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共服务方案
120XX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精神,以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制度和服务工作标准体系,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满足公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确定购买服务范围,严格项目评审流程结合社会需求和政府需求,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确定购买服务范围。深入调研准确把握公众服务需求,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重点购买公众最需求的服务项目。项目购买要注重项目的持续性和塑造品牌效果,侧重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合理设定准入门槛,严格承接服务组织资格。一般应为正式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并在近两年连续通过年检,无违法违规纪录的社会组织,或正式登记注册并已承接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社会组织。街道可通过街道“枢纽型”社会组织打包申报针对本区域各类群体公共服务需求项目。完善项目评选机制,严格项目评审流程。邀请由财政部门、相关专家、主责部门和居民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包括承接资格、立项依据、资金明细和操作程序等项,评审依据及评审结果向社会及时公开。对有意向购买,但申报书中存有不符合购买内容的,要及时修改重新提交,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内容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非承接方原因,项目实施的条件及措施等需调整的,需经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备案。购买服务项目严禁转包。
(二)强化服务过程控制,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强化服务过程控制。对项目的工作方案调整、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效等各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督促承接项目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地开展服务工作。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绩效资料的收集。建立项目档案,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文字、视频、图片资料,阶段性总结评估资料,项目人员管理、资金管理资料等。规范资料收集、存档流程,真实反映项目执行效益,并对今后项目的持续实施提供参考。
(三)严格项目财务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项目编制内容详细的预算,并及时依据预算批复调整预算内容。如果调整金额较大,需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并以此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完善项目财务监管流程。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要求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性。聘请专业的财务公司,对项目财务账目定期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所有项目均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规范使用。
(四)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完善项目评估考评机制
明确项目绩效目标,确立效益的评价标准。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前应规范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应清晰明确,量化、细化。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承接主体的工作标准、工作质量、专业性进行积极考评,必要时,主责部门可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实行优胜劣汰,确保服务项目优质高效。完善项目评估考评机制。对项目的评估包括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从三个方面考核评估项目运行状况:项目产出,包括项目服务对象人数、累计提供服务时长、举办活动次数、发放宣传海报和宣传手册份数等相关服务量指标;项目成果,如项目实施后服务对象的改变和收获;项目影响,主要指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
建立多角度的评估方式体系。机构自查,由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就其服务量、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实地检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到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采取审阅档案资料、查阅机构相关记录、现场考察、随机访问和服务对象抽取访问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多方面综合考核评估;联合验收,由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项目评估小组,验收项目成果,对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四、工作进度
20XX年10月上旬,发布20XX年大兴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公告;20XX年10月20日,社会组织提交服务项目申报书;20XX年11月上旬,组织项目评审工作;20XX年11月中旬,发布项目评审结果;20XX年12月--20XX月,项目实施;20XX月,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大兴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2来宾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XX〕30号)、《中共来宾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来发〔20XX〕9号)及《来宾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来发〔20XX〕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开放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组织供给,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事项和内容,以竞争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适合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组织供给: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
2.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领域。
6.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各级财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将符合政府采购规范标准的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四、实施程序
(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事项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审核和批复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三)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以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供给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数量。
五、资金监管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增加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供给方承担。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定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二)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目录的审核。
(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行政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四)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3铜川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在我市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现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转变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精神食粮,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先进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购买对象
国有文化企业、民营文化企业或群众文化团体、文化类协会组织以及具备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条件的个人。
四、购买种类及条件
本方案涉及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演出类服务、文化展览类服务、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等。
(一)演出类服务
国有专业演出机构需满足《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教〔20XX〕17号)规定条件,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组织的演出活动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
3、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30人以上,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
4、企业或团队提供的文艺节目30%以上属于原创,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
5、每次演出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
1、参与主体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合法机构或组织。
2、举办展览的个人最低条件必须是市级以上专业文化协会会员。
3、展览内容仅限为书画、摄影以及民间艺术。
4、每次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10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看人数不少于500人。
5、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安全、有序参观。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
1、主要针对区县(含区县)以下文化骨干类培训。
2、需提前30天报文化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受益群众每次(场)不少于200人,时间不少于2小时。
4、有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资料齐全。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
1、放映主体必须是具备有效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放映计划和放映内容须经文化广电局审核同意。
3、须提供社区放映证明材料。
4、须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放映现场安全有序。
(五)其他类
1、政府临时下达的文化活动任务。
2、由文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五、购买价格
(一)演出类参照《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中确定的场次和价格。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每次(场)暂按3000元/场·次。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暂按1000-3000元/场·次。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400元/场。
购买价格按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变化采取浮动管理。
六、实施程序
(一)经费保障。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总额,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文化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购买确认。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购买程序确认;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照本意见规定确认;其他3类服务申请由市文化广电局对其资质及服务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三)签订合同。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市文化广电局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
(四)经费拨付。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仍按原经费拨付办法执行;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及其他3类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拨付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协商拨付,申请经费补助的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资料(即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绩效考评。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愿有计划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文化广电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估和确认;市财政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群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4遂宁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暂行方案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意见》(遂府函[20XX]113号)要求,为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0XX-20XX年度,遂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购买对象及内容
资助对象为经市、区县民政局登记的,主要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精神卫生,病媒生物防控,妇女、儿童、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就业培训、公共职业介绍、创业指导、见习训练跟踪等服务。
(三)法律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四)教育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教育服务,改进和补充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推进民办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六)养老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家政、心理咨询、康复、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七)社区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社会保障、社区文化、社区生活等各方面服务。
(八)其它经政府委托或授权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公益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和运作的社会组织。
(二)无较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上年度年检合格;评估在AAA级以上优先)。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以下二类组织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一是经筛选评估,进入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二是纳入各地市民中心、邻里中心备案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地市民中心、邻里中心统一编报申请。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阶段性检查、经验推广、项目奖励和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作出立项批复。下设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遂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发布单位公告、公益组织申报资格、材料的审核。
(二)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总体规划。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民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联系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包括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指导并监督社会审计、社会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
(五)各区、县民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上报,指导项目实施,参与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并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项目实施和工作流程
(一)公示公告。相关业务主管、联系单位于20XX年8月20日前面向社会发布项目公告,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资助标准、评审规程、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二)项目申请。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发布单位申请。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项目办公室。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于项目申报周期内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审立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四)项目实施。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项目年度内完成。项目完成情况将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五)督导检查。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和实施项目奖励。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发布单位报送执行评估、末期报告。
五、经费管理
(一)申报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60%的资金,项目评估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40%的资金。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三)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社会审计,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和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六、评估和总结
(一)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在项目周期结束前1个月向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发布单位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
(三)项目领导小组在年度项目实施结束时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具体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等。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的实施,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自20XX年起,逐步推进我委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支出比例,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完善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到20XX年,基本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符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社会公众对公共教育服务需求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质量。
二、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包括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和教委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参照执行。
三、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20XX-20XX年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十三五”期间市教委机关和各预算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内容是:符合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社会公众对教育服务的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教育教学课程开发、引入与实施。指挖掘、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源单位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教学课程和活动,包括:
1.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2.中小学引入民办学校特色、优势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3.基础教育特色校本课程资源开发与实施;
4.高校、社会力量参与中小学体育美育发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5.学生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6.学生国防教育和军训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7.中小学创新型阳光体育运动推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8.优秀连环画和少儿影片等德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实施;
9.中高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10.职业院校引进国外先进国家职业教育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11.学生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组织实施。
(二)学生体育、艺术等校外竞赛和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大中小学生运动会、篮球、排球等阳光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大中小学生校园足球、冰雪运动的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民族艺术进校园、高雅艺术进校园、大中小学生艺术节、学生演出季、国际青少年艺术周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4.学生科技节、科普进校园、中小学创客秀等学生科技竞赛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5.学生法治教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6.阳光少年等校外系列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7.中小学生语言能力提升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三)教育政策宣传与推广。指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对北京市重大教育改革政策、方案、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进行宣传、发布,包括:
1.重大教育改革方案的宣传推广;
2.重大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宣传推广;
3.重大教育管理政策的宣传推广;
4.教育服务信息、教育资讯的发布等。
(四)国际教育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1.大中小学生(含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文化体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境外及港澳台师生来京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赴境外开展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国际交流活动;
4.赴境外参加中外学生技术技能大赛等文化交流活动。
(五)学生就业创业服务。
1.大学生创业园综合运营管理服务;
2.大学生创建企业初期及运转所需的法律、金融、社会保险、财务等咨询服务;
3.中高职、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指导服务;
4.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
(六)公益性教育活动组织和实施。指面向社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教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实施,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语言文字教育活动如市民语言文化大讲堂等。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事项。
五、购买计划
各单位开展公共教育服务中适合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均应做到“应买尽买”。对于新增的公共教育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应当由单位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教育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六、购买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于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单位内部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各购买主体单位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须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采购。
七、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各购买主体单位的部门预算,统筹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各项工作。
八、信息公开
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除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采购信息外,各单位还应就确定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采购需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九、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做好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各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由单位内部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单位内部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各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定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