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120XX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民政部门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20XX年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组织
成立建湖中专“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设专门办公地点和教室。
1、领导小组
组长:王端详
副组长:朱长安
成员:林哮虎商德刚
2、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任:林哮虎
副主任:商德刚
成员:钟智赵正萍查文秀
二、培训类别
汽车装潢与维修(六个月)、培训分理论课程、实践实训两部分。培训结束后,参训者根据所选报的培训专业,可取得“双证书”,即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三、开学计划
1、开学事宜:
报到时间:20XX年2月27日。已预计报30人,全部男性。
报到地点:建湖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就业处
开学典礼:20XX年3月6日
上课安排:20XX年2月28日(以课表安排为准)
四、培训费用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民政厅《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盐城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等由政府财政部门全额负担。
五、培训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工作由学校招就处与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牵头管理,负责与民政部门保持业务联系,按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培训与就业的新模式,引导参训学员尽快适应就业形势,尽最大努力做好就业推荐;学院汽车教研组系、具体拟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和实训方案,选聘高职称、双师素质的教师任课与教学指导,做好教学的过程管理与记载,组织开展参训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配合做好培训检查与评估工作;财务处要对培训专款建立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实际考勤情况按月给参训学员发放生活补贴或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结业)证书后,一次性发放;总务处要做好住宿条件的合理安排,不断改进伙食质量。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工作。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要抓好培训教学、培训管理工作。继续教育与培训部职业培训科要与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保持畅通联系,并将拟制的培训期间“培训课程安排表”、“安全管理规定”、“班主任管理规定”、“培训管理办法”、“实践性环节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等材料报相关部门存查。
3、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培训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及任课教师都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安全防范与教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由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全方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4、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有序良好地开展。后勤服务工作是保证培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以奉献、敬业、高效、及时的服务观念和意识,各方面为参训学员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培训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为促进汉中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贡献。
5、积极促进参训的退役士兵走向就业岗位。通过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充分利用市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220XX年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各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对20XX年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理论考试、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考”安置范围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凡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在青岛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
(二)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计划安置。单位已破产、兼并使退役士兵不能复工复职者,经市和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安置。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表现记分的办法。
(一)服役年限记分:士官和义务兵基础分为30分。每服役一年记2分(计算军龄的时间,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记分。
(二)奖励记分: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按其中最高奖励项目只记一次。记分标准: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一次记30分,荣立一等功一次记20分,二等功一次记10分,三等功一次记3分,优秀士兵一次记1分,嘉奖一次记0.5分。
(三)伤残记分: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伤残军人分别记10、8、6、4、2、1分。
(四)职务记分:(按退出现役最高职务计算,代理职务和其他职务不记分)班长记2分;副班长记1分。
(五)特殊情况加分:
1、进西藏、新疆地区(以档案高山、高原地区工龄折算表或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工龄折算证明材料为准)服兵役满两年以上人员,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0分,不满两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折算。
2、参加联合国维和任务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维和时间满一年加4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从事潜水专业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2分。
4、从事核专业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特、一等核辐射保健津贴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3分,享受二等的每满一年加0.2分,享受三等的每满一年加0.1分。
5、参加20XX年抗洪抢险、20XX年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5.12”四川汶川抗震救灾、“4.14”青海玉树抗震救灾、“3.14”藏区维稳、“7.5”新疆维稳的(以档案中的原始记录为准),分别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5分。
6、全日制应届大学生毕业入伍,退伍后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大专生加3分,本科生以上加5分。
7、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0分。
三、理论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
(一)考试内容: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
参考资料: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20XX年版)。
(二)考试报名时间、地点:5月15日至17日报名,时间划分:15日上午市南区、下午市北区,16日上午四方区、下午李沧区,17日上午崂山区。报考者须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两张,报名费20元,到青岛大学东院三号门报名(青大路)。
(三)考试时间、地点:6月30日(星期六)9:00,报考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四)“双考”成绩公示:市内四区的退役士兵7月16日可在退役士兵服务网站上查询“双考”成绩,有疑义者7个工作日内向安置办提出,过期不予受理。7月26日在民政大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各区市自行规定“双考“成绩公示有关情况。
四、“双考”计分方法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总分=档案考核分数+理论考试分数。档案考核分数:档案考核1至4项乘以60%,第5项特殊情况加分记入总分;理论考试分数乘以40%。“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双考”成绩选岗时向退役士兵张榜公布。
五、公开选岗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拟定下发后,举行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安置会议,安置计划张榜公布。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选岗。退役士兵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数量、岗位要求和“双考”成绩选择工作单位。选岗办法: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按下达事业单位指标数量的80%录取;其余指标录取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其中,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在重点对象中未被选取事业单位的,还可在十年以下退役士兵中再次排序录取事业单位。仍未录取事业单位的,根据“双考”成绩参加企业排序选岗。
被确定入选机关事业单位选岗的退役士兵,按照“双考”总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然后依照排序名次公开选择就业岗位。如果受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要求限制无合适岗位选择或本人放弃选择事业单位的,允许其直接选择企业单位。
(二)企业单位的选岗。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岗结束后,其他选岗人员一并按照“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名次公开、自主选择就业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除驾驶员岗位外不允许设置其它的特殊专业需求;企业单位除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外不允许设置其它的特殊专业需求。退役士兵选岗时应出具国家认可的证照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的,可在公开选岗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
六、办理就业手续
(一)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安置部门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就业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就业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二)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和选岗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且又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七、加强监督监察
为确保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双考”成绩,应向退役士兵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及“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双考”安置由市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对“双考”中发生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双考”纪律的办事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者,取消考试资格。对档案弄虚作假者,取消安置资格。
二0XX年五月十七日
3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计划
一、充分认识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国防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把退伍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教育其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安置。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为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相关单位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退役士兵安置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做好分配和接收工作,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实行指令性优先安置:
1、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军官;
3、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孤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任务。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XX]10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退伍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的,按下列标准补偿:服役期满10年的城镇转业士官,一次性补偿60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3000元,最高限额为70000元;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偿30000元,其中服役期在2年至1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金3000元。符合安置政策的烈士子女、五至八级伤残军人、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增加10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加8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加5000元;伤残等级八级以上的,每超过1级增加补偿金5000元。货币化安置补偿金含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安置到单位的退伍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由接收单位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三、严肃安置工作纪律,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国防部、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对安置工作不满意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做好该士兵自谋职业的思想工作,在20XX年6月30日之前可向退伍安置办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凡经退伍安置领导小组下达任务,从下达之日起,接收单位要承担安置工作和稳定责任。
2、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对既不愿去所安置单位,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自谋职业的,政府不再负责其安置,并视为放弃自谋职业补偿。
3、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抵制安置的退役士兵,拒绝接收退役士兵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4青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城镇退役士兵大体分为三种:入伍时原系待业青年、入伍时原系在职职工、入伍时原系在校学生。对三种情况的退伍义务兵分别采取不同的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1.21 概述
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服现役期满的; 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因病致残或患病基本治愈,经驻军师以上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及经连续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证明,经军队团以上机关批准,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1.22 “归口安置”政策
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退伍义务兵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按系统分配任务,指令性计划安置政策。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时,对于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采取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合理分配退伍军人安置任务,各行业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承担分配任务。
“区别对待”政策。此政策各地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在此仅举例说明:根据鲁政发〔20XX〕73号文件精神,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报市级以上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新兵役法的规定,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由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主要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做好开发和使用两用人才的工作,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从思想、政策、物质上给予一定扶持。
做好推荐录用工作。对在部队表现突出、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兵,积极向所在有关部门推荐,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转业士官安置
1.31 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由征集地的县、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异地安置的须报请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经驻军医院诊断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末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市区)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
1.32 士官转业安置实行集中交接办法
自愿复员干部
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录用。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税务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复员干部回农村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
本段办理流程
1、地点:当地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当地民政局。
2、申办手续: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现役证明、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父母单位证明(无业持社区证明)及、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有接收管辖权的市、县(区)安置部门报到。
3、办理程序:
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申办手续的要求,分别到县安置 部门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本人享受国家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每年底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三公开一监督”和“双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选单位后,分别由市、县区安置办开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凭介绍信在规定期限内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安置计划公布后,1个月内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或挑选单位后半年内仍不开具安置介绍信的,认定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注销户口的退役士兵凭市、县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所辖区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其他有关安置事宜由县安置部门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