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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

时间: 05-01 栏目:方案

1辉县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推进权利运行管理监督机制深化效能建设的工作意见》(新文〔20XX〕10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组建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指针,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的服务。

二、总体目标

整合我市现有的招投标交易机构,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一市一场、资源共享、市场运作、集中服务、统一管理、依法监督”,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职能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从而建立宏观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

(二)统一管理原则。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接受监管,以解决交易机构分设、职能分散、不利于监管等弊端。

(三)透明高效原则。对现有的招投标等交易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建设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形成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市交管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建设、财政、国土、矿产、国资、卫生、交通、水利、城管、教育、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交管委成立后,原辉县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药品集体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机构的招投标等交易管理职能自行终止。

市交管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负责市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2、市建设、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3、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管理;

4、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局负责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的监督执法;

5、其他成员单位按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为市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成立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唯一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是直属市政府管理的全供事业单位,由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土地储备中心的交易职能整合后设立,同时挂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1、统一发布招投标等各类交易信息;

2、为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3、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政策法规查询服务;

4、负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报告市交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

5、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6、对进入中心的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组织和场内监督;

7、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另行行文。

五、运作机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一)统一进场。即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招投标等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由中心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二)管办分离。即市交管办、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市交管办、职能部门、交易中心三者之间为业务监督关系,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三)规则主导。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评委抽取、开评标等)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各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市交管办代表交管委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和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六、进场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房屋、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前款所称招投标等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必须进中心的公交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交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交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

自〈〈辉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市本级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七、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现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必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二)明确责任。市人事、编制、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国资、水利、土地、矿管、交通、卫生、城管等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市编办要科学界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市财政、建设、国土、矿产、国资、卫生、城管等单位要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职能整合后的资产移交、人员移交、业务衔接等工作;市人事部门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确定中心工作人员;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节约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权力运作制约、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为此,必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交管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按照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四分离”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移交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组建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2遵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源合理有偿使用,彻底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垄断的管理现状,缩小行政权力的寻租空间,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有效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为遵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公共资源交易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唐办发〔20XX〕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有利于综合管理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整合资源减少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管理水平,切实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建立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我市创造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总体思路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管办分开、监管分离、统一管理、相互制约、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思路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将工程建设(房屋建设、市政建设、交通道路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等)、土地(矿产)交易、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比选以及工业、外贸、招商引资等涉及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原主管部门中分离,归并集中形成公开、公平和廉洁高效的有形市场实现“监、管、办”三分离和“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收取费用、交易规则、运作程序、现场监管、备案规程、专家评委库、资料档案管理”十统一。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1、公共资源管理领导机构。成立遵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和分管项目建设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广电、发改、监察、人劳、住建、财政、审计、工商、国土、卫生、交通、水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2、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监察室。其中,办公室属市政府派出机构(挂靠政府办),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将政府采购中心、遵化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整合纳入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核定编制8人,内设综合科(股级,工作人员3人,设科长1名)和交易中心(股级,工作人员5人,设中心主任1名)两个职能科室;监察室(挂靠市监察局),主任由市监察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为3人,其中市监察局2人,市发改局1人。

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会同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各类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和流程,审定相关交易制度;

(2)督促、协调各类交易业务进场,配合监察室对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交易项目(单位)进行查处;

(3)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综合科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各类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交易行为及诸环节(如业主招标资格的认定、信息真实性及发布方式、评标人员确定、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查、审核、监督和备案归档,督促规范交易;

(5)配合职能部门处理交易工作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6)配合监察室对有关交易投诉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统一的交易评委专家库;

(8)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日常运转的协调服务和绩效考评;

(9)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察室工作职责: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关监督制度;

(2)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市交易的各类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对项目交易活动及其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督促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行业有关交易事项监督细则和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5)督促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6)依法受理招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投诉。

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办法等;

(2)制订交易中心的交易管理规则;

(3)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业务操作;

(4)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5)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6)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备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合同履行验收。

(7)整理存档公共资源交易资料;

(8)对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9)做好各类交易活动的全程记录;

(10)维护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

四、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

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具体包括:

1、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

3、国有产权、债权、股权转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5、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其他项目。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机构设施、工作机制和考评机制建设

1、建立完备的配套设施。一是办公场地设在住建局院内。二是设开标室、评标室、交易大厅,开标室配有录音、录像、手机屏蔽等科技管理系统,交易大厅配有显示屏。三是为了保证评委评标的客观公正,设网上评标系统、电脑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系统和指纹识别系统。四是配备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等日常办公用品。

2、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一是实行工作“报备制”,各职能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项目审核、备案的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规定的工作时限之前做好交易前期工作,提前进入统一交易程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受理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二是实行招投标工作“公证制”,将市公证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现场及交易合同进行公证。三是实行中介机构比选制,建立全国范围招标代理、监理、预算编制、跟踪审计等中介机构库,每季度检查一次,建立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四是实行“有限合理低价中标制”,原则上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通过制,根据造价部门确定的最低限价,投标企业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基础上报价,取所有投标企业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合理价,最接近合理价者为中标单位。五是实行“异地抽取评委制”,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异地抽取评委。六是推行中标价即合同价制度。为了减少因变更给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失,制定切实可行的编审、设计、招标评标防范措施,增加工程承包的风险系数,逐步推行中标价即合同价,合同价就是结算价。七是实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严格执行河北省《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和唐治工发〔20XX〕5号文件精神,按上级规定程序及时对招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进行记录和上报。

3、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誉考评机制。对经过工程建设(房屋建设、市政建设、交通道路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等)招投标、土地(矿产)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国有资产拍卖、中介机构比选、以及工业、外贸、招商引资等涉及到交易活动的进入我市市场的生产、经营、施工单位进行信誉考评建立信誉档案。对那些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要求的生产、经营、施工单位由各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登统汇总报送监察室将其纳入信誉单位黑名单。监察室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施工单位做出1-3年内不准进入我市市场的规定,并予以公告。

六、组织实施

20XX年1月4日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运行,按照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对涉及到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决策、协调、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常进行。

七、工作要求

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市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将本方案规定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对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文书,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新乡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行政效率提速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XX〕70号)文件精神,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市政府决定组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建设和谐社会精神为指针,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的服务。

二、总体目标

按照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分立的要求,整合我市现有的招投标交易机构,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一市一场、资源共享、市场运作、集中服务、统一管理、依法监督”,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职能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从而建立宏观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

(二)统一管理原则。将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等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接受监管,以解决交易机构分设、职能分散、不利于监管等弊端。

(三)透明高效原则。对现有的招投标等交易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建设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形成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市交管委主任由范学贵常务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国资、卫生、交通、水利、城管、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交管委成立后,原新乡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药品集体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机构的招投标等交易管理职能自行终止。

市交管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会同市交管办指导、协调全市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市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2.市建设、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3.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执法;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的监督执法;

5.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成员单位按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二)成立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为市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发改委。

市交管办的主要职能:

1.在市交管委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

3.对各职能部门的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宏观管理;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5.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或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市交管办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另行行文。

(三)成立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是直属政府管理的全供事业单位,由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土地储备中心的交易职能整合后设立,同时挂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1.统一发布招投标等各类交易信息;

2.为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3.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政策法规查询服务;

4.负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报告市交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

5.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6.对进入中心的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

7.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另行行文。

五、运作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理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一)统一进场。即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招投标等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二)管办分离。即市交管办、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市交管办、职能部门与交易中心之间为业务监督(管理)关系,互相间没有隶属关系。

(三)规则主导。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评委抽取、开评等)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各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市交管办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和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六、进场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西工区)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必须进中心的公交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交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交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

20XX年6月1日起市本级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场交易,20XX年元月1日起区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也必须进场交易。

七、实施要求

按照市政府承诺,20XX年5月31日前要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组建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合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一)统一思想。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现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必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二)明确责任。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市政府“行政效率提速年”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市人事、编制、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国资、水利、交通、卫生、城管、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市发改委要做好市交管办的筹建工作;市编办要科学界定市交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市建设、国土、国资、卫生、城管、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要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职能整合后的资产移交、人员移交、业务衔接等工作;市人事部门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确定中心工作人员;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节约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权力运作制约、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为此,必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交管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按照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四分离”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移交工作。市交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备机构要加快组建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八、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XX年5月20日前):拟定组建方案、征求部门意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XX年5月21日-25日):初步完成现有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人财物登记造册工作,拟定市交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三定”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拟定工作制度,同时依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办公场所。

第三阶段(20XX年5月26日-31日):组建工作班子,确定工作人员名单,完成现有的招投标等交易机构人财物的移交工作。6月1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

4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XX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XX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5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巡视组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六权治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通过加快推进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市场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搞好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兼顾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分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发现和查找问题,找出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健全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封堵权力寻租和腐败,提高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本次规范整合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理顺管理体制,分类统一交易规则,实现四类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对需要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

20XX年底前,省、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XX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现代科技,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连接。?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整合交易平台层级。?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省、市两级。在不改变现行部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前提下,省级层面组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该中心组建方案由省编办研究提出。各市分别负责整合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且有必要保留的,应当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整合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机制有机统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积极与国家平台对接及加强区域合作,优化结构,创造交易主体跨省(区、市)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条件。?

(二)整合信息系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特点建立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省级具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根据监督执法特点建立相应的电子监督系统。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全面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和运行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网络,省市互联共通、并加快实现与国家系统的对接、联通。推进相关市场主体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鼓励其市场化竞争,符合相关要求的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三)整合场所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全省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化管理,在统一场所设施、电子化网络和服务标准条件下,社会力量可以自行建设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标。?

(四)整合专家资源。?

继续加强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大对各行业、各类专家资源的整合,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要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使用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向社会开放。?

(五)统一规则体系。?

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运行、管理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分别制定我省开展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和技术规范,提出必须在统一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报省政府批准。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则、技术规范、入场交易项目范围制定统一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市人民政府要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定进行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于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要逐步推进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七)规范平台服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审核招标文件、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应相互分离。省、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弱化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做好招标投标方面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行政监察部门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加强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监督,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

(九)转变监督方式。?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规范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根据本方案要求,尽快提出整合规范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省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创新示范。?

(二)严格督促落实。?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倒排时间表,制定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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