作对象。根据分类标准和工作实际,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完全统一,贫困人口低保贫困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基本统一。

三是共同复核,动态衔接。贫困人口脱贫、民政一般保障户退出要有理有据,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对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开展收入复核,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的退出共同按照入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审核、二榜公示,县级审批、三榜公示程序开展。要将脱贫后的低保贫困户作为核查重点,对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属于民政低保的一般保障户,家庭收入达到脱贫标准后,应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中销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应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中的一般保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也应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人口发生变化的,扶贫部门应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衔接工作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结果公开、公正、公平,并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

六、强化低保经办人员和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要认真落实低保备案,做到“三个不漏”,即:凡应该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登记;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报县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县民政部门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复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乡城乡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

八、工作要求

(一)有效整合资源,加强两项制度衔接。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坚持“乡负总责、村(居)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贫困人口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村(社区)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二)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二是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贫困家庭和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科学整合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化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存在贫困对象、低保对象认定不准,上访较多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低保经办人员、乡、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登记不认真负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待遇的乡、村(社区)干部,一律先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重查重处。

4关于20XX年度农村低保调整暨复查核实工作实施方案

为打赢阳光低保持久战,助力精准扶贫攻坚战,按照各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调整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民生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切实保障我镇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其最低生活保障,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和两级市关于农村低保工作会议要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2、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5、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

凡属我镇农业户口的农村贫困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

①配偶;

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④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⑤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失踪人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家庭成员均是年老、年幼,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赡养、抚(扶)养人,但赡养、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家庭;

2、因病、因灾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痴呆傻残(一级或二级长期卧床不起、依靠轮椅生活的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5、有子女在高等院校就读而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重点优抚对象(抗日、赴朝老战士等)特困家庭;

7、单亲及计生特困家庭;

8、其他原因致贫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家庭拥有或使用大型农机器具、汽车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②拥有非生活必须的空调、电脑、高档健身器材、贵重饰品等;

③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小学、初中、高中送往市外市级以上学校就读,安排子女高费用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④申请低保人名下不得存在有价证劵及城市房产,不得吃财政供养工资及补助。

(2)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养、抚养权益的家庭;

(3)农村居民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抛荒责任田的;

(4)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

(5)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或者不支持、不配合各级调查的;

(6)三年内购买、修建住房(因政府拆迁安置、灾后重建、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档装修住房的以及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的人员;

(8)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参与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各类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和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9)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人员;

(10)将房产或其它大额财产放弃或赠与他人,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

(11)申请低保人银行存款(《枣庄市居民家庭收人和财产状况授权委托书》签订后市民政局将委托银行系统查询)过多的;

(12)已经享受孤儿或五保待遇的;

(1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两委会”(个别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且收入低的除外)工作的,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

(14)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5)其他市政府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三)建立村“两委”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为推动20XX年度“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近亲属(配偶、父母、公婆或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情况继续进行自查自纠,每1名村“两委”干部都要积极配合民政科完善相关资料。市、镇两级将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严格资格审核并在村、镇公开栏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家庭贫困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本人书面申请→机关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初步审核→机关包村干部参加村“两委”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参加的民主评议会(会议记录、会议现场拍照上报民政大厅)→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并拍照报民政大厅→镇政府复核→复核结果公示→上报低保申报表等各项报表→市民政局复核→复核结果公示→保障金发放。

(一)村级初审

1、宣传发动(3月31日至4月4日)

制定《20XX年度农村低保调整暨复查核实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低保申报和复核工作。各党总支、村要充分利用广播、党务村务公开栏以及民主评议会议等途径广泛宣传低保申报和复核等相关法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贫困户向村“两委”递交贫困申请书。

2、初步审核(4月5日至4月6日)

各村要在召开民主评议会之前,首先要由机关包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带领村“两委”干部,对提出低保书面申请的贫困户进行入户调查,对被调查人家庭成员(包括其已经分户的子女)的经济收入状况、住房等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等认真核实,入户率要达到100%。〔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它包括:

①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②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

③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④房屋;

⑤债权;

⑥其他财产

调查结束后,要根据入户调查的结果,依照低保户标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初步确定低保人员候选名单。

3、民主票决(4月7日)

各党总支负责辖区内各村召开由村“两委”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党总支书记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统筹调配辖区内包村机关干部,对一些重点村应加强力量。民主评议会由包村机关干部负责主持,并对参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核查参会人数以及参会者的身份。包村机关干部负责在会上宣读实施方案中低保保障范围、资格条件、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5条、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村书记(村主任)负责详细介绍各个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对困难家庭申请人进行实名制或无记名票决评议,把本村最困难的群众利用倒排队方式评选出来。

4、张榜公示(4月8日-4月14日)

将村民主评议结果(采用本《实施方案》附件2样式,利用红纸、黑墨清晰书写,拍照留存务必清楚)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并通过广播公布评议结果及其家庭状况。对经评议或张榜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通知低保申请人(或其家人),告之不符合的原因。

(二)复查核实

1、审核对象。既要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复核,又要把握复查核实重点。重点复查核实三类低保对象:

①有固定收入享受低保的。一是认真搞好家庭财产收入信息核对,查验是否有社保开支、财政统发工资、住房公积金、机动车信息登记等情况;二是向被核查对象及其所从业部门单位索取收入证据,对证据不充分或没有证据的,依照行业评估标准推算。

②有劳动能力享受低保的。一是查验保障对象实际年龄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之内;二是查验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保障对象的身体健康情况;三是重点索取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证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

③可能存在低保政策把关不严的。一是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二是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未尽义务享受低保的;三是拆户保、按人保、平均发放低保金的。

2、镇政府审核(4月15日-4月16日)

由包村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组成的核查小组入户进行复核,包村机关干部负责带队,每组不得少于2人,依据《20XX年枣庄市低保对象复查核实调查表》,逐项进行入户复查核实、现场拍照,入户率要达到100%,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核查后对被调查人家庭人口、其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等要如实登记填写,并由复核小组和低保对象分别签字。对查找不到的人员,待情况核清后再作出是否继续保障其低保的决定。调查结束后,包村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要根据入户调查的结果,依照低保户标准,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清退。

3、审核结果公示(4月17日-4月23日)

各村要对镇政府复查核实后的低保对象公示7天。在入户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的基础上,对经复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由村委会通知低保申请人。

4、上报资料(4月24日-4月26日)

审核结果公示如无异议,填写《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等相关表格。个人申请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书(粘贴到《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第5页);

(2)家庭成员索引及申请人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到《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第12页);

(3)家庭成员种植业、养殖业、副业生产以及其它收入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表;

(5)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2张;

(6)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粘贴到《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第12页):

①患重病的,应提交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

②残疾人应当提交残疾证;

③在校学生,应当提交学校证明;

④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⑤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5、市民政局复核并公示(4月27日-5月29日)

市民政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所有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市民政局对各镇(街)报送的复查核实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个镇(街)再重点复查3个村(居)。市民政局委托各镇(街)对复查核实后的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在入户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的基础上,对经复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委托镇政府通知低保申请人,告之不符合的原因。

五、保障金发放

通过市、镇两级复查审核的贫困户,以市批资金为标准,通过银行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本人。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镇成立20XX年度农村低保调整暨复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科,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督导我镇农村低保调整暨复查核实工作。各党总支负责召集本辖区内机关包村干部入村开展指导工作。机关包村干部、村书记(村主任)要召集村“两委”成员,对本村上缴书面申请的贫困户,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并提交村民主会议票决。各村应利用广播、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广泛开展低保政策宣传,积极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会议召集、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2、规范程序,严格操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贫困家庭书面申请、包村机关干部及村“两委”初步审核、召开村“两委”和党员代表及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会议、张榜公示、复核审查并公示、上报资料等的操作程序,做到全程公开,确保我镇低保公开、公正、公平地阳光办理。凡未按程序操作或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相关资料上交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核或取消本年度低保申办。

3、强化责任,抓好落实。机关包村干部和村书记(村主任)是本村低保调整和复核的第一责任人。各党总支、村务必认真执行低保评定的条件和程序,坚决杜绝优亲厚友、骗保、人情保、关系保等不规范行为,促进低保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操作。严格落实“谁签字,谁负责;谁核查,谁把关”的工作责任制,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逐户核实低保对象实际生活状况和财产、收支等情况,认真填写低保申办村“两委“初步审核会议记录、民主会议记录、低保申办表、低保对象复核调查表,机关包村干部和相关人员要签字、按手印。对在低保调整和复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将根据《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献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城乡低保工作,保证城乡低保制度的公正实施,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制度落实情况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冀民传【20XX】129)和沧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制度落实情况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实现“政策把握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全县城乡低保工作环境,全面提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城乡低保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核查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核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逐户核查、全面清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核查的原则。

三、核查清理整顿的范围与重点

(一)核查清理整顿的范围。本次核查清理整顿的范围是20XX年全县现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城乡低保工作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三级联审和三榜公示制度,始终严把“五关”,做到“八个不批”和“三公开”、“三公布”。一是严把申请关、调查关、收入核查关、监督关和民主审批关。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认真核查、走访申请低保的家庭详实情况,完善档案资料。特别是对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干部亲属申请低保的,要更加严格细致,对符合条件的,必须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将集中力量,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中有国家公职人员或辖区内村(居)委会干部亲属的,必须派专人入户调查,进行详细备案。二是要对照制度规定,做到“八个不批”。“即不符合条件的不批,手续不齐全的不批,收入核查不清的不批,三次以上入户调查未见面的不批,群众有异议的不批,责任不明确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批,未经集体研究的不批。三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和“三公布”。实行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和补差金额公开,坚持申请名单。审核名单和审批名单公布,充分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整顿的重点为:

1、购房、购车、从事个体工商业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2、缴纳社保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3、在享受低保期间购房、建房、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或添置摩托车、电脑、高档组合音响、空调、贵重首饰的;

4、家庭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或有商业门面的;

5、有吸毒、赌博、诈骗、盗窃、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6、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因好吃懒做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接受劳动就业部门提供的就业机会或三次以上不参加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的公益活动的;

7、人户分离,一户以不同户主身份在别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低保的;

8、有赡抚(扶)养人而没有尽到赡养抚养义务的;

9、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0、外出经商、务工或离开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城区超过1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11、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低保证》年审或季检的;

12、国家公务人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垄断企业的职工及其父母亲,未成年子女享受低保的;

13、村、社区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享受低保的。

四、核查清理整顿的时间和步骤

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工作从20XX年3月____日开始至____月____日结束。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__月__日—__月__日)。

1、成立工作组织。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相应分别成立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工作组。

2、召开动员大会。县、乡(镇)、村(居)委会分级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方案。

3、搞好宣传。广泛采取电视、广播、宣传车、印发宣传单等宣传方式,深入贯彻全县开展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会议精神,大力营造活动氛围。村(居)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开辟设立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宣传和公示专栏。

(二)自查自纠阶段(__月__日—__月__日)。

以村(居)委会为主,乡镇督导,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操作程序为:

1、入户调查。村级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工作小组负责对每个低保家庭的财产、成员收入、劳动力及就业、水电气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户主和调查人员签字。

2、阳光公示。村(居)委会对清理检核查情况及所有低保名单要及时进行公示,并主动公开县、乡(镇)两级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整改规范。在本次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中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要坚决清退;对资料不齐全的必须补充完善;以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的开展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三)乡镇审核阶段(__月__日—__月__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人员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村级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城镇低保入户调查面要达到100%;农村低保入户调查面要不低于20%;重点村、难点村和问题村入户调查面要达到100%。

(四)县民政局抽查阶段(__月__日—__月__日)。

1、组织抽查。民政局将根据自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走村入户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抽查不合格的乡镇,按比例核减该乡镇低保户数,并予以通报。

2、情况公示。民政局将核实取消的低保对象名单交乡镇民政所,由乡镇民政所

在各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榜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办)民政办、村(居)委会要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做好解释,维护稳定。在实施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规范活动中,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来贯彻执行,城乡低保调查工作要细心、讲解要耐心、杜绝因工作人员政策宣传不到位、解释不到位,而引起矛盾激化。对于矛盾特别突出的单位或地方,要着重宣讲政策,攻心为上,可化整为零,有步骤、有计划地清理。对被清退的城乡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其它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三)严肃纪律,接受监督。要严格按拟定步骤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特别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应该停止低保待遇的,坚决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随意恢复低保。重点核查治理“人情保、关系保、权力保”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的问题。要端正态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加强监管,县民政局公开举报电话:4639101,各乡镇民政所要将负责人电话作为举报电话进行公开。县、乡两级举报电话要以永久性牌匾形式公开至各村民小组。举报电话公开将作为一项重要督查内容列入本次活动的考核项目。举报做到“有诉必理,有告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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