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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方案

时间: 05-26 栏目:方案

1关于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实施方案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XX〕76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围绕“农村低保兜底一批”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保障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全区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人员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到20XX年底,全面完成全区贫困人口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兜底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原则。要严格按照现行农村低保政策要求开展“兜底”工作,切实做到符合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精准兜底”。

(二)坚持分类重点保障的原则。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对纳入农村低保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实施分类重点救助,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及时纳入农村低保及范围的贫困对象,坚持采取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进出有序、补差适时调整,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三、保障标准及认定条件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XX〕76号)要求,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XX年10月1日起,由原来的215元/人·月提高到230元/人·月。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执行标准为230元/人·月。

扶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兜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二)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家庭;

(三)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申报程序

扶贫对象农村低保兜底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规定,在扶贫攻坚工作期间,实行按月集中办理审批。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辖区内现有建档立卡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核实贫困家庭人口、劳动力、收入等基本情况,提出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初步名单。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驻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及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少于9人)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初步名单进行集体评议筛查,现场确定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名单。

(三)将评议筛查后的名单在镇乡(街道)及相关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联合审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予以保障。

五、资金发放

纳入农村低保的扶贫对象的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农村低保兜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兜底扶贫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核拨工作;区扶贫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扶贫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得遗漏,确保应保尽保。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切实把握好调查、集体评议审核、公示、会审等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四要严格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要强化对镇乡(街道)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XX年9月9日

2关于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卫计委、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的通知》(渝民〔20XX〕163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围绕“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和认定条件

医疗救助“扶持”对象为全区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的贫困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人员;

(二)现正患重病者。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因病致贫扶贫家庭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XX〕78号)及《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万州府发〔20XX〕21号)精神,以扶贫建档困难户重病患者身份,与民政建档困难户重病患者享受同等标准的资助参保、普通疾病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农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进行认真筛查,提出需纳入医疗救助对象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初步名单。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扶贫办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对纳入初步名单中的对象逐一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对名单中已基本痊愈或已恢复健康的患者,不再纳入;对虽未在名单中,但确实正患重病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也应纳入救助。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审核结果,确定拟纳入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

四、对象管理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XX〕96号)要求,在扶贫攻坚工作期间,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开展对医疗救助“扶持”对象的普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将已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清退出救助范围。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五、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将农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医疗救助“扶持”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核拨工作;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扶贫对象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不得遗漏,确保应救尽救。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纳入救助范围。四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的重要作用。

3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及低保普查认定工作方案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单位:

为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强化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发挥好兜底性作用,根据《射洪县民政局关于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及低保普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立足助力决战决胜全面脱贫攻坚任务,强化“精准识别、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农村低保保障线与扶贫标准线“两线合一”政策,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经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并通过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建立家庭收入台账信息,实现低保补助标准据实差额补助。到20XX年底,全面完成全县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条件对象的兜底脱贫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原则。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政策要求开展“兜底”工作,确保符合低保政策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精准兜底”。

(二)坚持分类保障原则。对纳入农村低保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施分类重点救助,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农村贫困对象,采取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进出有序、动态调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标准及认定条件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实施意见》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我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XX年7月1日起,提高到3120元/人/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20元/人/月。

扶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兜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二)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家庭;

(三)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申报程序

落实扶贫对象农村低保兜底保障的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规定,实行季度集中办理审批。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辖区内现有建档立卡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核实贫困家庭人口、劳动力、收入等基本情况,提出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初步名单。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驻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及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初步名单进行集体评议筛查,现场确定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名单。

(三)将评议筛查后的名单在相关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县民政局,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予以保障。

五、低保普查认定的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认定对象:20XX年6月底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所有家庭及其成员。

一是应保尽保对象主要包括6类: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职业病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因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家庭;

(6)其他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病残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二级以上残疾证复印件。

二是应清退的对象主要包括9类:

(1)家庭收入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汽车、空调、贵重饰品等高档消费品,或购买、修建、装修房屋不满3年的(因拆迁安置或不可抗力损毁房屋修建及简单装修的除外),或有豪华住房、豪华装饰以及一户有2处以上房产或地产的;

(3)拒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现场,以及有其它骗保行为的;

(4)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耕地不种的;

(6)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7)家庭成员中有已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8)劳教或服刑期间的人员、死亡人员;(9)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凡有上述情形之一且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经查实后取消低保待遇。

(二)普查认定的重点内容:将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因病因残致贫信息为重点核查内容。核查范围:未按户施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低保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享受低保群众有异议、有反映的。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为了开展落实好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复查认定工作,本次核查认定工作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从20XX年9月18日开始,20XX年10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阶段(20XX年9月18日前)。各村成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培训会,对核查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阶段:全面核查阶段(20XX年9月19日-20XX年10月10日)。一是公开公示。对所有在册和新申请对象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全面公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二是查阅资料,信息核查。通过与车管、社保等相关部门信息比对,核实家庭财产情况。三是入户调查。各乡镇、街道对现享受对象家庭进行严格入户调查,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为清退不符合对象提供准确依据。

第三阶段:汇总阶段(20XX年10月11日-15日)。各乡镇、街道对所有的核查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上报取消,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上报审批。已稳定脱贫的扶贫户,由扶贫部门从低保兜底一批中调整到其他脱贫措施帮扶范围。

七、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专项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王兰华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罗荣峰、纪委书记杨勇和副镇长、武装部长秦万贵担任,成员由唐凯、李强、赵宇、王东、金海洋、廖端芬、杜福全等组成,负责整个工作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导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曹鹏同志担任,成员由镇长王兰华、人大主席王建平组成,负责整个工作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秦万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开展。镇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的5个包片工作组,负责所包片村(社区)专项整治工作(名单附后)。专项普查工作要做到“时间、人员、力量”的三集中,严格按照专项普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专项普查开展,确保专项普查工作成效。

(二)注重工作实效。本次普查覆盖全镇所有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工作涉及面宽,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参与核查的单位和个人要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切实做好核查工作,力戒搞形式、走过场。

(三)严格执行政策,对扶贫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得遗漏,确保应保尽保。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切实把握好调查、集体评议审核、公示、会审等环节,做到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力量开展入户核查工作,保证每个村(社区)的复查工作都有一名在职在编干部牵头,村(居委会)干部配合。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的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户都要在核查表上签名认可,存档可查。对此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敷衍了事,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凤来镇人民政府

20XX年9月18日

4衡阳市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力推动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等6部门出台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精准扶贫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同时开展农村低保清理。为此,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抓手,以精准扶贫为统揽,认真抓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农村低保对象的清理,完善应保尽保工作,实现精准识贫,精准救助,让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制度合力,在全市集中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精准认定、兜底保障;对农村低保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对不符合条件和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清理。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全面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兜底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并上浮10%的待遇,直至到20XX年实现“两线”融合。

(二)通过全面清理农村低保,确保所有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畴。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根据全市统一的认定标准,以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为重点,精准认定4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即困境未成年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和困境老年人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该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1)年龄16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同时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离家3年以上无音讯)。

(3)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2.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该对象认定由残联负责,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

(2)年满18周岁,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3.重大疾病(含慢性病)患者家庭。该对象认定由卫计委负责,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

(2)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4.困境老年人家庭。该对象由卫计委和残联负责认定,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

(2)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无赡养能力;

(4)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5)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认定社会保障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除困境未成年人外,其他对象必须严格以户为单位施保。不得将重病、老年人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施保。

(二)全面清理农村低保。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民政、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对所有在保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对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重新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低保待遇;经济状况好转、已脱贫的家庭,全部进行清退;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一律清退。各地必须做到严格按户施保,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和并户等现象;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畴,享受应有的帮扶政策。

(三)规范认定程序。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基本一致,兜底脱贫对象增加部门联合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但个人申请有困难的,村委会应代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派2名以上经办人员,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4.民主评议。由乡镇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5.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公布初评结果。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申请对象报联合认定机构审批,低保申请对象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审批。县市区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抽查率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抽查率不低于30%。

8.审批结果公示。县市区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对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对兜底脱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分别进行保障,并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对兜底脱贫对象按年度进行审核,对其他低保对象按月实行动态管理。

(四)分类实施精准救助。从今年7月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22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并上浮10%(实际保障水平为2904元/人·年);其他低保家庭仍按月实行补差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优先享受扶贫对象相关待遇。

四、实施步骤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和清理农村低保对象的工作同步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5日至5月15日。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会议,主办全市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培训班;县级党委政府要专题研究兜底脱贫和低保清理工作,落实配套资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分别上报市、县民政局,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低保和扶贫政策的宣传,注重正面引导,多做解释工作,使广大居民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和支持兜底脱贫工作。

(二)对象认定。5月16日至6月15日。完成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部门认定、公开公示、抽查复核、审核审批工作。

(三)建档立卡。6月16日至6月30日。各乡镇组织人员完成低保对象信息的录入和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完善扶贫开发数据库,确保对象信息准确无误。

(四)检查验收。7月1日至7月15日。县级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组织抽查、复核,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市民政局。

(五)指导督查。7月16日至7月30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兜底脱贫和低保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随机抽样进村入户调查、检查资金的发放情况,评估对象认定的准确率;听取群众意见,检查认定程序是否规范到位;查看公开公示栏,检查公开公示到位情况、查阅档案资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全市统一部署,以县市区为主体实施,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联合认定,成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长。领导小组在民政部门设立办公室,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扶贫部门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联合认定机构。具体承担联合认定职责。各部门分工及职责如下:

民政部门:提供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组织对乡镇重新认定的低保家庭复核、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提供加盖公章的对象公示信息,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分别存入民政、扶贫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

扶贫部门:提供现有贫困对象花名册和年度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花名册,参与低保家庭的复核、审批,将未纳入扶贫开发范围的低保家庭纳入扶贫开发范畴,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与民政部门协调一致。

人社部门:提供贫困对象劳务输出、就业救助、社保等信息的查询和核对。

卫计部门:为认定贫困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医保信息。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复核、审批。

残联:对贫困对象进行残疾等级认定,发放残疾证。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复核、审批。

农村低保清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确保精准核实。各地要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评结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审批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入户调查和公示率要达到100%,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三)确保救助到位。一要全力筹资。在用足现有低保资金的同时,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保障。二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格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按月将低保资金发放到户。三要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保障对象的跟踪管理,对新发生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和扶贫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核减;对因灾、因病、因突发事件等致贫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进行增补。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标准开展认定和清理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实行严格的督查和验收制度,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5烟洲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孤儿清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力推动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和衡阳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省《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衡阳市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方案(试行)》及精准扶贫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同时开展农村低保、孤儿清理。为此,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抓手,以精准扶贫为统揽,认真抓好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农村低保对象、孤儿的清理,完善应保尽保工作,实现精准识贫,精准救助,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农村困难家庭实行社会保障兜底。让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低保、孤儿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制度合力,在全市集中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精准认定、兜底保障;对农村低保、孤儿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对不符合条件和违规享受农村低保、孤儿待遇的对象进行清理。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全面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兜底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并上浮10%的待遇,直至到20XX年实现“两线”融合。

(二)通过全面清理农村低保、孤儿对象,确保所有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畴。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市政府组织民政、公安、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根据全市统一的认定标准,以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为重点,精准认定4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即困境未成年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和困境老年人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该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6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同时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抚养人离家3年以上无音讯、居住地5人以上证明、民主评议认可且有记录)。

(3)无其它经济来源(本人无较大遗产、财产收入;其法定抚养、扶养人,主要指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固定收入,无抚养、扶养能力);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2、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该对象认定由残联负责,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

(2)年满18周岁,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法定赡养、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3.重大疾病(含慢性病)患者家庭。该对象认定由卫计局负责,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

(2)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4.困境老年人家庭。该对象由卫计局和残联负责认定,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

(2)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无赡养能力;

(4)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法定赡养、扶养人,主要指孙子女、外孙子女无固定收入,无赡养、扶养能力);

(5)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认定社会保障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除困境未成年人外,其他对象必须严格以户为单位施保。不得将老年人、重残、重病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施保。

(二)全面清理农村低保。全镇将组织驻村干部、民政、派出所、村两委等工作人员对所有在保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对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重新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低保待遇;经济状况好转、已脱贫的家庭,全部进行清退;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一律清退;对死亡保一律核减。各村必须做到严格按户施保,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和并户等现象;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畴,享受应有的帮扶政策。

(三)全面核查孤儿对象。我镇已经通过“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的方式对20XX年度所有享受孤儿生活费对象严格按照“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重新进行核查,圆满完成任务。通过此次核查对所有不符合孤儿政策的对象进行了清退,对符合孤儿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并进一步完善各项信息资料和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各村加强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衔接,使不符合孤儿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全部按政策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享受应有的帮扶政策。

(四)规范认定程序。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低保、孤儿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基本一致,兜底脱贫对象增加部门联合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孤儿申请,符合条件但个人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代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派2名以上经办人员,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

3.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在各村(居)组织民主评议。

4.初评结果公示。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初评结果(孤儿除外)。

5.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报联合认定机构审批,低保、孤儿对象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社会保障兜底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信息核对。

7.市级审批。市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抽查率不低于50%,农村低保、孤儿对象抽查率不低于30%。

8.审批结果公示。市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对审批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示(孤儿除外)。

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民政部门对兜底脱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孤儿分别进行保障,并进行长期公示(孤儿除外);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对兜底脱贫、孤儿对象按年度进行审核,对其他低保对象按月实行动态管理。

(五)分类实施救助。从今年7月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22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并上浮10%(实际保障水平为2904元/人.年);其他低保家庭仍按月实行补差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优先享受扶贫对象相关待遇。

四、实施步骤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和清理农村低保、孤儿对象的工作同步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23日至5月25日)。镇党委政府召开了专题研究兜底脱贫和低保、孤儿清理工作会议,成立烟洲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领导小组,镇长李平为组长,滕锐为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及各村驻村干部为成员。利用召开驻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动员大会以及104村村响广播等工具宣传政策,使广大居民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和支持兜底脱贫工作。

(二)对象认定(5月25日至6月10日)。完成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部门认定、公开公示、抽查复核、审核审批工作。孤儿对象的核查认定工作要在5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三)建档立卡(6月11日至6月20日)。镇组织人员完成低保、孤儿对象信息的录入和建立低保、孤儿对象档案,完善扶贫开发数据库,确保对象信息准确无误。

(四)检查验收(6月21日至6月30日)。将由组长委派代表和民政办工作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组织抽查、验收,进行工作总结。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随机抽样进村入户调查、评估对象认定的准确率;听取群众意见,检查认定程序是否规范到位;查看公开公示栏,检查公开公示到位情况、查阅档案资料等。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精准核实。各驻村干部和村两委要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评结果公示、乡镇审核、市级审批、审批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入户调查和公示率要达到lOO%,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二)确保救助到位。对象核定后,市委市政府一会全力筹资。财政部门在用足现有低保、孤儿资金同时要多方筹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保障。二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格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将资金发放到户。三会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保障对象的跟踪管理,对新发现的不符合低保、孤儿条件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条件的对象会及时核减;对因灾、因病、因突发事件等原因致贫,符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和低保、孤儿条件的对象要求及时进行增补。

(三)责任明确到位。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及农村低保、孤儿清理工作我镇是受理和审核主体;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办公室和民政局是审批主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民政办主任为直接责任人,驻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签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农村低保、孤儿对象认定承诺书》。

(四)档案信息收集。凡审批认定的对象,除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当地派出所会免费提供本人和其所在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户籍资料。

(五)严肃工作纪律。本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农村低保、孤儿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标准开展,我镇将对此项工作实行严格的督查和验收制度,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将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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