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演出方案
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委市财政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1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完成区政府每年为每个镇(街道)购买4场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各镇街每年为每个村(居)购买4场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总任务。探索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的流程、标准、考核评价基本形成模式,使辖区群众对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满意。
二、演出主题
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的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中国梦·巴渝风”为主题,广泛开展璧山区20XX年送演出进基层活动,唱响主旋律,彰显正能量,展示璧山撤县设区新风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跃城乡文化,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三、购买主体
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承接主体
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具备演出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五、购买方式
1.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不同于购买一般商品,既要遵循政府采购规定,又要符合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要求,按照渝府办发[20XX]115号文件要求,可采取比选、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区政府每年为各镇街购买演出服务的采购工作由区文化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镇街政府(办事处)每年为每个村(社区)购买演出服务的采购工作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区文化委和区财政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六、购买内容
1.购买的节(剧)目应思想健康、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短小精悍、轻便易行。
2.每场演出的节目要采用舞蹈、音乐、戏剧、曲艺、杂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表演等多种表演形式避免单调划一,并且必须有2个以上璧山的原创歌曲及1个以上其他原创文艺作品。
3.每场演出既要有反映时代主旋律的经典节(剧)目,又要有反映地区发展成就的贴近生活、喜闻乐见的节(剧)目。
4.每场演出节目数量10-15个,时长60-90分钟。
七、经费来源
1.区政府为镇街购买的演出服务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
2.各镇街为村购买演出服务经费通过每年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镇街财政解决,为社区购买演出服务经费由镇街财政解决。为了保证演出的质量和效果,各镇街为每个村(社区)购买演出服务经费每场不少于3000元。
3.鼓励社会单位以冠名、赞助等合作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演出,支持承接主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八、配送时间和地点
原则上每个季度为每个镇(街道)、村(社区)配送1场演出,演出尽量结合传统节日、重大节假日和庆典活动进行,各镇街一般安排在赶场天,村(社区)一般安排在农闲时及节假日演出。演出地点原则上选择便于群众集中观看且相对固定的场所。
九、实施程序
1.制定文化演出服务计划。4月前,区文化委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当年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计划,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予以公布。
2.制定采购方案及发布采购信息。6月上旬前,区文化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采购方案,发布采购公告。
3.社会力量报名及资格审查。广泛动员具有演出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报名。由文化委组织专家对报名的社会力量提交的资格材料及其节(剧)目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采购程序。
4.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6月中旬,区文化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各社会力量提交的演出方案文本(含演出形式、演出内容、演出人数、演出时长、演出设施设备、保障措施、演员简介等)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演出服务承接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7月上旬确定承接主体,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正式购买合同。
5.确认演出场次及演出档期。区文化委统筹安排配送到各镇街演出地点、时间,并与各镇街签订责任书,然后启动配送工作。
十、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广泛宣传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此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区财政局、文化委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购买经费,组织好采购、节(剧)目审查及演出配送相关工作。各镇街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统筹安排,做好与有关各方的对接,公开、公平、择优选好演出团队,科学排出演出档期,尽可能地让更多群众方便观看。公安、信访、市政、电力、卫生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演出服务活动。
2.加强配送管理。充分发挥区文化馆、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村文化活动室服务群众文化的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的文化配送体系。实现城乡文化互动,与本区域宣传、组织、综治、法制、卫计、科普、妇联等部门开展的活动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共建。
3.严格考评监督。区文化委要会同区财政局对承接主体完成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效益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演出服务经费重要依据。对不履行合同或演出服务效果不好的承接主体,实行“黑名单”制,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同时,要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
市文化委市财政局:
文化演出是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以及市委、市政府文化工作座谈会精神,着眼开放文化市场、激发社会活力,拓宽公共文化演出产品供给渠道、增加供给数量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转变财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引导鼓励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创演更多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优秀文化作品,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正确的文化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反映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赞颂人民群众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新人新事、新风新貌;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2.保障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立足于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每年为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购买公共文化演出的场次和类型,注重向基层社区、农村贫困地区和特殊人群倾斜。
3.多元供给分级购买。面向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办的演出团队购买,不分国有、民营。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实行分级采购、分级配送,确保最广泛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演出服务。
4.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加强采购信息公开,确保各类演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监督审计,建立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
二、有关要求
(一)购买主体。
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购买主体,具体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办的演出机构、团体创演的文艺剧(节)目均可参与政府采购。鼓励符合条件的多个演出团体联合提供文化演出服务,但须由其中一个演出团体作为牵头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演出团队有固定名称,组织健全,成员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完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特色文化演出剧(节)目,有相应的演出设施设备,能长期坚持演出;有专业演出资质,民间文艺团队应在本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符合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其他承接条件。
(三)购买方式。
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不同于购买一般商品,既要遵循政府采购规定,又要符合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要求,可采取比选、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购买内容。
购买的剧(节)目应思想健康、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短小精悍、轻便易行,可以是歌舞、音乐、戏剧、曲艺、杂技等形式。主要选用文艺院团的经典演出剧目,获得国家、市、区县或乡镇级奖项的剧(节)目,属国家、市、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表演的剧(节)目,也可以是群众自编自导自演、贴近生活、喜闻乐见的剧(节)目。鼓励购买新创编、改编剧(节)目,原则上每年购买的剧(节)目中应有1/3为新创编、改编剧(节)目。既可购买整台剧目,也可分散购买单个节目。既可购买本区县(自治县)文化团队的演出服务,也可购买其他区县(自治县)文化团队的演出服务。
(五)购买数量。
市级每年为各区县(自治县)购买的文化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10场,区县(自治县)每年为各乡镇(街道)购买的文化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4场,乡镇(街道)每年为各村(社区)购买的文化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4场。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增加购买配送的数量。
(六)补助标准。
对购买文化演出服务实行补助制,补助标准可按照整台剧(节)目的表演时间长短(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兼顾节目形式和演出人数确定。市级购买的补助标准由市文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街道)购买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自行确定。
(七)配送时间和地点。
原则上安排在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期间,选择群众方便观看的地点进行演出。乡镇(街道)一般安排在赶场天,村(社区)一般安排在农闲时及节假日演出。地点原则上选择便于群众集中观看的文化体育场馆(站、室)、各类广场或公共服务中心等,同时尊重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八)实施程序。
1.制定文化演出服务计划。每年2月前,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当年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计划,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予以公开。
2.制定采购文本及发布采购信息。每年3月前,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采购部门,制定采购公共文化演出服务文本,并发布正式的采购公告。
3.组织演出团体报名及资格审查。广泛动员国有、民营演出团队参与报名演出。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报名的团队及剧(节)目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核通过的演出团体及剧(节)目方可取得采购资格。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文化演出团队名录及剧(节)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可将一定比例的购买场次向各专业院团倾斜。
4.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每年4月,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演出团队提交的演出方案文本(含演出形式、演出内容、演出人数、演出时长、演出设施设备、保障措施、演员简介等)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政府购买的文化演出项目及承接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4月底前确定承接主体,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正式购买合同。
5.确认演出场次及演出档期。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演出地点、时间,并确定责任人后,将购买的文化演出剧(节)目分别配送到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进行统筹安排。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经费。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统筹安排,做好与有关各方的对接,公开、公平、择优选好演出团队,科学排出演出档期,尽可能地让更多群众方便观看。文化、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文化演出团队的演出及发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是一项惠民工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将该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市级为区县(自治县)购买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由市财政保障;区县(自治县)为乡镇(街道)购买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由区县财政保障;乡镇(街道)为行政村购买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通过每年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乡镇财政解决,为社区购买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由乡镇财政保障。鼓励承接主体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低票价或优惠售票,鼓励社会单位以冠名、赞助等合作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演出,支持承接主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取经济效益。
(三)鼓励支持文艺创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大力支持公共文化机构、专业院团、高等院校、民间文艺团队和社会各界创作各类文艺作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支持指导好专业与民间院团的创作工作,每年定期编发《创作指南》,要动员、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及时收集总结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鲜活文艺作品,不断充实更新公共文化演出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四)加强配送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站、室、中心户)服务群众文化的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的文化配送体系。加快建设重庆市公共文化物联网,实现城乡文化互动,与本区域综治、国土、计生、农业、妇联等部门开展的活动相结合,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五)严格考评监督。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承接主体完成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效益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演出服务经费,以及下一年度续签合作协议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合同或演出服务效果不好的团队,实行“黑名单”制,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同时,要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文艺团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做好典型宣传。要广泛宣传政府向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市和区县(自治县)可在适当时候对演出服务中涌现的优秀演出团队、优秀作品进行集中展演,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
四、实施范围
20XX年在主城区、渝西地区、渝东北片区、渝东南片区分别选择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XX年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市推开。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
3宜君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繁荣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落实好文化惠民政策,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到基本文化权益,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XX〕14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XX〕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演出服务供给渠道,增加供给数量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转变财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引导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演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优秀文化作品,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是坚持先进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三是坚持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是坚持“三贴近”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购买主体及对象
县政府为购买主体,购买演出服务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配送到各乡镇(街道)及部分村组。
购买对象为国有文化企业、民营文化企业或群众文化团体、文化类协会组织以及具备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购买内容和条件
(一)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包括歌舞、音乐、戏剧、曲艺、杂技等,主要选用文艺院团的经典演出剧目,获得国家、市、县三级奖项的剧(节)目,属国家、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表演的剧(节)目,也可以是群众自编自导自演、贴近生活、喜闻乐见的剧(节)目。既可购买整台剧目,也可分散购买单个节目;既可购买本区域文化团队的演出服务,也可在市内跨区域购买其它文化团队的演出服务。原则上每年购买的剧(节)目中应有1/3的新创编、改编剧(节)目。
(二)购买条件
国有专业演出机构需满足《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教〔20XX〕17号)规定条件。
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文化表演院团应具有专业演出资质,文化团体、文化艺术协会应具有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手续一年以上,民间文艺团队应在本县文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是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有固定的团体名称,组织健全,团体成员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完善,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三是拥有富有特色的文化演出剧(节)目,有必要的活动设施设备,能长期坚持定期演出。
四是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30人以上,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
五是企业或团队提供的文艺节目30%以上属于原创,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
六是组织的演出活动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每次演出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四、购买数量、价格及演出时间、地点
(一)购买数量
县政府每年为各乡镇(街道)购买文化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6场。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增加,可逐步增加购买配送的数量。
(二)购买价格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价格参照《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发〔20XX〕17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XX〕32号)文件标准,结合县财力状况和整台剧(节)目表演时间长短(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兼顾节目形式和演出人数,通过招标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赴乡镇、村演出的歌舞、戏剧类节目每场补助5000-6000元,在城市广场和室内剧场演出的歌舞、戏剧类节目每场补助4000-5000元。购买价格按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变化采取浮动管理。
(三)演出时间和地点
公共文化演出服务时间安排原则上在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期间,选择群众方便观看的地点演出。乡镇(街道)一般安排在逢集日演出,村(社区)一般安排在农闲时及节假日演出。地点原则上选择便于群众集中的文化场馆(站、室)和各类广场。
五、工作程序
(一)购买程序
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申请,并按相关制度规定程序进行预算报批。购买演出服务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特定的文艺节目,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选择方式。
(二)实施程序
1.编制文化演出购买服务计划。每年2月前,县文广新局同县财政局编制下达当年购买文化演出服务计划,并明确一定比例的购买场次向专业院团倾斜。同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购买文化演出服务计划信息。
2.制定采购文本及发布采购信息。每年3月前,县文广新局同县政府采购中心,制定县级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采购文本,并发布正式的采购公告。
3.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县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报名的演出团队及剧(节)目进行资格审查,通知符合报名资格的演出团队提交演出方案文本(含演出内容、演出形式、演出人数、演出时长、演出设施设备、保障措施、演员简介等)并进行评审,最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通知评审通过的演出团队参与统一采购竞争。
4.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每年4月,由县文广新局同县财政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经政府采购确定政府购买的文化演出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在4月底前签订正式购买合同。
5.制定配送档期实施演出服务。由县文广新局依据采购合同,与承接主体制定实施时间表,制作配送效果回执表,并督促承接主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配送任务,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采购的文化演出服务,各镇(街道)对每一场演出的配送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填写配送效果回执表反馈县文广新局和县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政府购买文化演出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县文广新局要加强对我县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统筹安排,做好与有关各方的对接,公开、公平、择优选好演出团队,科学排出演出档期,尽可能让更多群众方便看。财政、公安、民政、市政、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文化演出团队的演出及发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是一项惠民工程,县政府已把购买文化演出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县文广新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经费。同时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以冠名、赞助等合作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演出服务。
(三)加强配送管理。充分发挥县级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服务群众文化的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的文化配送体系,加快建设公共文化物联网,实现城乡文化互动和资源共建共享。
(四)严格考评监督。县文广新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各乡镇对承接主体完成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效益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演出服务经费以及下一年度续签合作协议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合同或演出服务效果不好的团队,实行“黑名单”制,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资格。
(五)做好典型宣传。要广泛宣传政府向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县文广新局在适当时候对演出服务中涌现的优秀演出团队、优秀作品进行集中展演,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