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实施方案
1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优抚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规范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别相对拉大;烈属、伤残军人、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证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证。对此,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坚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平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动身,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重视做好优抚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优抚对象是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捍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军人抚恤优待方法》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卖国主义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证体系,将优抚保证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
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将拥军优属工作列为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优抚保证制度
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优抚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证制度。当前应重点建立和健全以下四项制度:
(一)抚恤补助规范与社会生活水平相适应制度。对国家重点保证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红军失散人员)执行中央制定的抚恤补助规范。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抚恤补助规范,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对苏区老干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贫困县(市)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对优抚事业经费的投入,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群众优待社会统筹。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方法,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优待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三)孤老保证制度。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包括孤儿)原则上由光荣院集中供养。
(四)社会扶持制度。要发动党员、干部、基干民兵、青年志愿者等积极分子及学雷锋小组、送温暖小组、帮战友小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等基层服务组织。建立临时服务关系,协助优抚对象学习和掌握生产实用技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为优抚对象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确保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把优抚工作中的医疗、住房、生活等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依照国办发〔〕7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平安制度改革的地区,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建立职工医疗平安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平安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烈属、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医疗减免。凡符合医疗减免的对象,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减免。
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建立最低生活保证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体现对他特殊保证。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积极推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
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证职能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法,不时完善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
要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对光荣院的危房实行全面改造,改善光荣院老人的居住、生活条件。烈士纪念建筑物要做到环境幽雅,陈展科学,布局合理。优抚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创收活动,以弥补自身建设经费的缺乏。
重视做好优抚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优抚对象是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捍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军人抚恤优待方法》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规范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别相对拉大;烈属、伤残军人、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证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证。对此,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坚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平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动身,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卖国主义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
要按照“”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证体系,将优抚保证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将拥军优属工作列为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220XX年重点优抚对象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利益,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研究同意,决定在近期内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全县所有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核查时间
20XX年3月27日至4月30日。
二、核查对象
按政策在我县享受优待抚恤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三属人员、老烈子女、军龄补助等各类优抚对象。
三、核查内容
对照永兴县优抚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核实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享受类别是否准确,对已经去世或重复享受的优抚对象进行核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工作步骤
1、乡镇自查阶段(3月27日至4月7日)。
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对优抚对象发生减员的,要求其家属及时主动上报到乡镇民政办,对及时主动上报的可发放一次性安葬补助资金,标准为该对象生前的半年定期补助金(残疾军人为一年的补助金);未及时主动上报的,视同自动放弃安葬补助。对照优抚对象发放花名册逐户进行身份核实,对于重复的和死亡的对象及时进行减员登记,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优抚类别、存折账号等基础信息错误的及时进行更正并填报《永兴县优抚对象减员花名册》,4月7日下午5:30时之前将本乡镇优抚对象花名册和减员花名册电子表和纸质报表上报到县民政局优抚股。
2、检查验收阶段(4月7日至4月24日)。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安排工作人员赴各乡镇进行检查验收,抽查部分优抚对象进行入户核实,特别是基础信息不完整或有明显错误的对象进行重点核实,核查工作组于4月24日下午5:30时之前将各乡镇优抚对象花名册和减员花名册核实后上报到县民政局优抚股。
3、数据综合汇总阶段(4月24日至4月30日)。
各工作组将本组基本情况向局党组进行汇报,并分别以电子档案和纸质报表形式上报到县民政局优抚股,优抚股将数据汇总后报财政局核拨经费。
五、核查人员分组
此次核查共分4个组,每组由1名局领导带队,1人为资料员,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
组长:马少华
成员:邓成芳(资料员)、邓婷、曾广林、财政1人
核查乡镇:三塘、油麻、悦来、马田、高亭
车辆:56366
第二组
组长:王浩然
成员:王美清(资料员)、徐小平、李鑫、财政1人
核查乡镇:洋塘、复和、油市、湘阴渡、便江
车辆:55656
第三组
组长:许贤勇
成员:代兴勤、张学文(资料员)、史文锋、财政1人
核查乡镇:黄泥、塘门口、金龟、香梅、樟树、太和
车辆:5MZ36
第四组
组长:黄广华
成员:廖雄彪(资料员)、何志兵、曹安群、财政1人
核查乡镇:柏林、鲤鱼塘、龙形市、七甲、大布江
车辆:59366
六、核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重点优抚对象核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要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深入扎实开展核查工作,逐户核查,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力求公平公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作,强化责任。各工作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要加强协作,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如实填报信息,及时沟通,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完整。走访时要注重方式方法,严守组织纪律,严格按照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乱开政策口子,不乱表态,不走过场,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投入,落实经费。此次优抚对象核查工作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为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考虑各乡镇工作难度大,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按照各乡镇核实减员情况拨付经费(含普查经费),经费标准为实际核减优抚对象当年度金额的30%至50%的标准进行补助。
3莱城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莱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和《莱芜市莱城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启动实施,今年上半年在我区全面开展优抚住房保障工作,经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研究,针对莱城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优抚住房保障工作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莱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和《莱芜市莱城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据,努力形成“5431”工作格局,即依托5个社会保障平台(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货币补贴、救济灾民倒房重建货币补贴),实行4种住房保障形式(购、建、租、修),按照3种住房保障渠道(优抚对象自我保障为主,政府补助、社会优待相结合),实现优抚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逐步健全完善优抚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优抚住房保障制度,5月底前全面完成优抚住房保障工作,保障户数掌握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总户数的2o%左右,切实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使优抚对象住房水平普遍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平均水平。
三、原则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要围绕解决困难优抚对象住房困难这个核心,在审定确认保障对象时,严格把握住房保障条件,以家庭经济和住房困难程度为基本依据,优先保障住房最差的优抚对象,做到不多保、不漏保、不错保。要按照分类补助的原则,根据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属别、住房保障类别和相对应的补助标准,确定应享受的住房补助额度,不得随意更改补助标准,以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依据困难程度进行保障。优抚住房保障工作在20XX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在推进过程中,必须以家庭经济和住房困难程度为基本依据,保障住房最差的优抚对象。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障户数掌握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总户数的2O%左右。
(三)工作程序规范透明。严格按照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兑付程序办理,每个环节都要有规范的档案资料,不得简单化、走过场。对有关政策规定及操作程序等要公开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准暗箱操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所发放的住房补助金。
(四)与社会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货币补贴、救济灾民倒房重建货币补贴等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相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享受社会住房保障待遇,实现资源整合,体现优先优待,形成住房保障工作合力。
(五)提倡和鼓励优抚对象集中居住。优抚对象改善住房条件提倡以购买新房和租赁住房为主,各乡镇(街道)要确定1-2处交通便利,环境优良,居民居住生活水平较高的集中居住区或村(居),引导购买新房或租赁住房的优抚对象相对集中居住。各乡镇(街道)可以打破镇域界限,鼓励优抚对象相对集中居住,以便于管理和服务。
(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抚住房保障工作涉及优抚对象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各乡镇(街道)一定要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做好耐心细致扎实的工作,做到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以优抚住房保障工作促进优抚群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410年3月2目一20XX年3月10日)从现在开始,我区全面铺开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立即行动起来,尽快成立相应机构,搞好业务人员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政策规定,明确操作程序。采取发放明白纸、登门宣讲、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优抚住房保障政策宣传,搞好咨询服务,达到家喻户晓,争得优抚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二)申请阶段(3月11日一3月17目)
优抚对象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莱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补助申请表》。
(三)调查评议阶段(3月18日一3月31目)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机关干部和包村干部组成联合调查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估等方式,对优抚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评实调查。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认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填写《莱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状况调查表》,调查对象提供照片及户口簿、身份证、抚恤补助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调查人员要在调查表上签字,以对调查结果负责。由所在村(居)委会或主管单位召开“两委”成员、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依据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评议记录材料。
(四)公示阶段(4月1目一4月11目)
经调查评议符合条件的,在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查后,确定为住房保障公示对象,在所在村(居)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优抚对象收入情况、住房状况、住房保障类型等,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或单位在公示材料上签字盖章,连同以上各阶段要求提供的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五)审核阶段(4月12目一4月2O日)
乡镇(街道)民政办组织填写《莱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补助审批表》,并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连同其他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乡镇(街道)自留一份,上报两份,同时将保障信息录入微机,报电子版)一块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提报区优抚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由区民政局盖章,分类搞好统计,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同时编制资金申报表。将所有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六)审批阶段(4月21日一4月30目)
审批通过后,为优抚对象发放《莱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补助发放证》。
(七)兑付补助阶段(5月1目一5月31日)
住房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发放至优抚对象抚恤定补金个人账户。
1、优抚对象取得购房补助资格的,凭购房合同和预付款单据预支补助额50%的购房补助,取得房产证或有效证明后兑付剩余部分;取得建房补助资格的,凭房屋建设开工证明预支补助额50%的建房补助,房屋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凭建设单位收款单据兑付剩余部分。
2、优抚对象租房补助资金实行先租后补,凭优抚对象租房合同和租房款收据兑付租房补助,实行一年一补。
3、优抚对象修缮住房补助资金实行先修后补,房屋修缮后经验收合格,凭建设单位收款单据兑付修缮住房补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保证优抚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了由李兴实副区长任组长,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国土、城建、审计、统计、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加强领导,科学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把好事办好。民政部门作为扰抚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财政部门负责住房补助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及拨付;监察、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人事劳动、国土、城建、统计、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确保整个工作圆满成功。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民政局上报,凡涉及政策方面的统一由市领导小组给予答复。
二OXX年三月二日
4关于开展城乡低保、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城乡低保、优抚政策,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优抚对象的档案管理,更好地做好社会救助和优抚工作,根据《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低保、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的通知》滨城政办字[20XX]12号文件精神,经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全办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乡低保普查工作
(一)工作意义和工作目标
自20XX年、20XX年分别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经过各级党政部门、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广大困难群众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但随着救助力度的不断加大,要求办理低保的人员不断增加,出现了手续不严格、标准不明确、漏保、错保、人情保等不良现象。为进一步落实好低保政策,切实做到符合低保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一人不保,办事处坚持“公开透明、好事办好”的原则,开展此次低保普查工作,真正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管理制度。此次普查工作由凤凰社区全面负责,各社区书记、主任作为此次普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作为村(居)调查负责人,要提高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低保标准,严格审核程序,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使办事处低保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确保此次城乡低保工作的真实、可靠、公平、公正,自查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将会同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办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乡镇办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年终民政考核成绩。
(二)工作任务和方法步骤
1、工作任务
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进行全面核查。通过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重新确认并在门前悬挂低保标识牌;对人口发生变化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低保对象进行及时清退(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城镇户口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农村户口人均年收入2300元以下)。
2、工作方法、步骤
此次城乡低保对象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于20XX年3月30日全面完成。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开展自查(3月19日至3月22日)。一是办事处研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成立城乡低保、优抚对象普查领导小组,召开包村干部大会进行宣传发动,明确城乡低保标准和普查任务。各社区负责统筹安排包村干部和村(居)两委主要成员,根据民政所提供名单,对本村低保户进行全面普查。二是包村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根据城乡低保标准详细认真核实。对低保家庭的现状、困难程度、家庭人员组成情况、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否符合条件,家庭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有重大疾病、慢性病,是否领取退休金、退职金、遗属补助及其它财政发放的固定资金,致贫原因、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填写好《滨城区城乡低保对象普查入户调查表》。
第二阶段:民主评议、认定上报(3月23日至3月27日)。入户调查结束后,由包村干部、村(居)两委成员负责组织召开村(居)两委成员、全体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参会人员要达到应到人数的80%以上,对本村的低保户进行全面的评议、认定。评议程序分三步:第一,由包村干部向全体参会人员宣讲低保政策、低保标准,使参会人员明确享受低保待遇条件和范围;第二,全体参会人员根据《滨城区城乡低保对象普查入户调查表》名单,对其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确认,对票数达到参会人员70%以上的低保户予以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清退,并填写《城乡低保户清退统计表》。经评议认定的低保户,由村(居)两委成员填写《滨城区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审查情况公示》表,公示表需在村居公开栏内公示三天,社区负责拍照存档。由包村干部于3月27日将《滨城区城乡低保对象普查入户调查表》、《村(居)民主评议参会人员统计表》、《城乡低保户清退统计表》签字盖章后报社区审核。
第三阶段:整理材料、汇总上报、悬挂低保标识牌(3月28日至3月30日)。社区对村居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不按程序办理的村居,重新按程序审定;对上报材料内容、签字盖章不全的村居,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审核合格后,由社区于3月30日前将《滨城区城乡低保对象普查入户调查表》、《城乡低保户清退统计表》、《村(居)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参会人员统计表》、低保户认定公示照片复印件等签字盖章后报民政所审核。经审核确认,由社区安排包村干部、村(居)两委成员,于3月28日至3月30日将低保标识牌悬挂到低保户门上。
二、优抚对象普查工作
(一)普查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包括伤残军人,烈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
2、烈士子女
3、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
(二)普查方式及内容
1、普查方式
结合低保对象普查工作,开展入户普查。
2、填表
根据优抚对象的属别分别填写《滨城区优抚对象普查入户调查表》表一(填写伤残军人,烈属,复员军人,带病还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滨城区烈士子女普查入户调查表》表二、《滨城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普查入户调查表》表三(表一、表二、表三一式两份)。
3、所需材料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伤残军人,烈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需提供户口本(单页及索引)、身份证、优抚证、退伍证、信用社存折(在民政领抚恤金、定补费的存折)、医疗本、医疗卡复印件一式二份,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医疗本、医疗卡复印件及照片所有优抚对象都要提供)。
(三)方法步骤
此次优抚对象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于3月30日前与低保普查工作一起完成。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开展自查(3月19日至3月22日)。一是办事处研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由社区负责,与低保普查工作一起开展。主要查看优抚对象的住房、生活、健康状况、有关证件、有无病故等。由包村干部、村(居)两委成员负责填写入户调查表,收交相关复印件和照片等。
第二阶段:张榜公示、上报材料(3月23日至3月27日)。经深入细致普查,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填写《村(居)优抚对象公示表》,在村居公开栏内张榜公示三天,由社区负责拍照存档。病故、不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填写《村(居)优抚对象病故及不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包村干部将各类调查表(表一、表二、表三一式二份并贴相片)、所需优抚对象证件复印件、《村(居)优抚对象病故及不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等报社区审核。
第三阶段:审核完善、填表确认(3月28日至3月30日)。各社区对村(居)上报普查材料进行审核,要求填全调查表所需内容并粘贴照片,存折、医疗本、卡等复印件要求号码清楚。若发现调查表填写内容不全、复印件不全等问题,由包村干部负责完善。审核材料合格后,由社区负责将各类调查表(表一、表二、表三一式二份)、《村(居)优抚对象病故及不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村居优抚对象公示表》照片复印件、所需证件复印件等签字盖章后,报民政所审批。
三、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此次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为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各社区要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强化普查力度,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普查工作任务。要严格落实社区负责人、包村干部、村(居)负责人、民政所负责人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以村(居)为单位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期间,由民政所及社区负责收集群众反馈意见,组织调查核实,及时按程序化解存在问题。在普查工作中,要切实入户调查,严格查验有效证件,务必做到普查人员与普查对象见面。办事处将加强督导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对安排部署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违纪操作的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严肃处理,确保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此次普查任务。
滨北街道办事处
二〇XX年三月十五日
5关于开展城乡低保、优抚人员清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场)党委、政府,各区工委、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规范我县城乡低保、优抚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全县现有城乡低保、优抚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和排查。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依据,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开展城乡低保、优抚人员清查清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全面清理核查,进一步摸清城乡低保、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按标施保、分类救助,切实纠正“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等问题以及不按标施保等不规范做法。对不符合城乡低保、优抚条件的对象一律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全面清查清理和解决城乡低保、优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优抚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对全县现已享受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对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家庭坚决予以清退:
1、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2、累计两个月生活于异地的居民,视情节取消其保障待遇。
3、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4、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的家庭,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
5、家庭成员已死亡的家庭;
6、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7、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家庭。
8、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居民,取消其保障待遇。
9、其它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
(二)对全县现已享受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对已纳入民政优抚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坚决予以清查:
1、对不符合优抚、抚恤、定补条件的对象批准其享受的;
2、优抚对象已经死亡的,抚恤、定补金被亲人或他人冒领的;
3、未按规定标准领取优抚、定补金的;
(三)规范城乡低保、优抚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城乡低保、优抚调查、审核、审批问责制,做到对象确定准确,对象类别划分准确,对象补差额度核定准确。
(四)建立分类管理档案,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步骤
此次城乡低保、优抚清查清理工作从20XX年5月开始,到20XX年10月31日结束。
(一)自查自纠(5月到7月中旬)。各镇区要广泛宣传低保、优抚清查清理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张贴低保、优抚清理检查公告,同时,公布举报电话(0516-89675922、0516-89671089),接受群众的监督。各镇区、村(居)委会要对每个低保、优抚对象逐户上门调查,进行重新审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一是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二是清理纠正“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的对象;三是将收入较低的老弱病残、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穷状况的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四是纠正不按标准实施发放的做法。
(二)整改规范阶段(7月中旬到月底)。
1、抓好整改落实。根据清理核查情况,对城乡优抚某些错误做法要加以纠正。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取消“关系保”、“人情保”及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2、实行动态管理。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镇区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注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优抚范围的对象,要及时填报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3、完善个户档案资料。对没有提供户口、身份证、残疾证等资料的对象,各镇区要尽快完善,确保档案资料齐全。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至10月)。
1、由县纠风办牵头,联合民政局、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全面检查自查自纠情况,对城乡低保、优抚对象进行抽查。
2、利用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3、严肃查处低保、优抚中的违纪、违规、违法案件,对违规违纪人员,该依法处理的依法处理,该依行政处分的政纪处分,该调离岗位,决不姑息迁就。
4、建章立制,规范制度、规范程序、规范纪律,建立正常运转有序的低保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城乡低保、优抚清理核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及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此项工作面宽量大,各镇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存在的问题,要对照城乡低保、优抚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范围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同时要广泛宣传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城乡低保、优抚清理核查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县成立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清查清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任组长,县纪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纪委纠风室,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门人员任成员。各镇区要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民政办、财政所、审计所相关人员组成的低保优抚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区清查清理工作布署、实施、协调、汇总。自查自纠况于7月1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各1份。
(二)严肃纪律,督查落实。各镇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核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清理核查工作各个工作环节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村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清理核查工作全面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对城乡低保、优抚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财政、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清理核查工作不力,有问题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追究办理人员和检查人员的责任。对在清理核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管理,巩固成果。各镇区要以此次集中清理核查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城乡低保、优抚管理工作的经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城乡低保、优抚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共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沛县监察局
沛县民政局沛县财政局
二0XX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