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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兜底扶贫方案

时间: 05-26 栏目:方案

1城镇困难居民低保兜底扶贫行动专项方案

一、城市低保

(一)保障对象。已评定为城镇困难居民精准扶贫的家庭。

(二)保障标准。按照低保标准实行补差。

(三)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进行入户调查,申请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居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情况,组织村民(居民)代表进行评议,初审合格的予以公示;社区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人员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组织调查复核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低保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人员进行个人资料审核和适当组织抽查,符合条件的审批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二、医疗救助

(一)资助对象。已评定为城镇困难居民精准扶贫的家庭。

(二)资助标准

一般住院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医疗和各种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按照1000元内的费用部分按80%给予救助,1000元以上的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病种按《苍溪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医疗和各种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按以下标准救助:城镇三无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含);其他对象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以上,按照不低于5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含)。

(三)审批程序。由患者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住院补偿审批表原件及申请人户口薄、患者银行账号等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打卡发放救助资金。

三、惠民殡葬救助

(一)资助对象。已评定为城镇困难居民精准扶贫家庭。

(二)资助标准。遗体火化费补助800元,骨灰安葬费补助1000元。

(三)审批程序。救助对象死亡后在我县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苍溪县惠民殡葬救助审批表》(见附件),经村(居)民委员会证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持县民政局出具的惠民殡葬救助证明在县殡仪馆和圣天公墓或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2关于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实施方案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XX〕76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围绕“农村低保兜底一批”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保障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全区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人员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到20XX年底,全面完成全区贫困人口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兜底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原则。要严格按照现行农村低保政策要求开展“兜底”工作,切实做到符合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精准兜底”。

(二)坚持分类重点保障的原则。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对纳入农村低保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实施分类重点救助,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及时纳入农村低保及范围的贫困对象,坚持采取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进出有序、补差适时调整,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三、保障标准及认定条件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XX〕76号)要求,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XX年10月1日起,由原来的215元/人·月提高到230元/人·月。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执行标准为230元/人·月。

扶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兜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二)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家庭;

(三)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申报程序

扶贫对象农村低保兜底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规定,在扶贫攻坚工作期间,实行按月集中办理审批。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辖区内现有建档立卡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核实贫困家庭人口、劳动力、收入等基本情况,提出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初步名单。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驻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及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少于9人)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初步名单进行集体评议筛查,现场确定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名单。

(三)将评议筛查后的名单在镇乡(街道)及相关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联合审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予以保障。

五、资金发放

纳入农村低保的扶贫对象的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农村低保兜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兜底扶贫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核拨工作;区扶贫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扶贫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得遗漏,确保应保尽保。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切实把握好调查、集体评议审核、公示、会审等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四要严格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要强化对镇乡(街道)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XX年9月9日

3关于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卫计委、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的通知》(渝民〔20XX〕163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围绕“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和认定条件

医疗救助“扶持”对象为全区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的贫困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人员;

(二)现正患重病者。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因病致贫扶贫家庭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XX〕78号)及《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万州府发〔20XX〕21号)精神,以扶贫建档困难户重病患者身份,与民政建档困难户重病患者享受同等标准的资助参保、普通疾病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农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进行认真筛查,提出需纳入医疗救助对象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初步名单。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扶贫办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对纳入初步名单中的对象逐一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对名单中已基本痊愈或已恢复健康的患者,不再纳入;对虽未在名单中,但确实正患重病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也应纳入救助。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审核结果,确定拟纳入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

四、对象管理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XX〕96号)要求,在扶贫攻坚工作期间,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开展对医疗救助“扶持”对象的普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将已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清退出救助范围。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五、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将农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医疗救助“扶持”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核拨工作;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扶贫对象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不得遗漏,确保应救尽救。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纳入救助范围。四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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