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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时间: 05-03 栏目:方案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要求和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文化部、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中国科协、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成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围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目标,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目标清晰、统筹有力、运转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执行、督察、考评、奖惩等一系列制度。实现以下具体目标: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层级职责,解决政府规划和部门协调问题;在资源利用上,集约集成,优势互补,共建共享;在科技创新上,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科技水平;在队伍建设上,配齐人员,专兼结合,综合使用,注重发挥志愿者作用;在经费保障上,统筹管理和使用,依据规划,策划和实施工程项目;在服务管理上,统一标准,加强规范,提高质量,良性运行;确保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程度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着眼于发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开放性、多元性、创新性特点,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资源优势,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在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文化政策、文化惠民工程、服务机制创新、部门和社会资源整合等方面实现统筹协调,共建共享,努力实现政策制定协同化、资源配置最优化、服务管理集约化的目标,发挥公共文化政策和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科学规划,服务基层。根据政府行政层级特点,建立不同层级的协调机制,设定不同的协调任务和目标。在中央和省级层面,重在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各部门作用,协调推进制定统一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规划、标准以及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文化政策。在市县和城乡基层,重在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责任,建立统一的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平台,整合基层文化项目、工程、资源,形成合力,加大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服务力度。

(三)循序渐进,完善体系。协调机制建设应从易到难、由简入繁、分类部署、稳步推进。立足于现有的文化馆体系、图书馆体系、博物馆体系、数字文化服务体系、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和农村电影放映体系等,进一步拓展服务外延,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机制。要通过具体工作的推进,逐步深化部门合作关系,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推动融合发展,努力形成完整、有力、高效的服务体系。

(四)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要根据当前中央交办的重大任务,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协调机制的优先议题,制定规划和时间表、路线图,努力实现重点突破。在此基础上,逐步统筹和整合宣传文化系统和社会相关资源,并通过具体增量项目的开展,带动各相关部门和领域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整体推进格局。

2全市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全市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司通〔20XX〕18号)的精神要求,为推进我市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化法律服务需求,把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紧紧围绕“平安贵港”、“法治贵港”建设,着力抓好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须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和加快推进富民强市新跨越,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市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机构合理布局,发展壮大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要,为平安贵港、法治贵港建设和富民强贵新跨越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城乡广泛覆盖。覆盖城乡居民的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宣传引导和实体工作平台基本建成,对城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

--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政府投入不断增加,公共法律服务预算支出比重逐步提高。法律职业人员储备稳步增长。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基本建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水平显著增强。

--服务资源趋于均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建立,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服务方式更加便捷。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高效性明显改善,城乡居民能够就近方便、快捷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更加完善,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加强法制,保障权益。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出发,提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法律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足需求,坚持公益。立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法律需求设计、实施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积极争取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逐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统筹兼顾,强化基层。加快推进城乡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延伸和覆盖,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广泛覆盖。加大建设基层、服务基层力度。健全完善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完善政策扶持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和平台,健全竞争机制,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措施

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重点,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要大力加强市县(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完善功能设置,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努力把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打造成为公共法律服务指挥、协调、处置枢纽。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巩固司法所和乡村(社区)法律服务站(点)、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律师法律顾问室、村组(居民小区)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服务载体,逐步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服务平台为枢纽,以“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安置帮教中心、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为支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法律服务站点为纽带,以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一平台六中心”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站点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全面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全力争取政策、经费保障,探索创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构建城乡一体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进一步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和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努力实现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建立健全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律师蹲点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乡村(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村民(市民)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切实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推动建立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公益法律服务补偿机制,推进公益法律服务向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延伸。继续做好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强化对重要园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专项法律服务,努力解决征地拆迁、项目落地、企业经营、群众纠纷等法律方面的问题。着力为深化农村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大力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认真办理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推动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律师依法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加强执业监督检查,促进律师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力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立完善律师执业档案和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制度,加强律师执业诚信建设和律师行业社会监督机制建设。

(二)构建城乡一体的公证体系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事业,增强县城公证机构辐射乡村的能力,确保公证资源覆盖全面、配置合理。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行业管理“两结合”机制,增强管理合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公证服务积极介入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残疾人特殊服务等各个领域,为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维护和实现各项民生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组织公证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努力满足基层群众公证服务需求。严格规范办证程序,努力实现执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化和监督制度化。

(三)构建城乡一体的法律援助体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要求,坚持以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为重点,推进乡村(社区)和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联络点建设,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窗口建设。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配套机制,解决基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难问题。建立法律援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衔接机制,实现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严格规范案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工作流程。改进案件指派工作方式,逐步推行点援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有保障。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条件、便民措施和投诉监督途径。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标准统一、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群众网上咨询和申请,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和指派。

(四)构建城乡一体的普法依法治理体系

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居)普法阵地建设,推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依托文化馆、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阵地,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积极打造法制宣传轻骑队、法制山歌大赛等富有民族和区域特点的平台和品牌,逐步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开展法制宣传,形成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媒体普法载体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普法志愿者和基层各类文艺团体参与普法宣传工作,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形成以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全面参与,上下联动的普法格局。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法治文化的熏陶、感染作用,引导城乡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五)构建城乡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坚持以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为重点,积极搭建公平正义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建立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设立城乡社区、自然村、小区、楼院人民调解小组或人民调解员,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努力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目标;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向社会及群众最关注、矛盾最突出、条件最成熟的行业或领域延伸,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力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建立民间调解组织,逐步建立以市县(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导,以基层人民调解、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支撑,以民间调解组织为辅助,以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全覆盖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介入,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体系。推进各级政府以财政保障方式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长效机制。坚持以民生为本尊重民意、保障民利努力从源头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把握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劳资关系、物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注重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大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六)构建城乡一体的司法鉴定体系

要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需要,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以构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抓手,以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升司法鉴定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引导社会优质资源设立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大量需求事项的鉴定机构,填补执业类别和鉴定事项的缺失。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常态化的能力验证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整体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落实《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构建司法考试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与教育、公安、无线电管理、保密等部门的联络配合,加强安全保密工作,改进和完善技防物防措施,确保不泄密、不失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强化内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强化流程控制,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强服务考生、服务社会的大局意识,为考生提供周到、规范、热情的考前、考中、考后服务,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和社会氛围;认真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司法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三个零”的目标(即考试保密零事故、卷卡回收零差错、服务考生零投诉)。

(八)构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与服刑人员家庭、社会帮教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等社会帮教力量的联动;加强司法所、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与监狱的衔接,形成“大改造”工作格局。加强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大力推进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安置帮教基地(中心)建设,拓宽刑释人员安置就业渠道。切实做好刑释人员衔接管理,做到无缝衔接。认真落实安置帮教扶持政策,多种方式,多渠道地解决好刑释人员的生活就业问题。大力推进社会帮扶,开展社区帮扶、社会组织帮扶和志愿者帮扶,形成对刑释人员开展教育帮扶的社会合力。加强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教育、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学、就业、救助等问题;加强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控平台,防止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充分发挥特殊人群管理牵头单位职责,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互动,齐心协力做好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

三、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织保障

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工程,必须通过加强领导、经费投入、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服务、协调推进等方面来保障落实,推动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领导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的组成部分加强工作的督导和考核评估,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在税收、社会保险和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保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用经费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专项业务经费,明确量化标准,提高经费保障规范化水平。推动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公益服务的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通过税收、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

(三)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特殊倾斜政策等措施,解决全市特别是偏远、贫困和基层地区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专业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大力宣传表彰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

以全市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网络连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目标,大力加强各级信息指挥中心建设,着力建立完善涵盖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整体应用系统,将目前正在运用的各个应用系统全部纳入到统一的管理系统内,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服务活动网上监督、质量网上考核的服务监管新机制。全面完成视频会议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手段运用能力。

(五)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推进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抓好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要素集成,扎实推进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建设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全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XX〕)29号)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XX〕5号)的精神要求,为推进我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化法律服务需求,把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紧紧围绕“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着力抓好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设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法律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水平,切实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科学布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为“双核驱动”战略实施和“两个建成”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须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和加快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加快构建符合我区区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机构合理布局,发展壮大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要,为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和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城乡广泛覆盖。覆盖城乡居民的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宣传引导和实体工作平台基本建成,对城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

--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政府投入不断增加,公共法律服务预算支出比重逐步提高。法律职业人员储备稳步增长。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基本建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水平显著增强。

--服务资源趋于均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建立,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服务方式更加便捷。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高效性明显改善,城乡居民能够就近方便、快捷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更加完善,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加强法制,保障权益。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出发,提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法律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足需求,坚持公益。立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法律需求设计、实施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积极争取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逐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统筹兼顾,强化基层。加快推进城乡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延伸和覆盖,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广泛覆盖。加大建设基层、服务基层力度。健全完善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完善政策扶持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和平台,健全竞争机制,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措施

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重点,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要大力加强市县(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完善功能设置,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努力把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打造成为公共法律服务指挥、协调、处置枢纽。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巩固司法所和乡村(社区)法律服务站(点)、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律师法律顾问室、村组(居民小区)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服务载体,逐步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服务平台为枢纽,以“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安置帮教中心、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为支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法律服务站点为纽带,以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一平台六中心”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站点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区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全面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全力争取政策、经费保障,探索创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构建城乡一体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进一步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和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努力实现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建立健全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律师蹲点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乡村(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村民(市民)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切实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推动建立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公益法律服务补偿机制,推进公益法律服务向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延伸。继续做好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强化对重要园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专项法律服务,努力解决征地拆迁、项目落地、企业经营、群众纠纷等法律方面的问题。着力为深化农村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北部湾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等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大力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认真办理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推动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律师依法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加强执业监督检查,促进律师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力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立完善律师执业档案和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制度,加强律师执业诚信建设和律师行业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各种纠纷矛盾也逐渐突出,为解决中国-东盟之间的民间纠纷,要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大力开展中国-东盟律师合作,探索构建中国-东盟律师协助工作机制。

(二)构建城乡一体的公证体系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按照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公证业务需求、便民利民原则,做好全区公证机构的设置、调整工作;大力发展县域公证事业,增强县城公证机构辐射乡村的能力,确保公证资源覆盖全面、配置合理。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行业管理“两结合”机制,增强管理合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公证服务积极介入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残疾人特殊服务等各个领域,为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维护和实现各项民生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组织公证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努力满足基层群众公证服务需求。充分运用考核任命公证员制度,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缺员问题。严格规范办证程序,努力实现执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化和监督制度化。完善公证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证失信惩戒机制,形成重质量、讲诚信的公证行业导向,使公证工作进一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

(三)构建城乡一体的法律援助体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要求,坚持以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为重点,推进乡村(社区)和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联络点建设,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普遍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专门接待场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配套机制,解决基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难问题。推动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建立法律援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标准,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衔接机制,实现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

加大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严格规范案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工作流程。改进案件指派工作方式,逐步推行点援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有保障。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条件、便民措施和投诉监督途径。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标准统一、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群众网上咨询和申请,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和指派。

(四)构建城乡一体的普法依法治理体系

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居)普法阵地建设,推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一个法制长廊或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阵地,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积极打造法制宣传进边关、法制宣传大篷车、法制山歌大赛等富有广西民族和区域特点的平台和品牌,逐步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开展法制宣传,形成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媒体普法载体体系。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制度、考核考评和保障体系,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评体系,推进普法基础设施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保障水平。按照党委负责、人大政协监督、政府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单位和部门领导责任,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普及深入。

强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例会制度、领导干部包干督办和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努力形成普法依法治理合力。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带动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推进“法治广西”、法治县(市、区)、法治镇(乡、办事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强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普法志愿者和基层各类文艺团体参与普法宣传工作,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形成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社会各界全面参与,上下联动的普法格局。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法治文化的熏陶、感染作用,引导城乡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五)构建城乡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坚持以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为重点,积极搭建公平正义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建立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设立城乡社区、自然村、小区、楼院人民调解小组或人民调解员,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努力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目标;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向社会及群众最关注、矛盾最突出、条件最成熟的行业或领域延伸,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力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建立民间调解组织,逐步建立以市县(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导,以基层人民调解、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支撑,以民间调解组织为辅助,以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全覆盖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介入,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体系。建立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推进各级政府以财政保障方式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长效机制。坚持以民生为本尊重民意、保障民利努力从源头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把握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劳资关系、物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注重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大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大力加强中越边境、省际边界联调联处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协调组织,积极开展联谊、联调、联动活动,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区域性矛盾纠纷。

(六)构建城乡一体的司法鉴定体系

要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需要,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健全完善覆盖地市、辐射基层、类别齐全、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扶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规模适中的专业化鉴定机构。采取依托社会优质资源设立公共鉴定机构、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在基层和边远贫困落后地区设立分所、便民服务点等方式,满足基层和边远落后地区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引导社会优质资源设立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大量需求事项的鉴定机构,填补执业类别和鉴定事项的缺失。继续深化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常态化的能力验证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整体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及时将社会高度关注、诉讼活动急需、与保障和服务民生密切相关的司法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环境污染等“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落实《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构建司法考试管理服务体系

随着全区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的推进,逐步建立全区司法考试指挥监管系统,对各市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实现司法考试网上巡考、实时监控。加快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业务用房和设施配备建设,建立一批规范化试卷保密室、示范性标准考场。强化信息公布和宣传引导,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的理念,坚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切实做到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建立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教育、公安、无线电管理、保密等部门的联络配合,加强安全保密工作,改进和完善技防物防措施,确保不泄密、不失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强化内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强化流程控制,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八)构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体系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建立覆盖全面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现代化、规范化。要加快监所布局调整步伐,加大技防、物防及装备建设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健全完善监管教育改造联动体系和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整合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武警、公安、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和周边单位,构建监管安全“大防范体系”;加强与服刑、戒毒人员家庭、社会帮教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等社会帮教力量的联动;积极探索戒毒康复工作向社区拓展、向社会延伸的新路子;加强监狱、强戒所与司法所、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组织的衔接,形成“大改造”工作格局。认真贯彻监狱、戒毒工作方针,坚持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加强监管改造和教育矫治,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积极探索创新戒毒康复新模式,不断降低复吸率。加强刑释解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大力推进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安置帮戒基地(中心)建设,拓宽刑释解戒人员安置就业渠道。切实做好刑释解戒人员衔接管理,做到无缝衔接。认真落实安置帮教扶持政策,多种方式,多渠道地解决好刑释解戒人员的生活就业问题。大力推进社会帮扶,开展社区帮扶、社会组织帮扶和志愿者帮扶,形成对刑释解戒人员开展教育帮扶的社会合力。

加强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教育、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学、就业、救助等问题;加强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控平台,防止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充分发挥特殊人群管理牵头单位职责,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互动,齐心协力做好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心等平台建设,不断探索实践轻微违法教育矫治新路子,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四、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织保障

构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工程,必须通过加强领导、经费投入、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服务、协调推进等方面来保障落实,推动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确保党委、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切实贯彻。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的组成部分加强工作的督导和考核评估,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在税收、社会保险和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保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用经费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专项业务经费,明确量化标准,提高经费保障规范化水平。努力把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法律服务从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中剥离出来,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通过购买服务,培育扶持和鼓励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推动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公益服务的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通过税收、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

(三)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特殊倾斜政策等措施,解决全区特别是偏远、贫困和基层地区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专业组织、爱心企业、人士和慈善机构、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多层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大力宣传表彰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

以全区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网络连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目标,大力加强各级信息指挥中心建设,着力建立完善涵盖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整体应用系统,将目前正在运用的各个应用系统全部纳入到统一的管理系统内,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服务活动网上监督、质量网上考核的服务监管新机制。全面完成视频会议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手段运用能力。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等重点工作,积极完善各级门户网站的建设,不断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提升服务为民的效能。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在增容、扩容的基础上,尽快建成全区统一功能和统一技术的专线平台,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定期值守接听,解答群众法律问题。

(五)加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推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到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抓好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要素集成,扎实推进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坚持统筹兼顾和“一盘棋”思想,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建设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在《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文化馆(站)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现就文化馆(站)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实施方案

一、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重要意义

文化馆(站)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推动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是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着眼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着眼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健全和增强服务项目、服务能力为重点,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努力实现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免费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工作原则

1.全面推开,逐步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的要求,全面推动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坚持公益,保障基本。免费开放作为政府的重要文化民生项目,免费提供的是与文化馆(站)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由政府予以保障落实。同时,对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服务项目,要坚持公益性,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科学设计,注重实效。紧紧结合文化馆(站)基本职能,研究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免费开放为契机,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明显提高,免费开放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4.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免费开放的根本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方便地参与文化活动,保护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要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文化馆(站)的功能和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树立文化馆(站)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总体目标

到20XX年底,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相结合,实现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健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使免费服务成为政府的重要民生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品牌。

三、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发展变化。

1、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2、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四、推进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具体举措

限期收回出租设施严格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维护好文化馆(站)的公益性质,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它用的限期收回。

降低非基本服务收费,文化馆(站)除基本公共服务外,为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公益性服务。在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的前提下,文化馆(站)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公益性服务,要与市场价格有所区分,降低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格为群众提供服务。

完善免费开放公示制度文化馆(站)要公示免费开放内容,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吸引力。

制定应急预案文化馆(站)要切实做好免费开放的前期准备,充分考虑免费开放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严谨细致的免费开放工作方案。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免费开放后的公众安全、资源安全、设施设备安全。

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免费开放的公众知晓率,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馆(站)功能作用。

五、文化馆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免费开放是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创新,保证这一惠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免费开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充分依靠专家,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制度设计和科学研究,保证免费开放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健全文化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三)深化改革,增强发展活力。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大胆创新,形成讲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增强发展活力。

(四)加强管理,拓展服务领域。要根据群众的需求,结合公共文化事业特点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整合业务流程,合理调配资源,改善服务效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方式和手段,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努力强化文化的感染力和辐射力,最大限度地缓解因免费开放带来的供需矛盾。要尊重和贴近服务对象的文化需求,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逐步增设多样化服务,重点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的对象化服务。

(五)加强监管,建立评估体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免费开放工作,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免费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快完善文化馆(站)业务规范化建设,开展评估定级,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宣传,扩大免费开放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群众了解文化馆站的功能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文化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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