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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整合方案

时间: 04-30 栏目:方案

1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XX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XX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2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63号)的要求,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立足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结合实际,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与服务提供,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二)坚持资源共享、互通互联。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互联网+”方式,整合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共享交易信息、信用信息、专家、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服务。

(三)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推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督机制。

(四)坚持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各交易市场特点和基础条件,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增强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整合目标

依托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覆盖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连通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发布、信用查询、专家共享、数据统计、统一认证等服务功能,并在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网上交易、在线监督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时间节点

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系统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一是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模块。依托政务大厅,增设公共资源交易模块,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二是实现数据对接。按照统一标准和数据规范,改造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即时交换。三是集成服务窗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服务窗口,依托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电子服务系统一口登录,统一身份认证,分别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四是与国家服务平台连通。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连通,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交易信息和专家资源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共享。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务大厅上依法公开交易公告、变更信息、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按规定应公开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项目审核、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是共享交易主体身份信息。将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有的供应商、招标人、投标人、出让方、受让方及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纳入政务大厅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一次注册、多处互认。三是加强数据运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和参考。

(三)推进共享专家资源。一是统一专家分类。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完善专家分类,调整充实专家数量。二是建设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将各市场的专家信息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三是加强专家管理。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完善专家随机抽取方法。

(四)合理利用场所资源。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开展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产权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拍卖、评标(评审)、交易验证、签订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和新建楼堂馆所。二是利用政务大厅开展交易服务。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可在本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内,集中设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场所。

(五)推进完善管理规则。一是制定平台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二是开展规则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和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行为,清理过程和结果在政务大厅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行业交易规则。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技术规范和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分别制定完善各领域市场分类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

(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制机制创新,简化交易环节,切实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要围绕发挥市场和招标人的作用,区分不同项目投资来源,实施分类监管,放开部分非国有投资项目应招标控制;赋予招标人对专家评标的复核权,强化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进一步放宽招标条件,简化监管流程,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进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模式,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政府采购市场要围绕提高服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用项目的批量采购;推进合同履约、绩效评估结果公开;针对政府购买服务、PPP的特点,研究改进相应的购买方式及采购流程;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要围绕强化专业服务能力,推动交易系统平台升级,拓展网上结算等功能;扩大准入,改革会员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优化流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围绕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着重推进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强交易过程评价和履约监管评价。强化对交易服务的评估。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管职能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中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管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监察部门要对监管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审计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监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违规违约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中的应用,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八)加快推进交易电子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线上交易转变,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改造提升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推进电子招投标、电子竞价、网上支付、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服务功能。推进电子化监督,完善各项交易电子记录制度,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各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端口连通,实现交易过程实时在线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同推进。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和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搞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汇报和工作衔接。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全面完成。

3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三)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分类指导,加强协调,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

整合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特种行业经营权交易、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林权交易、林业碳汇交易、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物品拍卖等各类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

20XX年6月底前,依托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基本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互联互通;20XX年12月底前,在全省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设立、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一门式、一网式”办理。

五、管理体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

(一)省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平台”构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架构。

1.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审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总结。

2.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设,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平台进行监督检查。

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牵头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4.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抓紧建立,整合各类信息化交易平台,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网上交易平台作为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分平台,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纳入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并实现该平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互联互通。

(二)明确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参照省级组织架构执行,或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统一的各项任务,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作安排

(一)有序整合资源。

1.加快实施系统改造。已经建成或者规划建设的网上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须按照规定按期完成改造或调整完善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各部门监管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整合。(各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2.整合设立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类网上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其他品种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按照“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原则推进。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确定系统建设主体,并纳入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机构按分工负责,四类平台整合工作在20XX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品种平台整合适时推进)

3.整合设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交易系统,设立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佛山市顺德区外,全省县级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已设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作为分支机构整体移交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尚未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新设有关交易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以设立电子化交易平台、分支机构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保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任务顺利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4.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建设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在不改变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平台法人主体的前提下,构建信息化互联互通、扁平式管理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各级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统一的制度规则运行,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按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接受统一监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20XX年10月底前完成)

5.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根据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与省各类电子交易系统、省行政部门的电子监督系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以及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20XX年8月底前完成)

6.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有序整合。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期实现电子化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逐步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部门按分工负责,四类交易入场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项目交易入场在20XX年10月底完成)

7.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地区、各行业现有专家资源,按照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建立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开发专家评标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省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管理的专家资源,统一交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日常维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部门按分工负责,20XX年10月底前完成)

8.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现有相关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XX年10月底前完成)

(二)统一规范规则体系。

9.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10.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11.统一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财政厅牵头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12.统一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13.统一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国资委牵头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14.完善其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制订实施其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XX年10月底前完成)

15.全面清理现有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清理结果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运行体制机制。

16.理顺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和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创新有机结合,通过“制度+技术”的深度变革,不断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成本节约、统一规范、便捷高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17.强化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与省电子证照库、信用管理系统、税务管理系统、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互联互通,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XX年5月底前完成)

18.强化诚信管理。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自律和信用奖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XX年10月底前完成)

19.强化交易数据分析。根据国家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建立数据分析共享机制、制定统计分析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XX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20.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模块,分类实施全省统一的电子化行政监督。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法通过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或部门现有电子监督平台实施在线监督,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评标评审专家监管。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2.强化监督执法。制定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内容、方法、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规定,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有关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手段,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人员诚信自律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省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整合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严禁以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做好示范推广。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市,作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创新示范试点,并及时对示范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召开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向全省推广,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4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6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统一管理体制、规范制度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整合共享资源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全省各级政府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应进必进”和“成熟一个进入一个”的原则逐步将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平台。

(三)总体目标。20XX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XX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信息化、全程交易电子化、平台服务数字化、联网运行标准化促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统一管理体制

(一)统一组织架构。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省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公管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要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要求进行设置。

(二)明确管办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公管办承担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规范、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等工作;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负责平台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规范制度规则

(一)完善管理规则。省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及相关制度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开展规则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规则清理长效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省公管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规则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告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四、健全运行机制

(一)实现全程交易电子化。按照统一流程和规范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建成公共服务、项目交易、行政监督三大应用平台实现所有交易项目从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专家抽取、评标评审、现场监督、中标公示、保证金收退到资料存档备查等各个环节全程电子化封闭运行。

强化交易平台安全管理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合理确定区域防护边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规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可靠。

(二)实现信息公开共享互认。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认制度。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事项等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

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地登记全省公开共享、数字证书一地办理全省互认通用。全省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对已有的数字认证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全省互认通用。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三)强化服务功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时限以及收费和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监督渠道。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场交易原则上不收费或按规定收费。

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各级平台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各自法定职责正常履行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五、完善监管体系

(一)强化执法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投诉和争议。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二)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建设电子监管系统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实行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六、整合共享资源

(一)实行目录管理。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医疗器械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做好《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确定项目进场交易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其他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依法制定出台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二)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实现信息连接共享。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要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抽取终端。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的基础上推动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深度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选择有条件的市进行试点。

评标或评审时要根据省专家使用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

(三)整合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全省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加快实现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四)整合平台层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整合建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在内的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要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具体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推进实施。确需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达到统一平台标准和要求由各省辖市政府提出申请省公管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以保留。

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允许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动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合理划分服务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

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

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并能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七、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行业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确保按期完成整合任务。各地要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确保平台整合及运行顺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为加快推进全省整合工作选择个别省辖市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省公管办要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定期对本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公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平台整合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5永州市加快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XX〕95号)等文件要求和全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目标和整合范围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合和建设,市本级及各县区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排污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从20XX年11月10日起全部纳入到统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凡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都要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内容实行目录管理。《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在参照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桥梁、园林绿化、信息、供水、供气、设备安装、管道线路、市政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采用PPP等融资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投资建设项目等;

2.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3.国有资产及股权、林权等的承包、租赁、转让等处置;

4.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交易;

5.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环保、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等;

6.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7.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扶贫开发、移民开发、重大科技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的拍卖;

9.公办医院及其他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采购(高值易耗和药品采购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10.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所认定的限额以上罚没财物拍卖处置;

11.排污权有偿使用;

12.国家、省、市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其他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交易。

二、平台整合内容

(一)整合平台层级

1.整合市本级交易平台

全市只保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个交易平台,撤销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其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预付款)、交易服务费等均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2.整合县区交易平台

各县区所有的交易平台全部撤销,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任何部门和县区不再保留交易平台。

对于各县区现有交易中心人员,由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方案,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调部分人员,其他人员由各县区自行安置消化(可参照湘西自治州做法,安置到各县区政务中心或其它单位)。

(二)整合信息平台

1.明确信息发布平台。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为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的唯一指定网站,全市所有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资料、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情况等信息,均须在该网站发布。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建部门(行业)专门的交易信息发布网站,已建的交易网站在20XX年10月底前一律撤销。

2.搞好信息平台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要与相应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电子招投标信息平台对接,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对市场主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3.推进信息公开共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及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20XX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共用共享。

(三)整合评审专家库

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充实调整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永州分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永州分库。原市级专家库在库专家符合省级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要求的,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整理上报,经过省有关部门资格审查后才能整合纳入省级专家库永州分库。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终端。鼓励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在交易中心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终端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

(四)统一规则体系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编和公开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争取在20XX年年底前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规范平台运行和管理。

(五)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发证的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服务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中介机构的日常考评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中介机构提升自身素质、规范代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市公管办要加强监管。

三、平台机构职责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永州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服务平台,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方针政策。

2.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平台内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操作规程、现场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负责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职责。

6.建立、维护和使用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承担评标专家抽取有关工作。

7.依法依规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收集、存储和发布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进入交易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提供对接服务;为有关部门核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平台内交易项目等提供服务;对入场人员身份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负责开标、评标资料和现场影音等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8.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等。

9.负责监督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确认交易成果。

10.协助配合市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平台交易相关人员、机构的活动进行评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记录、留存违反交易现场证据资料。

11.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平台监管机制

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防止权力滥用。并参照省里做法撤销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其监管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其人员由市编办、人社部门视情况依法划转至行业主管部门、公管办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发改委,承担公管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管理制度、交易项目目录等;

2.按市政府授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管,协调行政监督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

3.组织、指导专家库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4.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

5.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永州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进场组织安排、现场服务和管理,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市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负责与国家、省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连互通。

(四)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3.审核审查交易前各类交易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4.必要时审核审查项目单位选取或委托的代理机构资质;

5.监督检查成交合同履约情况;

6.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按照分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配合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制度;

8.完成市人民政府、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监察机关职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及时发现和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履行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责情况。

五、明确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XX]63号文件、湘政办发[20XX]95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展并通报有关情况;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市、县区(管理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做好相关交易平台整合后的职能梳理、人财物移交、任务衔接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主动与各部门、各县区进行衔接、沟通,尽快完成市交易中心平台建设,及时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市编制、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为交易平台建设办理"三定"事项、人员选聘、办公经费等相关手续。

六、严肃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项要求,确保政令畅通。自20XX年9月起,相关县区(管理区)交易中心在全市交易平台整合完成前人事冻结,只出不进;涉及移交财、物的,要如实移交,不得弄虚作假、漏报瞒报。市政府督查室要在20XX年底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政令不畅通的,消极怠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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