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筛查实施方案
1沁阳市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将省、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责任目标落到实处,促进结核病防治规划和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积极主动有效地发现结核病人,进一步提高新涂阳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结核病的流行。全面掌握我市结核病疫情,为制定全市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我市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100%。
(二)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70%,治愈率达85%;发现174例新涂阳病人。
(三)疑似结核病人和可疑症状者的发现率达3‰,转诊到位率达85%以上。
(四)积极开展全民健康促进教育,全民结防知识知晓率达60%,形成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结核病筛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市结核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督导组和技术指导组,具体负责此次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和效果评价。各乡(镇)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以上三个管理组织,切实保障此次结核病筛查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结核病筛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为筛查工作创造工作平台。
(三)结核病筛查督导组负责对筛查工作的组织启动、运作程序规范、进展速度等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结核病筛查技术指导组负责此次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技术性问题。
四、筛查对象
筛查对象为全市所有长住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部队、监狱、劳教场所等人员不在本次筛查范围之列。
五、方法与步骤
(一)筛查方法
1、筛查与登记。各乡(镇)办事处以行政村(社区、单位团体)为单位,对疑似结核病人、可疑症状人员以及重点人群进行排查登记。疑似结核病人、可疑症状人员和重点人群包括:
(1)咳嗽、咳痰3周以上,咯血或痰中带血的疑似人员;
(2)有不明原因长期低烧、乏力、盗汗、胸痛、消瘦等症状的疑似人员;
(3)近2年曾患过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亲属及其周围密切接触者。
2、对所有登记的疑似病人、可疑症状者和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胸部X线检查或进行PPD试验。
3、对胸透肺部有异常阴影或PPD试验强阳性者由市防疫站结防科进行免费拍摄胸片,对胸片有异常者免费查痰三次。
4、在本次筛查活动中发现的所有结核病人,由市防疫站结防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治疗。
(二)筛查步骤
筛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27日-8月31日)为动员培训阶段。各乡(镇)办事处要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专题安排部署筛查工作。要抽调有关人员成立组织和机构开展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9月1日-9月7日)为筛查、登记阶段。各乡(镇)办事处要以行政村(社区、单位团体)为单位,对疑似肺结核病人可疑症状者进行筛查登记,由乡(镇)办事处为单位进行收集上报。
第三阶段(9月8日-9月21日)为集中检查阶段。市防疫站结防科对登记的对象进行胸透或PPD试验,对胸透异常或PPD试验强阳性者拍片和痰检进行确诊。在此期间各级结核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督导组、技术指导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筛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
第四阶段(9月22日-9月27日)为考核总结评价阶段。各乡(镇)办事处要对本地筛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工作评估报告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充分认识结核病疫情的严峻形势,积极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筛查工作,采取强有力的组织和保障措施,坚决做到深入摸底、认真筛查,高质量完成筛查工作。
(二)各级组织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建立和完善工作进度通报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结核病筛查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培训工作。要充分调动村(社区)主任和基层医务人员对本次筛查工作的参与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结防知识宣教活动,提高群众的知晓率与主动求治率,确保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注意做好被筛查登记疑似病人和可疑症状者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于确诊的结核病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政策进行登记治疗管理。
2红花岗区学校结核病筛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结核病防控力度,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国办发〔20XX〕53号)、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XX〕13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XX〕49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红花岗区学校(含托幼机构)结核病筛查方案。
一、工作背景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且传染性强,每例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每年可能传染10—20名健康人,肺结核发病数多年来位居我区法定报告传染病前列。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场所,人群密度大且对结核病普遍易感,相互接触密切,极易造成结核病的传播流行。近年来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给学生健康和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不仅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学生结核病不能及时发现和规范治疗是引发学校聚集性疫情的重要原因。结核病是可以预防和治愈的,关键是要做到早期发现,开展结核病筛查是做到早期发现,以提高防控效率的重要措施。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红花岗区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筛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组长:李远荣区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冯泽强区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罗永清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熊丽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明晓务区人民医院院长
成员:严功旗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罗廷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李文华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陈宗法区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陈秀英区卫生计生局疾控科科长
南洪卫区教育局基教科工作人员
各镇教辅站站长
各镇卫生院院长
各医疗机构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罗廷强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陈秀英、南洪卫、高华辉、刘国霞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成立红花岗区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技术指导小组:负责筛查工作的技术方案和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
组长:罗廷强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李文华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员:陈秀英区卫计局疾控科科长
龚云河区人民医院结核门诊主任、副主任医师
万洪霞区疾控中心结防科科长、主治医师
高华辉区疾控中心结防科护士长
刘国霞区人民医院感染科护士长
郑德亮区人民医院检验科科长
陈吉秀区疾控中心检验科
廖星月区人民医院检验科
(三)依托现已覆盖至各镇的结核病诊治专家组织体系,负责筛查中及筛查后诊断、治疗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各镇教辅站负责组织协调镇卫生院、学校共同开展筛查工作。
(五)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在学校开展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确保配合区疾控中心、辖区医疗机构共同完成筛查工作。
(六)各医疗机构成立以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学校的筛查工作和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结核病筛查对象
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XX〕497号)文件精神,结核病筛查工作为维护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权益,遵循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并与筛查对象(或家长)签定知情同意书。
(一)高中、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大专、大学:对象为所有入学新生、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
(二)中小学:对象为入学新生、住校生、新入职教职员工。
(三)托幼机构:新入职教职员工
(四)有肺结核患者学生的班级和涂阳肺结核病人的年级及同层宿舍全体同学及相关教职员工;
(五)有疑似肺结核症状的学生及教职员工。
四、收费标准
执行黔价医药号〔20XX〕128文件,结核病抗体筛查的收费标准为54元/人。
五、工作要求
(一)区卫计局
会同区教育局制发《红花岗区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和防控措施;成立红花岗区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结核病筛查的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强化组织领导及工作督查,及时向区教育局通报筛查情况和结核病疫情信息。
(二)区教育局
负责做好各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督促各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和防控措施,督促家长落实患病学生的规范治疗;配合卫计局做好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调查和患病学生随访。
(三)区卫生监督所
将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区教育局,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促相关机构有效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最大限度的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区疾控中心
1.培训:由区结核病筛查工作技术指导小组组织对承担筛查的人员进行培训,做到规范操作规程,统一标准判定结果。
2.筛查时间:每年度9—11月为结核病筛查时间,具体时间,由各筛查机构与学校及托幼机构协商,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完成筛查工作。
3.筛查原则和方法:结核病筛查试剂由区疾控中心在贵州省疾控中心中标目录中选购,并供应给参与筛查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负责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关于“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的要求,采用既安全又简便,且敏感性和特异性均较高的试验方法TB—SA抗原抗体检测方法进行初筛。
筛查原则:对初筛阳性、有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以及有试验禁忌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X光摄片检查;对X光摄片检查发现异常的进行痰涂片检查;对筛查出的所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均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要求及时报告、登记、治疗。
4.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信息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区卫计局和教育局报告。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五)学校
1.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学生及家长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筛查。做好现场组织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地进行。
2.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3.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师、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六)医疗机构
参与筛查的医疗机构筛查点设置要科学合理,杜绝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询问病史及健康状况、筛查登记,并履行向筛查者(或家长)告知本次筛查的目的、作用及注意事项。对筛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学校,对筛查结果阳性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学生(或在家长监护下)到区人民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对发现的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要进行疫情报告,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作进一步检查,经确诊后进行规范治疗、管理
区人民医院对所有初筛阳性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免费查痰、拍胸片检查,对筛查出的所有活动性肺结核均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进行报告、登记、治疗,并尊重病人隐私保护的意愿。
(七)筛查对象
如筛查出活动性肺结核,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病人需到辖区定点医院接受免费治疗。
(八)技术支持单位
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组织相关医疗技术人员,为各学校、医疗筛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六、筛查资料汇总
各负责筛查的医疗机构在每年度的12月20日前将筛查资料汇总(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疾控中心,邮箱hhgcdcjfk@126.com,区疾控中心形成20XX年红花岗区学校结核病防控监测报告报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全区学校结核病防控监测情况。
3桂阳县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保护全县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XX〕38号)、《湖南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湘卫疾控发〔20XX〕21号)、《郴州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郴卫发〔20XX〕21号)和《郴州市学校结核病筛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
结核病已经成为当前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全球每年新发结核病人约800-1000万,每年约有300万人死于结核病,结核病是全世界传染病中死亡人数最多的疾病,中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居世界第二位,结核杆菌感染率为约44.5%,约5.5亿人已感染结核杆菌,结核病死亡人数为各种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死亡人数总和的2倍。目前,我县在校学生约为11万人,近年年均报告肺结核病发病18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二、筛查目的
(一)了解全县学龄人群结核病流行病学状况,及时发现学生中的结核病人,并给予有效治疗,遏制肺结核病在校园传播和蔓延,保障全县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二)对学校中的结核病发病趋势做出准确预测,为政府制定结核病防控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
会同县教育局制发《桂阳县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和防控措施;成立桂阳县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结核病筛查的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强化组织领导及工作督查,及时向县教育局通报筛查情况和结核病疫情信息。
(二)县教育局
负责做好各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督促各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和防控措施,督促家长落实患病学生的规范治疗;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调查和患病学生随访。
(三)县疾控中心
1、负责筛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2、负责筛查人员告知书、筛查表、筛查试剂的准备工作;
3、负责城区学校筛查对象的血液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学校筛查对象进行血液标本采集;
4、负责标本的检测,出具实验结果,认真填写《桂阳县学校结核病筛查登记表》;
5、做好医疗废物处理,确保生物安全;
6、负责收集分析数据,撰写报告;
7、负责初筛阳性者拍片、查痰、诊断等工作;
8、对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抗结核药物治疗;
9、对结核病高风险感染者进行预防性治疗并定期随访。
(三)乡镇(中心)卫生院
1、负责与辖区学校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2、负责告知单的发放与数据收集;
3、做好筛查工作的宣传(宣传标语、海报、横幅);
4、在县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筛查对象的血液标本采集工作;
5、配合做好筛查其他相关工作。
(四)各相关学校
1、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前期的摸底,做好结核病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控意识,发放告知单给在校生;
2、负责向学生家长宣传结核病筛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遵照“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向学生收取检测费用,并做好登记;
4、负责提供采血场所,保障采血工作顺利开展;
5、负责采血现场组织和登记工作;
6、配合做好筛查其他相关工作。
四、筛查对象与时间
(一)20XX年9月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及教职工采血筛查;
(二)今年后每年9月对各级各类学校新入学生及教职工采血筛查。
五、检查方法
采用结核分枝杆菌TB-SA抗体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法)。
六、收费标准
根据物价部门批复执行。
七、组织领导与管理
为确保本次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顺利实施,县卫生局、县教育局联合成立桂阳县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谭家俊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许久凤县卫生局党委委员、县红会办主任
张跃华县教育局副局长
宁红卫县疾控中心主任
成员:杜斌县卫生局疾妇股股长
雷劲松县教育局基教股股长
全少华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刘勇县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长
龙骁县疾控中心结防科科长
县疾控中心为本次筛查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和技术指导单位,要抽调骨干力量,组成技术专家组,确保筛查工作科学有效,结果准确,处置规范。
八、实施步骤及方法
(一)前期准备
1、20XX年8月10日前出台文件,印制筛查相关表册资料。
2、20XX年8月20日前开展集中培训工作。县疾控中心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组织卫生、教育等相关人员召开培训启动会,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集中培训后,各地采取多种方式以学校、班级为单位对全校师生进行宣传动员,张贴筛查通知,让学生家长了解结核病抗体检测的目的和意义。
4、20XX年9月1日至11日,各级各类学校对全校师生,遵照“知情、自愿、自费”原则认真摸底,填写《桂阳县学校结核病筛查摸底调查表》,汇总数据报县疾控中心。
(二)标本采集
1、标本采集时间
20XX年9月14日至30日,由县疾控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摸底情况统一组织安排人员赴各学校进行集中采集标本,各级学校做好组织和秩序维护,配合采血工作开展。具体采集时间根据汇总数据安排。
2、标本采集要求
(1)采血部位:末梢血或耳垂血
(2)采血量:10ul(大约一滴血)。
(3)在标本采集前,对学生进行相关症状询问,填写好《桂阳县学校结核病筛查登记表》。
(4)采集的标本要加入装有稀释液、贴有受检者信息标签的微型离心管中,每采完一个班级后,班长与工作人员核对数量,核实无误后装入一个离心管盒,并标明学校、班级、数量。
(5)当筛查对象发生晕血、晕针现象或其他异常反应时,应立即让其平卧休息,饮服糖水或热开水,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反应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救治。
(6)污物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XX年版》消毒处理。
3.标本交接
血清标本应在采集的当天下午6:00或第二天上午9:00之前2-8℃冷藏运输至县疾控中心检验科。实行样品送样人和检验员双签字制度。送样人和接收人应当认真核对所交接样品的单位、数量及保存条件,确保准确无误。
4、标本的检测和报告的出具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
(三)检测结果处理
1、结果判定及意义
结核抗体检测由县疾控中心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按照要求填入《桂阳县学校结核病筛查登记表》。阳性结果表示可能感染结核杆菌,但仅供临床参考,不作为确诊的唯一依据,需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阴性结果表明未感染结核杆菌。
2、结果反馈
标本采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集中反馈给学校,再由学校反馈给学生;对结核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检测者,应该注意保护其隐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3、结果处理
(1)对抗体检测阳性者,由临床医生结合临床症状、体征,病史及接触史,通知其到县疾控中心免费进行X光胸片和结核杆菌痰检进行确诊。
(2)对结核抗体阳性结果而胸片、痰检无异常的进行密切观察,做好随访。
(3)经确诊为结核病患者后,及时通知家长,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XX版)》要求进行登记和免费抗结核治疗管理。对符合休学条件的患者要做好休学、复学和家长安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九、加强监督管理
在筛查工作的组织发动和实施过程中,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及县疾控中心将组织对各乡镇的采血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抽查。县疾控中心应以此次结核病筛查为切入点,充分利用筛查结果,对结核病的防控做出科学评价,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的防控工作。
4山东省重点人群肺结核筛查试点方案
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慢性传染病,也是我国政府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做好结核病患者的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消灭传染源,是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最有效的手段。近年来,各地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为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提供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提高肺结核发现水平,拓宽患者发现途径,探索完善新时期结核病防控策略,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重点人群肺结核筛查试点。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目标。
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体检,在老年人(6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中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提高基层肺结核防治服务水平,加强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二)工作指标。
1.老年人(6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率达到85%以上;
2.筛查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转诊率达100%;
3.对项目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培训覆盖率达100%;
4.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调查问卷回收率不低于95%;
5.提高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水平;
6.提高肺结核患者的系统管理质量。
二、实施范围
试点工作在17个市的25个县(市、区)开展,具体见附件1。
三、工作内容
(一)肺结核筛查及步骤。
1.筛查对象:辖区内所有老年人(6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2.筛查步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健康体检时,对老年人(6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问诊,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咳痰大于2周或有咯血),或影像学检查可疑者,填写《健康体检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登记本》(另行印发),并转诊到县级结防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
县级结防机构对转介的可疑肺结核患者进行问诊、胸部X线检查及痰涂片等相关检查,填写《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问卷》(另行印发)。结防机构对转介未到位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及时进行追踪。对经检查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按要求进行登记并纳入治疗管理(具体流程见附件2)。
3.问卷录入及资料保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健康体检工作后,将《健康体检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登记本》送交至当地县级结防机构。县级结防机构安排专人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并录入Epidata数据库,上报省结核病防治中心。各类表本、问卷由结防机构整理留存。
(二)结核病宣传教育。
1.各试点县(市、区)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内容,向基层发放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向辖区居民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体检过程中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提供结核病防治咨询及宣传指导。
(三)患者治疗管理。
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各县(市、区)结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乡村医生要督导患者服药并督促患者定期检查。对实施家庭成员或志愿者督导的患者,村医每两周访视一次患者。县、乡镇(街道)两级医生要定期进行督导及访视,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四)督导管理。
各试点县(市、区)结防机构每季度召集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行工作例会,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及时向市级汇报。各试点县(市、区)结防机构要每月对各乡镇(街道)的筛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掌握工作进度,并根据进度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四、项目资金及使用安排
(一)市级经费(17万元)。
1.基线调查:试点启动前,各市结防机构负责对所辖试点县(市、区)开展基线调查,工作经费按照每市0.2万元予以补助,计3.4万元。
2.督导质控:各市结防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开展督导和质控,工作经费按照每市0.4万元予以补助,计6.8万元。
3.评估总结:试点结束后,各市结防机构对所辖试点县(市、区)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经费按照每市0.4万元予以补助,计6.8万元。
(二)县级经费(126.936万)。
1.启动培训:试点县(市、区)结防机构负责做好试点的启动准备工作,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人员开展培训,工作经费按照每县0.8万元予以补助,计20万元。
2.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根据基线调查数据对各试点县(市、区)筛查人群进行统计,估算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发现指标,为承担筛查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10元/每例补助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费用,计22.359万元。为到结防机构进一步确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补助20元/每例的交通费用,计44.718万元。对结防机构按照10元/每例补助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拍片检查费用,计22.359万元。
3.组织管理:试点县(市、区)结防机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协调、组织基层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工作经费按照每县0.5万元予以补助,计12.5万元。
4.信息统计:试点县(市、区)结防机构负责完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问卷并录入Epidata数据库,工作经费按照每县0.2万元予以补助,计5万元。
上述经费由省结核病防治中心从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拨付承担试点任务的单位。
五、工作进度
20XX年3月前,各试点县(市、区)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开展项目启动与培训,完成项目组织发动和准备工作。
20XX年3月-20XX年1月,各试点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肺结核可疑患者筛查工作。
20XX年3月,各试点单位完成终期总结并提交试点工作报告。
20XX年5月,进行试点工作考核与评估。
六、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现场实施方案,明确结防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监督指导工作开展。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将肺结核患者发现、转诊和管理工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机结合,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单位对项目经费设立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支出和使用。省结防中心要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定期了解工作进展及各项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合理使用;对市、县级工作进行督导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质控与评价,收集数据和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反馈。
附件:
1.山东省重点人群肺结核筛查试点县(市、区)名单
2.山东省重点人群肺结核筛查试点工作流程图
3.山东省重点人群肺结核筛查试点工作资金分配表
5开展新生入学的结核病制定筛查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和卫生部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XX]号)要求,切实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结核病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防控的重点传染病,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工作内容。20XX年起,省政府实施贫困结核病医疗救治民生工程。近年来,我省已出现多起学校聚集性结核病发病,且有增多的趋势。结核病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传播。在群体环境下,如果存在结核病传染源,就特别容易发生结核菌的传播。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是典型的群体环境,存在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的高风险,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建立卫生、教育两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做到对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预防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三、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区域卫生规划,并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技术工作,各学校应予协助和落实。学校要指定在校医护人员或保健老师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担负结核病监测、疫情报告、可疑病人转诊、管理、健康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列入年度教育、卫生工作检查内容。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2、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校有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3、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规定;
2、配合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根据疫情状况,对学校及时下发监督意见书;
3、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相关信息。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
1、为学校开展结核病疫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
2、对学校发生的结核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对全体师生进行结核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四)学校
1、建立健全本单位结核病疫情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包括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工和学生定期体检制度;
2、按规定设立校医室、配备卫生专业人员,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结核病疫情、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主动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传染性病人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筛查、环境消毒、宣传教育等疫情处置措施的落实。接受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监测报告
1、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2、结防机构一旦发现学校肺结核报告病例,应在3天内完成追踪;门诊医生一旦发现学校涂阳肺结核病例,应详细记录病人的学校(专业、年级、班级等)、住址和联系方式,立即通知学校,并由学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防止传播扩散并积极进行救治。
3、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定期对学校疫情报告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并为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日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经常到各级各类学校主动搜索疫情,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六、预防控制
(一)日常预防
1、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进广大师生对结核病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尽可能地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和学习负担,增加营养,加强锻炼,注意个人卫生,勤晒被褥,不随地吐痰等。
2、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对教室、办公室、食堂、电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音乐房、走廊和楼梯口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学校要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无儿童预防接种证要及时予以补证、补种后方准入托入学。
4、完善新生入学体检(包括大中专、高考体检)制度,将肺结核筛查列入检查内容,筛查工作必须按要求落实到位,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学生健康档案。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在家或住院隔离治疗,待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断无传染性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实施休学或在校治疗,在校治疗就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结核病人全程督导联合化疗管理规定,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生或校医的督导下,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5、充分发挥学校卫生室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作用,及时发现咳嗽、咯痰二周以上或有发热、盗汗及咯血等可疑肺结核病症状的学生,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并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治。
6、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结核病相关知识健康教育以及消毒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针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
(二)疫情控制
在学校群体中,发现3例以上(含3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人时,即可认定为学校发生肺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需采取以下措施:
1、当学校发生肺结核病疫情时,应立即向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书面报告。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到学校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核实疫情,一旦确认,应立即组织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进入学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定控制方案,指导学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2、县(市、区)结防机构为学校肺结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卫生局及上级结防机构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的范围、人数、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辖区卫生局及上级结防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参与调查处理,并于24小时内分别向省卫生厅、省结防所报告。同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疫情信息。
3、对发生肺结核疫情的学校,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导学校为师生和学生家长认真讲解结核病防治有关知识,消除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恐惧心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结核病疫情对学生学习的影响。
4、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结核菌素筛查,结核菌素检查一般阳性或阴性的要注意定期观察;对结核菌素检查强阳性者,要拍摄胸片并进行其他检查,确定是否为活动性结核病人。
5、健康体检和密切接触者筛查时发现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但未发现活动性结核病灶的学生,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学生及家长知情同意后可以按照规定方案,给予三个月的异烟肼加利福喷丁预防性治疗并定期复查。药物性预防可在学校内进行,由结核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负责指导,学校卫生室或经过专门培训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学生按规定服药,同时要进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观察。患精神病、肝炎、异烟肼中毒者、嗜酒者不宜实施预防用药。
6、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治疗管理,防止结核病疫情在校内传播蔓延;学校在查验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准予复学证明书后,方可允许患结核病的学生复学。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把关,不得为有传染性的患病学生开具准予复学证明。
七、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各级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防控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因疫情报告不及时、可疑病例不按规定及时处理、为有传染性的学生开具复学证明、不认真落实结核病筛查工作而造成结核病在学校传播流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
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