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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安置方案

时间: 06-01 栏目:方案

1改造安置方案

为保障昆明市原保温瓶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昆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拆迁人是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昆明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是云南汇港置业有限公司;被拆迁人是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昆明市原保温瓶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为准。

第三条被拆迁人、承租人(不含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非住宅房)的补偿与安置,按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进行:

(一)、居民住户选择房屋安置的就地安置在拆迁范围新建安置楼或就近安置在“紫光园”三期(暂定名)小区内。

(二)、拆迁范围内的工厂、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拆迁的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就地安置在拆迁范围新建安置楼内。

(三)、货币补偿

符合货币补偿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屋承租人只能从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补偿中选择一种方式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进行拆迁估价,具体计算方法与标准如下:

1、私有房屋:

货币补偿金额以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准。

2、公有房屋(一般指国有公房)

如果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承租人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公房房屋房地产市场拆迁评估价×50%

产权补偿面积=公房房屋一律按照政府相关政策一律补偿55平方米

第四条国有直管公产非住宅用房的单位和个人的安置,严格按照签订的拆除国有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还产协议执行。

第五条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并腾交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应按市委51号文件执行。超过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相关市委文件执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有限公司评估作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安置房屋估价按第七条确定的估价机构和估价时点进行估价。

第九条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一次付清购房款的,按实付购房款优惠6%扣减(实付购房款等于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补偿补助款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交款的差额),分两期付购房款不予优惠,签订协议时首次付款不少于应实交款额的50%,余款在安置住房时一次付清,否则不予安置。

第十条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按下列规定付给过渡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补助费标准为:一律按照55平方米进行补偿,每平方米每月为20元。

(二)、拆迁单位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补贴)的百分之百计发。被拆迁单位的实际在册人数,以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保费用的职工人数确定。在他处另有生产、经营用房的,其职工人数的确定,安置被拆迁单位经营场所的总面积所平均承担的职工人数均摊。

(三)、拆迁前(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屋,其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0元。

(四)、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但拆迁的房屋生产、经营性用房,因搬迁造成临时停业、停产的,拆迁人应按市委51号及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搬迁量等因素,发给停产停业相应时间的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如属本方案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各自行事支付过渡补助费的,增付的过渡补助费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家补助费;

(一)、对住宅用房、个体工商户,按每户给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其中货币补偿的按户给付搬迁补助费300元。

(二)、对单位应当根据其搬迁量,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规定计算给付。

第十三条住宅房屋安置,应当按照拆迁时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一套住房。安置楼属高层或超高层的一至十四层(含十四层)属底层次,十五层(含十五层)以上属高层次。

第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实行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超面积就近上靠套型面积部分,按应交款的50%缴纳。

第十五条在拆迁安置中允许被拆迁人、国有直管产的承租人与拆迁范围以外的住户调整互换安置房屋,但换入户的安置、补偿不得超出换出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自公告之日到第四天起(前三天宣传期),被拆迁住户十五天搬出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3000元;十五天至三十天内搬出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20XX元;三十天后搬出者不予奖励。单位户在奖励期内搬出者,参照住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及其附属物,凡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含单位产权房屋),按原自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安置,其购房款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差价款。

第十八条拆迁非大厅式的营业房实行产权调换采取大厅安置的,除公用通道、消防通道外,厅内安置给被拆迁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所有新建安置回迁小区均应按规划配建相应比例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无力按拆迁政策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住廉租住房等保障方式予以优先安排。房屋安置面积的规定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产权界定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原私有产权住房,按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办理房屋产权。对因经济条件等原因,无力按安置补偿政策结算面积差价的,超过原产权面积部分可核定为公有产权,并按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管理。对现住房属公有产权、应当但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棚户区职工,棚户区改造后原则上按房改政策规定标准予以回迁安置,房改政策规定标准超过当地拆迁安置规定标准的,按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实施,并给予办理私有产权。

一、持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出租的,其安置面积及购房款结算按下列标准:

1、原自住房为建筑面积加前项增加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购房款原自住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拆迁评估价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拆迁评估价结算差价,未达到相近户型建筑面积部分(除本款1项规定的其余部分)按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拆迁评估价结算。

二、持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在、凭证的合法承租人,其安置面积及购房价格结算按下列标准:

1、如被拆迁人放弃产权

(1)、原自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5平方米且在昆明市无他处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结算。

(2)、原自住房屋建筑面积加前项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购房款原自住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现行放改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结算。未达到相近户型建筑面积部分(除本款(1)项规定的其余部分)按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拆迁评估价结算。

2、如被拆迁人不放弃拆迁且与承租人对接触自立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面积及购房价格的结算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拆迁营业用房,按原自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安置,其购房款为被拆迁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第二十一条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5平方米,每种户型建筑面积之差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违反由市棚改办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自“昆明市官渡区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由审批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拆迁实施单位:云南汇港置业有限公司

审批部门:昆明市官渡区政府

2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棚户区改造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投资【****】***号)、《***********棚户改造项目委托协议书》、*房保办〔201*〕1*号批复相关精神,依照**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棚改原则

1、政府指导、委托开发、市场化动作的原则

2、统筹规划、规范操作、分步实施的原则

3、依法合规、利民惠民、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

4、政策指导、配套规划、和谐推进的原则

第二条、改造范围

B区是指

第三条、拆迁补偿规定

棚户区改造是按经济适用房模式动作、享受国有工矿棚户改造优惠政策、委托开发的惠民工程。现参照**市大企业棚改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拆迁补偿的对象和方式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原产权户,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

2、补偿费用内容

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3、各种费用计算方案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1)拆迁补偿款=补偿基准价×证载面积×成新调节系数×楼层调节系数×产权比例补偿基准价:551元/m2

补偿基准价包括正常的拆迁补贴、装饰补贴、政府补贴等所有与拆迁相关的费用

成新调节系数=1-[(旧房建成年数-3年)÷10]×0.03楼层调节系数:

(2)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

正常过渡期内(多层18个月,高层30个月),按证载面积计算,2元/月.m2;超过正常过渡期限的天数,按双倍补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到新房交钥匙后1个月。

(4)提前搬迁奖励费: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按证载面积采取倒计时奖励,按户3元/m2.天,最长奖励10天。

第四条、安置方案

一、安置对象

1、首先安置*区内有产权的拆迁户,其次原*区租房户,最后安置公司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房屋定价

1、按棚改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三、安置房实付房款计算方案如下:

安置户实付房款=安置房房款-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四、其他

凡搬迁户购买新房者,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支付搬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各项补贴、奖励计入户名下,在最后一次交纳房款时冲抵。

第五条、选择货币补偿方案

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放弃安置住房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楼层确定货币补偿款,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本区以外自行解决住房的:

1、原产权户,可提出书面申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验旧房后,除按货币补偿款计算拆迁补偿外;另按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奖励,以上两项款合计一次性发放。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2、原长租户,可提出书面申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验旧房后,按原租住住房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奖励,以上两项款合计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性质、用途、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卡》为准。对改变住房性质的按规定一律不得以其他名义进行补偿。

第七条、动迁是,实施单位按照本方安规定与搬迁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付款方式、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住房搬迁后,应确保原住房结构、门窗及其它设施不受损害并接受实施单位审验,才能确认补助。

第九条、拟改造楼栋周边私搭乱建、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借房户无条件服从搬迁,不予补偿。

第十条、列入本方案实施发放垢住房,在办理新房产权手续时,按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购房户承担应由个人交纳的各项税费,其中包括契税、维修基金、办证工本费等费用,如有政策规定的新增加个人收费项目由人人另行承担。

条十一条、依法拆迁、确保稳定。对拆迁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借此机会进行交易、影响旧户改造者,对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仍无理取闹、拒不搬迁者,由实施单位依照规定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附则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1、棚户区改造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2、按政府性行为规定和委托协议书范围的实际发生费用,按实有发生额,以实计入项目成本。

3、本方案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3付家庄村整村搬迁改造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和杨凌示范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付家庄村实际,决定对付家庄村的住户实施整村搬迁。本次搬迁参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对住户予以安置。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迁改造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主体

付家庄村范围内的所有住户的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占地约170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不含原自来水公司以东区上预征地)。改造主体为付家庄村委会。

二、改造原则

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产安置与生活安置相结合),采取先建后拆的方式。

三、土地利用

付家庄村纳入改造范围土地,在解决完群众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用地后,剩余土地出让金用于该村城改工作。节约资金由村集体自己支配,原区自来水以东付家庄村全部集体土地(原自来水公司以东约10亩),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征收。

四、评估与补偿

(一)评估

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评估。

(二)补偿

1、宅基地征收: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回收。

2、住户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m2以内的(含240m2),在杨凌示范区规定的农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过240m2的面积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上浮。

(2)房屋不足240m2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的部分按100元/m2予补偿。

3、公共设施补偿

(1)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以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内予以配套建设。

(2)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收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3)装修部分按照城改发4号通知精神补偿。

(4)违章建筑、住新占旧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

五、安置

(一)安置地址和房屋建设

1、安置地址:在原村庄旧址上安置。

2、安置房建设期限和标准:

安置房建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建设的房屋为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市政设施到位后及时接入,工程费、天然气报警费用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自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屋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两室两厅一厨一卫。

(二)安置办法

1、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1)按每人40m2的住宅安置面积,购买价为建安成平价55%自愿购买(不含楼层调节系数)。

(2)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室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多选部分按照建安成本购买(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补差。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上述第(1)条规定(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4)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分支后家庭只有三个农业户口的其长子已年满22周岁,也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购买一小套小户型安置房。

(5)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6)出嫁女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因国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且持有户口应接受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户口无法接受的有效证明(必须说明无法接受的具体原因),随原有家庭人口进行安置,但子女不予安置。

(7)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招上门女婿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②其他上门女婿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本村村民对待:

A、结婚后户籍迁入本村5年以上(含5年);

B、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C、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8)在册农村居民户口以公告规定截止之日户籍所在地的*****核准的数字为准。

2、户籍非在册的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购买一套安置房(按建安成本价55%购买,不含楼层调节系数)。无生产安置

3、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1条或第2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4、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本村生活的;离婚后在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村居民户口的;失踪人口。

5、生产安置

在该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中统一规划自行筹建,农业在册人口每人按0.02亩地作为该村群众生产安置。

六、优惠及奖励

(一)优惠政策

1、被搬迁的在册农村居民每人一次性由该村剩余土地出让金中提取5000元,用于物业及维修基金。

2、在册农村居民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在册农村居民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农村居民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及契税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3、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住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住房面积;双女户领取《双女绝育户父母光荣证》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住房面积。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2万元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收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收养的,押金没收并按规定处罚。优惠部分均无生产安置。

(2)办理安置房屋产证时安置标准内面积免收契税。

(3)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4)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二)奖励政策

1、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评估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XX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XX元,逾期不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逾期不予补助。

七、其它规定

本次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限以搬迁公告规定期限为准,期限如有变动,以丈量登记评估,签订协议及搬迁各工作阶段通知规定期限为准。

4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行分散化、市场化安置。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二、实施主体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负责货币化安置具体工作,并在规定额度内结算购房资金。

三、操作规程

(一)确定购房券金额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棚改居民)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XX〕36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折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棚改居民相应金额的购房券。

1、普通房屋的购房券金额=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和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2、城中村房屋的购房券金额=原分配宅基地面积×1(包含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

其他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计入购房券金额。

(二)购房券使用范围及时效

棚改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市棚改办确认具备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也可以自主购买二手房。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自动失效,该户棚改居民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三)购房办法

1、购买新建商品房

(1)拟参加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棚改办提出申请,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住房及购房优惠政策,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2)经市棚改办审核确认具备参加资格的开发企业,按要求在市房产超市设立销售处。

(3)棚改居民在市房产超市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棚改居民。

(4)购房券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棚改居民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三联单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征收实施单位保管、企业联由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棚改居民返还款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结算进度为: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30%;将房屋正式交付棚改居民,凭棚改居民签字入户单再拨付50%;棚改居民入户满半年拨付剩余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5)开发企业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源应当及时向棚改办提供,房源变化情况应及时告知征收实施单位。

(6)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市棚改办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户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棚改居民持购房券购买二手房时,凭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合同和收据到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将备案合同约定的金额拨付至市房管局担保中心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棚改居民凭房产证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拨付手续。

四、优惠政策

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棚改居民持购房券签约安置楼盘购房,可根据区位、面积、户型、价格、打折率等情况自主选择,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享受开发企业给予棚改居民的优惠政策。

(二)按规定选购商品房并缴纳契税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定,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给予补贴。

(三)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住宅房屋登记费。

2.免收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

(四)一次性享受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五、相关要求

(一)棚改居民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80%。

(二)市棚改办要尽可能扩大安置房源提供范围,为棚改居民选房、购房提供更多服务和优惠。同时,要加强对签约开发企业及楼盘的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对已政府性投资的其他项目,其征收安置方案,须报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濉溪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本本实施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执行。

5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北宋城中村改造步伐,借三年大变样东风,重新规划建设北宋新村,提升北宋村的整体形象。改善村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质量,促进村办经济发展,结合北宋村实际制定《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指导本次北宋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第二章旧村改造范围、组织实施单位

一、旧村改造设计范围:东起建华北大街、西至民心河,北起跃进路、南至河纺宿舍、房管局宿舍,占地320亩。

二、北宋村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单位:石家庄市建华实业总公司(原北宋村委会)

第三章政策依据

一、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XX)5号文件、(20XX)6号文件及城中村改造相关其他文件

四、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XX)122号

第四章补偿安置

一、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

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依据石政办函(20XX)122号文件的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定

二、土地补偿与置换

(一)土地置换新建住宅

1、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1:1.5比例无偿置换新建住宅面积进行补偿。(一分地置换100平方米住宅)

2、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比例计算出应置换的建筑面积,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收购,不足300平方米不可分割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收取差价。

3、改造后新建户型面积计划以110平方米、95平方米为主。

4、土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可置换110平方米住宅一套。

5、原籍非北宋村的村民,自行买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房屋只能置换一套住宅。

6、新建住宅协议面积(300平方米)与竣工后经房管部门测量的确权面积有误差的,大于协议面积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小于协议面积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收购。

(二)土地货币补偿

1、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1:1.5比例无偿置换新建住宅面积进行补偿。放弃实物安置按每平方米5000元进行货币补偿。

3、选择土地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2500元,发12个月止。

三、特殊补贴: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支持旧村改造工作签订协议,建华实业总公司向村民每户补贴40000元。(具体补贴方法另定)

四、临时安置与奖励

1、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2500元,自签订协议开始计算,到公告入住止。首发一年,之后半年发一次,过渡期限36个月。逾期6个月之内增发25%,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增发50%,逾期12个月至18个月的增发100%。

2、搬迁补助费:每户往返一次性20XX元。

3、电器迁移费:电话88元/部,空调移机(分体)150元/台,有线电视150元/路,热水器、太阳能100元/台。

4、奖励:自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式开始实施,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建华实业总公司再奖励1万元。31日-5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每户1万元;50日后不再奖励。

石家庄市建华实业总公司

建华社区二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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