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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方案

时间: 05-26 栏目:方案

1温宿县司法局警务督察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基层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局机关各(股)室:

温宿县司法行政系统20XX年警务督察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地、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安全稳定、提升执法公信力、建设过硬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大警务督察力度,不断加强警务督察规范化建设,为维护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而努力。

一、加大警务督察力度

1、加强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察。各基层司法所贯彻落实《温宿县司法局20XX年基层司法所工作目标责任书》情况,是否对目标任务进行分工分解,是否起草并制定本所20XX年工作计划、目标,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督察。加强对减刑、保释、予以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以及劳动工种安排、计分考核、奖惩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3、开展纪律作风警务督察。重点加强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以及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干警职业道德准则、干警职业行为规范、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察。

4、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督察。按照相关规定:对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督察。

二、进一步加强警务督察规范化建设

积极拓展警务督察的新方法、新途径。单位主要领导为警务督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警务督察工作,加强督察检查力度。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定期检查汇报制度。每季度开展督察活动不少于1次,每半年向地区司法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督察工作情况。开展督察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每次督察活动结束后,都要认真搞好小结,年终做好总结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警务督察队伍建设

1、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警务督察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警务督察队伍。

2、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大力加强示范、警示教育,确保警务督察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深入开展创建先锋岗、承诺制等活动,抓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系统的严格执行,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效。

温宿县司法局

20XX年4月10日

2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方案

(20X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警务督察,是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劳教场所管理水平,增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警察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是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当前,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岗位练兵活动,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警务督察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等不同方式,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深入执法、执勤工作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可当即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带离现场等临时处置措施。对领导批办的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要深入有关单位,重点督察。如出现涉及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

三、抓好警务督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警务督察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队伍来承担。司法部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管理、组织和部署所在省(区、市)的警务督察工作,并组建一支由司法厅(局)直接领导指挥、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督察工作的警务督察队伍。各有关部门、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实际,健全警务督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的警务督察活动。要适应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要把那些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所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警务督察队伍中来。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督察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四、切实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

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警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警务督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监狱、劳教所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上级督察机构可以责令其执行。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部的部署或者针对本地监所管理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督察活动,每季度向司法部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开展警务督察的情况。

各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应当与司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各司其职,相互促进。警务督察机构要通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他们通报督察工作情况。同时要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作为警务督察的工作重点,积极采取督察措施。警务督察机构要与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狱劳教工作监督体系,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3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XX]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

警务督察的任务:

(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

(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

(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

(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

(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

(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第三条

警务督察的方法:

(一)随警督察。督察部门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正在进行的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帮助有关部门和个人立即整改;

(二)专项督察。根据司法部、省厅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或者针对监狱劳教单位一个时期内普遍存在的某一类带有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集中督察警力,开展督察活动;

(三)定期与不定期督察。警务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监狱劳教单位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执勤情况、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警容风纪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四)明查与暗访。警务督察人员组织督察时,可以事先通知被督察单位,也可以进行暗访。暗访时制定严格的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的内容:

(一)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第五条

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犯“双六条禁令”的处置:

(一)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现象时,应当立即制止。其中对情节轻微的殴打、体罚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

(二)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违规使用枪支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规使用警械、警车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其枪支、警械、警用车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行为的,按索要、收受金额数量的多少由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未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

(五)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工作期间饮酒的,应当现场予以纠正;对开警车、着警服在工作期间饮酒的,督察部门应当对当事人严肃查处,并报告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通报;

(六)督察中发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资外,督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应当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对赌资较大,影响较坏的,督察部门研究后报省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督察人员深入到监狱劳教单位的改造管理现场、教育学习现场、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监狱劳教单位堵塞漏洞,做好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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