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建设方案
1公共停车场建设方案
一、为促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良性发展。含有商业配套的公共停车场称综合公共停车场,不含商业配套的公共停车场称纯公共停车场)综合公共停车场非公共停车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以内,具体开发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国土规划、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公共停车泊位需求、投资平衡等因素核定。
二、综合公共停车场项目。土地供应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目标确定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组织实施。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照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建设经营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定期联合向社会发布拟建公共停车场地块信息通告,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社会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必须在1年内实施项目建设,否则收回该项目予以重新招标。
建设主体明确为原用地权属单位。用地权属单位利用单位院内、废弃厂房等空闲用地自建或采取与社会企业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四、公共停车场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商业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综合公共停车场项目中非公共停车设施部分。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到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市环保部门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
由投资建设经营主体按照中标的规划条件和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核准报告,社会投资的公共停车项目实行核准制。同时到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市环保部门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由权属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后,用地权属单位利用单位院内、废弃厂房等空闲用地自建或采取与社会企业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备案制。编制规划方案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
一站式服务,各审批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加快公共停车项目审批进度,积极支持停车场建设。
六、项目业主取得用地许可手续后。积极支持投资建设经营单位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七、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地下土地权属为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所有;地面设施在施工期间被毁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状恢复。
八、公共停车项目应按照智能交通的要求。完善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标志。二环线以外有条件的地方,所有新建、改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应预留充电装置和设备空间。还应结合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油(汽)站等。
九、公共停车项目建成后。定期检查,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一经发现,责令其恢复停车功能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改善静态交通秩序,有效缓解“停车难”,按照西安市缓堵保畅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建管并举、综合施策、依法治乱的思路,通过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扩大停车供给,盘活存量车位,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有效缓解停车难。
二、工作目标
20XX年开工建设5万个出行车位,其中1.2万个公共车位。大力推行PPP建设模式,启动首批49个项目,共1.6万个公共车位建设,后续项目逐年滚动打包实施。通过三年努力,加快构建与道路容量相协调、规模适宜、布局完善、结构合理的停车供给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
停车场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多渠道开辟融资方式,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引导建立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构成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二)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协调推进。
严格落实《西安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坚持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注重整合、统筹、优化各类资源,有序推进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三)坚持集约用地,利用地下空间。
科学开发地下空间,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主城区内停车场建设以地下停车场、垂直升降、巷道堆垛、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库为主要形式。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深化公共停车场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营手续办理、投资建设程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
四、重点任务
(一)编制《西安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按年度确定三年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明确单个公共停车场的具体位置、规划指标、建设形式等内容,并在控制性规划单元中予以落实。完成时限:20XX年8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按照《西安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完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完成时限:20XX-20XX年。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三)编制《西安市公共停车场项目PPP合作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运作方式、社会投资人的选择方式、项目公司的组建等核心内容。完成时限:20XX年8月。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按照PPP合作模式要求,确定市政府授权的国有公司,选择合适的社会投资人,组建公共停车场PPP项目公司,作为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运营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10月。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西安城投集团
(五)根据确定的建设任务和选址意见,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并进行工作考核。完成时限:20XX-20XX年。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西安城投集团、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修订《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停车位的供给方式,调整鼓励扶持政策,明确市区部门之间的管理权责,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交警支队、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意见》。完成时限:20XX年8月。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委办、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
(八)简化审批手续,配合建设单位,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前期手续办理。完成时限:20XX-20XX年。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九)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及时对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拨付。完成时限:20XX-20XX年。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积极争取中省关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补助资金,配合停车场投资企业,发行停车专项债券,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完成时限:20XX-20XX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
(十一)建设西安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现全市经营性停车场联网联控,对全市经营性停车场、路外停车场进行平台化管理,实现全市停车位信息动态发布、停车诱导、车辆快速进出停车场、停车费电子支付一条龙服务的综合功能,提高现有停车资源使用效率。完成时限:20XX年12月。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开展停车位信息采集工作,包括对目前社会企业平台管理的车位信息采集、社会经营性停车场车位信息采集、西安城投集团管理的占道车位和封闭停车场车位信息采集,并实现数据上传。完成时限:20XX年12月。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西安城投集团、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建设计划
20XX年,全市计划建设停车位5万个,其中公共车位1.2万个,主城区范围内共25个项目,9011个车位。总投资约11亿元。
20XX-20XX年,按照PPP模式,组织实施《西安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中具备建设条件的49个项目,共计16555个车位,投资23.5亿元;同时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按区域打包,滚动纳入PPP项目公司建设运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停车场建设是市政府开展缓堵保畅、解决停车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事项,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二)强化领导、强力推进。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组织实施停车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进一步明确年度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形成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安排专职人员推进此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
(三)精心组织、加快实施。
各责任主体要提前谋划,尽早开展前期准备和征地工作;市建委应建立检查督导、协调推进机制,对停车场审批、建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要将停车场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纳入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3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龙岩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方案》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社会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龙岩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
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人防、财政、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龙岩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包括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市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确定。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社会投资建设,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政府性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由龙岩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报,经依法批准后按划拨方式供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由土地收储机构进行收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交巡警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中心城市停车场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方案,分期分批做好停车场建设用地供给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建设业主可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建设、经营者,并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或BT(建设-移交)的方式进行建设;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如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社会投资人取得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资格后,应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按规定的时间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免除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有条件设置广告位并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经批准可以设置广告位配套增加值。
第十七条社会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性建筑面积;在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配建的商业经营收入归投资方,用于弥补停车场投资收益不足。
第十八条社会投资新建及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停车场的建安成本与停车场经营收益测算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将停车场经营等相关收益纳入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章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和配建的商业建筑不得分割进行出售或变相出售。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并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或BT(建设-移交)的方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可在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内,采取灵活的方案和手段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充分发挥停车场的使用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出让条件的限价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向停车人开具统一合法的停放服务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200米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龙岩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违规改变停车使用功能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龙岩中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规划方案或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收回一切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交巡警支队、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工商局、新罗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单位配合,查处中心城区违法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行为,恢复停车场(库)使用功能,确保车位应用尽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的,由市规划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新建以及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符合《龙岩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方案》的规定,纳入行业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