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案
1来宾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XX〕30号)、《中共来宾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来发〔20XX〕9号)及《来宾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来发〔20XX〕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开放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组织供给,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事项和内容,以竞争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把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适合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组织供给: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
2.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领域。
6.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各级财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将符合政府采购规范标准的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四、实施程序
(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事项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审核和批复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三)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以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供给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数量。
五、资金监管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增加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供给方承担。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定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二)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目录的审核。
(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行政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四)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2铜川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在我市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现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转变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精神食粮,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先进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购买对象
国有文化企业、民营文化企业或群众文化团体、文化类协会组织以及具备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条件的个人。
四、购买种类及条件
本方案涉及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演出类服务、文化展览类服务、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等。
(一)演出类服务
国有专业演出机构需满足《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教〔20XX〕17号)规定条件,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组织的演出活动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
3、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30人以上,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
4、企业或团队提供的文艺节目30%以上属于原创,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
5、每次演出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
1、参与主体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合法机构或组织。
2、举办展览的个人最低条件必须是市级以上专业文化协会会员。
3、展览内容仅限为书画、摄影以及民间艺术。
4、每次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10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看人数不少于500人。
5、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安全、有序参观。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
1、主要针对区县(含区县)以下文化骨干类培训。
2、需提前30天报文化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受益群众每次(场)不少于200人,时间不少于2小时。
4、有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资料齐全。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
1、放映主体必须是具备有效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放映计划和放映内容须经文化广电局审核同意。
3、须提供社区放映证明材料。
4、须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放映现场安全有序。
(五)其他类
1、政府临时下达的文化活动任务。
2、由文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五、购买价格
(一)演出类参照《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中确定的场次和价格。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每次(场)暂按3000元/场·次。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暂按1000-3000元/场·次。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400元/场。
购买价格按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变化采取浮动管理。
六、实施程序
(一)经费保障。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总额,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文化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购买确认。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购买程序确认;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照本意见规定确认;其他3类服务申请由市文化广电局对其资质及服务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三)签订合同。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市文化广电局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
(四)经费拨付。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仍按原经费拨付办法执行;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及其他3类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拨付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协商拨付,申请经费补助的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资料(即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绩效考评。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愿有计划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文化广电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估和确认;市财政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群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3崇义县市政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为有效开展我县城市道路养护、市容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根据《江西省城市保洁绿化道路养护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推动政府职能改变,创新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市容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市容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提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市容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业发展,实现政府省钱、企业盈利、城乡环境转变的多赢局面。
二、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为崇义县市政管理部门。
三、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能够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市容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市容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服务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购买内容
(一)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城市建成区道路路基、路面、人行道、路缘石、雨水口及检查井的养护维修项目。
(二)城市市容环卫保洁: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
(三)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城市建成区内公园、道路的绿化养护、园林设施维护和综合管理服务项目。
五、购买机制
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综合考虑技术力量、队伍结构、设施设备、养护经验等方面条件,遵循自愿、互惠原则,择优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价格、开支标准、支付方式等,支付给承接主体完成服务所需的费用。
六、资金管理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走的原则,在市政主管部门年度既有预算项目中统筹安排。如无年度预算,由市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年度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政管理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并根据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拔付资金。具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应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拔付给承接主体。县财政部门和市政府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七、绩效考核
(一)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绩效考核
由城管局、财政局及有一定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依据《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XX),制订绩效考核标准和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考核和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确定、资金拔付的依据。
(二)城市市容环卫保洁的绩效考核
由城管局、财政局,同时邀请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依据《城市道路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制订绩效考核标准和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考核和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确定、资金拔付的依据。
(三)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的绩效考核
由城管局、财政局及有一定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依椐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西省城市公园管理规范的通知》(赣城建[20XX]46号)、《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赣建字[20XX]1号),制订绩效考核标准和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考核和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确定、资金拔付的依据。
八、各乡镇的环卫保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滁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XX〕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20XX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操作、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培育发展一批行为规范、诚信度高、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从而为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绩效评价作准备。
三、试点项目
(一)基本公共服务
1、基本公共教育类:校车、校园保安服务(县级)。
2、基本公共就业类: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市本级、县级)。
3、基本医疗卫生类:民营及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县级)。
4、基本公共文化体育类:送戏进万村(市本级)。
5、环境保护类:道路保洁、公共环境卫生、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农村环卫保洁服务(市本级、县级)。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1、工程服务:水利前期工作服务(市本级)。
2、审计服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服务(市本级、县级)。
3、保障性服务:政府办公楼运转服务(市本级、县级)。
四、承接购买服务主体条件
参与承接购买服务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购买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五、购买方式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有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种方式,其中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政府采购又划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购买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请参见《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购买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请参见《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采取委托经营、委托管理、政府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的,要与有关购买部门联系,按部门制定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实施方案进行。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调研。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职能科室要做好试点前期调研,充分会商,精心选择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
(二)项目申报。参与试点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分析研究,拟定购买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服务成本,明确服务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服务总量编制相应预算。实施方案于20XX年6月底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合同签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经市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购买服务方和有关社会组织在20XX年7月底前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书》。《购买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各一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一份。
(四)项目实施和监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社会组织在项目启动、初期(完成30%)、中期(完成60%)、完成四个阶段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进度表》,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民政、人社、审计、卫生、水利、文广新、环卫等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实行跟踪监管和履约验收,及时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绩效考评。各相关部门结合本次试点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一的绩效评估考核办法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购买服务方要结合服务项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评估考核标准,由市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和购买服务方共同负责实施绩效考评,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检查相关台帐资料、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于20XX年12月底进行考核验收。
(六)资金支付。试点工作经费,由购买服务方负责编制,纳入部门经费预算。根据考评结果对考评合格服务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购买服务经费。
(七)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流程,为下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积累经验。
七、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参与试点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义,立足我市实际,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政策解读,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参与试点的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注重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结合实际,引导、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扎实工作,讲求实效。进行试点的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积极吸纳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完善具有滁州特色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一步便民、利民,造福人民群众,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质量和绩效水平,为加强我市社会管理创新作出积极的贡献(县级政府可参照本次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组织开展当地的试点工作)。
(四)加强监督,跟踪问责。市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属于试点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任的要问责问效;属于承接主体的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办理,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买的资格。同时搞好对县(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推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5贵港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XX〕30号)精神、《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XX〕56号)和《关于确定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推进市县和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桂财综〔20XX〕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组织供给,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安排,注重实效。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公平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事项和内容,以竞争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4.积极推进,稳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三)工作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选择部分领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20XX年,全市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到20XX年,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购买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二)供给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组织供给。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
2.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领域。
6.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实施程序
(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将符合政府采购规范标准的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二)编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动态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事项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审核和批复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四)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以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供给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数量。
四、资金监管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增加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供给方承担。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定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对市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牵头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进行审核。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
3.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4.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6.供给主体负责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表彰。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供给主体,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单位网站和其他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