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实施方案
1三亚市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三亚市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城市停车秩序,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市民公共利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三亚城乡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我市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适用高效、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工作。通过收费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提高车位的周转率,以缓解市区车多位少的停车矛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三亚市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工作的进度,成立三亚市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岩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兰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颜业鹏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苏金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关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麦正平市物价局局长
王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林海河西区管委会主任
李军河东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审批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执法局审批办主任王筠担任,成员从执法局抽调组成。
三、责任分工
市区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财政局、市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市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交警支队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
1、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非行车道以外的公共停车场(点)的清理、设置和划线;
2、组织全市公共停车资源收费管理经营权的评估、招标工作,与取得公共停车场(点)经营权的单位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书,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许可证》;
3、检查监督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临时占道停车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二)市交警支队负责做好市区临时占用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点)的划线设置工作,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处理道路停车发生的各种交通违章行为和管理纠纷。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核拨有关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
(四)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停车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监督、检查其收费情况。
(五)市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非行车道以外的公共停车场(点)的清理、设置、划线工作;做好辖区范围内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好停车场(点)经营单位涉及的环境卫生等问题。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七)市法制办负责解决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实施范围
(一)凡在市区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道路建设用地及内街小巷等均属市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设置范围。
(二)市区公共停车场(点)的设置管理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进行:
1、市区解放路(交通严管路段)主干道,原则上不宜设置临时占道公共停车场(点),只能根据实际需要,在人行道上设置小型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停放点,或在支路和相邻内街设置小汽车临时停放点。
2、市区道路沿街已按规划要求建有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其门前不再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已改变地下停车场使用功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业主责令限期恢复。?
3、原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设置的车辆临时占道停放(保管)场(点)均纳入本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新调整并实行统一管理。?
4、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撤销、迁移市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各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服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明确责任(10月8日至20日)。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明确分工。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分别制定各分项工作实施方案: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三亚市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2、市物价局负责制定《三亚市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3、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收费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方案》;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行车道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点)的清理、设置、划线方案》;
5、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河东、河西辖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点)清理、设置、划线方案》。
(二)政策宣传、组织听证(10月8日至10月20日)。结合方案制定同步开展舆论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群众的城市意识和文明意识,改变乱停车行为,广泛宣传开展公共停放收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争取群众对停车收费的理解和支持。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组织召开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完善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三)公共停车场(点)的清理、设置、划线、编号(10月8日至25日)。结合方案制定、政策宣传,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河东管委会、河西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全市范围内拟设置公共停车场(点)的场地同步进行清理、设置、划线、编号,并统计上报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确定公共停车场(点)相关数据(10月26日至11月10日)。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确定拟出让的公共停车场(点)布点具体位置、公共停车位的面积、数量、使用期限、经营单位的资质等,作为评估机构评估依据。
(五)组织评估、进行招标(11月11日至11月25日)。
1、委托评估公司对我市拟设置公共停车场(点)进行评估,做好经营权价值的评估工作。
2、组织开展公共停车场(点)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
招投标的工作时间依照法律规定。
3、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1)公共停车场实行人工收费管理。
(2)经营权一次性出让两年。
(3)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在我省无违法经营的记录。
(4)交纳竞标评估底价50%的保证金;
(5)中标企业必须在20XX年元旦全面投入人、财、物进行管理,确保春节期间停车场管理秩序井然,否则取消中标资格,重新出让经营权。
(六)中标公司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手续(11月26日至12月15日)
中标公司缴纳成交标金,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手续后,持缴款凭证、成交确认书及经营管理合同书,依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手续,缴纳临时占道费;获得批准后,公共停车场(点)经营者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许可证》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七)组织公共停车场(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八)全面推广(20XX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正式实施三亚市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关系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民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可行的管理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本项工作在明年元旦前全面实施。
(二)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严格招投标程序。各个部门要加强与有关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加快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进度。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察部门全程跟踪招投标过程。
(三)加强新闻宣传,做好有关保障。宣传部门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群众的城市意识和文明意识,改变乱停车行为,广泛宣传开展公共停放收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争取群众对停车收费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取得成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属地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对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对不达标者一律取消其资格,重新招标或申请。
2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方案
为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郑政〔20XX〕19号)落到实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缓解目前停车难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社会投资的新建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单纯的平面公共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委托社会管理的停车场不适用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指公共停车场是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场所。
(三)本方案坚持可操作性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与郑政〔20XX〕19号文件同步使用。
二、实施细则
(一)供地补贴政策。凡新建公共停车场供地政策按照郑政〔20XX〕19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获取土地。
2.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按地上现行市场价折算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3.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和广场绿地可委托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实施市场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也可以由所属单位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
4.对绿化补偿费、绿地建设费、水电市政设施的补偿费按评估价格执行。
(二)商业开发政策。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开发面积,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停车场建设的,商业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商业开发归停车场投资方,用于弥补停车场投资收益不足。
(三)经营权政策。
1.社会投资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按照《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方案》执行。200个(不含200个)泊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不超过20年;2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车场,需要长期经营的,经营管理期限按投资额度而定,最高不超过50年。
2.社会投资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塔)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各行政企事业闲置地块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
(四)规费收缴政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含配建商业开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五)核定奖励政策。自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返还投资者:
1.建设规模150个至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2.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3.对未配建商业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比照第2条执行。
(六)经营期内优惠政策。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七)停车收费政策。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凭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让投资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核准价。同时可按照城市规划、价格主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政府投资及行政事业性单位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八)优化运营环境。对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的道路内停车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同时,为减轻路边停车对道路交通带来的压力,政府职能部门应倡导车辆拥有者将车辆停放到路外公共停车场。
(九)政府专项资金政策。政府建立专门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账户。将停车和相关税费收入纳入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及优惠政策的落实。
(十)银行资金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期限的信贷产品。
(十一)政府回购政策。新建独立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含配建的商业开发),投资方8年内不能收回相关投资或经营权到期的,经评估审计后由政府进行回购。
(十二)优化审批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人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环保、市政、财政、物价、住房保障、地税、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明晰责任
(一)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公共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工作。
(二)市人防办负责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先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四)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投资,规划部门对停车位以及商业补偿等规划指标的配比,应充分考虑社会资金收益。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权属单位,做好建设公共停车场地面土地的整理工作。
(六)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以及相关费用补偿的评估工作。
(七)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开工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质量的监督。
(九)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十)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广告设置的审批。
(十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抽查。
(十二)区级地税机关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模,核兑企业奖励资金。
(十三)市住房保障局等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公共停车场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由经营方负责。
(十五)各县(市)政府、郑州高新区、郑州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中牟产业带、出口加工区)要加大招商投资力度,把公共停车场建设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面落到实处,并积极主动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停车场建设,各负其责,不断优化建设投资环境,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每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主管参加,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办理责任。
四、办理程序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前期办理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主体单位持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查意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意见;
(2)主体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规划部门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出具初步规划条件;
(3)主体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手续,领取公共停车场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体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5)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规划部门依据市政府审批的控规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
(2)土地储备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3)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等资料,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许可证;
(5)主体单位履行完各种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证;
(6)主体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7)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3.以合作方式新建地上立体停车库(塔)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主体提出建设申请;
(2)提供建设地点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合作开发协议书;
(3)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主体提供建设设计方案及图纸。上述材料送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与市停管中心联合办公室审查把关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部门的批文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体单位收到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验收过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报消防支队及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五、严禁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规划方案和对外出让,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收回一切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商业经营权。
六、其他
(一)新建(配建)公共停车场应符合《郑州市停车场管理方案》规定,纳入行业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3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缓解城市交通“两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方案》(市政府令〔20XX〕273号)精神,现就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可发展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概念定义
本方案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型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方案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实施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鼓励政策
(一)用地及规划。
1.政府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2.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使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主体可通过公共停车场投资主体招标后直接划拨供地。有商业配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也可通过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
4.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6.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年限原则不超过40年。
(二)商业配建。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200个(含)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面积。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1(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0.25(含)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三)简化审批。
1.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2.公共停车场实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施工图实行集中联审、限时办结。
3.临时公共停车场(包括平面停车场、升降横移机械式停车库)方案审批采用“三委六局一办”联席会议审查确认,以联席会议纪要代替项目的规划、用地等审批。机械停车设备需经质监部门验收。
(四)财政补助及税费优惠。
1.政府专项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市本级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5%城管资金中安排20%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
2.建设资金补助。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资金的补助,具体按《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方案(试行)》执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应制定相应的建设资金补助方案。
3.规费减免。新建公共停车场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兼顾人防需要)、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4.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停车场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加大对公共停车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补助政策期限为3年。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方案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产权办理。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公共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停车收费。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经营权年限内,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投资者按照依法纳税和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定价。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停车配套服务。
1.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数字信息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使用。
2.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3.政府依法对市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新建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半径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引导设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与推进,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和配合力度,落实专项资金与用地保障,兑现相关规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市停车产业协调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
市建委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市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相关公共停车场选址规划项目落实到控规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土地出让,建设过程中用地审批、土地验收和登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以及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公共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泊位登记,建立我市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督促和区停车办的日常工作,抓好项目实施、推进、验收和实施运营过程中的综治维稳工作。
发改、城管、园文、环保、住保房管、人防、市场监管(工商)、物价、教育、卫生、体育、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加强舆论宣传。
拓宽宣传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宣传机制,加大对停车产业化的宣传与引导,对政策优势、项目优势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使用管理。
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监管,加快我市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投用,并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严禁各投资或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随意终止停车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