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方案
1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如下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中介)选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二、总体目标
本着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分立的原则,整合我县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市场运作、集中服务、统一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着力构建公开公正、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与交易市场完全脱钩,做到职能分离、政事分开。
(二)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将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相关部门交易信息系统、专家库等交易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用、网络互联互通”的资源有效整合。
(三)透明高效原则。加强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管理制度,营造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依法监督原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执法。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按照“管办分离、资源整合、透明高效、依法监督”的原则,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管理服务机构,即成立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交管委)、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和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于保叙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闫树林同志担任。县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交运局、检察院、审计局、水利局、卫生局、城管局等单位为成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原县成立的各类专业交易领导机构的管理职能即行终止。
主要职责: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二)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专门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为正科级事业机构,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职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类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场内监督;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三)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是直属县政府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为县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全县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
主要职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保证金的收取退付;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督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督办公室和检察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规范的开标区、评标区、办公区、信息发布区,并配备电子监控系统,设立信息网站和局域网。
五、运作机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全力开展各项工作。
(一)统一进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招投标等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二)管办分离。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各职能部门与交易中心之间为业务监督关系,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三)规则主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要依法设置;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要严格守法;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专家抽取、开评标等)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通过电子监控、音像同步等手段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各相关部门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县纪检监察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县交管委对相关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公示牌在新闻媒体和中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六、进场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四)产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林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本县范围内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药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六)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国有投资项目B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将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收购)和BO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通过合同约定,用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涉及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开标、评标、交易组织、交易评审、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服务费收取、保证金收退、签发中标通知书或交易结果确认文件等工作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自20XX年6月30日起,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县相关单位建立的专业交易市场自行关闭。
七、实施要求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合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一)统一思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必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资源整合、统一管理,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运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二)明确责任。公共资源交易要调整有关职能、整合有关资源,所涉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期高效规范运转。县住建、国土、财政、卫生、水利、交通等单位要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时做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职能整合后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代理机构抽取等业务移交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提高行政效能的重大举措。县交管委各成员单位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类招投标等交易业务的移交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业务的接收工作;县交管委及县纪检部门要加强督查落实,确保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如期正常运行。
2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XX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20XX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3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R22;20XXR23;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R22;20XXR23;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平台的重要性
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积极作用。整合各类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整合目标范围
20XX年7月,全市各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及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用设备采购等交易项目在20XX年底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同时有序引导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20XX年7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
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实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明确进场交易项目类别及相应规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交易。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平台交易的,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三、整合平台资源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内和各区(不含望城区)不再设立和保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国土资源交易、市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平台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公共资源交易职能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实现市级平台的机构、人员、财务等管理及隶属关系的实质性统一。长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浏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望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接受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接受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监督考评。各国家级、省级园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分支机构进行。待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整合信息系统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区、县(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有关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对市场主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不再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五、整合场所资源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要指导各分支机构按相关法规制度健全完善平台的建设、服务标准。20XX年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分支机构场地和平台建设等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撤并。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适时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六、规范使用专家资源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应在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建各类评标(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的应当在20XX年底前停止使用。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项目业主在专家库使用过程中发现库中专家类别或某类别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求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收集专家名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省级专家库管理部门充实专家资源。鼓励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对专家的考勤和现场管理,建立评审专家评标考核制度,每次评审活动完成时,由现场监委、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每位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和评标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评审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对评审专家进行相应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不定期信息披露制。对涉嫌违规的专家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且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在市级范围内先行通报,并纳入黑名单,在我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抽取时实行回避。
七、统一规则体系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制定公共资源各交易事项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用设备采购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全市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其中以政府(政府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则制度由负责起草或执行的部门进行清理,应当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在20XX年底前完成规则制度修改修订工作。各部门清理结果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清理后保留的规则制度及修订完善的规则制度依照信息公开、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审核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应当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意见并纳入统一公共资源规则制度体系。
八、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投标人基本信息、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并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20XX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同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共用共享。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要制定具体措施,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九、加强交易监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改、住建、财政、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科技及卫生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十、强化实施保障
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防止权力滥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见证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等系统,负责与国家、省级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连互通。制定交易服务流程、操作规范、现场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管制度。协助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记录、留存交易现场资料,及时发现并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但需服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以确保政令统一。交易分支机构隶属当地政府,交易平台监管由发改委机关担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有关责任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签订责任状,按各自职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整合任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并将进展情况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后,在全市进行通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